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受贿罪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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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简单典型案例

受贿罪简单典型案例

受贿罪简单典型案例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利益的行为。

以下是符合标题要求的10个简单典型受贿案例。

1. 李某是某地区的一名政府官员,在担任某重要职位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工程承包商王某贿赂,为其提供工程项目。

经调查发现,李某非法收受了王某一笔巨额款项,并被判处受贿罪。

2. 张某是一名公安局长,为了满足自己的奢靡生活需求,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了一名赌博集团的负责人郭某的贿赂。

郭某通过张某的关系,得到了保护和庇护,而张某则收受了大量贿赂款项。

最终,张某因受贿罪被判刑。

3. 王某是一名法院法官,他接受了一名诉讼当事人李某的贿赂,为其在一起民事纠纷案件中提供不公正的判决。

李某给予了王某一笔巨额贿赂款项,并要求其判决有利于自己。

经法院调查,王某因受贿罪被定罪判刑。

4. 赵某是一名税务局官员,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了一家公司的老板刘某的贿赂。

刘某通过赵某的帮助,成功逃税并获得了税务局的优惠政策。

赵某因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5. 杨某是一名公立医院的护士长,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了一名药品代理商的贿赂。

该药品代理商为了在医院中销售自己的产品,给予了杨某一笔贿赂款项。

经警方调查,杨某因受贿罪被判刑。

6. 张某是一名交通警察,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了多名交通违法司机的贿赂。

这些司机为了逃避交通违法处罚,给予了张某一定的贿赂款项。

最终,张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7. 陈某是一名教育局官员,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了一名培训机构老板的贿赂。

该培训机构老板希望能够在教育局的指导下获得更多的生源和宣传机会,因此给予了陈某一定的贿赂款项。

陈某因受贿罪被判刑。

8. 刘某是一名土地局官员,他为了个人利益,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了一家房地产开发商的贿赂。

该开发商希望能够获得更多的土地资源和项目批准,因此给予了刘某一笔贿赂款项。

最终,刘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9. 高某是一名环保局官员,他收受了一家污染企业的贿赂。

贪污受贿案例剖析材料【四篇】

贪污受贿案例剖析材料【四篇】

贪污受贿案例剖析材料【四篇】案例一:王某贪污公款案王某是某县水利局的副局长,在担任该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虚构工程、超标包装、索要回扣等手段贪污公款。

经查,王某贪污公款数额达到数百万元。

王某的贪污行为始于他负责的工程项目上。

他通过虚构项目的方式,伪造相关文件,将公款以工程进度款的形式挪用到自己和其他相关人员的银行账户。

此外,他还借口购买材料,将公款用于购买与工程无关的高档家居用品和奢侈品。

另外,王某还在工程承包商中征收回扣,以便给予自己和其他相关人员好处。

王某的贪污行为一度未被察觉,直到有人举报了他的违法行为。

经过调查取证,王某的贪污行为得以确认。

最终,王某因贪污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被追缴其贪污所得。

案例二:李某受贿案李某是某市公安局的一名警察,在公务期间,他利用职务便利,并频繁接受私营企业老板张某的贿赂。

李某在张某的帮助下,通过徇私舞弊、对涉案企业进行保护等手段获得了大量的非法所得。

李某与张某之间的受贿行为主要为保持沟通和密切关系而进行。

张某为了能够得到李某的保护和庇护,经常送给李某贵重礼物,如名牌手表、高档烟酒等,并每年支付一定金额的“保护费”。

此外,李某还通过其职务之便,泄露警方内部信息给张某,使得张某能够及时知晓警方的行动,从而避免警方对其进行调查和打击。

经过侦查和收集证据,李某的受贿行为被揭露出来。

他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追缴他所受的贿赂。

案例三:张某行贿案张某是某市某公司的老板,为了能够获得一份大型工程项目的合同,他采取了行贿的手段。

他通过给予该项目的招标评审委员会成员财物和好处,以换取他在项目中的竞争优势。

张某出资购买了一辆价值百万元的豪华轿车,并将其赠与该项目的招标评审委员会主任。

同时,他还通过第三方向其他相关评审委员送去一定金额的现金和礼品。

这些行贿行为使得张某在招标评审过程中竞争对手无法与他媲美,最终获得了大型工程项目的合同。

然而,这些行贿行为并未逃过相关部门的监测。

职务行为经典法律案例(3篇)

