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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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
江泽民同志指出:“舆论导向正确是党和人民之福,舆论导向错误是党和人民之祸。
”因此,扮演舆论引导角色的媒体就显得至关重要,媒体用什么样的指导思想来传播信息、引导舆论就成为新闻工作者应该考虑的问题。
媒体应该做到代表舆论、反映舆论、组织舆论,但又不肆意放大舆论、制造舆论。
要做到这些,我们必须找到一个思想上的最高准绳,——马克思主义新闻观。
只有在新闻实践中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才能真正做到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情操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
在当代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具有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是党性和人民性的有机统一,符合当代中国国情。
新闻媒体是党和人民的喉舌,由于在中国这个特殊的历史环境下,中国共产党代表的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与中国人民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
因此,马克思主义的新闻观在中国的具体运用是符合客观规律的,并不是执政党强加的,而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
运用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指导我们的新闻工作是符合人民群众利益的,是新时期历史条件下的必然选择。
马克思认为真正的报刊既是人民的报刊,也是自由的报刊。
他说:“自由报刊的本质,是自由所具有的刚毅的、理性的、道德的本质。
”[1]列宁也说到:“所谓自由的报刊,它不仅是摆脱了警察的压迫,而且摆脱了资本,摆脱了名位主义,甚至摆脱了资产阶级无政府主义的个人主义。
[2]在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的报刊可以这样理解,报刊应该是反映群众生活、反映群众呼声,充分满足人民对媒体的接近使用权。
它赋予了公民表达的权利和机会,实现了话语权的转移。
因此,受众不再是一个事件的间接目击者,而成为一种开放结构的参与者,一种话语体系的评说者,使观众能更好地以自己的体验来判断是非。
正如马克思和恩格斯评论法国报纸时说:“报纸是作为社会纸币流通的。
”[3]这是马克思“舆论纸币”的观点,对今天的现实意义就在于报纸应该贴近群众,反映社会的舆论,就像纸币必须代表金或银才能在商品交换中流通一样。
如果媒体的议程设置没有代表人民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没有以受众本位的理念来反映百姓的生活,那么它就丧失了“舆论纸币”的功能。
例如目前学界讨论很多的都市报现象,民生新闻、公共新闻、啦呱新闻、平民选秀节目等都是媒体人民性的体现。
正如1948年毛泽东《对晋绥日报编辑人员的谈
话》说的那样,“我们的报纸也要靠大家来办,靠全体人民群众来办,靠全党来办,而不是靠少数人关起门来办。
”[4]
在中国当前的国情下,媒体还应坚持党性原则。
恩格斯为纪念马克思逝世一周年,于1884年2月中至3月初,写下《马克思和〈新莱茵报〉》的文章。
文章回顾了《新莱茵报》在马克思领导下的斗争历程和革命传统,强调指出,无产阶级政党机关报必须坚决贯彻党的政治纲领,在民主革命中坚持“自己的特殊的无产阶级性质”。
[5]这可看作是坚持党性原则的雏形。
毛泽东关于报刊党性的原则可归纳为两条:一是总体的党的意识,努力宣传党的路线方针,二是宣传工作要符合当时党的政策和策略。
[6]我认为坚持党性原则还应做到,新闻报道应以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为主;在揭露、批评的同时不给国家、政府添乱;以正面宣传为主,同时做到负面消息正面引导;以歌颂社会主义取得的巨大成就为主,鼓舞人民的斗志,使社会和谐地发展。
例如央视最近正在热播的“我的长征”大型电视活动,“红色记忆”系列报道等节目都是党性原则的具体体现。
目前有一种错误的观点认为坚持党性原则,新闻媒体就沦为了党的宣传工具,和报界婆罗门一样,把人们的性格弄得千篇一律。
我认为,受众是可以对新闻文本进行重构、加工和再认识的,西方批判学派的代表人物霍尔也指出,受众对文本的解读方式有“支配式解读”、“协商式解读”和“对抗式解读。
毛泽东也经常告诫全党:我们要使人民认识到中国真实情况和动向。
[7]他认为如果只给人们讲有利条件的一面,会起到“倒宣传”的效果。
在典型报道的论述中毛泽东也说道:“好事例及各地的不好事例,凡典型性的,都应该公开报道。
”[8]因此,片面理解党性原则是不可取的,媒体坚持党性原则实质上也就坚持了人民性。
刘少奇用“桥梁”做比喻,说明党领导媒介不仅承担宣传党政策的任务,而且也是党向群众说话的通道。
