林种区划技术规程编制说明

目录

一、制定《林种区划技术规程》的必要性 (1)

二、编制过程 (2)

三、指导思想 (2)

四、编制原则 (2)

五、几个主要问题说明 (3)

一、制定《林种区划技术规程》的必要性

林种是森林资源调查的基本因素之一,从残存典籍中,我国早期森林林种的划分就已分为多种。在当前,我国《森林法》明确规定,森林分为五类: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新中国成立以来,为加强森林资源调查,适合社会进步的需要,结合调查技术发展的要求,我国陆续颁布了林业调查规划的技术规定,如农林部1973的《全国林业调查规划主要技术规定》、1978年的《全国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主要技术规定》(简称“一类调查”)、1982年的《森林资源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简称“二类调查”),以及1994年、1996年、2003年、2004年出台的一类调查和二类调查技术规定。在这些规定中,对林种的含义和划分都有逐步的演变和进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国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实施,使不同的林种实现了森林生态效益、森林文化效益与森林经济效益的结合,同时,也使林种的划分在我国森林分类经营管理体制的实施上意义更为突出。

从目前来看,除我国统一的一类(2004年版)、二类(2003年版)技术规程外,《公益林与商品林分类技术指标》(LY/T1556-2000)、《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GB/T18337.1—2001)等也有规定林种划分标准,还有部分省份(如福建省、浙江省等)的有关技术规程也规定了林种的划分标准。然而,除早期调查使用同一标准外(如1982年版),这些标准相互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导致了在森林资源经营与管理工作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矛盾,也使工作成果的协调性和一致性差;另一方面,由于这种差异的存在,影响了信息技术在森林资源管理上的更深层次的应用,随着今后信息技术的应用,林种统一化的标准也要求越来越迫切。

为减少因林种区划而引起的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工作矛盾,统一一类调查、二类调查中相应部分的内容,促进全国森林资源信息一体化,提高森林资源调查规划和经营管理水平,制定《林种区划技术规程》,本标准将适用于我国森林资源的各类调查技术中关于林种的调查技

术。

二、编制过程

2007年6月,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接受委托编制《林种区划技术规程》(项目编号:2007-LY-006),以及研究撰写相关的背景材料和论证材料,具体工作由湿地与野生动植物监测中心(森林经理研究室)完成。

为做好编制工作,我中心召开专题会议,成立了编写小组,研究部署《林种区划技术规程》编制的相关工作,确定规程编写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

为了全面总结和掌握我国林种区划现状,做好规程编制的基础性工作,我中心组织开展了多种形式的调研工作,分析了各省有关的林种区划技术规程,为《林种区划技术规程》的起草、修改和完善提供了第一手资料,为编制工作顺利开展奠定了基础。

为了确保《林种区划技术规程》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符合我国国情,我中心在《林种区划技术规程》(草稿)形成以后,发函给一些大学教授和省规划院专家审阅,经多次反复修改,于2009年12月形成了《林种区划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

三、指导思想

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为契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全国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分区施策导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依据,以可持续经营理论为指导,以科学经营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资源经营水平为目标,对森林资源的区划进行统一规范,保障林种区划的合理性。

四、编制原则

1、科学合理

林种反映了森林资源经营的最高等级目标,是进行分类经营的基本,用于指导详细经营作业。因此,林种的划分必须遵循科学合理原则,以森林资源经营的最基本目标、最基本效益作为划分依据,对于

经营过程中能产生的其它效益,在林种划分时,都不作为划分依据。

2、稳定性

林种划分从最早期的比较粗放,逐步发展到现在的精细,不仅是调查技术的逐渐提高,而且重要的是森林经营水平的逐渐提高。为满足开展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和经营管理的需要,必须保持林种划分上的稳定性。

3、可操作性

林种划分涉及到多个方面,如经营需求与目标、区域社会经济与立地容允程度、经营水平与能力等,但这些作为宏观上的因子,需要有具体的可量化的因子实现,因此,林种划分的因子及其落实,必须具有可操作性。

4、超前性

随着社会经济与科技的快速发展,将有越来越多的森林效益,从最初的次要目标逐步转变为主要目标,由于林种区划成果使用的长期性,以及区划标准修订周期较长,因此在编制时标准时,尽可能考虑目前已逐步开展或广泛开展且今后仍将大面积推广的森林经营目标,单独区划出来。

五、几个主要问题说明

在目前应用的标准中,现有林种区划界定的标准,是2003年版的二类调查、2004年版的一类调查,而没有采用《LY/T1556-2000公益林与商品林分类技术指标》。本标准是从一类调查、二类调查中独立出来,但又有增加部分内容。在本标准发布后,本标准将成为一类调查和二类调查的引用标准,其相应的内容参照本标准确定,而不再需要重复确定。

