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资金税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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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收入

这里平时遇到的主要是前面两条,第三条作为一个兜底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这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1.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

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

除。

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3.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

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

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

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这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根据财税〔2008〕151号规定,财政性资金

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

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

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2.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

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

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

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

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

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免税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这里的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

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从税法概念中,可以看出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是不一样的,虽然企业取得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都是不用缴税的,但是为什么还要去区分呢?

最大的区别就是在这部分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的费用或者财

产,折旧和摊销的处理。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

财产,不得税前扣除或者就算折旧、摊销进行税前扣除。但是免

税收入可以。

下面通过一个实务案例,方便大家理解。

实务案例

某企业2016年取得财政拨款1000万元,用于购买指定的固定资产,假定该项拨款符合不征税收入范围,但是该企业没有计入不征税收入,而是计入了免税收入,请问这样对税收有何影响?

错误的处理方式

企业计入了免税收入,假定这价值1000万元的固定资产,折旧期限为10年,那么该企业对这项固定资产每年提取折旧100万元,这100万元在税前扣除,每年影响企业所得税100*25%=25万元。10年就是25*10=250万元。

正确的处理方式

计入不征税收入,折旧不允许税前扣除。

企业取得了不征税收入,需要注意的风险点

1、不征税收入支出所形成的折旧或者摊销处理的风险点

同样一笔收入,错误的税务处理方式,就会导致企业漏缴一笔挺大的税款,等到将来税务局稽查发现时,企业除了要补缴税款外,还将承担一笔滞纳金甚至是罚款,这将会给企业造成很大的损失。

2、不征税收入长期未使用且未退回拨付部门,所带来的风险点

实际工作中,有的企业取得了政府部门拨付的符合不征税收入的资金,但是长期未使用,也没有退回给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一直在账上挂着,这里就会给企业带来风险。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将符合不征税收入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征税收入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退回,那么在第六年应该计入应税收入,对应的产生的支出,可以再税前扣除。

3、不征税收入孽生的利息处理的风险点

实际工作中,企业取得了政府给予的不征税收入,会存在银行,企业真正使用这笔政府给予的不征税收入时,这期间会产生一笔利息收入,那么这笔利息收入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吗?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非营利组织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孽生的利息是免税的,那么在税法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除了非营利组织,别的企业不征税收入取得的孽生利息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很多企业都会忽略这个问题,简单的认为政府给予的拨款,都作为不征税收入了,孽生的一点利息,肯定也不征税。那就错了。

4、出口退税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

企业都知道了有一块收入是合理、合法的不用征收的,那么有的企业会想,自己的公司有出口业务,每年也从税务局取得不少出口退税,那么这块是不是也属于不征税收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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