[9]党的喉舌和群众喉舌之所以能很好地合二为一,就在于党代表了人民的根本利益。
正如毛泽东所写道的:“要使广大群众认识我们是代表他们利益的,是和他们呼吸相通的。
”[10]中国新闻节目的旗舰——《焦点访谈》可谓是党性与人民性结合得非常完美的典范, 1998年10月7日,朱镕基与《焦点访谈》的编辑、记者座谈,就赠言:“舆论监督,群众喉舌,政府镜鉴,改革尖兵。
”真正达到了监督不添乱,解决不包办,到位不越位的目标。
二、在中国转型时期,舆论监督的尺度需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进行把关。
舆论监督是法律赋予新闻媒体的权利,是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重要途径,体现着社会民主法制化的进程。
中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这个时期利益相关性凸显,群体性矛盾增多。
新闻媒体要做到既当好“舆论的陪审团”,又不给政府添乱,必然需要马克思主义
新闻观这把标尺来进行丈量。
尽管舆论监督是体制内的监督,但如果把握不好,很可能出现“日拉丹式宣传”和“路德式揭露”的效果,追求一时的轰动效应和耸人听闻,引起负效应。
不仅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会增加问题的复杂性。
马克思在《莱茵报》工作时期把报刊的舆论监督职责比喻为眼睛,他说:“自由报刊是人民精神洞察一切的慧眼。
”[11]在《新莱茵报》工作时,他指出:“报刊按其使命来说,是公众的捍卫者,是针对当权者孜孜不倦的揭露者,是无处不在的眼睛。
”报刊的监督职责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再现社会状况,尤其是令人不满意的部分。
二是评论权力组织和社会活动家的言行。
[12]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对舆论监督提出了相关要求和原则,对我们当代的新闻实践活动具有指导意义。
比如马克思在1843年作为《莱茵报》的主编时就论述过:“我不打算在我所提供的一切详细的材料中指出官员的姓名和乡镇的名称,只有当我引证已经印行并在书店出售的文献或者提及姓名而丝毫无损于人时,才是例外。
报刊必须对情况进行揭露,但我认为他不应该对个人采取告密行动,除非一种社会弊端只有通过这种方式才能消除,或者除非公开性已经在整个政治生活中普遍实现,因而德文中的告密一词已经不复存在了。
”[13]在我看来,马克思这段话应该理解为,舆论监督应该是尽量发现制度中的漏洞,体制中弊端,法律中的瑕疵,通过个案反映普遍性的问题,板子不应该打在某个人身上,而是对整个制度层面进行反思,最终达到完善社会制度,促进改革,推动社会进步的目的。
即使是对个人进行批评也应抱着与人为善的态度,不是把“病人”治死,而是把他救活。
最近网上很多评论都认为《南方周末》的监督力度下降了,矛头不如以前尖锐了。
我不同意这种看法,《南方周末》目前的办报方针是一个进步,是很好地贯彻执行了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的结果。
因为它的监督更加理性,更具建设性,往往是通过个案关注社会转型期的问题,引导受众对当前改革问题进行思考,可以看作是普适性的监督,促进一种体制的健全,一种制度的规范,一部法律的完善等。
舆论监督并不是要打倒谁,而是要通过对不良现象的揭露,达到治病救人的目的。
记得在《新闻调查》十周年的晚会上敬一丹老师说过这样一段话:“我得到过这样的批评,说敬一丹说话,经常说到嘴边的时候她会留有一点儿余地,也有人说这个人太没有锋芒了,但是职业经常提醒我,我总是提醒我自己,我一定要为明天负责,这就提醒我要留有余地,他做了再坏的事,他也可能是有原因的,我们再有洞察力也是有局限的,我觉得如果能经常这样提醒,就能达到《新闻调查》所一向坚持的平衡原则。
”
三、《新闻法》没有出台之前,只有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才能统领新闻事业的全局。
马克思就出版法指出:“新闻出版法就是对新闻出版自由在法律上的认可。
它是自由的肯定存在。
它认为自由是新闻出版的正常状态,新闻出版是自由的存在;因此,新闻出版法只是同那些作为例外情况的新闻出版界的违法行为发生冲突。
”[14]自由是人的本质,是人所固有的东西,不过有时表现为少数人享有的特权,有时表现为大多数人的普遍权利;自由出版物应当体现普遍自由的精神,不应当只尊重个别人的特权。
[15]出版法根本不能成为压制出版自由的手段,不能成为以惩罚相恫吓的一种预防罪行重犯的简单手段。
恰恰相反,应当认为没有关于出版的立法就是从法律自由领域中取消出版自由,因为法律上所承认的自由在一个国家中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
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恰恰相反,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
[16]由此可见,新闻的出版自由也是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之内。
