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论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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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设计(论文)

题目论盗窃罪

学院名称

指导教师

职称

班级

学号

学生姓名

2017年 9月20日

南华大学

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学院:

题目:论盗窃罪

起止时间:2013年12月24至2014年5月30

学生姓名:

专业班级:

指导教师:

教研室主任:

院长:

2013 年12 月24 日

南华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

论盗窃罪

摘要

摘要:盗窃罪作为一类侵犯财产犯罪,一直都倍受刑法学界的关注。这不仅仅是因为盗窃罪对于社会秩序具有较严重的破坏性,更是因为盗窃犯罪行为极具复杂性及因此而产生很多司法疑难,催化着盗窃罪理论的发展。由于盗窃行为的多发性,盗窃对象的广泛性,盗窃手段的多样性,盗窃罪的研究中出现了若干新问题。本文在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盗窃罪的基本问题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

论文第一部分从盗窃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谈起。对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和客体进行了廓清。其中又着重分析了本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论文的第二部分分析了盗窃罪的认定问题。对盗窃既遂的认定是刑法理论中的难点问题,因此本部分通过对国内外有关盗窃罪既未遂标准的观点的介绍,提出“失控说”应作为我国盗窃罪既未遂的标准。论文的第三部分研究了盗窃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在司法实践中要正确认定和处理盗窃犯罪,就必须研究较难认定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问题。盗窃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是司法认定时的难点。主要有盗窃罪与抢劫罪、诈骗罪、侵占罪、抢夺罪的界限。论文的第四部分对一些特殊盗窃罪给予理论上的解决。论文第五部分结合最近的“许霆”案,对刑法中盗窃金融机构的适用做出分析,并从司法适用与立法完善两方面提出建议。

关键词:盗窃罪犯罪构成司法认定司法适用

目录

摘要......................................................................................................................... 错误!未定义书签。引言. (1)

1盗窃罪概述 (1)

1.1盗窃罪的概念 (2)

1.2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2)

1.2.1盗窃罪的犯罪客体 (2)

1.2.2盗窃罪的犯罪客观方面 (4)

1.2.3盗窃罪的犯罪主体 (5)

1.2.4盗窃罪的犯罪主观方面 (5)

2盗窃罪的认定 (7)

2.1盗窃罪与非罪的界限 (7)

2.2盗窃罪的犯罪形态 (8)

2.2.1盗窃罪的着手 (8)

2.2.2盗窃罪未遂的特征 (8)

2.2.3盗窃罪未遂的标准 (9)

3盗窃罪与相关犯罪的区别 (10)

3.1盗窃罪与抢劫罪 (10)

3.2盗窃罪与诈骗罪 (10)

3.3盗窃罪与抢夺罪 (11)

3.4盗窃罪与侵占罪 (11)

4特殊盗窃行为探析 (12)

4.1使用盗窃 (12)

4.2网络盗窃 (13)

4.3单位盗窃 (14)

4.4利用ATM机故障恶意取款行为 (15)

4.4.1许霆案回顾 (15)

4.4.2 ATM机的性质 (15)

4.4.3关于案件争议 (15)

5盗窃罪存在的缺陷及完善的建议 (16)

5.1我国盗窃罪存在的缺陷 (16)

5.2完善我国盗窃罪的建议 (18)

结论 (19)

参考文献 (19)

致谢 (19)

引言

恩格斯曾经指出:“从动产的私有制发展起来的时候起,在一切存在着这种私有制的社会里,道德戒律一定是共同的:切勿偷盗。”中国也有古训:“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在法律上创设所有权制度,通过法律保护每一个社会成员的财产所有权不受非法侵害,是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的共同选择。各国法律都规定了多种侵财犯罪,其中盗窃罪是侵财犯罪中最为普遍、常见的罪名。

盗窃罪是人类历史上最古老的犯罪之一,也是现代社会最常见、最多发的一种侵犯财产权利的犯罪。多发的盗窃犯罪造成了国家和人民财产的巨大损失,同时也更容易造成民众的恐惧感和生活的不安全感。所以,世界各国均将盗窃罪视为主要的犯罪类型,盗窃罪自然就成为司法实践中最经常遇到的问题,也是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最具有疑难性的犯罪之一。

同时,盗窃罪也是一类常新的犯罪。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特殊的盗窃犯罪现象不断涌现。例如:“使用盗窃”、“盗窃网络虚拟财产”、“利用ATM机漏洞恶意取款的行为”等等,这些特殊犯罪在某种程度上是对传统盗窃理论的冲击。司法疑难呼唤着刑法学界对盗窃罪的理论发展。因此,加强对这些特殊的盗窃犯罪的研究,对于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均有重要意义。

为了有效地预防和打击侵犯财产犯罪,完善我国立法,为国家创造一个稳定的发展环境,为国民营造一个和谐的生活空间,正确地分析、认识和看待盗窃犯罪是十分必要的。

1盗窃罪概述

1.1盗窃罪的概念

按照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行为。由此可见我国关于盗窃罪的概念是对盗窃犯罪行为各种特征的综合,是对盗窃犯罪现象总体上的抽象概括。97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另外,增加了罚金刑,限制了死刑的适用。对于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讯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行为,在1997年刑法典中也明确规定为盗窃罪。

1997年刑法典颁布后不久,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盗窃罪的概念、盗窃的数额、多次盗窃、情节等问题做出了进一步的解释和规定。同时我们应当注意《解释》第1条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这种对盗窃罪的定义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被广泛采纳。

1.2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我国刑法学界和我国绝大多数的刑法教科书中对犯罪构成采用了四要件说即由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四个要件构成。1.2.1盗窃罪的犯罪客体

按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盗窃罪的客体要件是公私财产所有权。任何盗窃行为都是侵犯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即便是以赃物、违禁物为对象的盗窃行为,同样也侵犯到财产所有权。关于盗窃罪的客体,马克思指出盗窃林木这一“犯罪行为的实质并不在于侵犯了作为某种物质的林木,而在于侵害了林木的国家神经——所有权本身。”这段论述揭示出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并且明确指出盗窃罪客体为财物所有权。

作为盗窃罪客体的所有权是抽象的,它必须通过一定的载体表现出来,这一载体就是盗窃罪的对象。盗窃对象一般是对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的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的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从盗窃对象的形态上说,主要是有形物。但盗窃能源如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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