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过但未过户的赠与房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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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过但未过户的赠与房产合同

篇一:赠与房产公证未过户,赠与人一方死亡,赠与合同效力如何处理

赠与房产公证未过户,赠与人一方死亡,赠与合同效力如何处理

【案例简介】 XX年7月,王某和蒋某夫妻将自己的名下一套房子赠给自己孙子王某某,双方签订了《赠与合同》,并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之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蒋某夫妻和孙子王某某居住,双方也一直没有到房产部门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来,王某因病死亡。王某夫妻有二个子女,儿子王甲、女儿王乙,王某的妻子蒋某和王甲(王某某的父亲)生活一起,现孙子王某某因上学需要办理房屋过户。但被房产部门告知,不能过户,按照遗产继承权办理,此时王某的女儿王乙认为该套房屋是父亲的遗产,应作为遗产继承。但王某某认为,该套房屋是爷爷王某和奶奶蒋某赠与他的,赠与合同已经办理了公证,不应当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案件分析】本案中需要解决两个法律问题:1、本案中涉及的赠与合同是否生效问题;

2、房屋赠与办理公证后未过户,赠与人一方死亡,赠与合同效力如何处理?

本案中《赠与合同》已经经过公证处公证,但是赠与房产未办理过户,现赠与人一方死亡,导致赠与合同不能被

房产部门采用进行过户,这就涉及到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合同的效力指合同当事人所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我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同时我国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本案中赠与人王某和蒋某将其房产赠与孙子王某某,双方签订了赠与合同,并办理了公证手续,从法律上讲,是双方真实意思签订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生效条件,双方订立的赠与合同即发生法律效力,对赠与人受赠人双方具有约束力。

2、既然本案中赠与合同已经生效,但是赠与人、受赠人一直未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而现在赠与人王某已经死亡,蒋某因孙子王某某上学到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续,被告知不能办理,导致了权益不明确,该如何处理,《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双方签订的《赠与合同》所涉及的赠与房产须到房产局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之日转移,而不是自合同签订之日转移。《赠与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

因赠与财产而产生的是债权与债务关系生效,并不是物权转移生效。

如上所述,本案中赠与人王某已经死亡,王某生前赠与孙子王某某的房产,该房屋一直由王某、蒋某夫妻和孙子王某某居住。如果作为王某遗产,王某某可以依据《继承法》33条规定,要求王某的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债务。如果王某的继承人对此赠与合同给予认可并承担债务,则继承人之间共同出具文书协助配合王某某过户,如果王某的继承人对此赠与合同不予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因《赠与合同》已经公证,王某某可以要求赠与人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并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诉讼,要求法院对赠与合同效力确认后房产部门依据法院裁决文书协助过户。

篇二:只赠与未过户不孝子翻脸父亲打官司撤销赠房合同

只赠与未过户不孝子翻脸父亲打官司撤销赠房合同 XX年01月09日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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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版】

本报济南1月8日讯(记者廖雯颖) 因儿子不孝,老父亲将儿子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先前已公证过的房产赠与儿子的合同。日前历城区法院作出判决,支持老人的诉讼请求。

XX年5月21日,济南的陈华和戴红夫妇将济南历城区的一套近百平方米的房产赠给大儿子陈强,与其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并做了公证。XX年,陈强到济南与父母一同居住后,便开始催促父母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多次要求未果后,双方关系开始冷淡。

XX年4月20日,戴红生病住院,陈强不仅没有照顾母亲,而且满腹牢骚。住院四天后戴红去世,刚料理完老人的后事,陈强就到家里翻箱倒柜寻找办理过户所需的证件,几天后又要求陈华去办理过户手续。遭到陈华拒绝后,陈强一家便不管老人的生活,有时还恶语相向。

XX年7月27日深夜,陈华已经睡下,大儿子陈强一家和小儿子陈明一家踹门进入老人的房间,并对老人言语侮辱。XX年8月,83岁的陈华老人将大儿子陈强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赠与合同中自己所占房屋份额的赠与部分。对此陈强称双方赠与合同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已经公证,应受合同法保护,要求法院驳回陈华的诉讼请求。最终法院支持了陈

华老人的主张。

(当事人均为化名)

□以案说法

权利转移前可撤销赠与

历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或是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因房产并未实际交付,也未办理过户手续,陈华要求撤销赠与合同中本人所占房屋份额的赠与部分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篇三:房屋赠与合同的注意事项

房屋赠与合同的注意事项

一、必须经过房产过户后,房屋赠与合同才成立吗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根据该规定,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因此,房屋赠与合同在赠与人与受赠人达成一致意思表示时,合同即成立。

二、房屋赠与合同可以撤销吗

1、《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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