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铭暄《刑法学》(第6版)配套题库-刑法各论概述【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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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刑法各论概述
一、概念题
1.空白罪状(河北大学2014年研;江西师范大学2014年研;上海海事大学2014年研)
答:空白罪状,是指条文不直接地具体规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但指明确定该罪构成特征需要参照的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采用空白罪状,是因为有关经济、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往往内容较多,而刑法条文又难以对其特征作出具体表述。
应用空白罪状,能够简化条文,但应注意的是,对空白罪状必须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相结合,才能够正确地认定该种犯罪的特征。
2.罪名(武大2006年研)
答:罪名,是指犯罪的名称或称谓,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正确规定和使用罪名对于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正确定罪和量刑,都具有重要意义。
罪名的功能包括:概括功能、区分功能、评价功能和威慑功能。
3.法定刑(武大2007年研)
答: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确定的适用刑罚的种类和刑罚幅度。
刑罚种类通常称为刑种,刑罚幅度通常称为刑度。
法定刑,是刑法分则条文重要的组成部分。
它表明罪与罚的质的因果性联系和量的相适应性关系,是审判机关对犯罪人适用刑罚的依据。
对犯罪人判处刑罚时,除其具备法定的减轻情节外,必须在法定刑的范围内进行。
4.罪状
答: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在刑法理论上通常根据条文对罪状的描述方式不同,将罪状分为四种:叙明罪状、简单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
但在理论上认为,根据不同的标准还可对罪状进行其他的分类,即根据条文对罪状描述方式的多寡,可以将罪状分为单一罪状和混合罪状。
二、简答题
1.简述我国刑法各论和刑法总论的关系。
答:刑法总论与各论的关系,和刑法总则与分则的关系一样,也是抽象与具体、普遍与特殊、一般与个别的关系。
它们密切联系、缺一不可、相互作用,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1)刑法各论对刑法总论的意义
①贯彻和体现刑法总论。
离开了刑法各论,刑法总论就不能充分发挥其指导定罪量刑的功能。
②实践和检验刑法总论。
刑法各论则将刑法总论的原理、原则应用到具体的司法实践过程,并在实践中对这些理论的科学性进行检验,发现刑法理论的不足之处并促使其完善。
③丰富和发展刑法总论。
从具体问题概括出某些共性并进一步发展成理论,这些理论被刑法总论吸收,从而使刑法总论的内容不断得到丰富和发展。
(2)刑法总论对刑法各论的作用
①对刑法各论的概括作用。
刑法总论通过对形形色色的具体犯罪进行科学的抽象和概括,归纳出具体犯罪的共性,从而使人们对具体犯罪的实质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②对刑法各论的指导作用。
充分发挥刑法总论对刑法各论的指导作用,有助于深入开拓刑法各论的研究。
③对刑法各论的制约作用。
刑法总论对刑法各论的研究具有一定的约束作用,刑法各论的研究不能违背刑法总论阐述的已得到普遍认可的原理、原则。
2.简述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
答: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包括:
(1)原则上以犯罪的同类客体为标准对犯罪进行分类。
根据犯罪的同类客体对犯罪进行分类,有利于把握各类犯罪的性质、特征和危害程度。
我国刑法分则原则上根据同类客体而把犯罪划分为十类。
(2)总体上按照各类犯罪的危害程度对类犯罪进行排列。
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十类犯罪主要根据各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按照由重到轻的顺序加以排列。
刑法分则第三章至第十章的排列,基本上也是按照社会危害性由重到轻的顺序排列的。
但是,这种由重到轻的排列顺序,只是就总体而言,并不意味着后面一类犯罪中的所有具体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都比前一类犯罪中的每一种具体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要轻。
(3)在每一类犯罪中,具体犯罪大体上也是按照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并适当考虑犯罪之间的内在联系,基本上由重到轻依次进行排列的。
与此同时,刑法分则在排列具体犯罪时,又考虑了具体犯罪之间的内在联系。
(4)对侵犯复杂客体的犯罪,基本上依据犯罪侵犯的主要客体进行归类。
如果某种犯罪同时侵犯了两种以上的客体,刑法分则就根据该犯罪侵犯的主要客体将其归入不同的类罪。
3.简述罪状的概念和分类。
答:(1)罪状的概念
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犯罪具体状况的描述,它规定了适用该刑法分则条文的法定刑必须具备的条件,行为只有符合规定的条件时,才能适用相应的法定刑。
(2)罪状的分类
①基本罪状
基本罪状,是对具体犯罪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在刑法理论上,通常根据条文对基本罪状的描述方式的不同,可以把基本罪状分为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四种。
根据条文对基本罪状描述方式的多少,还可以将基本罪状分为单一罪状和混合罪状。
a.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
第一,简单罪状。
简单罪状是指只简单地规定罪名或者简单描述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罪状;
