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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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市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和外派监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市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和外派监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市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和外派监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0.26•【字号】长政办发〔2016〕63号•【施行日期】2016.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市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和外派监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6〕6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长沙市市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和外派监事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0月26日长沙市市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和外派监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资国企改革发展要求,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和外派监事的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文件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市管国有企业分类名单的功能类、公共服务类、竞争类国有独资公司中的外部董事和外派监事的管理。

第三条外部董事和外派监事的管理应当坚持统一授权管理、规范履职行为、加强考核督促、突出专业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外部董事和外派监事是指市国资委或专门授权机构依法聘用、派出的所任职企业以外的人员担任的董事、监事。

分为专职和兼职两种形式,专职是指按本办法规定专门从事外部董事和外派监事工作的人员,兼职是指经批准的公务员、非行政领导职务的高等院校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和外派监事。

第五条外部董事和外派监事向派出机构负责,接受市国资委的管理和专门授权机构的日常管理服务。

第六条外部董事和外派监事与任职公司之间不得存在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七条外部董事和外派监事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企业和职工利益,并承担相关义务;(三)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丰富的专业工作经历,熟悉任职公司行业知识、经营管理及主营业务,是战略规划、法律、经济、金融、财务会计、经营管理、人力资源等方面的专门人才;(四)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五)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务;(六)《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任公司董事或监事的条件。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监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监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董事会建设指导意见(试行)》、《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湘国资[2007]154号【发布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7.08.30【实施日期】2007.08.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董事会建设指导意见(试行)》、《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资〔2007〕154号)各监管企业:现将《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董事会建设指导意见(试行)》、《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七年八月三十日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董事会建设指导意见(试行)为进一步加强省属监管企业(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建设,依法规范行使出资人权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就省属监管企业董事会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董事会的组成(一)根据企业资产规模、行业特点和管理跨度,董事会原则上由7-9名董事组成。

(二)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委派;国有控股公司、国资委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公司董事会成员,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提名;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选举产生。

(三)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视需要设副董事长1人。

董事长、副董事长人选按照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提名。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在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可由副董事长或指定其他董事代行董事长职权。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01•【字号】湘政办发[2004]19号•【施行日期】200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4]1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四月一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4]2号)精神,设立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为省政府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

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根据省委决定,省国资委成立党委,履行省委规定的职责。

省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及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

一、划入的职责(一)原中共湖南省委企业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二)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责。

1、研究拟订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措施和企业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研究拟订发展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指导国有企业的管理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2、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兼并破产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扭亏增盈工作。

3、研究拟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组织管理所监管企业内部的法律顾问工作。

(三)省财政厅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职责。

长沙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外派监事会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外派监事会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外派监事会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2.09•【字号】长国资〔2013〕247号•【施行日期】2013.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外派监事会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国资〔2013〕247号市属国家出资企业:经2013年11月25日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长沙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外派监事会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О一三年十二月九日长沙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外派监事会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制度,规范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工作,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运营和保值增值状况的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长沙市人民政府授权,由长沙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监管职责的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称市属国有企业)的监事会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代表市人民政府向部分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派出监事会(以下称监事会),并进行管理。

第四条监事会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出资人合法权益至上的原则。

坚持国有出资人立场,依法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

(二)有效监督原则。

依法监督检查,讲究方式方法,保护经营者创新精神,促进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三)全过程监督原则。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企业负责人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检查。

(四)不干预经营原则。

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

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投资行为,维护出资人权益,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释义。

(一)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包括企业在境内外的下列投资活动:1、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及重大技术开发投入;2、股权投资,包括为实现战略目的或套利目的设立全资或合资企业,控股或参股企业,对出资企业增资等;3、金融投资,包括银行、证券(股票、债券等)、基金、期货、信托、保险、委托理财等;4、其它投资事项。

(二)本办法所称主业,是经省国资委确认并在公司章程或有关文件中予以明确的主营业务。

(三)本办法所称投资额,是指企业完成一个项目所需要的全部资源投入总额(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对外融资和担保等投入)。

项目前期的调查研究、中介服务等费用应计入投资额。

(四)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所有经企业董事会决策的项目,已进入国家和省重大项目库、省重点建设工程的项目,省新型工业化、战略性新兴产业、信息化、军民融合、科技创新等省重点项目库的项目。

(五)本办法所称子企业是指企业控股、参股或控制的企业。

重要子企业,是指经营范围为公司主业或省国资委认定需要重点培育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或者公司资产总量、净资产额、主营业务收入或职工任一指标在企业对应总量中的占比达到30%以上的全资或控股子企业,以及本企业拥有实际控制力的上市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国资委监管企业。

