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金融业混业经营模式及对我国的启示 孙丽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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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孙丽瑶(1981-),女,硕士学位,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商学院助教,研究方向为金融理论与政策。
论国际金融业
混业经营模式及对我国的启示
孙丽瑶
(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商学院,江苏泰州225300)
摘 要:在国际经济金融一体化的今天,混业经营已成为国际金融业发展的主导趋势。
加入W TO 后,特别是过渡期后,我国金融业所面临的国际竞争将更加激烈。
从混业经营的演进过程入手,阐述了国际上三种主要的混业经营模式———德国全能银行模式、英国混合控股模式和美国纯粹控股模式,并结合我国多元化经营的实践,得出我国应借鉴美国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结论。
同时,我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应是一条渐进之路。
关键词:混业经营;全能银行;金融控股公司;启示中图分类号:F83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3198(2009)24201422021 金融业经营模式的演进
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是金融业经营的两种模式。
分业
经营有利于金融业的稳定与安全,混业经营则有助于效率
提高和风险分散。
各国根据自身的特点,在不同的历史时
期选择不同的经营模式。
1933年之前,世界上大多国家都
实行混业经营;但在1933年后,这些国家开始出现分化,美
国、英国等国开始实行分业制度,德国、瑞士等国则始终实
行混业制度。
但是到了1999年,实行分业经营的国家也大
多转向了混业经营。
1929年-1933年爆发的金融危机使许多银行倒闭。
事后,有关国家政府认为,危机爆发的原因之一是商业银行
卷入了风险较大的证券市场,而一旦其在股市崩溃中亏损
以至破产,就会不可避免的影响到整个经济。
因此,美、英
等国政府颁布法令将商业银行业务和投资银行业务严格分
开。
1933年美国出台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规定,商业
银行不得包销和经营债券,仅能购买由美联储批准的债券。
英国金融业的分离不是由法律规定的,而是以行业自律为
基础的,但是得到了监管部门的支持。
也有德国、瑞士等国
政府并没有实施这种分离,而是将混业经营保留了下来,其
结果是形成了全能银行模式。
这些国家更多是通过加强监
管来应对危机。
1934年修订的德国银行法提出,建立一个
独立的,对银行有强大监管力量的机构来约束银行业行为。
20世纪70年代以来,由于金融业竞争的加剧以及金融
自由化的冲击,很多实行分业经营的大国在国际竞争中逐
渐处于不利地位。
因此,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障碍逐渐被打破,分业经营模式日益向混业经营模式靠近。
(1)美国:从1987年开始,美联储先后批准了一些银行持股公司经营证券业务,1989年又批准花旗等五大银行包销企业债券和股票,从而使美国商业银行重新进入投资银行领域。
1998年,花旗银行与旅行者集团合并,业务涉及银行、保险、证券等多个领域,开创了美国银行全能化经营的先河。
1999年,美国颁布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其核心内容是废除《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建立一个允许银行、证券、保险和其他金融服务提供者之间联合经营、审慎管理的
金融体系。
这标志着由美国创立、后来又被许多国家效仿的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时代的终结。
美国混业经营的主要形式是纯粹控股模式。
(2)英国:1971年,英国政府实行了竞争与控制政策,鼓励银行业在更广泛的领域内竞争。
英国的清算银行(商业银行)由此打破了只经营短期信贷的传统,开始经营消费信贷、单位信托、商人银行(投资银行)、保险经纪等业务。
1986年,英国进行了一场“大爆炸”式的金融改革,废除了禁止混业经营的各种条例。
改革是从允许清算银行兼并证券
公司并直接参与证券交易活动开始的,一批提供多种服务的金融集团由此形成。
英国混业经营的主要形式是混合控股模式。
(3)德国:在大多数国家因规避风险选择分业经营的时候,德国金融业也一直坚持混业经营制度。
1975-1979年间,德国政府组织专家对本国金融业进行了全面评估,结论
是完全没有必要对全能银行模式进行改变,这一制度是保持德国银行竞争力的基础。
根据德国的《银行业务法》,银行的准备金必须以现金缴纳,银行必须持有相当数量的易变现证券,以此来保证银行体系的稳定。
可见,分业和混业是在市场机制与政府管制的不断融合中形成的,政府倾向于防范风险,市场倾向于提高效率。
在市场化进程中,政府的干预会越来越少,但不会完全消失,因此,有管制的混业经营是国际金融业的最终导向。
2 混业经营模式的优势2.1 规模经济
混业经营的规模经济被定义为:在投资规模或经营成本既定情况下,业务量越大,单位成本越低,从而效益越高。
在混业经营中,一家金融机构同时进入银行、证券、保险等多个领域,往往通过并购而来,规模也普遍较大。
2.2 范围经济规模经济并不是混业经营的突出特点,因为分业经营也存在规模经济。
而范围经济是混业经营成本优势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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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的主要来源。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内部交易成本降低。
各部门在管理层的统一指导下协调业务,而非通过外部金融市场。
(2)固定成本因分摊而下降。
