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非婚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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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非婚同居的法律问题
一、非婚同居含义分析
非婚同居(cohabiting unmarried person of the opposite sex),非婚是指无法律障碍的两性双方尚未形成法律上的婚姻状态,而不论双方是否有结婚的意图,这样我们就能将非婚同居与违法的同居区别开来。非婚同居的双方不得有法律上的障碍,即不能是已婚者。
1、非婚同居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同居”,现代汉语词典这样解释:(1)同在一处居住;(2)指夫妻共同生活,也指男女双方没有结婚而共同生活。[2]显然,婚姻家庭法规范的“同居”行为排除了纯粹为了节约住房开支或结交一般朋友的“合租合住”行为,那么,从语义上讲,就应当采用第二种释义,即男女双方没有结婚而共同居住。在法学理论界,大多都认为广义上的非婚同居是指男女双方公开共同居住生活,但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两性结合。其外延非常广阔,一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同居关系都包含其中,包括事实婚姻、非法同居、未婚同居以及被宣告无效和被撤销的婚姻等情况。从狭义上来说,非婚同居是指不为法律所禁止的,无配偶的男女双方自愿、长期、公开共同生活在一起,但又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一种两性结合的方式。简单地说,即是无配偶的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以夫妻名义或不以夫妻名义的同居行为。我国《婚姻法》第三条明令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由此可看出,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同居,无论是否以夫妻名义,不仅为社会主义道德所谴责,也是我国婚姻法禁止的行为,其中,构成重婚的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此类行为不列入本文的讨论范围。
(1)非婚同居的双方必须是无配偶男女两性。同性恋者不能构成非婚同居的主体,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同居是违反婚姻法规定的非法行为,不能构成非婚同居。
(2)双方自愿建立像夫妻一样的生活共同体,但并不具备构成合法婚姻的形式要件。非婚同居的双方应该像夫妻一样共同生活,建立包括性生活、平常必要的共同的政治经济生活等为主要内容的共同体,但是,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不构成婚姻关系。
(3)同居行为必须是公开的。同居双方是否以夫妻名义相称不影响非婚同居行为的认定,只要同居行为是公开的,不为刻意隐藏的,就能成为非婚同居行为的构成要件。
(4)同居行为应当持续一定期间。结合我国国情,笔者认为,非婚同居的持续期间应以两年为宜。
二、非婚同居法律地位的界定
长期以来,有两种主流观点:
1、认为非婚同居等同于非法同居。
随着时代的发展,这种观点越来越遭到各方的质疑。首先,非法同居,是指不合法的男女同居行为。《婚姻法》并未明文规定禁止婚前同居行为,仅凭司法解释认定非婚同居都为非法同居是不符合法理的。其次,新《婚姻法》颁布以前,司法解释以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作为判断非婚同居行为法律性质的依据,仅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做出规定,却不规定有配偶且与他人不以夫妻名义的同居行为,这样只会为姘居、“包二奶”等真正的“非法”同居行为放行。
2、认为非婚同居就是事实婚姻。
我国在1994年2月1日之前是承认事实婚姻的,而1994年2月1日之后,不再承认事实婚姻。
笔者认为,首先,无论无配偶的男女双方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都应当是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一种共同生活的方式。法律不应该强行禁止或者是回避规范当事人的这种行为,而应当研究这种社会现象的合理性和现实性,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加以规范和引导,将其纳入法
律的轨道。其次,非婚同居缺乏婚姻的形式要件,不论同居时间的长短,自始自终都不构成婚姻,因而不能将非婚同居关系定义为无效婚姻。第三,是否具备婚姻的形式要件是非婚同居和合法婚姻的最关键区别所在,也就是说,是否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得到社会的承认,是区分两者的决定因素。所以,在我国《婚姻法》不再承认事实婚姻的现状下,非婚同居应当取代事实婚姻这一提法,成为与婚姻相对应的一个概念。
四、对构建我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思考
综观世界各国立法,对非婚同居主要有以下三种态度:
1、完全承认主义
2、限制承认主义
在非婚同居现象普遍存在的时代,大多数国家在一定程度上承认非婚同居关系,从而在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特别是解体时更好地保护弱势一方。一般来说,这些国家都承认非婚同居这种客观现象,只是在一些权利义务方面采取了与婚姻关系区别对待的方法,相对限制了同居当事人的一些权利,以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权威。例如,在英国,是通过具体的判例形成的法律对非婚同居进行调整,但是同居者之间的财产纠纷,并不是由家庭法院按照与处理婚姻当事人财产相同的方式审理,而只能由民事法庭或者衡平法院审理,且是按照财产案件审理。对非婚同居者所生子女,只有非婚母亲自动具有亲权,父亲只能请求法院作出赋予亲权的命令才能获得。在美国,“在非婚同居人数日益增加的情况下,法律基于种种目的而不得不承认这种结合是合法的”,越来越多的城市制定了“同居伴侣关系法令”,对非婚同居者有条件的给以保护。法国政府于2000年1月颁布了《家庭伴侣法》,规定同居伴侣可以登记为一种新型的家庭伴侣关系,允许同居伴侣享受夫妻所拥有的一些权益和责任。
3、不承认主义
对此,笔者从以下方面提出构想:
1、非婚同居的立法规制原则
(1)区别对待原则
区别对待原则,是指法律在规制非婚同居现象时,应当与婚姻关系区分开,使两者之间有一个明确的界限。婚姻行为的权利义务关系基本上是由法律全面地加以确认和规范,具有预定性和强制性,缔结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必须受其约束,行使既定的权利,履行必须的义务,当事人意思自由的范围比较窄。但非婚同居关系并非如此,非婚同居行为的内容,完全是由当事人自己来安排。非婚同居关系何时开始和终结,家庭义务如何履行,生活开支怎样负担等,都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当事人选择了这种生活方式,实质上就是认可了其与婚姻的区别。在法律上将二者区分对待,对婚姻关系予以全面规制,而对于非婚同居现象仅规制其不公平的后果,这样既能够向人们明确标示二者的不同,也是对人们选择共同生活方式自由的尊重。
(2)态度中立原则
中立原则是指法律在处理非婚同居关系时,保持中立的态度,对非婚同居现象既不鼓励,也不苛责。法律主要是侧重于规制因非婚同居而产生的不公平后果,而不在于非婚同居现象本身。在产生不公平后果时,应当在遵循公平的原则下,重新分配当事人的利益,维持当事人利益平衡,但对于非婚同居行为既不惩罚,也不奖赏。
2、非婚同居的法律效力
非婚同居的法律效力,是指因非婚同居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一般而言,非婚同居涉及的效力范围主要有非婚同居双方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以及与子女间的关系。
(1)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的人身关系
当事人之间的人身关系的内容是非婚同居与合法婚姻在法律上最关键的区别。非婚同居欠缺婚姻的形式要件,因此当事人之间不被法律承认为夫妻关系,不产生任何配偶间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