省国资委参股企业依法依章程由所派出的国有产权代表参照实施。

其他省属企业和市州国资监管企业可参照实施。

子企业的投资由企业负责监管。

企业应依法按公司章程和本办法对子企业的投资进行管理。

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所制定的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不得违背本办法,不得出现与本办法内容相冲突的条款。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公司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公司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公司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1.15•【字号】湘国资[2008]13号•【施行日期】2008.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公司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资〔2008〕13号)各监管企业: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公司章程的管理工作,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经研究,制定《湖南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公司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八年一月十五日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公司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公司章程的管理工作,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分别简称《公司法》、《监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国资委代表省人民政府出资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审核、审查和备案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公司章程的制定是指省国资委授权国有独资公司(即由省国资委单独出资,下同)董事会制定公司章程以及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即由省国资委控股、参股,下同)股东会制定公司章程的行为。

公司章程的修改是指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出现《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或第八十二条(股份有限公司)所涉事项发生变化的情况,以及按省国资委相关规定的要求,应当对公司章程内容进行修改的行为。

公司章程的审核是指省国资委对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的章程进行核准的行为。

公司章程的审查是指省国资委根据法律、法规或股权控制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对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制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前进行审查的行为。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9.07•【字号】湘国资[2004]83号•【施行日期】2004.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资[2004]83号)各监管企业: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建立健全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等11个文件的通知》精神,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订了《湖南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国资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四年九月七日湖南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建立健全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等11文件的通知》精神,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一、考核原则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的不同特点等,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省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的意见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省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的意见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省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12.31•【字号】湘办发〔2014〕37号•【施行日期】2014.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省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的意见湘办发〔2014〕37号(2014年12月31日)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湘发〔2014〕7号)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省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改革,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竞争力和影响力,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省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1.基本原则。

坚持党管干部、依法办事,加强和改进党委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坚持出资人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企业依法行使用人权;坚持市场化导向,简政放权,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积极推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专业化、去行政化,重点对骨干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实施有效监管;坚持因企制宜、分类管理,根据企业功能定位,科学界定企业类型,实行有区别的领导人员管理模式。

2.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称省属国有企业是指由省人民政府出资的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省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内设的监事会主席,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党委委员兼任的工会主席。

二、全面实行省属国有企业分类分层管理3.明确功能定位实行分类管理。

综合企业市场属性、产业特征和未来发展方向,将省属国有企业分为公益类、功能类、竞争类企业。

对既承担政府战略任务或重大专项任务,又有竞争性业务的企业,依其主业和发展方向进行分类;对跨类整合的企业,按整合后新公司的主业重新分类;对功能定位发生重大变化的企业,经审核批准后可改变其所属类别。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进一步加强外派监事会工作的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进一步加强外派监事会工作的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进一步加强外派监事会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6.23•【字号】湘国资[2004]27号•【施行日期】2004.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股份制改革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进一步加强外派监事会工作的意见(湘国资[2004]27号)各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大决策,认真执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378号令)、《湖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省政府第147号令),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建立健全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等11个文件的通知》(湘政办发〔2004〕25号),不断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切实履行出资人的监督职责,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力度。

现就进一步加强外派监事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和完善监事会制度,切实履行出资人监督职责1、监事会制度是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有效形式。

我省外派监事会制度实施两年多来,在探索国有资产的监管方式、摸清企业家底、促进企业加强管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经营者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外派监事会的实践,为新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建立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以后,要结合新形势、新情况,认真总结经验,坚持和完善监事会制度,加强和改进监事会工作。

2、监事会依法履行出资人的监督职责。

国有企业监事会由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派出,代表国有资产出资人对企业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监事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监事会工作是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基础性工作,监事会的监督是出资人监督的基本形式。

在当前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监管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确保出资人依法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管,要积极转变观念,创新工作思路,努力改进工作方法。

国有企业监事会兼职监事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监事会兼职监事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监事会兼职监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兼职监事的管理,更好地发挥兼职监事在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兼职监事是指监事会中由企业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第二章兼职监事的条件第四条兼职监事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一致;2.了解并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具有与担任兼职监事相适应的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有较强的综合判断和沟通协调能力;3.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恪尽职守,严守工作秘密;4.能代表企业广大职工意愿,公道正派,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5.廉洁自律,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无违法违纪记录。

(二)资格条件。

1.企业本部(不含子企业)职工,且在企业本部(新成立的企业集团须在核心企业)工作3年以上;2.具有大学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3.身体健康,年龄在35岁以上。

第五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兼职监事:(一)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总裁(总经理)助理,办公室主任(副主任),财务、资产经营、投资管理等部门的工作人员;(三)《公司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兼职监事的任免第六条兼职监事按以下程序产生:(一)企业研究提出推荐人选;(二)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国监办)对推荐人选进行初审;(三)初审合格人选,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四)国监办审核批复选举结果。

第七条兼职监事每届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后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国资委不再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兼职监事职务自然免除。

