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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新闻法治的现状是什么?需要解决的迫切问题是什么?

有法可依,尚不完备,可以基本概括我国新闻传播法制的现状。

我国没有规范新闻传播活动和新闻事业的专门性法律,即狭义新闻传播法,但是有广义的新闻传播法,就是指我国法律体系中所有适用于新闻传播活动的规定,包括宪法、民商法、刑法等各个法律部门中所有适用与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律文件的条款。还有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等许多法律法规都涉及到新闻传播活动。

我国新闻传播活动既受到社会主义法的保护,又必须在社会主义法的范围内进行,对于新闻传播活动的非法侵犯以及违反法律的新闻传播活动,都会受到国家的取缔和制裁。我国新闻活动依然依法运行,不能说现在还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但是,我国新闻法的不完备不仅表现在形式上,而且表现在内容上。对于新闻活动传播主题所享有的权利以及权力受到阻碍时如何请求法律救济,还缺少可操作的规范。现行已被认可的法律也并不太完善。导致现在国内舆论监督表现为采访难,见报难,和处境难的三难境地。

需要解决的迫切问题:

一.我国新闻传播法制的不完备。我国新闻法制中没有专门性法律这种形式的不完备,实际上是反映了内容的不完备。急需出台新闻法,但是新闻法的出台势必会遇到以下问题

1.新闻自由无法界定,能否规定新闻自由不受法律规定以外的权利干预?

2.新闻法应该规定谁可以创办传媒,在全部媒介国家化情况下,公民和法人能否参与创办媒介。

3.怎样的立法才能更好的保障新闻自由

4.舆论监督到底应包括那些实质内容,能否包括媒介可以批评一切违法的人和事?

二.制度障碍:我国意识形态主管部门明确指出,无论什么情况下,新闻媒介其党和人民喉舌的性质不能变,正确的舆论导向不能变。那么将会导致我国新闻媒体:

1、变成单纯“舆论工具论”

2、“喉舌论”导致“宣传至上”原则

立法上势必遇到这样一些难题

一)法的刚性和意识形态的弹性的矛盾

二)新闻媒介社会控制功能与表达功能的矛盾

三)权利的普遍性和权力的等级性的矛盾

四)法的稳定性和舆论导向的随机性的矛盾

五)随即调控和依法行政的矛盾

2.侵害名誉权的方式包括诽谤、侮辱、故意的感情伤害三种。

(1诽谤

1陈述虚假事实。包括语言、文字、图像等。

2有关虚假事项涉及特定人的社会评价

3严重失实或基本内容失实。

(2)侮辱

侮辱是对他人个人人格和人格尊严的贬损。侮辱的方式包括暴力方式、口头方式和书面方式。这里的书面,既包括文字,也包括图像。新闻媒介发生的侮辱是书面方式的侮辱行为。

主要表现形式有:辱骂、丑化、嘲讽、侮蔑和猥亵

(3)故意的感情伤害

1. 被告的行为是故意的或不顾后果的;

2. 被告的行为是极端的且残酷无耻的;

3. 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受到感情伤害;

4. 原告所受的感情伤害是严重的。

如何避免:

应该遵循的原则是:从大局出发,公正报道事实,仔细审视推敲。

1.在侵害名誉权的诉讼中,如果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是以大局出发,就不构成“实际上的恶意”,就能处于有利地位。

2. 公正报道事实包含三方面内容:首先,一切新闻活动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其次,要保持新闻的客观性,主要以报道为主,不随便发表评论看法;再次,媒体不可避免要发表评论时,要本着公正的原则。

3. 记者和编辑还应该对报道进行仔细审视和推敲。

如何抗辩:

侵害名誉权排除的抗辩理由分为全面抗辩事由和局部抗辩事由。

(一)全面抗辩事由

1. 证明真实

关于诉讼文字内容真实的证明,是最有效的排除侵权的抗辩理由。严重失实和基本内容失实

是构成新闻诽谤的一个要件,新闻的真实性得到证明,诽谤自然不存在。

2. 公正评论与批评

公正评论的含义包括以下几点:(1)评论的事项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2)有可靠的事实来源(包括报章的报道);(3)立场应公正(但不一定客观);(4)没有恶意。在以上前提下,即使是片面的、偏激的、甚至具有诽谤性的评论,也不应追究法律上的责任。

3. 特许权

“特许权”是指为了公众利益或为保护个人合法权益,可以作诽谤性的陈述而不需承担法律责任。这一特许权抗辩原则经常被运用于新闻诽谤案中。特许权分为两种:一种是绝对特权,一种是有限特权。绝对特许权主要针对立法、行政、司法等机构的声明、程序等,新闻媒介所享有的通常都是有限特权,即“公正而确实地报道正式文件的内容”。只要媒介是根据可信的或者具有权威性的消息来源进行客观准确的报道,就不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

4. 无“实际恶意”

5. 当事人同意

(二)局部抗辩事由

1. 媒体和记者进行了事后补救

2. 被报道人的过错

3. 被报道人名誉原本不佳

4. 该新闻报道的时效性要求强

3. 新闻报道侵害隐私权的具体方式和构成要件有哪几种?如何避免新闻报道侵害隐私权?如果遇到隐私权侵权诉讼,媒体应该如何抗辩?

1)新闻报道侵害隐私权的方式:

1 公布、宣扬隐私

a 报道与“性”有关的话题而对当事人不作讳避。为报道违法犯罪案件,对司法机关未予确认的案外违法犯罪者的两性关系的事实进行披露也是新闻报道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之一。

b 报道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其他不良行为时任意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肖像等真实身份的资料以及其他足以辨认的资料。

c 披露他人婚姻、恋爱、家庭情况。

d 披露信件、电话等通信内容。

e 披露其他各种个人资料。这类资料范围很广,包括个人的姓名和别名、私生活肖像、私人电话号码、住宅、个人生活、储蓄和财产情况、健康状况、日记和其他公开的过去或现在的纯属个人情况等。

f在新闻报道的实践中,我们为了强调某一方面的内容,经常把主人公的过去的劣退与现在的情况作对比,如果未经同意,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的,未经特定的隐私权主体同意,公开他人的家庭生活及婚姻恋爱内容、身体状况(尤其是患有淋病、麻风病、梅毒、艾滋病等疗情、生理特征)、财产状况和未经司法部门认可的债权债务馆况、住宅情况等,均属侵害公民隐私权行为。

g 热衷于宣扬名人的私生活,包括其恋爱和婚变,而又未经本人同意

2 侵入私生活区域

a 侵入住宅。

b 窃听电话和偷拆偷看他人的信件。按照《宪法》的规定,除非公安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有权对通信进行检查外,其他任何组织、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新闻媒介和记者当然没有这种特权,违者要受到治安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c 进入公共场所的私人场合。并不是公共场所的一切都是公开的,公共场所也存在着私生活区域。

d 侵入互联网私生活区域。

e 骚扰

3)抗辩事由:

A公共利益:凡是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事项,或者出于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必须公开的事项,不受隐私权保护。

B 隐私材料的内容来自公开记录或公共场合。

C报道的隐私是有关公众人物的事项。

D当事人同意。当事人只要自愿或者亲自将自己的某一私事公之于众,这一私事就成为非隐私。

E 默示.当事人对于新闻媒介的采访和报道不持否定的态度,或在公共场合将自己的隐私暴露在外而被新闻记者捕捉到并加以报道,都可以推定当事人同意新闻媒介对其隐私的介入和披露。

F获准报道也是新闻侵害隐私权的抗辩事由,但新闻媒介和新闻工作者要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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