职务行为经典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汉族,1960年出生,大学文化,原系某市商务局党组书记、局长。

2013年,张某某因涉嫌受贿罪被立案侦查。

经过调查,张某某在担任某市商务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00万元。

二、案件经过1. 受贿行为张某某在担任某市商务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负责招商引资和项目审批工作。

在此过程中,他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具体表现为:(1)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张某某违规干预企业项目审批,导致部分企业项目顺利获得审批,为企业节省了大量时间和成本。

(2)在项目审批过程中,张某某对部分企业提出的要求给予特殊关照,使得这些企业在项目审批中得到了优先待遇。

(3)张某某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提供虚假信息,帮助他人获取不正当利益。

2. 非法收受财物张某某在受贿过程中,先后收受了他人共计人民币200万元。

这些财物包括现金、购物卡、贵重物品等。

三、案件审理1. 侦查阶段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依法对张某某进行了讯问,收集了相关证据。

同时,侦查机关还依法对张某某的家属、同事、下属等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进一步查明了张某某的受贿事实。

2. 起诉阶段在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依法对张某某以受贿罪提起公诉。

在起诉书中,检察机关详细列举了张某某的受贿事实,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3. 审判阶段在审判阶段,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张某某受贿案。

庭审中,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受贿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

四、案例分析1. 职务行为与受贿罪的界限职务行为是指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为了公共利益而实施的行为。

而受贿罪则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某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2. 受贿罪的认定标准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受贿罪的认定标准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法律案件分析受贿(3篇)

法律案件分析受贿(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某市某局原局长李某受贿案。

李某在担任某市某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贿赂,涉嫌受贿罪。

经调查,李某受贿金额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愿意悔罪。

二、案件事实1. 李某在担任某市某局局长期间,负责该市某项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2. 2016年,某公司为承揽该工程,通过中间人王某向李某行贿人民币10万元。

3. 2017年,某房地产公司为获得该工程的建设用地,通过中间人张某向李某行贿人民币20万元。

4. 2018年,某建筑材料供应商为争取该工程中的供货合同,通过中间人赵某向李某行贿人民币30万元。

5. 2019年,某建筑公司为承揽该工程中的部分工程,通过中间人钱某向李某行贿人民币40万元。

6. 2020年,某设备供应商为争取该工程中的设备供应合同,通过中间人孙某向李某行贿人民币20万元。

三、法律分析1.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本案中,李某在担任某市某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2. 李某的受贿金额如何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受贿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本案中,李某受贿金额共计人民币10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应依法从重处罚。

3. 李某的刑事责任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本案中,李某受贿金额巨大,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如多次受贿、受贿金额较大等,应依法从重处罚。

职务法律案例讲解(3篇)

职务法律案例讲解(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近年来业务发展迅速,市场占有率不断提高。

然而,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公司内部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其中,公司高管李某因涉嫌受贿被依法查处,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件经过1. 初步调查:根据群众举报,公司监察部门对李某进行了初步调查。

调查发现,李某在担任公司高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贿赂。

2. 立案侦查:经进一步调查,李某受贿金额巨大,涉嫌犯罪。

公安机关依法对其立案侦查。

3. 证据收集: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收集了大量证据,包括证人证言、书证、电子数据等,证实了李某受贿的事实。

4. 起诉审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李某进行了公开审理。

5. 判决执行:经过审理,法院依法判决李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百万元。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某被依法执行刑罚。

三、案例分析1. 职务犯罪的特点:李某作为公司高管,本应廉洁自律,维护公司利益。

然而,他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严重损害了公司利益和市场经济秩序。

这表明,职务犯罪具有以下特点:- 隐蔽性:职务犯罪往往发生在幕后,不易被发现。

- 复杂性:职务犯罪涉及面广,涉及人员众多,案件复杂。

- 危害性:职务犯罪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市场经济秩序。

2. 法律依据:本案中,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受贿罪。

根据法律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 法律后果:李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百万元。

这表明,法律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是坚定的,任何触犯法律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四、案例启示1. 加强法制教育:企业应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职务犯罪案件分析

职务犯罪案件分析

职务犯罪案件分析引言:职务犯罪是指公职人员在执法、司法、监管、管理、行政等职务活动中,利用职权、职务便利或者职务之外认识、机密、资源等有关条件,违法犯罪行为。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政治环境的改变,职务犯罪案件呈现出增多的趋势。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起典型的职务犯罪案件,着重探讨其原因和启示,以期提供对职务犯罪问题的深入思考和有效防范。

