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国际私法历史概述图(图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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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表人物: 杜摩兰、达让特莱 2.主要观点: 杜摩兰,主张把法 则分为人法、物法和 混合法三类,主张扩 大“人法”的适用范 围;提出“当事人意 思自治”原则。 达让特莱,主张一 切法律都依附于制订 者的领土;纯粹的“ 人法” 才可随人所 至而及于域外;所谓 “混合法则”也是属 地的。
“胡伯三原则”—— 出自胡伯《论罗马法 与现行法》 一国法律约束领土 上的一切人,在域外 无效; 在一国境内的居住 者,无论是经常或是 暂时居住的,均属该 国国民; 在外国领域内有效 使用的法律,在内国 领域内可以依照“礼 让原则”,准予使用 。 3.评价 “国际礼让说”传入
时期
国家 古罗马 学说 《万民法》 时间 公元前8世纪中叶→公
元前2世纪
国际私法学的萌芽 (公元7世纪-13世纪)
中国
意大利
《唐律疏议》 早期注释学派
公元7世纪中叶
公元12世纪-13世纪
具 体 内 容
1.《市民法》与《万 民法》同时存在 2.《万民法》 调整罗马人和非罗马 人、非罗马人彼此之 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是世界上最早的萌 芽状态的国际私法规 范。
1.代表人物: 萨维尼(“近代国际 私法之父”) 2.主要观点: 出自——萨维尼《现 代罗马法体系》 每一种法律关系都有 与之对应的“本座” 。这就是该法律关系 重心所在的地域或对 该法律关系来说最为 适当的地域。该地域 所施行的法律体系应 是支配该法律关系的 准据法。
美国,成为英美国际
私法的基石。ຫໍສະໝຸດ 说。世界世界国际私法历史概述图(图表二)
国际私法学的形成(14世纪-18世纪)
意大利
法国
荷兰
德国
法则区别说
法则区别说
国际礼让说 法律关系本座说
14世纪
16世纪
17世纪
1848年
1.代表人物:
胡伯、保罗·伏特
2.主要观点:
1.代表人物: 巴托鲁斯 2.主要观点 所有法则分为物法、 人法 。 “物法”是属地的, 适用于制定者管辖领 土内的物。 “人法”是属人的, 不但适用于管辖领土 内的属民,也可以随 人适用于域外。 3.评价 “法则区别说”不是 法而是法学,是“区 别私法学”或区域冲 突法学。
1.代表人物: 斯托里
2.主要观点: 出自《冲突法评论》 每一个国家在其领 土上都享有专属的主 权和管辖权; 一个国家的法律不 能直接支配在其领域 外的任何人、物和行 为; 一个国家法律要在 另一个国家发生效 力,必须得到另一个 国家法律上的明示或 默示的同意。 3.承袭了荷兰的属地 主义和国际礼让说, 奠定了美国国际私法 的基础。
1.代表人物: 戴西
2.主要观点 出自——《法律
冲突法》 法官只负有适用内国 法的任务,既不能承 认或执行外国法,也 不能执行外国法院的 判决。法官所承认或 执行的是根据外国法 或外国判决所已经取 得的权利。因此域外 效力不是给外国法 的,而只是给该外国 法所创设的权利的。 3.评价 曾在西方国家国际私 法领域获得较高地 位,后被抛弃。
1.唐代《永徽律·名 例》——“诸化外 人,同类相犯者,各 依本俗法;异类相犯 者,依法律论” 2.属地与属人原则相 结合 3.只是国际私法学的 萌芽,尚未形成系统 的国际私法学理论学
1.通过对古罗马法的 “解释”,寻求解决 法律冲突的办法 2.主张将“强大的和 更有益的法律”作为 解决法律适用的唯一 标准 3.没有提出系统的国 际私法理论学说
1.代表人物: 毕叶、巴迪福尔 2.主要观点: 毕叶,在《国际私法 原理》中指出,法律 冲突是主权冲突; 巴迪福尔,主张根据 法律所体现的社会目 的来选择法律的适用 。 3.评价 “价值论”、“利益 论”和巴迪福尔的主 张,构成了欧洲大陆 近一百年来的法律适 用理论。
中国
法权独立自主说
20世纪
1.代表人物: 傅疆、曹履贞 2.主要观点: “法权独立自主” 傅疆,认为“保护外 人权利,必先有独立 自主之法权。否则, 领事裁判权侵入,国 际私法亦无由发生, 故国际私法与领事裁 判权,不两立者也。 ” 3.评价: 促进制定1918年《法 律适用条例》、1929 年《外国人法》。
(图表二)
国际私法学的发展(1848年——至今)
意大利
英国
美国
法国
国籍法说
既得权说 美国学派
法律社会目的说
1851年
19世纪末
1834年
20世纪
1.代表人物: 孟西尼 2.主要观点: 民族主义原则,即 国籍原则(本国法原 则) 意思自治原则(自 由原则) 公共秩序原则(主 权原则) 3.不仅在国内立法和 国际条约中得到规 定,而且打破了以往 以住所地为连结点确 定属人法的一统天 下,许多国家改住所 地为国籍作为属人法 的连结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