第九条出现以下情况,按程序选举产生新的兼职监事:(一)任期届满;(二)由于工作变动,不宜再担任兼职监事;(三)其他情形。

国有企业委派董事、监事及其管理人员暂行规定模版

国有企业委派董事、监事及其管理人员暂行规定模版

委派董事、监事及其管理人员暂行规定(**年8月16日印发)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派出董事、监事及其管理人员的管理,规范其工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委派董事、监事及其管理人员是指**集团作为出资人按照出资协议和公司章程推荐到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任职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管理人员。

第三条凡新设立公司需由**集团出任的董事、监事及其管理人员,由**集团人力资源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人选意见,经**集团党委研究同意后,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程序办理。

董事、监事及其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或任期内需要更换,亦按此程序办理。

第四条董事、监事及其管理人员分为专职、兼职,由**集团派到各公司专门从事董事、监事及其他管理工作的为专职董事、专职监事、专职管理人员,由**集团总部有关工作人员兼任的董事、监事及其管理人员为兼职董事、兼职监事、兼职管理人员。

第五条董事会与经理层要减少交叉任职,董事长和总经理(经理)原则上不得由一人兼任。

派出董事、监事及其管理人员未经**集团同意,不得兼任其他公司或经济组织的负责人。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本公司的监事。

第六条委派董事、监事及其管理人员分别代表**集团按照规定的权限行使对公司的管理权、监督权,其主要职责是(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二)依照**集团的指示行使表决权,忠实履行职务;(三)维护**集团合法权益和所在公司利益;(四)执行股东会和董事会、监事会决议;(五)派出董事及其管理人员接受监事会监督,派出监事接受监事会领导,依法对公司和董事会进行监督;(六)保守公司秘密;(七)对**集团负责并报告工作等。

第七条**集团派出董事、监事向**集团报告工作,报告形式分口头汇报、专题报告、定期报告。

口头汇报是指董事、监事根据工作情况,认为有必要向**集团报告的一般事项;专题报告是指董事、监事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时向**集团报告公司重要或紧急事项;定期报告是指每年定期向**集团全面报告董事、监事工作情况。

长沙市市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和外派监事管理暂行办法

长沙市市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和外派监事管理暂行办法

长沙市市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和外派监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资国企改革发展要求,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和外派监事的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文件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市管国有企业分类名单的功能类、公共服务类、竞争类国有独资公司中的外部董事和外派监事的管理。

第三条外部董事和外派监事的管理应当坚持统一授权管理、规范履职行为、加强考核督促、突出专业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外部董事和外派监事是指市国资委或专门授权机构依法聘用、派出的所任职企业以外的人员担任的董事、监事。

分为专职和兼职两种形式,专职是指按本办法规定专门从事外部董事和外派监事工作的人员,兼职是指经批准的公务员、非行政领导职务的高等院校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和外派监事。

第五条外部董事和外派监事向派出机构负责,接受市国资委的管理和专门授权机构的日常管理服务。

第六条外部董事和外派监事与任职公司之间不得存在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七条外部董事和外派监事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企业和职工利益,并承担相关义务;(三)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丰富的专业工作经历,熟悉任职公司行业知识、经营管理及主营业务,是战略规划、法律、经济、金融、财务会计、经营管理、人力资源等方面的专门人才;(四)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五)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务;(六)《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任公司董事或监事的条件。

第八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外部董事和外派监事:(一)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两年内曾在任职公司或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任高管职务的人员;(二)两年内曾与任职公司有直接商业交往的人员;(三)持有任职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股票的人员;(四)在与任职公司有竞争(包括潜在竞争)关系的企业或与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单位任高管职务的人员;(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限制担任外部董事和外派监事的其他人员。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正文:----------------------------------------------------------------------------------------------------------------------------------------------------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国务院确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南省委•【公布日期】2004.05.05•【字号】湘发[2004]8号•【施行日期】2004.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股份制改革正文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湘发[2004]8号)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建立健全我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和目标任务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和突破口,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现代企业制度,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做大做强一批对全省经济辐射带动力强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努力增强湖南企业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活力和综合实力,促进我省国民经济快速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2.主要原则:(1)坚持科学发展观,按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指导省属国有企业改革。

(2)坚持国有经济有进有退,把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同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省产业结构调整和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民资结合起来,使省国有资本更多转向关系国计民生的公益性、资源性产业和我省优势产业。

(3)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严格依法按规操作,规范国有企业产权转让行为,妥善处理各类债务,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4)坚持以人为本,依靠职工群众推进改革,改制方案涉及职工安置、社会保险等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要充分听取和尊重职工群众的意见,切实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5)坚持改革、发展、稳定相统一,努力做到在稳定中推进改革和发展,在改革和发展中促进稳定。