一、案件分析1. 案例一:张某滥用职权受贿案2019年,张某在担任某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土地规划公司老板陈某的贿赂。

张某通过为陈某的公司提供土地规划许可等特殊权益,以获取个人利益。

此案既涉及滥用职权罪,也涉及受贿罪。

根据《刑法》第384条和第389条规定,滥用职权最高可判处死刑,受贿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张某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

2. 案例二:李某职务侵占公款案2020年,李某在担任某公司财务主管期间,多次虚构报销、账务等手段,侵占公司公款,涉案金额达数百万元。

此案属于职务侵占罪,根据《刑法》第386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涉案金额较大的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李某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

3. 案例三:王某玩忽职守导致重大事故案2018年,王某在担任某石油公司生产主管期间,对产品质量把关不严,导致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公司声誉,并导致重大事故发生。

此案涉及玩忽职守罪,根据《刑法》第381条规定,玩忽职守罪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最高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案件原因分析1. 制度缺失在张某案中,国土资源系统的职权配置和监督机制存在缺陷,导致张某能够滥用职权,为陈某谋取不正当利益。

加强职权配置和监督机制是防范职务犯罪的关键。

2. 利益诱惑职务人员往往掌握着权力和资源,可以为他人谋取利益。

李某案中,李某通过侵占公司公款追求个人利益。

预防职务犯罪应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引导职务人员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

3. 丧失职业操守在王某案中,王某对产品质量把关不严,丧失了对公司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的责任感。

公职人员贿赂受贿案例分析

公职人员贿赂受贿案例分析

公职人员贿赂受贿案例分析公职人员贿赂案例分析引言公职人员贿赂受贿案件是一种严重破坏社会公信力的犯罪行为,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公正行政和法律的公正适用。

本文将分析一起发生在2010年之前的公职人员贿赂案例,并对其进行详细的法律分析和律师点评。

案例一:公职人员贿赂案事件时间:2005年至2010年事件地点:某市政府细节描述:1. 2005年,某市政府财务局负责人张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某建筑公司负责人李某给予的贿赂款项,以便在招标过程中为该公司提供内部信息,帮助其中标市政府的建筑工程项目。

2.张某于2006年至2010年期间,接受李某多次贿赂,共计贿款500万元。

在这期间,该建筑公司中标了多个市政府的工程项目,并在此过程中获得了巨额利益。

3. 2010年,某政府进行反腐败行动,成立了一个专案组对市政府的各个工程项目进行全面调查,发现了张某收受贿赂的问题。

4.张某被依法逮捕,并被指控犯有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

在接受审讯时,他供认了自己的罪行,并主动退还了部分贿赂款项。

5.在法庭审理中,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李某因为主动供述犯罪行为,获得从轻处罚,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律师点评:这起案件体现了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和受贿的严重性,对社会公信力造成了很大损害。

首先,公职人员应当为公众利益服务,违背了职责使他人获利是严重违反法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其次,受贿犯罪不仅损害了政府的公正行政,还为贿赂人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

在本案中,张某贪婪地接受了一名建筑公司负责人的巨额贿赂,在建筑工程项目中为该公司提供了不公正的优势。

此外,他还滥用职权为该公司泄露内部信息,扭曲了公开透明的招标过程。

法院对此案的审判结果是合理而严厉的。

张某作为公职人员,他的行为严重破坏了政府的公信力,对他的惩罚与其罪行相称。

国家对腐败行为一直持零容忍态度,正义的审判结果将向社会传递出一个积极的信号,从而有助于净化社会风气,维护社会稳定。

孙永良案件法律点评(3篇)

孙永良案件法律点评(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孙永良,男,汉族,某省某市人,原系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法官。

2019年,孙永良因涉嫌受贿罪被立案侦查。

经审理查明,孙永良在担任法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数百万元。

2020年,孙永良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案件法律分析1.孙永良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在本案中,孙永良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2.孙永良受贿数额巨大,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孙永良受贿数额共计人民币数百万元,属于受贿数额巨大,且其受贿行为情节严重,给国家利益和司法公正造成了重大损害。

3.孙永良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孙永良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孙永良的犯罪行为对司法公正造成了重大损害孙永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严重破坏了司法公正,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其行为严重违背了法官职业道德,损害了法官队伍的形象,应当依法予以严惩。

