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03锅炉水处理定期检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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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水处理定期检验实施细则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本细则规定了锅炉水处理定期检验的主要内容、检验项目和工作要求。
1.2 本细则适用于经国家和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核准或授权于本院锅炉检验范围的锅炉水处理检验工作。
2 引用法规、标准
下列引用的法规、标准、技术规范作为锅炉水处理检验的依据,凡未注明日期的都应采用最新版本。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G5001《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
TSG G5002《锅炉水(介质)处理检验规则》
GB/T 1576 工业锅炉水质
GB/T 12145 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
GB/T 18300 自动控制钠离子交换器技术条件
GB/T 19249 反渗透水处理设备
GB/T 50109 工业用水软化除盐设计规范
DL/T 543 电厂用水处理设备验收导则
DL/T 561 火力发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
DL/T 5068 火力发电厂化学设计技术规程
DL/T 5190.4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第4部分:电厂化学
JB/T 2932 水处理设备技术条件
JB/T 10325 锅炉除氧器技术条件
3 检验内容与要求
3.1 检验依据
锅炉水处理是保证锅炉安全、节能、经济运行的重要措施之一,水处理设备是否正常运行是锅炉水质能否达到国家标准的主要因素。
为了促进锅炉使用单位搞好锅炉水处理,防止因水质不良造成锅炉结垢、腐蚀而发生锅炉安全事故及增加能耗,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5001、TSG G5002等相关技术规范以及GB/T 1576和GB/T 12145等标准的要求对锅炉水处理进行定期检验。
3.2 检验项目
锅炉水处理定期检验的项目包括:水汽质量检验、水处理系统运行检验、锅炉内
部化学检验。
其中水处理系统运行检验包括水处理管理检查、水处理设备(系统)运行状况检查和锅炉水汽质量控制与化验检查。
3.3 检验人员要求
从事锅炉水处理定期检验的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取得相应的锅炉介质检验检测人员资质证书才能从事相应的检验检测工作(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尚未开展锅炉介质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考核情况下,至少应持有相应级别的锅炉水处理作业人员证书)。
3.4 锅炉水汽质量检验
锅炉水汽质量检验的要求见YTJ/XZ-J01-2011锅炉水汽质量监督检验实施细则。
3.5 锅炉水处理系统运行检验
3.5.1水处理管理检查:
查阅使用单位有关水处理技术、管理资料和各项记录、水汽质量检验报告,检查锅炉水处理管理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包括水处理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设备运行操作规程、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化验制度等)是否齐全,并能够有效实施;
(2)水处理设备、药剂、树脂、填料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合格证)齐全;
(3)在岗的水处理作业人员持有相应类别的证书,并且在有效期限内;
(4)水处理设备的运行记录、水汽质量化验记录、加药记录、维修保养记录、锅炉排污记录等齐全,化验项目、频次符合要求,水汽质量合格或者基本合格;
(5)水处理设备运行记录和加药记录齐全,不合格的水质得到及时处理(必要时查问水处理设备操作和加药方法是否正确);
(6)水处理设备(系统)有维修、保养记录,水处理设备故障能够及时修复;
(7)有防范水处理事故和处理水汽质量劣化的措施,并且能有效实施;
(8)停(备)用锅炉、水处理设备得到较为可靠的保护,记录齐全;
