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法院:关于反诉处理问题的若干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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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的条件法律规定(3篇)

反诉的条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反诉是指被告在诉讼过程中,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向法院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

反诉是民事诉讼的一种特殊制度,旨在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平衡诉讼双方的力量。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反诉的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详细阐述反诉的条件法律规定。

二、反诉的概念及法律依据1. 反诉的概念反诉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向法院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要求与原诉合并审理的一种诉讼制度。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告有权提起反诉。

反诉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与原诉有牵连;属于本法院管辖;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证据充分。

”三、反诉的条件法律规定1. 与原诉有牵连反诉与原诉有牵连是指反诉的诉讼请求与原诉的诉讼请求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

具体表现为:(1)反诉的诉讼请求是基于原诉的诉讼请求而产生的,即原诉的诉讼请求是反诉诉讼请求的基础。

(2)反诉的诉讼请求与原诉的诉讼请求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原诉的诉讼请求是反诉诉讼请求产生的原因。

(3)反诉的诉讼请求与原诉的诉讼请求之间存在利益关系,即原诉的诉讼请求与反诉的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利益关系。

2. 属于本法院管辖反诉属于本法院管辖是指反诉的诉讼请求应由受理原诉的法院管辖。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反诉的诉讼请求与原诉的诉讼请求属于同一案件,由同一法院管辖。

(2)反诉的诉讼请求虽然与原诉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同一案件,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由同一法院管辖。

(3)反诉的诉讼请求虽然与原诉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同一案件,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由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3. 有明确的被告反诉有明确的被告是指反诉的诉讼请求中,被告是明确的。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反诉的诉讼请求中,被告是原诉的原告。

(2)反诉的诉讼请求中,被告是原诉的原告的代理人。

反诉的最新法律规定

反诉的最新法律规定

反诉的最新法律规定最新法律规定:反诉是指被告在原告提起诉讼后,提起对原告或其他相关人的法律诉讼的行为。

最新的法律规定与反诉有关的主要内容如下:1. 反诉的适用范围更广根据最新规定,反诉适用范围更加广泛,不再局限于民事诉讼领域,还包括行政、刑事和知识产权等多个领域。

这一规定的出台有利于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解决案件争议,提高司法效率。

2. 反诉的方式更加简化最新规定取消了原有的反诉独立诉讼程序,引入了反诉简易程序。

被告可以通过诉状中提出的反诉请求,将反诉与原告的主诉合并审理,从而简化了司法程序,提高了审判效率。

3. 反诉的期限明确规定针对反诉的期限问题,最新规定明确规定了反诉提出的期限。

一般情况下,被告需要在接到原告诉状后的十五日内提出反诉。

如果逾期未提出,被告将丧失提起反诉的权利。

这一规定的实施,使得反诉的程序更加合理化和规范化。

4. 反诉的证据举证责任分配最新规定对反诉的证据举证责任进行了明确分配。

在反诉中,被告承担举证责任,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自己的反诉请求。

这一规定有利于促进公平的司法审判,提高裁判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5. 反诉的审理程序加强根据最新规定,法院应当对反诉提出进行审查,确保反诉符合法定条件,并及时通知原告。

在审理期间,法院将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庭审时间和法庭程序,确保反诉的审理得以顺利进行。

总体而言,最新法律规定对反诉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和规范。

这一规定的出台,使得反诉的适用范围更广,方式更简化,期限更明确,证据责任分配更合理,审理程序更加加强。

这将有利于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促进案件的快速解决,提高司法效率。

同时,对于原告和被告而言,也需要更加熟悉和理解最新的法律规定,以充分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反诉法律规定(3篇)

反诉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反诉,是指在诉讼过程中,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向法院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

反诉制度是现代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平衡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地位,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反诉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文将对反诉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反诉的概念和特征1. 概念反诉,是指被告在诉讼过程中,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向法院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

反诉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使原告和被告在诉讼中处于平等地位。

2. 特征(1)独立性:反诉具有独立性,即反诉与原告的诉讼请求相互独立,各自具有独立的诉讼目的和诉讼标的。

(2)对抗性:反诉是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对抗,通过反诉使原告和被告在诉讼中处于平等地位。

(3)目的性:反诉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使原告和被告在诉讼中处于平等地位。

三、反诉的条件1. 主体条件反诉的提起必须由被告作为原告,原告作为被告。

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可以提起反诉,要求原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诉讼时效条件反诉的提起必须符合诉讼时效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反诉的诉讼时效从原告起诉之日起计算。

3. 诉讼请求条件反诉的诉讼请求应当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关联性,即反诉的诉讼请求应当是原告的诉讼请求的一部分或者与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直接关联。

4. 诉讼程序条件反诉的提起应当符合诉讼程序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反诉的提起应当通过书面形式,并在被告答辩期内提出。