三、案件启示1.加强廉政建设,严惩腐败犯罪孙永良案件再次提醒我们,必须加强廉政建设,严惩腐败犯罪。

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党纪国法,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做到廉洁自律。

2.强化司法监督,确保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基石。

贪污受贿法律案例分析(3篇)

贪污受贿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某,男,45岁,某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

乙某,男,35岁,甲某的下属,担任该局土地利用科科长。

2012年至2014年间,甲某利用职务之便,在土地审批、征收补偿等环节为乙某谋取利益,收受乙某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2014年10月,乙某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甲某也因涉嫌受贿罪被调查。

二、案件分析1. 案件定性本案中,甲某、乙某的行为涉嫌构成受贿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甲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乙某贿赂款,为乙某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2. 案件分析(1)甲某的受贿行为甲某在担任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负责土地审批、征收补偿等工作。

在此过程中,甲某利用职务之便,为乙某谋取利益。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在土地审批环节,甲某擅自降低土地审批标准,为乙某的公司办理土地审批手续。

②在征收补偿环节,甲某擅自提高征收补偿标准,为乙某的公司谋取更多利益。

③甲某收受乙某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2)乙某的受贿行为乙某作为甲某的下属,在土地利用科科长岗位上,利用甲某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乙某在办理土地审批手续过程中,接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

②乙某在征收补偿环节,擅自提高征收补偿标准,为他人谋取利益。

③乙某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3. 案件判决(1)甲某的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甲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2)乙某的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乙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三、案例分析1. 贪污受贿犯罪的特点贪污受贿犯罪具有以下特点:(1)主体特定。

贪污受贿犯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职务犯罪法律案例(3篇)

职务犯罪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李某,某市规划局原局长,因涉嫌受贿罪被依法逮捕。

经审理查明,李某在担任某市规划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00万元。

二、案件经过1. 侦查阶段2019年6月,某市纪委监委接到举报,反映李某涉嫌受贿问题。

经初步核实,纪委监委成立专案组对李某进行立案调查。

2. 审查起诉阶段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 审判阶段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

三、判决结果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根据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四、案例分析1. 案件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一些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现象时有发生。

李某作为某市规划局局长,本应为人民谋福祉,但其在担任局长期间,却走上了犯罪道路,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2. 案件特点(1)受贿数额巨大。

李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00万元,数额巨大。

(2)手段隐蔽。

李某在受贿过程中,采取秘密手段,逃避监管,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3)情节恶劣。

李某在受贿过程中,不顾国家法律法规,为他人谋取利益,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3. 案件启示(1)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要深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党员干部的党性修养,提高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

(2)完善权力运行机制。

要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3)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要深入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治意识,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五、总结某市规划局原局长李某受贿案,是一起典型的职务犯罪案件。

刑法中的贪污受贿罪案例分析

刑法中的贪污受贿罪案例分析

刑法中的贪污受贿罪案例分析贪污受贿罪是刑法中重要的经济犯罪之一,严重侵害了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利益,对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有着负面的影响。

本文将就贪污受贿罪进行案例分析,旨在深入了解该罪行的性质、危害以及法律对其的处理。

案例一:张某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巨款张某,某公司财务主管,负责处理公司的资金流动。

在担任该职位期间,他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的巨额款项转入个人账户,并虚构账目误导审计人员。

经调查,他贪污数百万元。

最终,法院认定他犯有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

该案例中,张某作为公司财务主管,滥用职权,侵占公款,其目的是为了个人私利。

他虚构账目的行为给了外部审计人员误导,使得贪污事实难以察觉。

这种类型的贪污案件属于高危害、高复杂性的经济犯罪。

案例二:李某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李某,一名政府公职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揽等方面收取贿赂。

他接受企业和个人的巨额款项,并为他们带来优先权、经济利益等。

经过调查,李某被发现收受贿赂达到上百万元。

法院最终判决他犯有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

这个案例中,李某作为公职人员,利用其职务权力谋取私利,接受巨额贿赂。

他给予贿赂者在工程承揽等方面的特殊利益,损害了公平竞争的环境。

这种类型的受贿案件属于严重的腐败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形象,而且对社会的治理和市场经济造成了巨大冲击。

案例三:王某行贿官员谋取利益王某,一名富商,为了在土地征收等事务上取得利益,行贿政府官员。

他通过送钱、送礼等形式,涉及到数十位官员,并为他们提供了经济利益。

该案经过调查后,法院认定王某犯有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这个案例中,王某为了谋取经济利益,在政府官员身上施加了行贿的手段。