(9)查阅上一个检验周期以来的锅炉水汽质量检验报告、锅炉内部化学检验报告、锅炉化学清洗质量检验报告和上次锅炉水处理系统运行检验报告,电站锅炉必要时核查水汽系统测试报告、锅炉热化学试验报告等,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能够得到整改。
查看水处理系统运行记录,检查制水能力是否能保证连续、充足地供给锅炉合格的补给水,锅炉给水是否达到GB/T 1576《工业锅炉水质》或者GB/T 12145《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标准,并且满足锅炉运行过程中各种工况变化的要求。
3.5.2 水处理设备(系统)运行状况检验:
3.5.2.1 补给水、凝结水或者回水处理设备(系统)运行检查:
(1)设备是否完好,能否正常运行;
(2)查看运行和化验记录,核查设备(系统)出水水质和制水能力能否满足锅炉给水要求,工业蒸汽锅炉还应当核查回水回收利用率;
(3)压力表、流量计、在线监测等仪表的精度、量程和校验是否符合要求;
(4)水处理系统的管道、阀门等是否有泄漏、堵塞、严重锈蚀等缺陷;
(5)自动控制的水处理设备,程序控制器及自动控制装置是否正确设置并且正常。
盐罐内加盐是否正常,是否装有空气止回阀,并设有隔盐板和过滤措施;
(6)膜处理装置中的安全保护装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且可靠,回收率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高压泵的高、低压保护装置、反渗透装置停止运行时自动延时冲洗、反渗透启动运行时防止突然高压冲击反渗透膜装置等保护系统是否可靠;
(7)各类水箱、溶液箱是否有渗漏,内壁防腐是否良好,液位计指示是否正常,有无卡涩现象。
3.5.2.2 除氧器运行状况检查:
(1)除氧设备是否正常运行,除氧器的温度和压力控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2)查看化验记录,检查除氧器的除氧效果是否达到标准要求。
3.5.2.3 加药装置检查:
(1)加药装置是否完好,是否便于加药操作(若直接在给水箱中加药,当水箱位置较高时应设安全扶梯),有否堵塞或者泄漏现象;
(2)查看加药记录,检查是否根据化验结果按时按量加药;
(3)检查药剂种类与加药效果是否满足锅炉水处理要求(可通过锅炉内部检验报告、水汽质量检验报告和用户的化验记录,核查其阻垢、缓蚀、调节水质的效果)。
3.5.3 锅炉水汽质量控制与化验检查:
3.5.3.1 水汽取样装置:
①水汽取样装置能否正常取样(取样点包括:锅炉、给水箱、交换器出口、除氧器出口、冷凝回水和电站锅炉的蒸汽取样等);锅水、蒸汽、热力除氧器出水、凝结水、回水等是否配置取样冷却装置,取样冷却器冷却效果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流量为500~700mL/min,水样温度不高于40℃)。
②取样装置是否有泄漏、堵塞、严重锈蚀等影响水汽样品代表性的缺陷。
(电站锅炉的蒸汽、给水、除氧水、凝结水等取样管应采用不锈钢制作,取样水槽应防锈蚀,并能避免冷却水溅入取样瓶中。
蒸汽取样装置、高压及高压以上锅炉的给水和凝结水取样装置应设置氢离子交换柱)。
3.5.3.2 化验设施检查:
检查水处理化验室(站)基本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分析仪器的配备及化验试剂的配制、标定、化验方法等是否满足并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需计量检定的分析仪器、仪表及锅炉水汽在线监测仪表的精度、准确度能否满足化验项目的要求,校验是否符合要求。
(必要时在现场查看化验员的化验操作)
3.5.3.3 水汽质量控制:
查看化验操作记录,检查以下各项是否符合要求:
①是否按规定要求进行化验,锅炉水汽质量是否合格。
凝结水、疏水和生产回水是否能满足给水质量的要求,如对给水质量有影响,是否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
②锅炉是否按时对各个定期排污点进行排污,连续排污的排污水量是否根据锅水和蒸汽质量的要求及化验结果调节控制,测算其排污率控制是否符合要求。
③锅炉是否发生过汽水共腾、凝汽器是否出现过泄漏、水汽质量是否出现过异常
现象,发生的次数、时间等,查看事故的分析报告及其处理措施。
对于电站锅炉,应查看化学补给水、凝结水、疏水、给水、锅水、饱和蒸汽、过热蒸汽、减温器的减温水等水、汽监督化验的项目是否齐全,了解全年或各月份的水汽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核查当班运行记录和水质化验日志报表。
当水汽质量劣化时,是否按照GB/T 12145规定的三级处理原则及时进行处理。
3.5.4 水处理系统运行检验的评定原则
锅炉水处理系统运行检验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3.5.