四、反诉的种类1. 直接反诉直接反诉是指被告直接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

2. 间接反诉间接反诉是指被告在答辩期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但与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直接关联。

3. 反诉之反诉反诉之反诉是指被告在反诉中再次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

五、反诉的法律效力1. 变更诉讼标的反诉的提起可能导致诉讼标的的变更。

刑事案件反诉规定反诉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刑事案件反诉规定反诉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刑事案件反诉规定反诉必须符合哪些条件我国法律规定⾃诉案件的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诉⼈提起反诉。

为了规范被告⼈提起的反诉,同时也对反诉进⾏了⼀系列的相关规定。

刑事案件反诉规定反诉必须符合哪些条件?下⾯,我们来详细了解刑事案件反诉规定的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刑事案件反诉规定反诉必须符合哪些条件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诉⼈;(⼆)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为;《最⾼⼈民法院关于执⾏《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解释》第⼆百七⼗七条告诉才处理和被害⼈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或者其法定代理⼈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诉⼈提起反诉。

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诉⼈;(⼆)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为;(三)反诉的案件必须符合本解释第⼀条第⼀项、第⼆项的规定。

反诉案件适⽤⾃诉案件的规定,应当与⾃诉案件⼀并审理。

⾃诉⼈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第⼀条⼈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百四⼗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⒉暴⼒⼲涉婚姻⾃由案(刑法第⼆百五⼗七条第⼀款规定的);⒊虐待案(刑法第⼆百六⼗条第⼀款规定的);⒋侵占案(刑法第⼆百七⼗条规定的)。

(⼆)⼈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百三⼗四条第⼀款规定的);⒉⾮法侵⼊住宅案(刑法第⼆百四⼗五条规定的);⒊侵犯通信⾃由案(刑法第⼆百五⼗⼆条规定的);⒋重婚案(刑法第⼆百五⼗⼋条规定的);⒌遗弃案(刑法第⼆百六⼗⼀条规定的);⒍⽣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关于反诉的法律规定(3篇)

关于反诉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反诉,是指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向人民法院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

反诉制度的设立,有助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提高诉讼效率,避免诉讼程序的繁琐。

本文将从反诉的概念、法律规定、适用条件、程序及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反诉的概念反诉,是指被告在诉讼过程中,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向人民法院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

反诉的目的在于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使原告和被告在同一个诉讼程序中解决彼此之间的纠纷。

三、反诉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被告有权提出反诉。

反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被告的诉讼请求与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直接关联;(二)被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被告的诉讼请求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同一个诉讼程序中解决。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告有权提出反诉。

反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被告的诉讼请求与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直接关联;(二)被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被告的诉讼请求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同一个诉讼程序中解决。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被告人在法庭辩论中,有权提出反诉。

反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被告人的反诉与原告人的诉讼请求有直接关联;(二)被告人的反诉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被告人的反诉与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在同一个诉讼程序中解决。

”四、反诉的适用条件1. 反诉主体合格反诉主体必须具备相应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即被告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 反诉请求有直接关联反诉请求与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直接关联,即反诉请求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事实,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密切联系。

3. 反诉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反诉请求必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即被告提出的反诉请求应当有具体的事实和相应的法律规定作为支撑。

反诉适用法律规定(3篇)

反诉适用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反诉是指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要求法院一并审理的行为。

反诉的适用法律规定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程序的公正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反诉的概念、适用条件、程序以及法律依据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反诉的概念反诉,是指在原告提起诉讼后,被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向法院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要求法院一并审理的行为。

反诉具有以下特点:1. 反诉是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而提出的;2. 反诉是独立的诉讼请求,与原告的诉讼请求无关;3. 反诉要求法院一并审理。

三、反诉的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反诉的适用条件如下:1. 反诉的当事人必须是同一方;2. 反诉的诉讼请求必须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关联性;3. 反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的前提下提出;4. 反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被告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四、反诉的程序1. 被告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交反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交副本;2. 法院在收到反诉状后,应当通知原告,并告知原告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3. 原告收到反诉状后,应当按照反诉的诉讼请求提出答辩状;4. 法院根据反诉的诉讼请求,可以决定将反诉与原诉合并审理,也可以决定分别审理。

五、反诉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六、反诉的效力1. 反诉的提出,不影响原告的诉讼请求;2. 法院在审理反诉时,应当依法独立审理,不得以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依据;3. 反诉的判决与原诉的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反诉的撤销1. 被告在反诉中,有权请求撤销其反诉;2. 法院在审理反诉过程中,认为被告的反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有权撤销其反诉。

反诉法律规定(3篇)

反诉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反诉的概念与意义反诉是指在诉讼过程中,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的行为。