为便于理解,现采用对比方式,将本标准与一类调查规程、二类调查规程、LY/T1556-2000的区划种类、概念、区划条件等内容说明。

1、关于区划种类

本标准中,将林种划分分为两个等级,即林种、亚林种。使用层次等级的方式,与现行标准是一致的。

林种是按经营目的、经营方针进行确定的,而亚林种是在此基础上,再根据所需要的经营制度和经营措施体系进行确定的。

具体区划种类的对比见表1。

表1 林种名称比较表

*注:括号内为一类调查中使用的名称。

(1)林种对比

从林种看,林种数量没有变化,但拟将现有调查标准中“(四)薪炭林”,名称改为“(四)薪炭林(能源林)”,即“能源林”。

改名的原因,是随着生物质能源林的发展,国家将大面积推广种植工业油料能源林(或称生物柴油原料林),而这种林分的基本目的,也是利用森林资源获取能源(通过收获含油量高的组织,并将其加工、提炼后,得到生物柴油为主,燃烧生物柴油以获得热能,即油质能源),而传统上薪炭林的目的也在于获取能源(直接采用燃烧枝干等获取热能,即木质能源)。这两种能源利用原料、体现方式虽然不同,但最终都为获取能源(热能),因此可以归为一类,在归类后,改为统一名称,体现出其实质为获取生物质能源为主要经营目标。

(2)亚林种对比

从亚林种看,与现有应用标准(即二类调查、一类调查标准)相比,增加了2个亚林种,即生物防火林、油料能源林,修改了2个亚林种名称,“短轮伐期工业原料用材林(短轮伐期用材林)”改名为“短周期工业原料用材林”、“薪炭林”改为“木质薪炭林”,拟同时使用名称的亚林种有2个,即“母树林”为“种质资源林(母树林)”、“果树林”为“果树林(果品林)”,并采用“自然保护区林(自然保护林)”中的“自然保护林”。其它种类没有变化。

变化的具体原因如下:

1)增加“生物防火林”,适应于体现森林防火重要性的需要以及

越来越多的防火林带(林网)建设,这些林带(林网)的经营

管理方式明显有别于相邻的林分,除防火作用外,对于防病虫

害等也有明显的效果,因此已经可以单独列为一个亚林种。

2)将“母树林”同时使用为“种质资源林(母树林)”,采用

LY/T1556-2000中的名称,更体现出其经营内涵,并且内容更

广泛,也不会在应用时存在重复引用名称的问题,即不会在亚

林种“母树林”中包括更细一级划分时称谓的“母树林”。

3)将“自然保护区林”改为“自然保护林”,采用一类调查中的

名称,更体现出其经营内涵,并且内容更广泛,而不仅仅是包

括已建有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灌木林。

4)将“短轮伐期工业原料用材林”增加名称“短周期工业原料用

材林”,更体现出是经营周期的概念。

5)增加“油料能源林”,适应于越来越广泛种植和经营生物柴油

原料树种的需要,同时,由于它具有许多优点,如可以增加森

林覆盖率、可以长期持续(甚至以年为计)的经济收获而促进

“三农”问题的解决和促进林业与其它领域尤其是能源领域等

合作,等等,已被国家高度重视。它不适宜于列入“经济林”

中,主要是因为它实体虽然是果实,但最终目标是获取其中的

油脂类并通过燃料方式获取能源,而“经济林”中所有各类都

并不是为获取能源。

6)将“薪炭林”改为“木质薪炭林”,一是为便于更体现为以烧

柴为目的的经营,二是体现其利用上是木质能源,与生物柴油

原料林相比,后者是以获取油料能源为目标,其油料能源原料

一般是果实,而不是木材。

7)将“果树林”增加名称“果品林”(LY/T1556中使用的名称;

在二类调查规程表3“林种分类系统表”中采用“果树林”的

名称,但在后面具体划分条件时,采用“果品林”的名称),

更体现其经营内涵,并且内容更广泛,尤其是大量的灌木经济

果品林,也将纳入此类。

2、关于概念与内涵

从林种看,虽然概念文字表述上有所差异,但其内涵即没有变化。

从亚林种看,除增加的亚林种外,其它亚林种的概念与二类调查的基本一致。

具体对比见表2、表3。

表2 亚林种概念比较表

3、关于区划条件

林种划分的基本出发点,是为适应于经营管理上的需要,综合考虑国家与区域内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家与区域内生态安全的需要、森林自然功能的差异,将森林资源区分为不同种类。

本标准在总体上,划分林种、亚林种的条件并没有很大变化,主要是增加的2个亚林种而增加了相应的条件。

详细比较情况如下表5所示。

表3 林种划分条件的比较表

4、关于区划优先顺序

本标准中,规定了生态公益林优先顺序,与现有二类调查一致。

5、关于引用文件

由于本标准发布后,将作为现有相关调查中林种调查的技术规定,因此,对于《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林资发[2003]61号)、《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林资发[2004]25号)、《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GB/T18337.1—2001)、《生态公益林建设通则》(GB/T18337.2—2001)、《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37.3—2001)、《公益林与商品林分类技术指标》(LY/T1556-2000)、《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林策发[2004]94号)等,都不能作为引用文件,只能作为参考资料。

对于涉及相关的知识,如土壤、风速、海洋等,因目前没有发现合适的可引用文件,因此,本标准中没有对此罗列出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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