他以金钱和礼品等形式贿赂官员,换取特殊待遇和利益。

这种类型的行贿案件既损害了公正和公平,也破坏了政府机构的形象,对于政府行政的公信力产生了负面影响。

综上所述,贪污受贿罪是刑法中重要的经济犯罪之一。

这些案例的分析揭示了贪污受贿罪的危害性和复杂性。

受贿法律案例(3篇)

受贿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反腐败斗争取得了显著成效。

然而,在一些领域,腐败问题仍然严重。

本文将以某市交通局原局长受贿案为例,对受贿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情简介某市交通局原局长王某,在担任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贿赂,涉及金额共计人民币500万元。

王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案件分析1. 犯罪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王某作为某市交通局原局长,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具备受贿罪的主体资格。

(2)犯罪客体:王某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形象和公信力,侵害了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3)犯罪主观方面:王某在担任局长期间,明知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但为了谋取个人利益,故意实施了受贿行为。

(4)犯罪客观方面:王某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数额巨大。

2. 犯罪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王某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应被认定为受贿罪。

3. 犯罪情节(1)王某受贿次数多,涉及金额巨大,表明其受贿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王某受贿行为持续时间长,表明其具有明显的故意。

(3)王某受贿行为对国家机关形象和公信力造成了严重损害。

四、判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五、案例分析1. 受贿罪的认定在本案中,王某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应被认定为受贿罪。

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重要表现形式,严重危害了国家机关的形象和公信力。

2. 受贿罪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受贿罪的处罚标准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杨业峰案件法律分析(3篇)

杨业峰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杨业峰,男,某省某市人,原系某国有企业总经理。

2019年,杨业峰因涉嫌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逮捕。

该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成为一起典型的国有企业腐败案件。

二、案件概述经审理查明,杨业峰在担任某国有企业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数百万元;侵吞公款人民币数十万元;挪用公款人民币数百万元。

杨业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构成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

三、法律分析1.受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在本案中,杨业峰利用担任某国有企业总经理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2.贪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杨业峰侵吞公款数十万元,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3.挪用公款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在本案中,杨业峰挪用公款数百万元,其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四、案件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杨业峰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

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杨业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五、案件启示杨业峰案件的发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贿赂法律事件案例分析(3篇)

贿赂法律事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反腐败斗争取得了显著成效。

然而,贿赂现象依然在一些领域和环节存在。

本文将以某市规划局官员受贿案为例,分析贿赂法律事件的特点、成因及法律处理。

二、案件经过2018年,某市规划局官员李某因涉嫌受贿被有关部门调查。

经查,李某在担任某市规划局副局长的五年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多家企业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00余万元。

具体来说,李某在以下几方面涉嫌受贿:1. 在项目审批过程中,李某为企业提供便利,要求企业为其支付好处费;2. 在招投标过程中,李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企业中标提供帮助,要求企业给予回扣;3. 在规划调整过程中,李某为企业修改规划,要求企业给予好处费。

三、案件分析1. 贿赂行为的特点(1)隐蔽性:李某的受贿行为多在私下进行,涉及金额较大,且涉及面较广,具有很强的隐蔽性。

(2)持续性:李某受贿行为持续五年,说明其受贿行为具有一定的持续性。

(3)手段多样:李某受贿手段包括直接受贿、介绍贿赂、索取贿赂等,手段多样。

2. 贿赂行为的成因(1)权力寻租:李某作为规划局副局长的职务,掌握着一定的权力,这使得他有机会进行权力寻租。

(2)监管不力:相关部门对规划局的监管力度不够,导致李某的受贿行为得以长期存在。

(3)道德沦丧:李某在受贿过程中,道德沦丧,价值观扭曲。

3. 法律处理(1)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李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2)行政处分:李某被撤销规划局副局长的职务,并调离规划系统。

(3)经济处罚:李某非法所得的贿赂款被依法没收。

四、案件启示1. 加强权力监督:加强对规划局等权力部门的监督,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防止权力滥用。

2. 强化法治教育: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法治教育,提高其法治意识,防止道德沦丧。

3. 完善制度设计:完善招投标、项目审批等制度,从源头上预防贿赂行为的发生。

陈立新案件法律分析(3篇)

陈立新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陈立新,男,汉族,1975年1月出生,原系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2019年,陈立新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后被逮捕。