反诉制度是现代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二、反诉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被告在诉讼中,有权提出反诉。

反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被告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二)被告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属于同一诉讼程序;(三)被告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有明确的被告;(四)被告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属于同一法院管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反诉应当在本诉的答辩期内提出。

被告未在本诉的答辩期内提出反诉的,视为放弃反诉权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的,应当合并审理。

合并审理的,应当合并诉讼请求,合并审理的时间、地点、方式由人民法院决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的,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分别审理。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的,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属于同一诉讼程序、同一法院管辖的,应当合并审理。

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同一诉讼程序、同一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分别审理。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的,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分别审理。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的,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属于同一诉讼程序、同一法院管辖的,应当合并审理。

民事案件反诉的法律规定(3篇)

民事案件反诉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反诉的定义反诉,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以同一诉讼程序提出的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

反诉的提出,旨在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平衡诉讼双方的权利义务。

二、反诉的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反诉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反诉与原诉属于同一诉讼程序;2. 反诉的诉讼请求与原诉的诉讼请求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3. 反诉的诉讼请求应当具有独立的法律依据;4. 反诉的诉讼请求应当与原诉的诉讼请求具有相同的诉讼时效。

三、反诉的提出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被告可以在以下时间提出反诉:1.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之后,法院受理案件之前;2. 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开庭审理之前;3. 开庭审理过程中,经法庭许可。

四、反诉的审理1. 反诉的受理:法院对被告提出的反诉,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符合反诉条件的,应当受理。

2. 反诉的合并审理:法院可以将反诉与原诉合并审理,也可以分开审理。

3. 反诉的举证责任:反诉的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

4. 反诉的判决:法院对反诉的判决,应当与原诉的判决一并作出。

五、反诉的撤回1. 撤回条件: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可以撤回反诉。

但撤回反诉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提出;(2)不影响原诉的审理;(3)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

2. 撤回程序:被告提出撤回反诉的,应当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撤回条件的,应当准许。

六、反诉的法律效力1. 反诉成立后,原诉的诉讼请求应当暂停审理,待反诉的审理结果确定后再继续审理原诉。

2. 反诉的判决与原诉的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反诉的判决生效后,原诉的诉讼请求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七、反诉的注意事项1. 反诉的提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滥用反诉权利。

2. 反诉的诉讼请求应当具有明确的证据支持。

3. 反诉的提出应当及时,以免超过诉讼时效。

4. 反诉的审理过程中,被告应当积极应诉,配合法院的审理工作。

新民诉法中反诉的规定

新民诉法中反诉的规定

新民诉法中对于反诉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51 条【当事人的权益】:原告能够放弃或许更改诉讼恳求。

被告能够认可或许辩驳诉讼恳求,有权提起反诉。

理解:本条是对于当时人对自己和对方诉讼恳求的权益,同时规定了被告反诉的权益。

依据该条所处的章节地位,合用系统解说方法,表现出反诉与诉讼恳求之间的关系,即反诉具备一种针对原告诉讼恳求的抗衡性,所以,反诉的的功能之一在于抗衡原告诉讼恳求的。

即要组成反诉,其目的一定拥有抗衡本诉原告诉讼恳求。

同时反应出,反诉的主体是本诉被告,但仅就该条来讲,只好说明本诉被告是一个合格反诉的主体之一,并无否定其余主体作为反诉主体的资格。

《民事诉讼法》第 59 条第 2 款【拜托代理人权限和拜托事项】:拜托受权书一定记录拜托事项和权限。

诉讼代理人代为认可、放弃、更改诉讼恳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许上诉,一定有拜托人的特别受权。

理解:该条中的规定表现出反诉的特别性、独立性。

特别性指对于当事人来讲,反诉有重要的程序意义和实体成效,所以一定要经特别受权。

独立性指反诉将启动一个独立和崭新的诉讼,作为代理人来讲,每个崭新的诉讼审讯阶段,均需从头进行受权拜托。

如一审和上诉惹起的二审是两个独立的阶段,要进行两次拜托受权。

《民事诉讼法》第140 条【归并审理】:原告增添诉讼恳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相关的诉讼恳求,能够归并审理。

理解:该条是对于归并审理的规定,反诉一种能够归并审理的情况。

察看本条规定的能够归并审理的其余两种情况:原告增添诉请、第三人提出相关诉请,能够看出,归并审理应该是诉讼恳求与本案具相关系性。

那么,反诉能够与本诉归并审理就意味着,反诉必定与本诉具相关系性或许称之为牵涉性。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规定的是“能够”归并审理。

也就是被告有权选择在本诉进行的同时提出反诉,令两诉同步进行,也能够选择在本诉以外另行启动一个诉,分别进行。

言下之意,反诉其实不是一种强迫归并审理的状况。

《民事诉讼法》第143 条【按撤诉办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原因拒不到庭的,或许未经法庭允许半途退庭的,能够按撤诉办理 ; 被告反诉的,能够缺席审讯。

