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解释作业 个人信息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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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在法律法规宪法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

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

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

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

和通信秘密。

第九十九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零二条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一条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

第四十三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三十三条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

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

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

与信息安全,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

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制定本法。

第三条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

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

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

信秘密。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他人邮件。除法律另

有规定外,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用户使用邮政

服务的信息。

第三十六条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或者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检查、扣留有关邮件,并可以要求邮政企业提供相关用

户使用邮政服务的信息。邮政企业和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第四十六条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

予以保密。

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

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

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

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第六十二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

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

或者多项保护措施:(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第一百五十二条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

为证据使用。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

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

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第一百八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

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四、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

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二)非法截获、篡改、

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三)

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在论文中论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齐爱民

从世界各国立法来看, 个人信息的概念称谓并不统一。个人信息的概念滥觞于1968 年联合国“国际人权会议”中提出的“资料保护”。最早的国内个

人信息保护立法是德国黑森州《个人资料保护法》(1970 年), 而最早的国家

级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则是瑞典的《资料法》(1973 年)。然而, 这些最早的

会议和立法文件对“个人资料”的界定, 并未得到普遍的承认和遵从。

各国学界和立法对个人信息的认识也并不一致 , 最直接的表现是个人信

息在各国立法上被分别冠以不同的称谓。采用“个人隐私”;采用“个人

信息”采用“个人资料”称谓等。个人信息是一切可以识别本人的信息的总和, 这些信息包括了一个人的生理的、心理的、智力的、个体的、社会的、经

济的、文化的、家庭的等等方面。

个人信息的保护原则第一, 直接原则。直接原则是指个人信息原则上应该直

接向本人收集第二, 目的明确原则。目的明确原则是指个人信息在收集时

必须有明确的特定目的, 禁止超出目的范围收集、处理和利用个人信息。第三, 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指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与利用一般应保持公开, 本人有权知悉个人信息的收集与利用情况。第四, 完整正确原则。完

整正确原则是各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普遍遵循的原则,

具体指个人信息应该遵从其特定目的, 在特定目的范围内必须保持完整、正确、及时更新。第五, 限制利用原则。限制利用原则是指个人信息在利用时

应该严格限定在收集的目的范围内, 不应作收集目的之外使用。第六, 安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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