第二,叙明罪状。
叙明罪状是指对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予以详细描述的罪状;
第三,引证罪状。
引证罪状是指引用刑法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本罪的构成特征的罪状;
第四,空白罪状。
空白罪状,也称参见罪状,是指虽不直接具体地描述某一犯罪的基本特征,但指明了要确定该罪的基本特征应参照的其他法律、法规的罪状。
b.单一罪状和混合罪状
第一,单一罪状。
单一罪状是指仅采用简单、叙明、引证、空白罪状其中的一种方式对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进行描述的罪状。
分则条文中绝大多数罪状都属于单一罪状;
第二,混合罪状。
混合罪状是指同时采用简单、叙明、引证、空白罪状其中的两种方式对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加以描述的罪状。
混合罪状主要表现为同一基本罪状中既有空白罪状,又有叙明罪状。
②加重、减轻罪状
加重、减轻罪状是指对加重或减轻法定刑的适用条件进行描述的罪状。
从刑法分则条款可以看出,刑法分则规定的加重罪状的内容即加重法定刑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特殊身份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特殊对象如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严重后果;致人重伤、死亡;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恶劣;情节特别恶劣;犯罪数额巨大;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等等。
刑法分则规定的减轻罪状的内容都是“情节较轻”。
三、论述题
1.法定刑的概念与种类。
(武大2007年研)
答: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确定的适用刑罚的种类和刑罚幅度。
刑罚种类通常称为刑种,刑罚幅度通常称为刑度。
刑法总则规定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主刑和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四种附加刑。
根据立法实践,以法定刑的刑种和刑度是否确定为标准,可以将法定刑分为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和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1)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条文中对某种犯罪或某种犯罪的某种情形只规定单一、固定、无量刑幅度的刑种和刑度的法定刑。
比如《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由此,绑架他人并致被绑架人死亡或杀害被绑架人的,只能判处死刑,并没收财产。
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是对封建司法专横反思的结果,是绝对罪刑法定原则的体现。
它的特点是无任何自由裁量的余地,防止罪刑擅断,便于操作。
但对于同一种犯罪,不考虑其具体情况而对犯罪人一律科以完全相同的刑罚,有失公正,不利于收到良好的刑罚效果。
(2)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
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条文中对某种犯罪不规定具体的刑种和刑度,只规定对该种罪处以刑罚,具体如何处罚完全由法官掌握。
如条文对具体犯罪只规定“依法制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严惩”。
至于如何具体处罚,则完全由审判机关决定。
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在我国建国初期法制不完善的时候曾出现过,但由于其没有规定具体的刑种和刑度而由法官确定,这样法官的裁量权过大,难以保障公正、合理地适用刑罚,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所以当前我国刑法没有规定绝对不定期刑。
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国行政法律、经济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往往规定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比如《商标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这并不是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
因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际上是依照刑法来追究刑事责任,刑法对上述条款中的行为已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上述条款只是重申刑法的有关规定,而不是一种法定刑。
(3)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条文对某种犯罪规定了相对具体的刑种和刑度。
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在立法上有确定的刑种和刑度,在司法上又有具体裁量的余地.克服了前两种法定刑的弊端,有利于法制的协调统一,贯彻区别对待的政策,实践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实现刑罚的目的,因此这种法定刑被世界各国刑法普遍采用。
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中的法定刑绝大多数为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2.试述我国刑法确立罪名的原则。
答:我国刑法确立罪名的原则包括:
(1)法定原则。
该原则又称合法性原则,是指确定罪名时必须严格根据刑法分则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