中国至今仍然没有专门的新闻法,一些关于新闻传播的相关规定散见于宪法、刑法、民法等基本法律中;或者是在一些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以及部分司法解释中有相关的条款。
因此,在新闻报道中应该怎样把握好度,怎样做好党和人民的耳目喉舌就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就给我们提供了这样一个思想准绳,从各个方面指导着新闻工作者如何带着镣铐跳舞。
比如就报道侵权的问题,隐私权一直是记者和报道对象之间博弈的一个话题。
《民法通则》没有直接规定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但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1993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再次强调指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但到底怎样才算侵犯了他人的隐私,隐私权包括哪些仍然是法学界争论的问题。
马克思和恩格斯尽管没有提出隐私权的概念,但却完整地表述了现代报刊与隐私权的关系。
首先,报刊不能揭露与社会生活无关的社会私事,例如揭露他人姓名、住址和活动等等。
其次,如果个人的活动对社会造成祸害,或处于公开的政治、社会活动之中,那么他的个人活动就不属于不应揭发的个人私事,而成为报刊的报道对象。
[17]比如隐性采访,对明星“集体偷窥”式的炒作,新闻当事人的肖像使用等问题都很容易惹来新闻官司。
根据马、恩的观点就可以很好地规范新闻从业者的报道行为,规避风险。
目前,对提供信源的当事人没有明确的法规对他们进行保护,但马克思具有预见性地提出了报刊的隐匿权,并为维护这一权利付出了很高的代价。
1842年10月20日马克思在《莱茵报》上公布了普鲁士当局秘密制定的“离婚法草案”,使得普鲁士政府陷于被动。
普鲁士国王威廉四世以查封报纸相威胁,逼迫《莱茵报》编辑部把泄露法案的人交出来,马克思拒绝了这样做。
这件事情成为第2年《莱茵报》被查封的原因之一。
马克思也因此而辞职。
马克思对消息提供者的保护为我们今天的新闻工作树立了一个很好的榜样。
特别是对于一些揭露性的报道,在信源真实的条件下应该为消息提供者保密。
例如2004年4月8 日《南方周末》头版《新疆博物馆内幕调查一个“基建馆长”的落马》的报道中,有两处使用了“知情者称”,报道中还多处引用了诸如“权威考古学家”,“一位供职于某报的资深记者”,“一位文物工作者”,“一位专家”等消息来源。
[18]这样的处理方式尽管存在一定的争议,但在不影响消息可信度的前提下,是非常符合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的,既揭露了问题,又保障了“线人”的利益。
四、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是动态发展的理论思想,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时代特征。
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是一个开放性、动态性、发展的思想体系,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实践的深入,马克思主义新闻观也在不断地丰富、更新和发展。
从马克思、恩格斯对新闻的论述到列宁、斯大林、毛泽东、刘少奇、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的新闻思想都是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的有机组成部分。
很多观点都是一脉相承的,是对前人新闻思想的深化和延展。
例如言论出版自由是马克思、恩格斯一生的追求,是他们在反对书报检查制度,争取言论出版自由的长期斗争中形成的。
马克思抨击那个在他青少年时代就深恶痛绝的充斥封建高压的书报检查制度为“精神上的大斋期。
”进而指出:“没有出版自由,其他一切自由都是泡影。
”[19]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中也谈到,人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思想、信仰和身体这几项自由,是最重要的自由。
”[20]1957年毛泽东在与新闻出版界代表的谈话中说:在消灭阶级之前,不管通讯社或报纸的新闻,都是有阶级性的。
资产阶级所说的“新闻自由”是骗人的,纯客观的新闻自由是没有的。
”[21]他还认为在人民内部,有批评的自由,发表不同意见的自由。
江泽民对毛泽东的阐述也做了进一步说明,他指出:“西方国家标榜的‘新闻自由’,实质就是资产阶级的新闻自由,是为维护资产阶级利益和资本主义制度服务的。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新闻不再是私有者的事业,而是党的事业,人民的事业。
”根据宪法规定,“广大人民群众享有依法运用新闻工具充分发表意见、
表达自己意志的权利和自由,享有对国家和社会事务实行舆论监督的权利和自由。
”这一论述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完全一致。
[22]
新中国四代领导人的新闻思想虽然各有侧重,但都是围绕那个时期党的中心工作开展的。