3.目标任务:用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任务。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事选派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企发[1995]59号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事选派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企发[1995]59号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事选派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事选派暂行规定》的通知(1995年6月1日国资企发〔1995〕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为了贯彻落实《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做好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事选派工作,我们制定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事选派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随时报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附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事选派暂行规定抄送:财政部,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西安、成都、广州、武汉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

附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事选派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做好《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监管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体系,保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事选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监管条例》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监督机构对国有企业派出的监事会工作规范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有企业监事会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监督机构根据需要派出的对企业财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的组织。

第三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事选派工作是指依据《监管条例》有关监事会的组成人员中应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代表的规定,本着认真、审慎、负责的原则,从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中选拔业务骨干,向有关监督机构或监事会推荐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事代表。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的监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能够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二、熟悉国家有关经济政策和国有资产管理各项法规制度;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四、有10年以上的从业经历,其中包括3年以上的国有资产管理或财务会计工作经验;五、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六、必须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正式工作人员或受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的财政监察专员。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5.30•【字号】湘国资法规[2011]152号•【施行日期】2011.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的通知(湘国资法规〔2011〕152号HNPR-2011-27003)各市州国资委:为规范和加强对市州、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保障全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了《全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全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市州、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保障全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指导监督,是指上级国资监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实施的依法规范、引导推进、沟通交流、督促检查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省国资委根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授权,依照本办法,对全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州国资监管机构对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建立工作联系制度。

第四条指导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原则,落实国有资产监管责任,保障国有资产监管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

湖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

湖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

湖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法规类别】国有企业【发文字号】省政府令第147号【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1.08.01【实施日期】2001.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7号)《湖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已经2001年7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1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储波2001年8月1日湖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健全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促进国有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除国务院派出监事会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以外的国有重点企业,由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派出监事会。

监事会对省政府负责,代表省政府对国有重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省政府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名单,由省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事会管理机构)提出建议,报省政府决定。

第三条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四条监事会管理机构负责对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协调监事会与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和有关地方的联系,承办省政府交办的事项。

第五条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二)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对存在的重大问题提出处理建议;(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四)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第六条监事会一般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1至2次,并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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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
(2001年7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128次常务会议通过)
(省政府第147号令)
第一条为了健全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促进国有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除国务院派出监事会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以外的国有重点企业,由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派出监事会。

监事会对省政府负责,代表省政府对国有重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省政府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名单,由省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事会管理机构)提出建议,报省政府决定。

第三条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四条监事会管理机构负责对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协调监事会与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和有关地方的联系,承办省政府交办的事项。

第五条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二)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对存在的重大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四)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第六条监事会一般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1至2次,并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第七条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和重大投资项目情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企业负责人作出说明;
(四)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监事会主席可以根据需要列席或者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企业董事会议和其他有关会议。

第八条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的工作,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九条监事会根据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需要,必要时,经监事会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审计。

监事会根据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可以建议省政府责成审计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审计。

第十条监事会每次对企业进行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作出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企业财务、经营管理和重大投资项目情况评价;
(二)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三)企业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
(四)省政府要求报告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检查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讨论,由监事会主席签署,经监事会管理机构审核后报省政府。

监事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报告中说明。

检查报告经省政府批复后,抄送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财政厅和其他与检查报告内容有密切关系的部门,并由监事会管理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落实检查报告的内容。

对监事会或者其他法定部门已有检查结论的事项,有关部门、单位不再进行重复检查。

第十二条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经营管理行为有可能危及国家资产安全,造成国家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监事会管理机构提出专项报告,也可以直接向省政府报告。

监事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同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的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十四条监事会由主席1人、监事若干人组成。

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

监事分为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

监事会主席为专职。

从有关部门和单位选任的监事,为专职;由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派出代表和企业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为兼职。

监事会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监事会主席由省政府任命。

监事会主席由副厅级以上的国家工作人员担任,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

专职监事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派出的兼职监事(以下简称派出兼职监事)由监事会管理机构任命。

专职监事由处、科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

企业职工兼任的监事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监事会管理机构批准。

企业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会中的企业职工代表。

第十六条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其中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和派出兼职监事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

第十七条监事会主席应当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熟悉经济工作。

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第十八条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税收、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三)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十九条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和派出兼职监事实行回避原则,不得在其曾经管辖的行业、曾经工作过的企业或者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的监事会中任职。

第二十条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所需费用由省财政拨付,由监事会管理机构统一列支。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成员不得接受企业的馈赠,不得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企业中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兼职监事不得接受企业的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企业报销费用。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成员必须对检查报告内容保密,不得向企业透露检查报告的内容,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成员在监督检查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三)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
(三)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四)向监事会成员提供馈赠、支付报酬、提供福利待遇或为其报销费用的;
(五)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向省属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大型事业单位派出监事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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