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受贿罪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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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国家项目资金申报进行职务犯罪的案例分析---以织金县人民检察院诉袁某、余某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案为例
随着我国经济新常态的经济趋势愈加明显,我国中小企业迎来了机遇和挑战,普遍的中小企业仍处于发展环境、发展模式亟待改善、融资难依然突出的困境中,为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鼓励技术创新与进步,促使中小企业走向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发展的道路,我国设立了扶持中小企业的国家发展专项资金。然而行政腐败现象却日益严重地渗透到专项资金这块神圣的领域中。利用专项资金发放而产生的腐败、渎职行为,使神圣的“净土”受到了玷污,对国家财政造成了巨大的浪费,在社会上也造成了恶劣影响。因此,加强对国家项目资金申报领域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研究,弄清发案原因,寻找预防对策,可以未雨绸缪,从源头上遏制国家项目资金申报领域职务犯罪的发生,拒绝国家专项资金成为腐败的“提款机”。
案情介绍
2011年至2015年,袁某在担任织金县工业经济贸易和能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及原织金县经贸局副局长分管中小企业与非公经济管理股期间,余某在担任该局中小企业与非公经济管理股股长期间,二人利用织金县内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项目备案、入库管理、申报、使用、验收等相关职责,明知增荣沙陶制品厂、洞中王蜡染刺绣厂、星月工艺厂、国泰苗族残疾人艺雕厂均不符合申报国家发展专项资金的条件,仍为其违规备案申报,使四个企业获得了国家发展专项资金。在给相关企业申报专项资金的过程中,袁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了各家企业负责人的贿赂共计37000元。余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各家企业负责人的贿赂共计44000元。收受财物后两人在四个企业使用专项资金的过程中故意不履行监管专项资金使用的职责,致使四个企业未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造成国家经济损失1300000元。2016年初袁某和余某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袁某、余某两犯罪嫌疑人在接到检察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两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亦均主动代为上缴赃款。
法院审理认为袁某、余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滥用职权,使不符合国家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企业获得国家专项资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构成滥用职权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均已触犯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受贿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但结合二被告人的受贿数额,滥用职权造成损害的原因力,以及所具有的自首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量刑情节,决定对而被告所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免除刑事处罚,对二被告人受贿所得赃款,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发案特点
一、犯罪的主体以领导和中层班子成员居多,犯罪行为相互关联,案件办理难度大。以本案为例,犯罪主体袁某和余某在织金县工业经济贸易和能源局均身兼数职并手握实权,案件也是从一个线索入手,深挖细查,一查一串。
二、犯罪手段隐蔽,取证困难。犯罪人员一般熟悉国家发展专项资金现存的政策法律,申报过程中的规则和套路,很善于钻法律的空子。而且大多社会关系广泛,掌握着较多的社会资源,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往往采取比较隐蔽的作案手法,这也给侦破类似的职务犯罪工作带来较大的困难。
三、国家工作人员与企业联合,通过隐瞒或伪造企业资料从而骗取专项资金的作案手段最为普遍。在本案中国家发展专项资金的申领条件之一是“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而从这四家企业的工商登记资料中可以看出其根本不属于现代公司法意义上的企业法人。其他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职务犯罪中行贿主体有相当一部分属于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如证照不全的“三无”企业、生产基本停滞或税收基本为零的企业、政府早就勒令关停的企业等。此外,在骗取国家发展专项基金的链条上,与政策实施密切相关的公职人员往往成为关键人物。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地方官员错误的把“争资跑项”作为考核任务,认为“专项基金是国家的钱,与自己无关,不拿白不拿”,为此主动配合、帮助违规企业变造资料或在得知企业不服申报条件后疏于监管和查处。
●发案原因
一、中小企业受利益驱动,为获得专项基金不择手段。中小企业竞争环境激烈,部分中小企业自身发展不足,创新能力不够,市场竞争能力弱,为获得生存空间铤而走险,只能向政府领导进行公关贿赂,伪造申报条件,,破环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也使国家资金无法发挥其真正的作用。
二、反腐败意识没有跟上,职务犯罪预防思想淡薄,没有责任意识。干部的思想改革完全靠自觉,在巨大的经济利益诱惑面前,仅凭党性、原则性来约束自己的行为是需要很强的自制力的。思想观念上放松了反腐败的“弦”,加之制约机制的缺失,再加上适当的“犯罪情景”,便会在行为上堕落并最终走向犯罪。
三、行政管理制度有漏洞,权力监督和制约机制不健全。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在国家专项基金申报发放使用的职务犯罪中,犯罪案发原因之一就是因为国家专项发展基金相应的法律法规、各项制度不够健全,很多规定,只规定职权,不规定职责,只规定权力,不规定责任,缺乏惩处条款,有的惩处条款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出了问题没人管没人问。任何掌握职权的人都是一个普普通通的个人,在一个缺乏监督的环境中,如果“一把手”的权力过大又缺乏监督,我们仅将一切希望都寄托在领导干部的道德良心上,很难保证他们在公益和私利的博弈过程中始终站在“公”字一边。
●预防对策
一、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流程。各级政府应建立完善的国家项目资金申报、使用规程,必要时成立专项小组并要求主管行政部门成立国家项目资金工作管理组织机构,确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和考核目标,从上到下建立和完善国家项目资金申报、使用保障机制,并制定相应工作方案和制度。
二、抓好警示教育。行政机关应加强对公职人员尤其是单位主管和重点岗位公职人员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检察机关积极配合行政部门,对领导干部和重点岗位工作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结合发生在身边的职务犯罪案件,通过预防报告、参加庭审教育等形式,深入剖析其思想根源,警示广大教育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