经审理,陈立新被认定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二、案件事实陈立新在担任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判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具体事实如下:1. 2014年至2016年期间,陈立新在审理某公司破产案件过程中,明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有偿还能力,却故意判决该公司破产,导致刘某公司财产被无偿处置。

事后,刘某为表示感谢,送给陈立新人民币五十万元。

2. 2015年至2017年期间,陈立新在审理某房地产公司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故意偏袒开发商,判决购房者赔偿开发商人民币二十万元。

事后,开发商为表示感谢,送给陈立新人民币二十万元。

3. 2016年至2018年期间,陈立新在审理某公司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故意判决该公司败诉,导致该公司损失人民币八十万元。

事后,该公司为表示感谢,送给陈立新人民币八十万元。

三、法律分析1. 陈立新构成受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陈立新在担任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判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2. 陈立新受贿金额巨大,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受贿数额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陈立新受贿金额共计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属于数额巨大,依法应从重处罚。

3. 陈立新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陈立新在被调查期间,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职务犯罪个案总结范文

职务犯罪个案总结范文

一、案件背景张某,男,45岁,某市政府部门工作人员。

2019年,张某因涉嫌受贿罪被立案侦查。

经查,张某在担任市政府某部门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二、案件经过1. 收受贿赂张某在担任市政府某部门负责人期间,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该公司负责人为感谢张某,于2016年至2018年间,先后五次送给张某共计人民币60万元。

2. 谋取不正当利益张某在为房地产开发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过程中,滥用职权,擅自改变项目规划,导致公司少缴纳土地出让金1000万元。

此外,张某还利用职务之便,为该公司办理项目审批、竣工验收等手续提供便利。

3. 主动投案2019年,张某得知有关其受贿的线索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三、案件处理1. 刑事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张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2. 行政处罚张某因受贿罪被开除公职,解除劳动合同。

四、案件分析1. 犯罪原因(1)张某法制观念淡薄,对职务犯罪的认识不足。

(2)张某贪图利益,见利忘义,丧失党性原则。

(3)张某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导致公共财产损失。

2. 案件警示(1)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

(2)强化权力监督,防止权力滥用。

(3)加大职务犯罪惩处力度,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格局。

五、总结张某受贿案是一起典型的职务犯罪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 犯罪主体为政府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

2. 犯罪手段多样,既有直接受贿,又有滥用职权。

3. 犯罪后果严重,既损害了国家利益,又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

本案的发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必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同时,要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惩处力度,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格局,为构建廉洁高效的政府提供有力保障。

法律讲堂职务犯罪案例(3篇)

法律讲堂职务犯罪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挪用、私分公共财物,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职务犯罪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是我国法律严厉打击的重点犯罪之一。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职务犯罪案例为切入点,对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法律后果以及预防措施进行深入剖析。

二、案例背景2019年,某市原市委书记李某因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依法逮捕。

经查,李某在担任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000余万元,同时,其家庭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巨大。

三、案例解析(一)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1. 主体要件本案中,李某作为某市市委书记,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符合职务犯罪的主体要件。

2. 客体要件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符合职务犯罪的客体要件。

3. 主观要件李某故意收受贿赂,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符合职务犯罪的主观要件。

4. 客观要件李某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国家利益受损,符合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

(二)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五条之规定,李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经法院审理,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

(三)预防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公职人员的法律意识。

2. 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

3. 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防止权力滥用。

4. 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选拔任用政治坚定、品德优良、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干部。

5. 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公职人员的廉洁自律意识。

四、结语职务犯罪是我国法律严厉打击的重点犯罪之一。

通过剖析李某案,我们应深刻认识到职务犯罪的危害性,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公职人员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

法律案例贪污受贿(3篇)

法律案例贪污受贿(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贪污受贿案件层出不穷,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政府的公信力。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贪污受贿案件为例,对贪污受贿罪进行剖析,以期对相关人员起到警示作用。

二、案例介绍(一)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原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处长。

2015年至2018年期间,王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0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2018年,王某被查获,经审理,法院以贪污受贿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0万元。

(二)犯罪事实1. 王某在担任副处长期间,负责该市部分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批工作。

在此过程中,王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某房地产公司总经理李某给予的贿赂人民币100万元,为李某的公司在项目审批过程中提供便利。

2. 王某还非法收受某建筑公司总经理赵某给予的贿赂人民币200万元,为赵某的公司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提供帮助。

