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7]第5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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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7)财工字第543号
铁道部:
为加强铁路建设基金使用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6〕371号)规定,特制定《铁路建设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附件:铁路建设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
铁路建设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基金的使用管理工作,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6〕371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建设基金的使用范围。

铁路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国家计划内大中型铁路建设项目以及与建设有关的支出,主要包括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购置铁路机车车辆;与建设有关的还本付息;建设项目的铺底资金,铁路勘测设计前期工作费用;合资铁路的注册资本金,建设项目的周转资金以及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

建设项目周转资金是指下拨的铁路大中型基建项目所需备料资金,属于短期无偿性质,不允许有偿使用。

其他支出是指报经国务院同意的用于解决铁路科研、文教、卫生、职工住宅等非生产性建设支出,每年支出总额不超过年度收入总额的5%。

随着铁路
运输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今后这部分支出应逐步从企业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公益金等资金渠道解决,不能挤占铁路建设基金。

第三条铁路建设基金的使用原则。

铁路建设基金坚持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统筹规划、专款专用的原则,年末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四条铁路建设基金的预决算管理制度。

每年12月10日以前,铁道部负责编制下年度铁路建设基金收支预算,一式两份报财政部审批。

基本建设项目可先报总规模由财政部审批,待有关部门批准基本建设计划后,铁道部应将分项目预算报财政部审核。

其他支出预算必须按项目用途编制详细的预算,报财政部审批后实施。

具体编制办法按财政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基金年度预算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工字〔1997〕81号)。

经财政部正式批复的年度预算,不得随意进行调整。

在执行过程中,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应及时报财政部审批。

每年3月31日前,铁道部负责编制上年度铁路建设基金收支决算,一式两份报财政部审批。

第五条铁路各级财务部门必须参加基金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概算审批等前期工作。

项目资金的配置由铁路各级财务部门依据国家资本金制度和现有资金规模会同同级计划、基建等部门确定。

第六条铁路建设基金申请拨款的规定。

上缴中央国库的铁路建设基金由铁道部统一向财政部请款,财政部根据资金入库情况和年度预算向铁道部拨款。

在年度预算已上报但未获批准前,财政部可采取预拨的办法。

项目单位财务部门依据财政部批准的年度预算向铁道部财务司请款,铁道部财务司根据预算批复和专户资金情况办理拨款手续。

项目单位财务部门根据项目进度需要向建设或使用单位下拨资金。

第七条铁路建设基金资金管理规定。

铁道部财务司收到财政部下拨的铁路建设基金后应存入支出专户中,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预算分项核算并管理。

项目单位财务部门收到铁道部下拨的铁路建设基金后,都要根据有关批复、概算、合同,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储存、分项核算,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对于铁路建设基金项目,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经济合同,根据每期工程实际进度支付工程款,按照项目概算严格控制投资规模和投资标准。

第八条铁路建设基金的监督管理。

财政部负责对铁路建设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你部各有关单位要重视对铁路建设基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将其作为内部财务检查、审计的重点内容,保证铁路建设基金严格按规定范围及批准的预算使用,并努力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益。

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使用范围,违者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

第九条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并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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