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市场PPT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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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是创设权利,而不是证明已 经存在的权利。票据一经作成,票据上的权利便随之而 确立。如一张空白支票,出票人在金额一栏填写多少金 额,该支票便具有多少金额的金钱债权。
7、票据是债权证券。票据所创设的权利是金钱债权, 票据持有人,可以对票据记载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向票据 的特定债务人行使请求付款权,因此票据是一种金钱债 权证券。
第五章 票据市场
目的要求:
本章主要阐述票据市场的形成与发展、票 据市场的种类与功能,以及商业票据市场、 银行承兑票据市场、大额可转让存单市场 等票据子市场的构成及具体运作。通过学 习,要求对票据市场的基本结构、各种票 据的发行和流通规则,对票据市场的监管 等内容有基本的了解和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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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在到期前,可以通过背书方 式转让而流通。票据的流通性是票据的基本特征。票据 若不能流通,就不能成其为票据。
5、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必须以票据上 的文字记载为准。有关票据债权人或票据债务人,均应 当对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负责,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 变更票据上文字记载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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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发 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行为,包括 出票、背书、涂改、禁止背书、付款、保证、承兑、参 加承兑、划线、保付等。狭义的票据行为是票据当事人 以负担票据债务为目的的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 参加承兑、保证、保付等几种。
本票、支票。本章所指票据仅指狭义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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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的特征
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票据与一定的财产权利或价 值结合在一起,并以一定货币金额表示其价值。票据的 权利与票据不可分开。票据的权利随票据的制作而发生, 随票据的出让而转移,占有票据,即占有票据的价值。 不占有票据,就不能主张票据权利
(五)根据对权利人(收款人或持票人)的记载方式,票 据可划分为记名式、无记名式和指示式 记名式票据是指在票据上记载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这 种票据只能由该特定人行使权利并只能依背书转让。无 记名式票据是指票据上不记载权利人姓名或名称,或记 作“持票人”或“来人”,持票人转让时,不用背书, 仅凭交付本票即可。指示式票据是指在票据上记载“特 定人或其指定人”为权利人的票据,这种票据的转让应 以背书方式进行。
(1)出票
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款式作成票据并交付于受款人的行 为。它包括“作成”和“交付”两种行为。所谓“作成” 就是出票人按照法定款式制作票据,在票据上记载法定 内容并签名。由于现在各种票据都由一定机关印制,因 而所谓“作成”只是填写有关内容和签名而已。所谓 “交付”是指根据出票人本人的意愿将其交给受款人的 行为,不是出于出票人本人意愿的行为,如偷窃票据不 能称作“交付”,因而也不能称作出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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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票据概论
一、票据的概念与特征 (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活动中的一切票证。包括 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债券、本票、
提货单、车船票、借据等。
狭义的票据,是指发票人依法签发,由自己无条 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 券。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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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根据出票人是否同时为付款人,票据可划分为委托 证券和自付证券 本票中出票人同时又是付款人,为自付证券,此时票据 关系中只有两方——出票人与收款人,所以又叫双方证 券。汇票和支票均是由出票人委托付款人无条件付款, 为委托证券,票据关系人有三方——出票人、收款人、 付款人,因此也叫三方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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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票据付款人的不同,可分为商业票据和银行 票据 商业票据产生之初是工商企业之间由于商品劳务之交易 而签发的一种借债凭证,包括商业汇票(又分为商业承 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本票(又称期票),而 在金融市场不断发展的今天,原来同商品劳务交易紧密 相连的商业票据已逐渐演变成一些信誉良好的大公司在 金融市场上筹集短期资金的金融工具。银行票据则是由 银行承担付款义务的票据,包括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 支票。 (三)根据票据作用不同,票据可分为支付证券和信用 证券 支票为见票即付的票据,并由金融机构担当付款人,具 有现金的作用,因此属支付证券。汇票和本票可以约定 在将来一个确定日期付款,这就等于给予出票人一笔信 用,因此属信用证券。
2、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的格式是由法律规定的,必 须根据法律规定的必要形式制作,票据才能有效。如我 国《票据法》规定了汇票、本票、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 为记载规定事项的,票据无效。
3、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票据的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 时,无需说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只要占有票据就可以 行使票据权利。至于取得票据的原因,持票人无说明的 义务,债务人也无审查的权利,即使取得票据的原因关 系无效,对票据关系也不发生影响。票据的无因性,有 利于保障持票人的权利和票据的顺利流通。
8、票据是一种返还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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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的种类
(一)按各国票据立法体例分类 1、汇票和本票,不包括支票 欧洲国家法律中的票据大都如此。如德国,其《票据法》中就只 规定了汇票和本票,另外单独制定了《支票法》来规定支票。在 《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中,没有“票据”这一概念,而分别 制定一个《统一汇票本票法》和一个《支票法》。 2、汇票和本票,支票作为汇票的一种形式 如在英国将汇票、本票、支票合称为票据,并规定于票据法中。 但其虽将支票作为票据,但它仅作为汇票的一种形式出现,本身 不具有独立的地位。 3、汇票、本票和支票 我国票据法采取的是三票合一的形式。这是因为汇票、本票和支 票均属于信用支付证券,具有无因性、金额性、文义性、要式性 等特征,均是一种完全有价证券,汇兑、委托收款和托收承付等 虽然也属于结算工具,但由于不是票据,所以在票据法中不予规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