3. 王某还非法收受某装修公司总经理张某给予的贿赂人民币200万元,为张某的公司在工程项目验收过程中提供便利。

三、案例分析(一)贪污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贪污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贪污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 主体: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2. 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3. 主观方面:故意,明知是非法所得,仍予以收受。

(二)王某犯罪行为的定性1. 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符合贪污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2. 王某收受的贿赂数额巨大,且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四、警示与启示1. 坚定理想信念,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党员干部要时刻牢记党的宗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高尚品质。

卢荣新法律案件分析(3篇)

卢荣新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卢荣新,男,汉族,出生于1975年,原系某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主任。

2017年,卢荣新因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刑事拘留,后被提起公诉。

该案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成为一起典型的公职人员腐败案件。

二、案件概述卢荣新在担任街道办事处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数百万元。

此外,卢荣新还滥用职权,擅自决定将街道办事处公共资金借给他人,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三、案件分析(一)卢荣新受贿罪的分析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卢荣新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街道办事处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2. 犯罪情节卢荣新受贿金额较大,且涉及多起案件,犯罪情节严重。

他在担任街道办事处主任期间,不仅为自己谋取私利,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群众利益。

(二)卢荣新滥用职权罪的分析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卢荣新在担任街道办事处主任期间,擅自决定将街道办事处公共资金借给他人,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

2. 犯罪情节卢荣新滥用职权的行为,给国家造成了数百万元的损失,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

此外,他的行为还导致街道办事处的工作秩序混乱,损害了政府形象。

四、案件启示卢荣新案件给我们带来了深刻的警示:1.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防腐败现象。

公职人员要严守职业道德,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抵制各种诱惑。

2. 强化权力监督,防止权力滥用。

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3. 提高公职人员的法律意识,增强法治观念。

金怀华案件法律分析(3篇)

金怀华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金怀华案件是指发生在我国某地的一起重大职务犯罪案件。

金怀华原为某市某县某局局长,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依法逮捕。

经过调查,金怀华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大肆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成为我国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案例。

二、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1. 贪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金怀华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大肆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2. 受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金怀华在任职期间,大肆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3. 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金怀华案件中,虽然其主要犯罪行为为贪污罪和受贿罪,但其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存在诈骗行为,如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

4. 滥用职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金怀华在任职期间,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

三、案件法律分析1. 金怀华的行为构成贪污罪金怀华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客观方面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金怀华的行为完全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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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国家项目资金申报进行职务犯罪的案例分析---以织金县人民检察院诉袁某、余某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案为例
随着我国经济新常态的经济趋势愈加明显,我国中小企业迎来了机遇和挑战,普遍的中小企业仍处于发展环境、发展模式亟待改善、融资难依然突出的困境中,为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鼓励技术创新与进步,促使中小企业走向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发展的道路,我国设立了扶持中小企业的国家发展专项资金。

然而行政腐败现象却日益严重地渗透到专项资金这块神圣的领域中。

利用专项资金发放而产生的腐败、渎职行为,使神圣的“净土”受到了玷污,对国家财政造成了巨大的浪费,在社会上也造成了恶劣影响。

因此,加强对国家项目资金申报领域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研究,弄清发案原因,寻找预防对策,可以未雨绸缪,从源头上遏制国家项目资金申报领域职务犯罪的发生,拒绝国家专项资金成为腐败的“提款机”。

案情介绍
2011年至2015年,袁某在担任织金县工业经济贸易和能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及原织金县经贸局副局长分管中小企业与非公经济管理股期间,余某在担任该局中小企业与非公经济管理股股长期间,二人利用织金县内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项目备案、入库管理、申报、使用、验收等相关职责,明知增荣沙陶制品厂、洞中王蜡染刺绣厂、星月工艺厂、国泰苗族残疾人艺雕厂均不符合申报国家发展专项资金的条件,仍为其违规备案申报,使四个企业获得了国家发展专项资金。

在给相关企业申报专项资金的过程中,袁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了各家企业负责人的贿赂共计37000元。

余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各家企业负责人的贿赂共计44000元。

收受财物后两人在四个企业使用专项资金的过程中故意不履行监管专项资金使用的职责,致使四个企业未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造成国家经济损失1300000元。

2016年初袁某和余某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袁某、余某两犯罪嫌疑人在接到检察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两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亦均主动代为上缴赃款。