4.1 合格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评定为合格:
(1)水处理管理工作符合要求;
(2)水处理系统运行状况符合要求;
(3)水汽质量控制与化验符合要求。
3.5.
4.2 基本合格
有以下情况、但无3.5.3.3情况的,评定为基本合格:
(1)水处理管理工作有欠缺,但水处理制度和记录基本齐全,并且配备相应级别的持证水处理作业人员的;
(2)水处理系统有缺陷,但出水质量与制水能力可满足锅炉给水要求,不影响锅炉安全、连续运行的;
(3)个别分析仪器或者监测仪表有缺陷,但能通过其他测定方法满足水汽质量的控制要求,水汽质量合格或者基本合格的。
3.5.
4.3不合格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评定为不合格:
(1)无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未实施,无水处理操作和化验记录,无持证水处理作业人员或者虽有持证水处理作业人员但实际未进行水处理工作的;
(2)水处理系统有严重缺陷,或者水处理设备出水质量与制水能力不能满足锅炉给水要求,影响锅炉安全、连续运行的;
(3)水汽质量经常不合格,或者分析仪器、仪表与测定试剂不能满足常规水汽质量测定要求的。
3.6 锅炉内部化学检验
3.6.1 检验条件
锅炉内部化学检验工作可结合锅炉内部检验进行。
电站锅炉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锅炉内部化学检验:
(1)运行周期内出现过GB/T 12145-2008《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规定的水汽质量三级处理劣化现象的;
(2)运行周期内因水处理不良发生过锅炉事故的;
(3)锅炉使用单位未进行锅炉内部化学监督或者监督项目少于规范要求的;
(4)锅炉内部检验时发现严重的腐蚀、结垢或者积盐情况的。
工业锅炉必要时参照电站锅炉进行内部化学检验。
锅炉内部化学检验,一般由锅炉检验人员结合锅炉内部检验进行,必要时水处理检验人员共同参与检查测定。
3.6.2 检验内容和要求
锅炉化学检验的内容主要包括:锅炉结垢部位、结垢程度、水垢覆盖率;锅内金属是否有腐蚀,腐蚀程度和类型等,具体要求如下:
3.6.2.1 资料核查
查阅锅炉使用单位的水处理运行和管理资料,主要核查以下内容:
(1)查看水处理设备运行记录和水汽质量化验记录,检查水汽质量合格情况;
(2)核查水汽质量劣化或者异常处理的记录、报告,了解水汽质量不合格项及劣化程度是否容易引起锅炉结垢或者腐蚀;
(3)查看事故分析报告,了解锅炉是否发生过因水处理不良的事故,以及事故处理和防范措施;
(4)查看锅炉停炉保护记录,了解停炉保护措施是否符合防锈蚀要求;
(5)查看上一个检验周期以来的锅炉水汽质量检验报告、锅炉水处理系统运行检验报告、锅炉化学清洗质量检验报告和上次锅炉内部化学检验报告,核查检验报告中提出的问题是否得到整改;了解清洗除垢和钝化质量以及上次内部检验时锅炉结垢和腐蚀情况。
3.6.2.2 锅炉内部化学检验内容
分别检查以下各部位,判断水处理效果。
(1)锅筒内壁及其内部相应部件
①水、汽侧颜色,汽水分界线情况;
②腐蚀的部位、面积、深度;
③沉积物分布情况以及沉积的部位、厚度、覆盖率;
④选择沉积物最厚与最薄的部位,分别采集面积为20cm×20cm的样品,进行称重,必要时进行分析化验。
(2)旋风分离器、洗汽装置、百页窗
①腐蚀程度、表面状况、腐蚀产物的颜色;
②盐类附着物情况;
③必要时,采集腐蚀产物与盐类附着物进行分析化验;
④旋风分离器、百页窗有无脱落,记录脱落部位及数量情况。
(3)排污管、加药管
①管孔污堵情况;
②外表面腐蚀情况、腐蚀产物的颜色。
(4)水冷壁
在锅炉大修期间,或者检验周期内发生过水汽三级劣化现象时,应当在热负荷最高处割管,检测管壁上沉积物生成速度、沉积物总量、腐蚀程度。
保留管样,并且拍照存档。
(5)水冷壁下联箱
