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王权与普通法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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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卷第5期Vol.23No.5廊坊师范学院学报

JOURNALOFLANGFANGTEACHERSCOLLEGE

2007年10月

Oct.2007

收稿日期:2006-06-26

普通法是指英国12世纪左右开始形成的适用于全国的法律。相对于封建法、

地方习惯法而言,普通法是经国家确认的,具有

“共同”、“普遍”、“通行于全国”的意义。一般认为,巡回审判制度、令状制度和陪审制度是普通法的三大支柱。随着我国与通行普通法国家和地区交往的加深,对于普通法的研究也越来越显示出其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即从英国王权的角度,通过分别分析王权与巡回审判制度、令状制度和陪审制度的关系,揭示王权在普通法形成中的作用。

一、英国王权与巡回审判制度

1066年诺曼征服,为英国带来的最大变化是

“强大的王权的形成以及封建制的引进”[1]。就其影响而

言,梅特兰认为:

“诺曼征服决定了英国法律史的未来,我们无法想象,假如哈罗德击败了入侵者,英国法

的历史会是怎样?”[2]威廉征服英格兰以后,完善封建

体制,展开财产大清查,并任命自己的心腹为坎特伯雷大主教。这些措施限制了贵族与教会的势力,使英格兰的王权呈现出集权化的发展趋势,并在11世纪就形成了统一的封建王国。英国的普通法“是在威廉征服后,中央集权化和特殊化的过程中,行政权力全

面胜利的一种产物”[3],统一的英格兰封建王国的形

成,与统一的英国法律的出现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在英国,王权和地方封建主的权力经常发生冲突。威廉一世时,由于个人的影响以及强硬的手腕,这种冲突并不严重。到安茹王朝亨利二世初期,由于此前斯蒂芬篡位导致的内乱,使得亨利二世不得不重新面临他的先辈威廉一世、

亨利一世时期所曾经面临的问题:即如何通过协调国王与教会、贵族及地方力量的关系而使王国得以稳定。如果说威廉一世、亨利一世处理上述问题的措施主要是政治性的,那么亨利二世的措施则不完全如此。

亨利二世的策略是明确的:一方面,充分利用王权本身所具有的权威,注意加强国王在整个王国的威慑力;另一方面,采取了法律的手段,通过扩展国王的司法管辖权,加强王权,使得国王和贵族之间的关系集中反映在对司法管辖权的争夺上。在充分利用王权固有的优势基础上,通过采取各种措施首先完善王室的司法制度,谋求获得大部分案件的受理权,进而扩展王室司法管辖范围。而这样一种策略的具体表现形式就是巡回审判制度的推行。

巡回审判这一形式最早见于法兰克王国时期。诺曼征服后,威廉一世为伸张王权,加强对地方贵族的控制,将巡回审判引入了英国。但这一时期的巡回审判是一项综合性的活动,也没有形成判例。到亨利一世时期,多为财政署的官员到地方主持地方法庭以评估和征缴税金。斯蒂芬内战时期巡回审判曾一度中

英国王权与普通法的形成

董欣

(天津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天津300387)

摘要:普通法是指英国12世纪左右开始形成的适用于全国的法律。诺曼征服使英国建立起当时欧洲最强大的封建集权君主制,王权的强大为根本改造原始法律制度以及普通法的形成提供了必要的动力源泉和制度保障,所以,作为普通法的三大支柱,巡回审判制度、令状制度,陪审制度也都与王权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关键词:英国王权;普通法;巡回审判制度;令状制度;陪审制度中图分类号:K56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416(2007)05-0044-04

作者简介:董欣(1983-),女,天津人,天津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师,主要研究经济—社会史。

断。一般认为,巡回审判的制度化发生在亨利二世统治时期,具体以1166年和1176年亨利二世先后颁布的《克拉伦敦法令》和《北安普顿法令》为标志,巡回审判的形式也明确起来,主要包括总巡回审和特别委任巡回审两种。

(1)总巡回审(Eyre)。巡回法官由国王或摄政官委任,此时的委任还尚未形成书面的文件,多是口头的训示或简单的交代。任务的内容也多像以前一样是综合性的。这一时期巡回法官主要处理的还是刑事犯罪和涉及王室利益的事务,目的除了维护“国王的和平”之外,还要取得对犯罪者的罚金,这是王室重要的收入来源。巡回法庭一旦开庭,原来在地方法庭进行的此类诉讼案件就要转到巡回法官这里。此举无疑剥夺了地方法庭的司法审判权。随着王室收入对议会所确定的税收依赖性的增强,巡回审判的财政意味逐渐消退,对巡回法官委任的职权也逐渐从综合性向纯粹的司法性转变,出现了特别委任巡回审判。