反诉制度——精选推荐

反诉制度——精选推荐

反诉制度反诉制度反诉制度是三⼤诉讼中民事诉讼特有的⼀项制度,它可以提⾼办案效率,节省诉讼成本,我国《民事诉讼法》只在第52、126、129条⼏个相关条⽂中原则性地规定了反诉制度,理论界对反诉制度的认识、理解分歧意见较⼤,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形成统⼀操作程序,没有统⼀标准。

然⽽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的深化,经济⽣活的复杂化,各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交叉重叠现象⽇趋普遍,彼此有关联的诉讼也随之增多。

这样司法实践也就对反诉制度的完善提出了新的要求。

⽽反诉制度的核⼼是提出反诉的条件。

现有的反诉理论和⽴法规则已不能适应当前有关诉讼实践的需要,为了提⾼法院的办案效率,便利当事⼈进⾏诉讼,当务之急是进⼀步完善反诉制度中反诉提起的条件,并在民事诉讼法中作出明确的规定。

本⽂就此作些探讨,以便为⽴法,司法提供参考。

⼀、反诉与反驳的区别 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民法院提出的⼀种与本诉有牵连的保护⾃⼰合法权益的独⽴的反请求。

(注:姜群、傅⽂龙:《中国民事诉讼法要论》,辽宁⼤学出版社,第102页。

)反诉的本质属性是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所提出的独⽴之诉。

反诉的特征如下: 第⼀,反诉只能由本诉的被告通过法院向本诉的原告提起,反诉实际上是变更原诉当事⼈的相互地位,原告变为被告,被告变为原告。

反诉与本诉并存于同⼀诉讼程序之中,使双⽅当事⼈都同时居于原告与被告的双重诉讼地位。

有的学者主张在本诉的诉讼法律关系中,有独⽴请求权的诉讼第三⼈也可以以原告⾝份向本诉的原告提起反诉。

有独⽴请求权的诉讼第三⼈,是指在他⼈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对他⼈之间的诉讼标的享有部分或全部权利,以独⽴实体权利⼈的资格,提出诉讼请求⽽参加到诉讼中的⼈。

原告提起本诉后,不仅被告可以对原告提起反诉,有独⽴请求权的诉讼第三⼈也可通过提起反诉来保护⾃⼰的合法权益。

我认为此种说法不准确,不应叫反诉。

因为有独⽴请求权的诉讼第三⼈提出的诉讼请求是以本诉的原、被告为共同被告,不只是对本诉原告诉讼请求提出的反诉。

民事反诉的处理法律规定(3篇)

民事反诉的处理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反诉是指被告在被告期间,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与原诉有牵连的其他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一并审理的行为。

在我国,民事反诉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重要制度,旨在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维护诉讼的公正与效率。

本文将详细阐述民事反诉的处理法律规定。

二、民事反诉的适用条件1. 反诉与原诉之间存在牵连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反诉应当与原诉有牵连关系。

这里的“牵连关系”是指反诉与原诉在当事人、诉讼标的、法律关系等方面存在一定的联系。

具体包括:(1)当事人相同:反诉的原告与原诉的被告为同一人,或者原诉的原告与反诉的被告为同一人。

(2)诉讼标的相同或相似:反诉的诉讼标的与原诉的诉讼标的具有相同或相似之处,如原诉的诉讼标的是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反诉的诉讼标的是要求原告返还货款。

(3)法律关系相同或相似:反诉的法律关系与原诉的法律关系具有相同或相似之处,如原诉是基于买卖合同关系提起的诉讼,反诉也是基于买卖合同关系提起的诉讼。

2. 反诉应当具有独立性反诉应当具有独立性,即反诉不依赖于原诉的存在而存在。

具体表现为:(1)反诉可以独立提出:被告可以在被告期间提出反诉,无需等待原诉的审理结果。

(2)反诉可以独立上诉:反诉的判决可以独立上诉,不因原诉的上诉而受到影响。

三、民事反诉的处理程序1. 反诉的提出被告在被告期间,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反诉。

反诉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反诉的请求应当明确、具体。

(2)反诉的证据应当充分、确凿。

(3)反诉的诉讼时效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2. 反诉的受理人民法院在受理反诉时,应当对反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1)反诉是否与原诉有牵连关系。

(2)反诉是否具有独立性。

(3)反诉是否符合诉讼时效。

3. 反诉的审理(1)合并审理:人民法院可以将反诉与原诉合并审理,共同作出判决。

(2)分别审理:在特定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分别审理反诉与原诉,分别作出判决。