如商业银行的经营网点可代销基金产品或保险产品。
(3)获取信息成本降低。
对同一公司客户,即提供贷款、结算等商业银行业务,也提供承销、并购等投资银行业务。
(4)可规避非系统风险。
由于业务的多元化和收入的多渠道,一项业务的亏损可由另一项业务的盈利来抵补,从而对冲风险。
(5)存在声誉外溢,便于低成本收购。
这在国际银行业并购中既有体现。
3 国际主要混业经营模式
3.1 德国的全能银行模式
全能银行也称综合银行,主要运用在德国、瑞士等国家。
在德国,银行可以全面经营各种金融业务而不受限制,包括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以及证券、保险等跨业业务,甚至是实业投资,其特征是一个法人、多张执照和多种业务。
德国银行的全能性体现在:一是经营范围的广泛性,基本涵盖了金融业的所有业务。
二是作为金融中介的主体,德国银行业基本控制了本国证券市场,三是德国银行可以购买股票,对许多企业的股权份额都超过了25%。
此外,与瑞士全能银行相比,德国全能银行从事更多的传统商业银行业务。
3.2 英国的混合控股模式
英国的混合控股模式,即允许银行在符合一定条件时成立子公司,或由其控股母公司成立其他子公司,从事证券、保险等非银行业务,其特征是多个法人、多张执照和多种业务。
金融控股公司包括混合控股模式和纯粹控股模式两大类。
与全能银行模式相比,金融控股公司内部信息交流的限制使信息优势降低,不同部门之间的隔离使规模经济、范围经济的程度降低,而管理成本则增加。
但是,与全能银行相比,金融控股公司的“防火墙”控制避免了不同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和风险传递,其透明度更高,受到监管当局的推崇。
3.3 美国的纯粹控股模式
美国的纯粹控股模式,即银行本身或与其有直接投资关系的子公司不得经营非银行金融业务,但银行控股公司的另设子公司,可以在限定范围内经营证券或保险业务,其特征是多个法人、多张执照和多种业务。
与英国模式不同,美国控股公司的母公司本身不从事业务,而是通过其从事不同业务的子公司来实现混业经营。
银行控股公司可以收购证券、保险等非银行子公司,同样,非银行的证券、保险控股公司也可以收购商业银行。
美国的金融控股公司,以花旗银行为典型代表。
1968年,花旗银行通过换股方式成立了单一银行控股公司———花旗公司,以此作为花旗银行的母公司。
花旗公司共有13家子公司,分别提供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多种金融服务。
花旗银行和花旗公司拥有同样的的董事会,两个机构是一个班子、两块牌子。
这样,通过花旗公司这块招牌,花旗银行扩大了其经营范围和利润来源。
1998年,花旗银行与旅行者集团合并成立花旗集团,成为美国第一家集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基金管理于一身的金融集团,也成为世界上规模最大的全能型金融集团之一。
4 我国混业经营模式的选择———金融控股公司
4.1 非银行金融机构成立金融控股公司
在我国,由于商业银行不得投资于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是以非银行金融机构为基础的,典型代表是光大集团和中信集团。
光大集团是在一个金融控股公司之下,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分业经营,但又在一个利益主体下彼此合作、优势互补的经营模式。
目前光大集团拥有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光大信托三大金融机构,同时持有申银万国19%股权,持有光大永明人寿保险公司80%股份,此外还拥有香港上市的三家子公司:光大控股、光大国际和香港建设公司。
中信集团是一家经营性金融控股公司,其业务集中在金融业、实业和其他服务业领域,其中,金融业是中信集团的重点,资产占到集团总资产的81%,其控股或全资的金融子公司有中信银行、中信国际(海外业务)、中信证券、中信信托、信诚人寿、中信资产管理公司等。
目前,中信正在对拥有的银行、保险、证券业务进行整合,拟合并成立金融控股公司,不具有实体产业。
4.2 国有商业银行成立海外金融控股公司
国有商业银行可以利用海外允许混业经营的规定,采取并购或合作方式,成立境外控股公司,重点发展其投资银行业务,以中银集团典型代表。
1996年,中国银行在伦敦注册成立了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这是中国银行的投资银行业务向海外发展的重要一步。
1998年,中国银行重组其投资银行业务,将中银国际的总部迁至香港。
1999年,中银国际与英国保诚集团合资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和信托公司,共同开拓香港基金市场。
在发展证券业的同时,中银集团的全资保险公司1992年在香港注册成立。
2001年,中银国际和中银保险先后以外资身份在内地组建合资公司,由此进入内地市场。
此外,中国工商银行于1998年与东亚银行合作收购了西敏证券公司,从事香港和内地的投资银行业务。
中国建设银行于1995年与摩根斯坦利合作成立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从事股票承销等投资银行业务。
4.3 银行业与证券业、保险业的业务合作
对于短期内无法成立金融控股公司的金融机构来说,可以进行浅层次业务合作。
在银行业和证券业合作中,银行可为证券公司提供融资,扩大利润来源,如股票质押、同业拆借等。
在银行业和保险业合作中,银行可为保险公司代销产品,保险公司可为银行产品提供保险。
如上所述,我国在混业经营方面已积累了一定经验。
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无论是银行内控能力,还是政府监管水平,我国都还有很大差距。
特别是美国的次债危机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实行混业经营,要量力而行。
因此,在国际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背景下,我国应借鉴美国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同时结合我国实际,走一条渐进式的混业经营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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