(2)特别委任巡回审(Assize)。出巡任务或其职权范围都是由专门的书面委任状加以确定的,不再像以前那样是概括性或是综合性的。最初的特别委任巡回审判主要是地产巡回审判(CommissionofAssize),法官依据委任状上的指示前去执行。这些诉讼主要是关于新近土地被侵夺之诉、收回被占继承土地之诉以及圣职推荐权之诉。地产巡回审判受到了民众的欢迎,给当地的地产诉讼带来了便捷。随后其职权范围不断扩展,逐渐包含了民事审判的所有案件,使王室的巡回法庭在民事案件的审理中,取代了地方法庭的作用。

巡回审判制度的建立对于普通法的形成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首先,它“剥夺”了地方司法管辖权,为司法的统一奠定了基础。受其冲击最大的是郡法庭。“在11世纪晚期,诺曼诸王坚持认为他们足以控制郡长(即使是有实力的郡长),并且利用郡长来实现王室利益在地方的影响。”[4]而随着王权的加强,王室开始对郡长的职权加以制约和限制,直接在郡长管辖之下的郡法庭受到了来自王室法庭的制约,主要表现在巡回法庭对郡法庭司法管辖权的剥夺。当巡回法官到来,郡法庭就要休庭,全体法庭的出席者转而列席巡回法庭,而巡回法庭经常就是在郡法庭开庭的地方举行。此时郡长就无权主持法庭,而变成了巡回法官的协助者,执行后者的各种命令。

其次,通过巡回审判制度,逐渐形成了一套适用于全国的判例。巡回审判为王室法官接触地方习惯法提供了机会,法官在各地审判,每经历一个案件都要从中抽象出一条法律原则,在以后遇到类似案件时,他还会适用上一次的原则,做出与上一次相类似的判决。“统一的中央王室法庭为法律的统一提供了可靠的保障。”[5]当各地的巡回法官重聚威斯敏斯特时,他们便在一起商讨各自经历的案件,相互讨论彼此的判决以及判决的法律原则。遇到分歧之处,又一起研究、修改,直至形成定论。在接下来的又一轮巡回审判中,他们各自便将这些原则适用于具体案件。长此以往,日积月累,便形成了关于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统一指导原则,这就是普通法的雏形。普通法之所以成为判例法,其基础也由此奠定,因为“这些原则不是成文汇纂在法典里,而是体现于个案中,不是由议会立法者们制定,而是由法官在司法实践中积累创造而成”[6]。

第三,巡回审判制度的推行,促进了中央王室法庭体系和职能的完善。巡回审判不仅将正义运用到普通自由民的家门口,加强了中央与地方的联系,而且使得王室法庭在与地方法庭的竞争中,逐渐剥夺了地方法庭的司法审判权。随着案件的不断增加,出现了包括王室民事法庭、财税法庭和王座法庭在内的三大王室法庭。王室法庭的地点也被固定在威斯敏斯特,这里成为最终的上诉法庭,这样,就确立了最高审判权。可见,“普通法的形成过程,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是王室法庭不断扩展自己司法管辖权,并最终在与众多法庭的竞争中取得压倒性优势的过程”[7]。

二、英国王权与令状制度

令状(Writ)一词源于拉丁词(breve),原指简短之物,引申为信件、简短的书面命令和通知。它通常指权威人士——

—主要是国王和教皇就某一问题所做出的书面指示,因此可以把令状视为早期教俗统治者实行行政管理的一种手段。通过令状,教皇或国王可将命令直接下达给指定的人。亨利二世之前,诺曼国王也常用令状来干涉地方的审判,主要是命令地方官员或贵族做出或停止做出某种行为,带有强烈的行政命令色彩。

12世纪初,普通民事案件主要由地方法庭和封建法庭审理,教会法庭则声称它们要管辖“一切涉及灵魂”的案件,包括婚姻、继承、宣誓、契约及涉及教职人员、教产的案件等;至于王室法庭,主要涉及刑事案件以及危害王国利益的案件。由此可以看出,王室司法管辖权的扩大,将会侵夺封建领主和教会的权力。亨利二世时,国王通过发布令状的方式与地方势力和教会争夺司法权。

令状制度的内容基本上是程序性的规定,“亨利二世把‘如何如何做’之类的命令式的王室令状转变成为以下形式:‘传唤到我的法官面前审问以决定争议的问题——

—那里有此令状’。这时的令状是设计用来引起一个司法诉讼程序的”[8]。即当事人根据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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