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分包合同风险提示与注意事项(共性内容)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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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提示:

使用本范本提供的各种参考格式合同文本时,应当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修改完善,增加满足项目实际要求的个性化条款,不得完全照搬。以下关于工程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的风险提示和注意事项,仅罗列了相关共性内容,在每份格式合同后还附有适用场合、管理模式、管控要点等个性化内容,供借鉴参考。

工程分包合同风险提示与注意事项.

(公共部分)

一、工程分包合同概述:

1、工程分包应注意:①工程主体结构和关键性部分不得分包;②分包工程量一般不得超过工程总量的30%;③除指定分包外,工程分包应取得建设单位同意。

2、一般情况下,不推荐使用工程分包。为规避审计风险,对确需采取工程分包的,可将工程分包分解为劳务分包加设备租赁等方式进行。

3、禁止项目部采取违法分包和非法转包。

(1)以下情形可认定为违法分包:一是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二是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三是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四是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

(2)以下情形可认定为非法转包:一是全部工程转给他人施工的;二是承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

4、分包合同的主要内容:(1)工程范围与内容;(2)工程数量与价款;(3)工期与质量要求;(4)人员、材料、设备配置;(5)工程量计量规则与计量支付约定(6)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7)履约担保与违约责任等。

二、签订工程分包合同时的审查事项:

1、分包单位必须具有与分包工程项目相应的建设工程施工资质证

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证书以及待分包工程所需的相应人员、技术和设备能力;项目部应审查上述证件是否按期年审并留存上述相应证件的盖章复印件;

2、签订合同时应审查签约人员的身份和印鉴真伪,由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行政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3、如分包单位合同签字人不是该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部必须要求其出具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的委托授权书,审查其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代理权限以及代理期限,审查后应当妥善保管对方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4、应当严格履行分包合同履约担保制度,采取履约保证金形式的,其资金必须从该单位对公账户中提交,采取在我单位债权冲抵的,应当办理书面申请手续并经原项目部核实确认、上级单位财务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对分包单位的资金支付也应通过对公账户进行,不得以现金形式办理。

三、工作内容约定:

1、在实际施工中如存在由项目部自行组织施工或由其他单位共同参与施工的部分工作,则在“本合同段”处注明“除甲方自行组织施工的⨯⨯⨯⨯以外的”或“⨯⨯⨯⨯以外的”全部工作内容。

2、在表述工作内容时,路基工程注明⨯⨯桩号~⨯⨯桩号,码头及桥梁工程注明为⨯⨯排架~⨯⨯排架,以便对工作范围有效界定。

四、材料供应和验收条款:

1、主材及大宗材料的供应方式应根据项目部及分包单位的管理能力和业务能力而确定。

2、在项目的施工管理中如存在由两家及以上分包单位共同参与施工时,且两家分包单位施工现场相邻,在甲供材及分包单位材料管理方面要特别注意材料供应的手续及分包商对材料的管理,以防丢失及扯皮。

3、在计算主材和大宗材料损耗时,应根据合同条款明确是否包含了施工用材部分的材料在内。如包含,则应根据施工方案和施工实际情况将此部分材料计算在内。反之则不予计算。

4、对超损耗部分的材料价格可以在合同中明确具体价格,也可约定按现行市场价格执行。

五、机械设备条款:

1、在实际施工中如大型船机或专用设备,分包单位无法解决或无优势的情况下,可写成“除甲方提供的船机设备(见附表)以外的所有机械设备均由乙方自行解决。”此方式下的合同造价应不包括此部分的船机费用。

2、乙方自行解决的机械设备应根据施工计划安排,写明大型和大宗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要求、台数和具体进场时间,否则将如何处理的相关条款。

六、质量约定条款:

1、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分包合同应以单独条款详细明确相应分包工程所应达到的质量、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要求、标准以及采取的必要措施。

2、应特别注意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和标准是否超出图纸、规范标准的要求。

3、对大型及重点工程项目的桩基工程可视工程情况对分包单位约定质量要达到Ⅰ类桩要求,否则罚款,如能满足也可适当给予奖励。

七、工程造价:

1、分包合同应明确合同单价已包含相关营业税金及附加,每次计量支付手续办理完毕后,分包单位需向甲方提交指定的税务机关开具的足额合规发票后方可付款(以此督促乙方在甲方指定税务机关纳税,便于我方办理税收抵扣)。

2、分包合同中不得出现甲方向乙方收取一定比例管理费的条款,以避免发生法律诉讼时被认定为非法所得并予以没收的法律风险。(法律不保护约定比例过高的管理费)

3、“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是合同的附件,其支付清单的序号应尽可能的与业主的工程量清单序号相对应,以避免因工作内容不清出现扯皮现象。工程量清单应当由甲乙双方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

4、对于分包价款的结算和支付,应坚持两个原则:一是分包结算金额不得大于我单位与建设单位结算金额;二是分包工程款支付不得早于建设单位向我方支付工程进度款和结算款。对工程款的支付,必须汇入合同中约定的且与乙方单位名称相符的银行账户,不得以个人借支款等形式出现,也不得将款项支付到与乙方单位名称不符的其他账号上,乙方要求我方委托付款的,必须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5、若公司准备对分包结算进行审计,则在合同中应增加“本合同的最终结算单在经甲方工段、工程,质量安全、设备物资、合约、办公室等部门审核,项目经理审批后,还需经甲方上级单位审计部门审计确认后方为有效结算单。”的条款。

6、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办理计量、支付手续的两个28天时限约定,是为合理有据拉长分包支付而设定的最长期限,实际合同履行中应当根据现场情况合理应用,避免因计量支付手续办理时间过长而影响施工生产。

八、履约担保:

1、分包合同应当约定分包价5%的履约保证金或10%的履约保函的专项条款,以制约乙方违约后的责任后果。

2、如分包单位无法提供履约保函,可约定提供一定数量的履约保证金,一般为分包合同总价的5%。

3、分包单位前期施工投入较大时,可分阶段提交履约保证金。前期可适当降低履约保证金的额度,一般控制在30~100万之间,不足部分可约定在前几期的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按比例扣款,直至提足为止(在扣款时应当明确该扣款为履约保证金)。不得采取合同签订时分文不交、在每期中间计量支付时按比例扣留、一直扣留至完工的形式收取分包单位履约保证金。

九、其他:

1、分包合同对工期条款的约定很重要。项目部应尽可能详尽地限定乙方的工作进度安排,并可约定如工期延误达到约定天数或造成甲方损失,项目部享有解除合同并对乙方清场的权利。

2、增加“严禁乙方将分包工程肢解分包或再转包的行为,否则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清场”。

3、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应争取在局或公司机构所在地法院诉讼或仲裁机构仲裁,但诉讼和仲裁在一份合同中只能选择一种,不能同时出现。如约定仲裁,应当确认约定的仲裁机关名称准确完整。

4、在合同中应注意明确以下事项:征地工作谁负责(如有)?费用谁承担?临时设施由谁负责?费用如何分摊?其现场布置、标准有何要求?大临工程由谁负责并承担费用?生产、生活用水、电如何布置、架设,由谁负责组织实施,费用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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