四、民事反诉的判决与执行1. 判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反诉案件时,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

反诉提出的法律规定(3篇)

反诉提出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反诉的定义与特征1. 定义反诉,是指被告在本诉过程中,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与本诉有牵连的其他诉讼请求,要求法院一并审理的行为。

2. 特征(1)反诉是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抗辩,具有对抗性;(2)反诉与本诉具有牵连关系,即反诉与本诉在法律关系、事实、证据等方面具有联系;(3)反诉是被告在原告诉讼请求的基础上,提出的新诉讼请求,具有独立性;(4)反诉是在原告诉讼过程中提出,具有时效性。

二、反诉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1)第一百一十四条: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可以提出与本诉有牵连的其他诉讼请求。

(2)第一百一十六条:反诉与本诉应当合并审理。

(3)第一百一十七条:反诉应当在本诉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4)第一百一十八条: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分别审理。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1)第七十条:反诉与本诉应当合并审理,但被告提出反诉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或者分别审理。

(2)第七十一条: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分别审理。

合并审理的,应当合并起诉状、答辩状、证据等。

(3)第七十二条: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分别审理。

分别审理的,应当分别起诉状、答辩状、证据等。

3. 其他相关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与本诉有牵连的证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分别审理。

合并审理的,应当合并起诉状、答辩状、证据等。

三、反诉的法律适用1. 反诉与本诉的牵连关系反诉与本诉的牵连关系是反诉成立的前提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反诉与本诉应当具有牵连关系。

法律对反诉案件的规定(3篇)

法律对反诉案件的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反诉,是指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向原告提出的独立的诉讼请求。

反诉制度的设立,旨在平衡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诉讼的公正与效率。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反诉案件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和第一百一十六条等条款中。

以下将对法律对反诉案件的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反诉的提起条件1. 提起反诉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被告。

被告有权提起反诉,但反诉的提起应当限于与本案有直接关联的诉讼请求。

2. 反诉应当在本案的诉讼程序中提出。

被告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反诉。

3. 反诉的诉讼请求应当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属于同一诉讼标的或者同一法律关系。

反诉的诉讼请求应当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直接关联,能够形成相互补充、相互制约的关系。

4. 反诉的诉讼请求应当具有法律依据。

被告提出的反诉应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否则,人民法院可以驳回反诉。

5. 反诉的诉讼请求应当符合法定形式。

被告提起反诉应当提交书面诉状,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三、反诉的受理与审理1. 反诉的受理。

被告提起反诉,人民法院应当对反诉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反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反诉的诉讼请求是否明确、反诉的证据是否充分等。

经审查,认为反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 反诉的审理。

反诉案件的审理,应当与本诉案件合并审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反诉案件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独立审理原则。

反诉案件与本诉案件虽然合并审理,但应当独立审理,分别判决。

(2)平等原则。

反诉案件的审理应当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

(3)公正原则。

反诉案件的审理应当依法进行,确保案件的公正判决。

四、反诉的判决与执行1. 判决。

反诉案件的判决,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独立判决原则。

反诉案件的判决应当独立于本诉案件的判决,不得与本诉案件的判决相矛盾。

(2)公正判决原则。

反诉案件的判决应当依法进行,确保案件的公正判决。

反诉的法律规定

反诉的法律规定

反诉的法律规定反诉是一种诉讼行为,即被告在被告人为原告的法律行为中,通过提起同案件的诉讼来对原告进行反击。

根据不同的司法制度和国家法律规定,反诉的法律规定也会有所不同。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反诉的法律规定。

一、美国法律规定在美国,反诉的法律规定在《美国联邦民事诉讼法》中有详细说明。

根据该法规,被告人可以在其答辩中提出反诉,而不需要另外起诉。

被告人可以通过反诉来对原告的主张进行反击,提出自己的权利主张或者追求法律救济。

在美国的反诉中,被告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要求解除合同、要求追究原告的侵权行为等。

根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法》,被告人的反诉必须与原告人提出的主张有直接关系,并且属于诉讼管辖权的范围内。

二、中国法律规定在中国,反诉的法律规定主要集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

根据该法规,被告人可以对原告人的主张提出反诉。

被告人可以在答辩状中提出反诉请求,或者在庭审过程中口头提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被告人提起的反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内,并且与原告人的主张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

被告人提起反诉后,人民法院会根据情况进行审理,判断被告人的反诉是否成立。

三、其他国家法律规定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对于反诉的法律规定也会有所不同。

在大多数国家,被告人可以通过反诉来提出自己的权利主张或者请求追究原告人的违法行为。

被告人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权益,以及原告人的违法行为或者侵权行为。

总体而言,不同国家的法律对于反诉都有相应的规定。

被告人通过提起反诉可以对原告人的主张进行反击,并且追求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反诉的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和要求,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制度和相关法规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

