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语言的特点及法律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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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语言的特点与法律翻译
2007 年第3 期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
No1 3 , 2007
( 总第1 0 3期) JOURNAL OF MUDANJ IAN G COLL EGE OF EDUCATION Serial No1103
[收稿日期]2007 - 02 - 10
[作者简介]刘晓丹(1981 - ) ,女,黑龙江牡丹江人,黑龙江大学外语教研部助教,硕士,研究方向:法律英语翻译与法律
英语教学。
法律语言的特点与法律翻译
刘晓丹
(黑龙江大学, 黑龙江哈尔滨150080)
[摘要] 伴随着全球化的进程,作为跨文化法律交际桥梁的法律翻译在法律活动中的重要作用越来越突
出。本文首先阐述了法律语言在语篇、语句和词汇方面的特点及法律翻译的基本原则,进而论述了法律语言的
特点对英汉和汉英法律笔译的影响及问题的解决。
[关键词] 法律语言;法律翻译;翻译原则
[中图分类号]D920. 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323 (2007) 03 - 0040 - 02
法律语言学是在语言学和法学的交叉点上产生的新学
科,旨在根据语言的一般规律研究法律语言的一般规律和
特殊性。[1 ] 法律翻译作为法律语言学研究的主要内容之一, 包括口译和笔译。伴随着全球化的进程,作为跨文化法律
交际桥梁的法律翻译,在法律活动中的重要作用越来越突出。法律翻译由于其自身的特性,必然受制于法律语言本
身的特点。因此,法律翻译中与法律语言相关问题的研究
和解决必将有利于提高翻译的质量。
一、法律语言的特点
法律学科本身的特殊性以及法律长期在人们的政治、
经济、科学和文化生活中所发挥的强大的规范和调节作用, 使得法律语言在实现其调节、规范作用的过程中也形成了
一些自身的语体特点。法律语言的使用特点可以从语篇结构、句法选择和词汇使用三个层面来考察。
1. 语篇结构特点
从语篇结构层面上看,法律语篇最突出的特点是它的
高度程式化。语篇指超过一句话或超过一个句子的口语或
书面语言的连续体,是话段或句子构成的语言整体。法律
书面语篇包括立法文本(如法律法规) 、司法文书(如庭审记录) 、语言材料、可疑文本等。经过对比研究,我们可以发现英、汉立法语篇的结构大致相当,两类语篇都是由描写性成分过渡到规定性成分、由颁布命令和/ 或前言过渡到具体条文;其结构层次分明,都是采用从宏观到微观、从总论/ 总则到条文、从重要条文到次要条文的语篇结构。[2 ]
2. 句法选择特点
在具体的语言操作层面上,法律英语语篇多用结构紧
密、说理完整的长句,常常使用并列结构和复杂的同位语成
分,为了保证表述的严谨准确性,有时会放弃简洁明了性和
可读性。据专家统计,在英美普通法法系的法律文件中,句
子的平均长度约为271 个单词。相比之下,中文法律结构
简练,其大量句子成分的省略,给人以简洁的感觉。此外,
中文法律的条款还会用某个词或词组,充当多个动词的主
语,形成在一个主语下的一系列动词短语结构,这样既体现
了中文法律的简洁,又符合汉语意合的语言特点。
3. 词汇使用特点
在法律词语运用层面上,英文法律词汇的来源大致可
以分为三大类:一类是现代通用的正式语言, 它构成了英
语法律的主体。第二类是其它文本中少用或是不用的中古
英语,例如,aforesaid , hereby , notwithstanding , henceforth 等。另外一类就是大量借用的外来词,其中主要包括拉丁
词语和法语词,例如:拉丁词语———amicus curiae (“法庭之友”,法庭的临时顾问) ,decree nisi (非最终判决) ,quasi (类
似的,准的) ,per se (自身) ; 法语词———estoppel (禁止反言) , plaintiff (原告) ,defendant (被告) , mortgage (抵押) , lash (鞭笞刑) 。法律英语频繁使用中古词汇及外来词汇,都
是为了表达法律的正式、庄重。与之相比较,中文法律几乎
没有外来词,至少没有直接借用的外来词,这是因为中文与
那些法制健全的欧美国家语言属于不同语系,无法直接借用。所以中文法律仅凭少量的文言文,例如“兹、系、谨此、之、其”等,以及大量的现代汉语中的正式语言来表达法律的正式、庄重。故此,中文法律用语来源要比法律英语少而简单。
二、法律翻译的基本原则
3. 词语方面
不同语言间法律词语的不一致性是法律翻译最大的困
难之一。尽管不同的法律语言有一些相同的基本特点,但
是由于语言、法律文化等因素的影响,词语的使用就有很大
的差异甚至矛盾。使用对等词语进行翻译是最理想的选
择,但从法律翻译的特点看,翻译不是寻求语言间词语的一
一对应,从法律语言的特点看,人们很难找到完全等同的词
语。因此,根据法律翻译基本原则的要求,译者在进行法律
翻译时,要忠于源文本,在没有对等词汇的情况下,要通过
对源词义的正确理解后将之译为目标词汇。例如,国内一
些参考书将cross - examination 译成“盘问”“盘诘”或“反
复询问”,都译得不正确。按照英美法系的审判制度,起诉
方和被告方均要求法院传唤证人出庭作证,在庭上先由要
求传证人的一方向证人提问,然后再由对方向证人提问,也
就是起诉方讯问被告方的证人或被告方讯问起诉方的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