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周佑勇教授行政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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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周佑勇教授行政法讲义

行政法讲义

1.1公共行政的定义

界定的目的

确定行政法研究的对象与范围

两个层面的分析:

(1)实质意义

从国家职能的角度来说明行政的意义。

(2)形式意义

从行使职能机关的角度来说明行政的意义。

1.1.1实质意义视角

(1)法国宪法学家L.狄骥根据国家活动的法律性质,把国家职能区分为立法职能和行政职能,即制定普遍性规则的活动和将之适用于具体事件的活动。

(2)受三权分立学说的影响,有的学者(日本法学家美浓部达吉)认为行政是除立法和司法以外的一切国家活动。

(3)有的学者把国家职能分为立法、行政、司法和统治四种。

(4)我国孙中山先生提倡的五权学说,即立法、行政、司法、考试和监察。

对国家职能对不同划分意味着行政的范围有所不同。

[探讨1]三权分立

1.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理论

2.我国的三权分工

[探讨2]立法、行政和司法职能的混合

国家职能的基本划分只是从理论上进行的一种抽象区分,但在实践之中,三项基本职能又存在混合的情况。

1.立法机关

立法机关的行政职能

立法机关的司法职能

2.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的司法职能

行政机关的立法职能

3.司法机关

司法机关的立法职能

司法机关的行政职能

1.1.2形式意义视角

根据行使国家职能的机关的性质来区分,行政即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活动,即有关行政立法和行政司法等原属于立法和司法职能的内容,成为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界定:公共行政是行政主体集合、维护和分配公共利益的一种国家职能。

(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的结合)

示例:政府修建高速公路

公共行政与私人行政的区别图示

1.2行政法的定义

政府管制与服务的价值或理由

社会需求——政府行为——法律控制

对行政法的不同定义

不同视角:

◆北京大学罗豪才: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中政大应松年: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力的授予、行使以及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和对其后果予以补救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杭州大学胡建淼:行政法是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

◆武汉大学叶必丰:行政法是以一定层次的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间的关系为基础和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从内容上看,行政法是有关国家行政管理、行政权力的授予、行使以及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和对其后果予以补救。

从调整对象上看,行政法是调整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的法;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

从形式上看,行政法是各种行政法规范的总称。

部门法的划分

部门法的存在以特定利益关系为基础

部门法划分的标准作为法的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而社会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利益关系,因为人与人之间进行社会交往时实质上是在进行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的交换。

部门法的划分是对全部法律规范的分解和组合

特定利益关系质与量的规定性

质是一事物区别于它事物的内部的规定性。从总体上看,利益可划分为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由此利益关系可分为三类,即公共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这间的关系;个人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量是指事物存在和发展的规模。比如一次盗窃,数额不大,仅作为违法行为处理但多次盗窃,累计金数达到刑法规定的数额,就应该予以刑罚处罚,这就反映量变到一定程度,突破了某一个度,即产生质变。同样,从量上讲,利益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1.3行政法的特征

本质特征

即行政法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的法。

形式特征

(1)行政法无统一、完整的法典;

(2)形式广泛、数量众多具富于变动性;

(3)实体法规范与程序法规范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中。

◆为何要对行政权进行控制和规范?

行政权与其他国家权力,其作用具有两重性。

行政权不同于其他国家权力,它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有着广泛、经常、直接的联系。

行政权相对于立法权、司法权有不断扩张的趋势。因此,有必要加以控制和规范。

◆如何对行政权进行控制和规范?

通过行政组织法,控制行政权的权源。

通过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方式。

通过行政救济法,制约行政权的滥用。

1.4行政法的效力

行政法的空间效力

即行政法在哪些地域范围及其上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问题,一般来说,领域包括领陆、领海、领空,以及延伸意义上的领域,比如驻外使馆。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明确规定了空间效力。

行政法的时间效力

即行政法,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1)行政法的生效时间,由行政法规范作了明文规定。

(2)行政法的失效时间,视不同情况而定。因撤销而失效,因废止而失效,因修改而失效,因期限届满而失效。

行政法对人的效力

即行政法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都具有法律效力。

专题2行政法律关系的认定

2.1行政法律关系的界定

即特定利益关系经行政法规范调整后而形成的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

1.特定利益关系即一定层次的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

2.但是特定利益关系只是一种事实关系,它们必须经过行政法规范的调整才转变为,上升为行政法律关系。

3.行政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表现为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2行政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的复合

1.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复合:

复合类型:

(1)因果联接上的复合(因果或先后)

①因行政法律关系而形成民事法律关系的情况。

②因民事法律关系而形成行政法律关系的情况

复合类型:

(2)主体身份上的复合

即行政主体,同时以行政主体和民事主体的双重身份出现,从而产生行政,民事法律关系的复合。

2.行政法律关系与刑事法律关系的复合:

复合类型:

(1)因果联接上的复合

①因行政法律关系而形成刑事法律关系的情况。

②因刑事法律关系而形成行政法律关系的情况

复合类型:

(2)主体身份上的复合

2.3特别权力关系

特别权力关系是德国早期行政法学之一项制度,旨在排除法治。作为国家权力对象的公民,可进一步分为两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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