反诉的法律规定(3篇)

反诉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反诉是指被告在诉讼过程中,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以抵消或者部分抵消原告的诉讼请求。

反诉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诉讼方式,对于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反诉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反诉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反诉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1)第二百一十七条: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有权提出反诉。

(2)第二百一十八条:反诉应当与原诉合并审理。

(3)第二百一十九条:反诉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反诉的当事人应当是原诉的当事人;2)反诉的诉讼请求应当与原诉的诉讼请求有关;3)反诉的诉讼请求应当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反诉的诉讼请求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反诉的规定进行了细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第三百三十七条:被告提出反诉,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反诉的当事人应当是原诉的当事人;2)反诉的诉讼请求应当与原诉的诉讼请求有关;3)反诉的诉讼请求应当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反诉的诉讼请求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2)第三百三十八条:反诉应当与原诉合并审理。

当事人未提出反诉,但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合并审理的,可以合并审理。

三、反诉的提起1.反诉的提起时间被告提起反诉,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

答辩期自被告收到起诉状之日起计算。

被告未在答辩期内提出反诉的,视为放弃反诉权利。

2.反诉的提起方式被告提起反诉,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反诉状。

反诉状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反诉的当事人基本情况;(2)反诉的诉讼请求;(3)反诉的事实和理由;(4)证据和证据来源。

四、反诉的审理1.反诉与原诉合并审理反诉与原诉应当合并审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反诉时,应当同时审理原诉。

关于反诉的法律规定

关于反诉的法律规定

关于反诉的法律规定反诉是一种诉讼行为,指的是被告以被告的权益为基础,对原告提起诉讼。

当被告认为原告有与其无关的相关权益侵害行为时,可以通过提起反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以下是关于反诉的法律规定。

一、法律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是关于反诉的法律依据。

根据该法第28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于他方当事人的权益实施的所有讼让行为,应当以此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反诉。

”也就是说,被告要求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行为进行审理,需要提起反诉。

二、反诉的条件1. 转向被告:反诉只有在原告向被告主张权益的情况下才能提起。

也就是说,反诉必须以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行为为基础。

2. 相对独立:反诉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有一定的独立性。

也就是说,反诉诉讼请求与原告的诉讼请求之间不能存在必然关系,反诉可以独立存在。

3. 有利于当事人:反诉应当有利于诉讼双方的合理权益。

如果只有原被告双方都作了反诉请求,那么法院应当将原告与被告的反诉请求予以合并审理。

三、反诉的程序1. 提起反诉:被告在答辩中提出反诉请求,详细说明与原告的诉讼请求无关的反诉事实和理由。

2. 法院审理:法院收到反诉后,将反诉的请求及其相关材料送达原告,并通知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答辩意见。

3. 合并审理:如果原告和被告都提起了反诉,法院应当将反诉与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并审理,以确保双方的合理权益。

四、反诉的效力和结果1. 效力:原告主张的权益侵害行为如果属实,法院判决原告赔偿被告的损失,并且可以要求原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结果:法院根据调查结果和证据,判决原告和被告的诉求请求,并作出相应的赔偿决定。

总之,反诉作为一种维护被告权益的行为,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的一种诉讼权利和程序。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提出反诉的条件、程序以及结果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旨在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第三人提起反诉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三人提起反诉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三人提起反诉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了第三人提起反诉的具体规定和程序。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第三人可以就与自己或其他第三人直接有关的权益争议,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反诉。

关于第三人提起反诉的具体规定,本文将从适用范围、程序要求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适用范围第三人提起反诉是指除原告和被告以外,与本案争议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在民事诉讼中主动申请对原告或被告提起诉讼。

所谓直接利害关系是指第三人在反诉中所争议的权益与本案中的权益争议存在实质性联系。

例如,A与B之间发生纠纷,C作为与A或B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反诉。

然而,第三人提起反诉并非适用于所有情况。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三人提起反诉必须符合一定的要件,包括直接利害关系、争议权益等。

在判断是否适用第三人提起反诉的规定时,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考量。

二、程序要求在第三人提起反诉的程序上,与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有一些不同之处。

下面将从提起反诉的时机、文书形式、举证责任等方面进行论述。

1. 提起反诉的时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三人应当在第一审庭前提起反诉。

一旦错过了第一审庭前的机会,第三人将不再有提起反诉的权利。

此外,第三人提起反诉的时间也需要符合一般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要求。

2. 文书形式第三人提起反诉时,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要求提交反诉状。

反诉状是第三人提起反诉的主要文书形式,必须包含反诉的事实、理由和请求等内容。

同时,第三人还应提供与反诉有关的证据材料,并将其提交给法院。

3. 举证责任在第三人提起反诉的过程中,举证责任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三人在提起反诉时应当承担与原告相同的举证责任。

