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的游戏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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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精神及其主要特点

摘要:本文第一部分介绍了关于游戏的解释;第二部分介绍了游戏对成人和儿童的作用;第三部分介绍了中外一些游戏观;第四部分介绍了关于游戏人的解释;第五部分介绍了游戏精神及游戏精神的主要特点。

关键词:游戏、游戏观、游戏人、游戏精神

一、关于游戏的理解

中国传统思想中没有形成系统的游戏学说。但孔子的“游于艺”和庄子的“庖丁解牛”可以算是开启了中国游戏学说之源。孔子的“游于艺”中反映的是一种游刃有余、自由的状态,一种对“六艺”的技艺的完全掌控后的自由感。庄子“从心所欲不逾矩”的“游”,反映的是一种把握事物规律后自主控制的技术状态。此外,庄子思想中对游的论述:“乘天地之正,而御六气之辩,以游无穷者”。[1]以及庄子的“逍遥游”中的“游”,是思想不受束缚的自由的“游”,是游于道或游于自然的自由与快乐。

“游”字,《说文解字》释为:“游,锦旗之流也。”其本义为“古代连缀旗帜正幅下面的垂饰”,后人引申为“人或动物在水中行动”。《诗经.郡风.谷风》日:“就其浅矣,泳之游之。”又由此引申为“虚浮不实”和“放纵”。后《易》、《后汉书》等后世典籍皆延续了“浮夸”与“放纵”之义。而“戏”字,据《汉语大词典》,有“游戏逸乐”、“歌舞杂技等的表演”、“戏剧”等七种解释。因此,“游戏”一词,就其本质意义上而言,是指“感性的取乐”,是虚浮不实的,与某种郑重的、严肃的存在相抵悟的。

关于“游戏”,《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有:“⑴娱乐活动。如捉迷藏、猜灯谜等。某些非正式比赛的体育话动,如康乐球等也叫游戏。⑵玩耍:几个孩子正在大树底下~。”《辞海》对游戏的解释,更是明确地将其限定在体育和娱乐的范围内。它是这样解释的:“体育的重要手段之一。文化娱乐的一种。有智力游戏(如下棋、积木、填字),活动性游戏(如捉迷藏、搬运接力),竞技性游戏(如足球、乒乓球)。游戏一般都有规则,对发展智力和体力有一定作用。”

二、游戏对成人与儿童的作用

游戏对成人来说,是作为工作和学习之外的一切带有休闲、渲泄性质、调剂身心的活动,是人们正常工作、学习与生活的补充活动。“而且很多在表面上,形式上与正常的工作劳动并无二致的现实活动,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场合,在不同的目的、心境支配下,便具有了不同的性质。”[2]

游戏对儿童来说不仅是一种补充活动,而且是儿童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儿童生活就是一种游戏生活。正如朱自强所说的那样:“游戏之于儿童,是其生活本身,游戏的意义即生活的意义,游戏是纯粹的生活,生活是纯粹的游戏。”[3]游戏不仅是儿童的存在方式,游戏还是儿童认识世界的工具和手段,儿童是以游戏的形式和态度拥有世界,游戏是儿童对待世界的基本方式,他们的学习、生活等一切方面都渗透着游戏的精神和态度。“在儿童生活中,游戏是一种精神的体现,游戏是儿童理解、体验、超越生活的方式。”[4]

三、游戏观

西方的游戏说首先关注的是游戏具有的娱乐功能,及其游戏的自由特性;其次关注的是游戏是人的完满实现的一个条件,是人的一种生命冲动。后来人们逐渐意识到游戏具有独立性,是人认识真理的一个手段。

康德的游戏观可概括为:游戏是主体为了自己的内在目的,从而在不受他者的制约的意义上自由的生命活动。

席勒曾说:“在令人恐惧的力量王国与神圣的法律王国之间,审美的创造形象的冲动不知不觉地建立起一个第三种王国,即欢乐的游戏和形象显现的王国。在这个王国里它使人类摆脱关系网的一切束缚,把人从一切物质的和精神的强迫中解放出来。如果在权力的王国里,

人和人以力相遇,他的活动受到了限制,如果在职责的伦理的王国里,人和人凭法律的威严相对.他的意志受到了束缚;那么在美的社交圈子里,在审美的王国里,人就只须以形象的身份显现给人看,只作为自由游戏的对象而与人对立。通过自由去给予自由,这是审美王国中的基本法律。”[5]席勒的“审美游戏”是关于兼具感性与理性的人以自身两种本性的内在和谐的方式进行的并因而具有整体性的“审美自由”的生命活动。