前后具有关联性和顺承关系。
毛泽东的新闻思想主要解决的是党如何运用新闻媒介和舆论手段,开展政治斗争、武装夺取政权、建立革命根据地、创建人民民主专政国家以及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问题。
邓小平作为中国共产党第二代领导集体的核心人物,他的新闻思想主要解决的是在改革开放新时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党的新闻工作如何更好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以及党的新闻事业如何快速和健康发展等问题。
江泽民关于新闻工作的论述主要是关于如何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如何保证新闻媒介更好地为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服务,如何使新闻业本身借助改革开放的宏观形势加强自身改革与发展等问题。
胡锦涛主席关于新闻工作的论述,主要是关于党和政府如何运用新闻媒介和舆论手段改善执政环境,提升执政能力,增强执政效果,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各项事业全面发展,以及新闻传媒作为信息产业如何加速自身发展等问题。
[23]
一些新闻工作者没有读过马克思主义原典或者对原典断章取义,曲解了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的内涵。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并不是保守的,而是进步的、充满生命力和具有前瞻性的。
因而,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具有必要性和重要性。
注释:
[1] 《马克思恩格思全集》,二版1卷,171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2] 《马克思恩格思全集》,一版12卷,95页,人民出版社。
[3] 《马克思恩格思全集》,一版7卷,523页,人民出版社。
[4] 《毛泽东新闻工作文选》,150页,新华出版社,1983年版。
[5] 赵中颉:《领袖新闻论著导读》,141页,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一版。
[6] 陈力丹:《马克思主义新闻学词典》,50页,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2年第一版。
[7] 《毛泽东选集》,1卷1029页,人民出版社,1967年版。
[8] 《毛泽东新闻工作文选》,176页,新华出版社,1983年版。
[9] 陈力丹:《马克思主义新闻学词典》,53页,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2年第一版。
[10] 《毛泽东选集》,1卷124页,人民出版社,1967年版。
[11] 《马克思恩格思全集》,二版1卷,179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12] 陈力丹:《马克思主义新闻学词典》,17页,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2年第一版。
[13] 《马克思恩格思全集》,二版1卷,359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14] 《马克思恩格思全集》,二版1卷,176页、175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15] 赵中颉:《领袖新闻论著导读》,38页,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一版。
[16] 赵中颉:《领袖新闻论著导读》,40页,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一版。
[17] 陈力丹:《马克思主义新闻学词典》,27页,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2年第一版。
[18] 陈勇:《媒体滥用匿名消息来源现象剖析》,传播学论坛,2004-05-21。
[1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第45页,第80页。
[20] 《毛泽东选集》,1卷,971页,人民出版社,1967年版。
[21] 《毛泽东新闻工作文选》,191页,新华出版社,1983年版。
[22] 张世刚:《与时俱进的马克思主义新闻学》,《新闻战线》, 2002-05-27
[23]郑保卫:《中国共产党新闻思想形成和发展的背景与条件》,《当代传播》,2005年第3期。
参考文献:
[1] 赵中颉.《领袖新闻论著导读》[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
[2] 陈力丹.《马克思主义新闻学词典》[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