也就是说,第三人需要提供与自己反诉的事实和理由相符的证据,以证明自己的权益和诉求。

三、效力与审理第三人提起的反诉与原告的诉讼请求是相互独立的,法院会对第三人的反诉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会依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判断第三人的反诉是否成立,并做出相应的判决。

反诉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反诉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反诉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一、反诉的法律规定有哪些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五十九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第一百四十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反诉的条件1、反诉首先必须符合民诉法起诉的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反诉的其他条件(1)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3)反诉与本诉必须是适用同种诉讼程序。

(4)反诉不能是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5)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

(6)提起的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三、买卖合同的反诉1、被告主张原告提供的货物有质量问题,从而拒付相应货款的,应作反驳处理。

因为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是依约或依法交付质量无瑕疵的货物,而购买方或被告的义务是依约支付货款。

在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时,被告提出货物存在质量瑕疵,请求减少货款的数额,是由于原告没有履行好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的合同义务,从而导致被告提出拒绝履行支付约定货款义务的抗辩请求。

这一请求仅导致被告不依约定的数额支付货款,不会产生新的诉请,没有导致诉的增加。

被告的这一请求显然只是导致原告主张给付货款的条件不能成就,而不属于抵消或吞并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本诉请求,因此,被告减少货款的请求没有形成一个独立的诉,也就不构成反诉。

民事案件反诉法律规定(3篇)

民事案件反诉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反诉概述在民事诉讼中,反诉是指被告在诉讼过程中,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向法院提出的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

反诉的提出,旨在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避免被告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反诉是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二、反诉的条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反诉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反诉的当事人应当与原诉的当事人具有同一诉讼地位。

2. 反诉应当针对原诉的诉讼请求,与原诉有直接的关联。

3. 反诉应当具有独立的诉讼请求,且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4. 反诉的请求事项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三、反诉的提起时间反诉应当在被告答辩期间内提出。

被告答辩期间,是指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十五日内,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间。

被告在答辩期间内未提出反诉的,视为放弃反诉权利。

四、反诉的审理程序1. 反诉的受理法院在受理反诉后,应当对反诉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反诉的当事人是否具有同一诉讼地位;反诉的请求事项是否与原诉有直接的关联;反诉的请求事项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等。

2. 反诉的合并审理法院在审理反诉时,可以与原诉合并审理。

合并审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提高诉讼效率。

3. 反诉的举证责任反诉的举证责任由反诉人承担。

反诉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的合法性。

4. 反诉的判决法院在审理反诉时,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文、判决理由和判决结果。

五、反诉的撤销反诉人可以在判决生效前,向法院申请撤销反诉。

法院在审查撤销申请时,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因素:1. 反诉人撤销反诉的原因是否合理。

2. 撤销反诉是否会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3. 撤销反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六、反诉的诉讼费用反诉的诉讼费用,按照我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由反诉人承担。

七、反诉的法律适用反诉的法律适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适用反诉请求的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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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院:关于反诉处理问题的若干裁判规则————————————————————————————————作者:————————————————————————————————日期:最高法院:关于反诉处理问题的若干裁判规则导读反诉,是指在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诉讼。

民事反诉制度是诉讼构造中一种独特而复杂的诉讼方式,有其深刻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功能。

随着2015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颁布,对反诉制度的构成要件进行了详细规定,立法上的疏漏得到一定程度的弥补。

在司法实践中,反诉制度的运行也是在摸索中前进,适用率低、法官随意性大、缺乏救济手段等问题层出不穷。

本文旨在通过归纳有关反诉的制度规定及相关理论介绍,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案例,梳理出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反诉的裁判规则。

一、反诉制度规定及理论介绍1本诉与反诉的牵连关系本诉、反诉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并不能当然得出“本、反诉基于同一法律关系”的片面结论。

本诉与反诉可能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如:甲乙打架,均受到对方的伤害,故本反诉均基于侵权法律关系。

本诉与反诉也可能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

如:张三起诉李四支付租金,但李四称租赁的房屋落下瓦片砸伤自己,主张赔偿。

本诉是基于房屋租赁的合同关系,而反诉是基于侵权责任关系。

2反诉提起的时间反诉应当在本诉诉讼过程中提出。

《民诉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3反诉的地位反诉属于特别授权事项。

《民诉解释》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

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4反诉的管辖《民诉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5反诉与反驳的区别反诉是一个独立的诉,而反驳不是独立的诉,只是一种防御主张。

Tip:判断方法,假设如果没有本诉存在,看被告对原告的主张能否单独向法院提起一个诉讼。

6“独立的诉”反诉虽然以本诉为前提而得名,但是独立于本诉存在,不因本诉的撤销而撤销。

《民诉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准许本诉原告撤诉的,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7二审发回重审又提反诉的处理《民诉解释》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 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8再审发回重审又提反诉的处理《民事解释》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二)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的;(三)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四)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