法院审理认为袁某、余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滥用职权,使不符合国家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企业获得国家专项资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构成滥用职权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均已触犯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受贿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但结合二被告人的受贿数额,滥用职权造成损害的原因力,以及所具有的自首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量刑情节,决定对而被告所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免除刑事处罚,对二被告人受贿所得赃款,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发案特点
一、犯罪的主体以领导和中层班子成员居多,犯罪行为相互关联,案件办理难度大。

以本案为例,犯罪主体袁某和余某在织金县工业经济贸易和能源局均身兼数职并手握实权,案件也是从一个线索入手,深挖细查,一查一串。

二、犯罪手段隐蔽,取证困难。

犯罪人员一般熟悉国家发展专项资金现存的政策法律,申报过程中的规则和套路,很善于钻法律的空子。

而且大多社会关系广泛,掌握着较多的社会资源,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往往采取比较隐蔽的作案手法,这也给侦破类似的职务犯罪工作带来较大的困难。

三、国家工作人员与企业联合,通过隐瞒或伪造企业资料从而骗取专项资金的作案手段最为普遍。

在本案中国家发展专项资金的申领条件之一是“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而从这四家企业的工商登记资料中可以看出其根本不属于现代公司法意义上的企业法人。

其他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职务犯罪中行贿主体有相当一部分属于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如证照不全的“三无”企业、生产基本停滞或税收基本为零的企业、政府早就勒令关停的企业等。

此外,在骗取国家发展专项基金的链条上,与政策实施密切相关的公职人员往往成为关键人物。

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地方官员错误的把“争资跑项”作为考核任务,认为“专项基金是国家的钱,与自己无关,不拿白不拿”,为此主动配合、帮助违规企业变造资料或在得知企业不服申报条件后疏于监管和查处。

●发案原因
一、中小企业受利益驱动,为获得专项基金不择手段。

中小企业竞争环境激烈,部分中小企业自身发展不足,创新能力不够,市场竞争能力弱,为获得生存空间铤而走险,只能向政府领导进行公关贿赂,伪造申报条件,,破环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也使国家资金无法发挥其真正的作用。

二、反腐败意识没有跟上,职务犯罪预防思想淡薄,没有责任意识。

干部的思想改革完全靠自觉,在巨大的经济利益诱惑面前,仅凭党性、原则性来约束自己的行为是需要很强的自制力的。

思想观念上放松了反腐败的“弦”,加之制约机制的缺失,再加上适当的“犯罪情景”,便会在行为上堕落并最终走向犯罪。

三、行政管理制度有漏洞,权力监督和制约机制不健全。

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在国家专项基金申报发放使用的职务犯罪中,犯罪案发原因之一就是因为国家专项发展基金相应的法律法规、各项制度不够健全,很多规定,只规定职权,不规定职责,只规定权力,不规定责任,缺乏惩处条款,有的惩处条款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出了问题没人管没人问。

任何掌握职权的人都是一个普普通通的个人,在一个缺乏监督的环境中,如果“一把手”的权力过大又缺乏监督,我们仅将一切希望都寄托在领导干部的道德良心上,很难保证他们在公益和私利的博弈过程中始终站在“公”字一边。

●预防对策
一、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流程。

各级政府应建立完善的国家项目资金申报、使用规程,必要时成立专项小组并要求主管行政部门成立国家项目资金工作管理组织机构,确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和考核目标,从上到下建立和完善国家项目资金申报、使用保障机制,并制定相应工作方案和制度。

二、抓好警示教育。

行政机关应加强对公职人员尤其是单位主管和重点岗位公职人员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

检察机关积极配合行政部门,对领导干部和重点岗位工作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结合发生在身边的职务犯罪案件,通过预防报告、参加庭审教育等形式,深入剖析其思想根源,警示广大教育系统
工作人员引以为戒,警钟长鸣。

切实增强关键部门和重点岗位公职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三、建立健全监督体系。

建议行政机关针对负责国家发展专项基金申报使用的部门,设立内部监督管理机构,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责任明晰、监督到位。

对因监督不到位、发现问题不纠正而致使所属资金申报发生腐败问题的,应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

国家每年都在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资金保障和扶持力度。

管理国家发展专项资金部门和检察机关应密切协作,严肃查处为套取国家发展专项资金,虚假申报的行为,同时检察机关应当主动出击,加大对涉及到受贿、贪污、挪用和严重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查处力度,帮助发案
单位堵塞漏洞,筑起预防职务犯罪的思想防线、制度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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