在伽达默尔那里“游戏在近代美学里指一种精神的自由活动,能力的自由活动,即一种主体性的活动。”[6]

斯宾塞的游戏论认为:游戏是生物体在谋生之外的闲暇时间里在剩余精力的推动下发生的对于谋生活动的模仿活动。强调的是剩余精力和模仿。

谷鲁斯的游戏论是由生物本能所驱动并作为生物本能的虚拟性表现的生命活动,是本能论和虚拟论。

赫伊津哈认为:游戏是生命体以活动自身为内在目的的,即自为的从而在自愿的意义上自由的生命活动。

弗洛伊德的游戏论是人借助想象来满足自身愿望的虚拟活动。“各种理论力图发现引起儿童做游戏的动机,但是它们却没有把……对作游戏产生愉快的考虑放在突出的重要地位。”

[7]可见他是将快感体验看作儿童游戏的重要动机,他强调的是满足愿望和想象。他认为“游戏能帮助儿童发展自我力量。通过游戏,儿童可以解决伊特和超我之间的冲突。游戏是由愉快原则促动的,它是满足的源泉。游戏也是缓和心理紧张和使儿童掌握大量经验的净化反应。”在他看来,游戏近乎儿童的本能,儿童就是在这种近乎本能力量的促动下游戏的。[8] 皮亚杰认为“游戏是学习新的复杂客体和事件的方法,是巩固和扩大概念和技能的方法,是使思维和行动相结合的方法。”“儿童在游戏时并不发展新的认知结构,而是努力使自已的经验适合于先前存在的结构。”[9]

桑代克则侧重从社会文化的影响角度进行研究。他认为,游戏不是儿童的本能,它依靠社会上成人对它的强化,在很大程度上受文化的制约。因为每种文化都重视和奖励不同的行为,所以不同文化社会中儿童的游戏就反映了这些差别。在他看来,不同的社会文化类型决定儿童游戏的类型。[10]

罗伯茨和萨顿—史密斯研究了三种不同的社会在儿童玩的游戏方面的差异。他们发现,如果社会强调责任和按吩咐行事,在这样的社会里长大的儿童就倾向于做碰运气的游戏;如果社会重视成就或成绩,这些社会中的儿童就喜欢玩身体技能方面的游戏;而在培养驯服性格的家庭里长大的儿童则倾向于玩计谋性游戏。[11]

荷兰学者胡伊青加认为游戏是生命主体以内在手段达到内在目的的活动。游戏包含有学习的品质、学习的目的和学习的因素。他把人的生命活动基本可以分成谋生和游戏两大块,其中谋生活动由两方面构成:劳动和消费。因此,人类三大基本活动是劳动、消费和游戏。

[12]游戏是一种自愿的活动或消遣,这种活动或消遣是在某一固定的时空范围内进行的;其规则是游戏者自由接受的,但又有绝对的约束力;它以自身为目的并又伴有一种紧张、愉的情感以及对它‘不同于’‘日常生活’的意识。[13]

四、“游戏人”

“游戏人”(Homo Ludens)的形象萌芽于18世纪,形成于20世纪初,“只有当人是完全意义上的人的时候,他才游戏;只有当人游戏时,他才是完全意义上的人”。[14]席勒认为游戏是人类的自由本性和完整人格充分展现的途径与证明。

赫伊津哈正式提出“游戏人”的概念:“游戏是一种自愿的活动或消遣,这种活动或消遣是在某一固定的时空范围内进行的;其规则是游戏者自由接受的,但又有绝对的约束力;它以自身为目的并又伴有一种紧张、愉快的情感以及对它不同于‘日常生活’的意识。”[15] 在我国,石中英关于“游戏人”的论述最为全面,“游戏人”的主要特征是:第一,人人都喜爱游戏。游戏是人类的一种原始冲动其他的一些冲动,如认识的冲动、宗教的冲动、功利的冲动等,都只不过是游戏冲动的外在表现。游戏的冲动不仅仅表现于人类的儿童时期,而且贯穿人的一生。第二,人人都生活在游戏之中。生活就是由一系列不同类型的游戏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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