”9小额诉讼程序提出反诉导致超标的额的处理《民诉解释》第二百八十条规定:“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

”“前款规定案件,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10二审提出反诉的处理《民诉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11反诉在“原告不到庭”情形下的处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12本诉与反诉合并后如何审理在司法实践中的一个技术性难题。

由于二者系独立的诉,因此应当分别作出处理。

通常遇到三种情形:(1)本诉成立,反诉不成立;(2)本诉不成立,反诉成立;(3)本诉与反诉都成立。

(不存在二者都不成立的情形,因“反诉”是由于“本诉”而得名的)对于驳回起诉的,使用裁定书;对于承认当事人诉讼请求的,使用判决书——即裁定驳回本诉或者反诉,抑或对本诉及反诉作出分别的判决。

13反诉与诉的抵销诉讼上的抵销,是指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债权抵销对方作为诉讼请求的债权的行为。

诉讼上的抵销以实体法上的抵销权为基础。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第一百条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对于诉讼抵销的性质,在司法实践中常按照反诉处理。

实际上,诉讼上的抵销只是被告提出的一种诉讼上的抗辩,即抵销抗辩,是一种诉讼上的服务方法,而不是一种诉。

二、最高院处理反诉的裁判归纳1实务要点反诉提出的期限是在法庭辩论结束前,而非举证期限届满前新疆领先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21号最高院认为法庭调查是人民法院依据法定程序,在法庭上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对各种证据予以核实的诉讼活动,其中,对于鉴定意见的质证是法庭调查的重要内容。

法庭辩论是在法庭调查基础上,当事人运用法庭调查已经查实的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对认定案件事实、确定诉讼请求等方面仍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本案二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之规定,认定一审法院受理兵建公司反诉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领先公司再审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证据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不应提起反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足,应不予支持。

2实务要点反诉应当用裁定形式驳回,不能仅仅在“本院认为”部分驳回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辽阳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135号最高院认为一审法院对亚龙公司的反诉未予受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且仅在一审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中对亚龙公司的反诉予以驳回,没有以裁定形式作出处理,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3实务要点二审中未对驳回反诉的裁定提出上诉,再审中提出的,法院不予审理海南三亚国家级珊瑚礁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周春梅等与海南三亚国家级珊瑚礁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周春梅等股东出资纠纷申请再审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再87号最高院认为因珊瑚礁管理处二审上诉请求是撤销一审判决主文第一项,驳回周春梅、中海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即其未对一审法院驳回其反诉请求提起上诉,应视为其接受一审法院对其反诉请求作出的裁判。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

故对珊瑚礁管理处关于“撤销一审判决主文第三项,支持珊瑚礁管理处的反诉请求”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审理。

4实务要点二审中当事人提出反诉,法院对反诉不予受理。

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再审申请人马保才与被申请人童伟艺合伙协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972号最高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二审期间,马保才提出了要求童伟艺支付违约金20万元的诉讼请求属于反诉,二审法院在调解不成的基础上告知马保才另行起诉在程序上并无不当。

5实务要点提出反诉后未依法交纳诉讼费,对其反诉不予审理曲直、孙志财等与曲直、孙志财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204号最高院认为《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

第二十条规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

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本案原审法院根据上述规定,认定曲直在提出反诉后并未依法交纳诉讼费,对其反诉未予审理并无不当。

6实务要点提出反诉,却对反诉未进行审理,缴纳反诉费的,可向一审法院要求退还反诉费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2015)民申字第542号最高院认为该公司在原一审中曾提出过反诉并缴纳了反诉费,虽因代理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未能参加重审一审庭审,但其没有明确表示过放弃反诉。

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虽然涉及了原反诉提出的延误工期责任问题,但并未列明嘉和泰公司的反诉请求,对嘉和泰公司的反诉请求既未予以审理,对该公司在原一审缴纳的反诉费是否退还又未予以处理,程序存在瑕疵。

鉴于本案不符合再次发回重审的要求,本院二审判决在撤销一审关于延误工期违约责任判项的同时,认定“嘉和泰公司若认为因合同无效南通六建给其造成损失,可另寻法律途径解决”,明确指出了嘉和泰公司可以通过另诉的方式解决相关纠纷。

原一审时,因涉及修复的工程正在进行,嘉和泰公司未提供最终修复费用的数额及相关证据,鉴定结论中也未体现修复费用,故原一审判决未对涉及修复部分的费用予以认定。

案件发回重审后,嘉和泰公司又未参加一审庭审,故对因该部分修复产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嘉和泰公司可在另诉中一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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