检查水冷壁下联箱及管口处的颜色、水渣、结垢、腐蚀等情况,分析了解排污、加药等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6)过热器、再热器
必要时检查过热器、再热器的积盐、腐蚀程度。
(7)省煤器
检查省煤器进口段及水平管下部氧腐蚀程度,如果低温省煤器腐蚀严重,还应当检查高温省煤器腐蚀程度。
3.6.3 锅炉内部化学检验的评定原则
3.6.3.1 工业锅炉内部化学检验评定
工业锅炉内部化学检验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
(1)合格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评定为合格:
①锅内装置正常,腐蚀程度无明显加重的;
②受热面水垢覆盖率小于80%,并且平均厚度小于1mm的。
(2)不合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定为不合格:
①锅内装置有影响正常排污、加药、蒸汽质量的严重缺陷,腐蚀程度明显加重的;
②受热面水垢覆盖率大于或者等于80%,并且平均厚度大于1mm的。
3.6.3.2 电站锅炉内部化学检验评定
电站锅炉按照DL/T 561《火力发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进行评定,检验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1)合格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评定为合格:
①锅筒内装置完好,锅筒内壁腐蚀程度无明显加重,锅筒内沉积物量小于15g/m2的;
②水冷壁腐蚀无明显加重,沉积物沉积率小于80g/(m2·y)的;
③过热器、再热器无积盐,腐蚀程度无明显加重的;
④省煤器腐蚀点无明显加深和增加的。
(2)基本合格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评定为基本合格:
①锅筒内装置完好,锅筒内壁腐蚀程度无明显加重,锅筒内沉积物量小于45g/m2;
②水冷壁腐蚀无明显加重,沉积物沉积率小于100g/(m2·y)的;
③过热器、再热器轻微积盐和腐蚀的;
④省煤器腐蚀程度略有增加的。
(3)不合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定为不合格:
①汽水分离装置有倾斜或者脱落,锅筒内壁腐蚀程度明显加重,锅筒内沉积物量大于45g/m2的;
②水冷壁腐蚀程度明显加重,沉积物沉积率大于100g/(m2·y)的;
③过热器、再热器明显积盐和腐蚀的;
④省煤器有局部溃疡性腐蚀的。
4 检验报告及资料归档
4.1 检验后检验人员应及时按规定出具检验报告。
必要时对水垢和电站锅炉的水冷壁管沉积物量进行委托检测,应单独出具垢样分析检测报告。
4.2 对不符合项应在报告中提出改进措施或处理意见。
必要时以《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的形式,提出整改要求和期限,并且对整改完成情况进行确认。
4.3 检验报告应按YTJ/CX16《检验报告编制及审批控制程序》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4.4 检验报告一式二份,锅炉使用单位和本院留档各一份。
附件一:《工业锅炉水处理系统运行检验报告》
附件二:《工业锅炉水处理系统运行检验记录》
附件三:《电站锅炉水处理系统运行检验报告》
附件四:《电站锅炉水处理系统运行检验记录》
附件五:《锅炉内部化学检验报告》
附件六:《锅炉内部化学检验记录》
附加说明
本细则主要编制人: 周英。
修改人;周英,审核人:陈定岳,批准人:竺国荣。
修改后开始实行的日期:201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