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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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解读
2006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新法”)。
新法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实施素质教育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立法的基本目标,做出了一系列重大的制度创新。
本文试就新法进行一些不成熟的解读。
新法明确指出义务教育是公益性事业。
新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义务教育是公益性事业,这是对义务教育性质的规定。
众所周知,公益性事业是指为大众公共利益服务的事业。
公益性事业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即不以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作为根本目标。
义务教育作为公益性事业由政府负责配置资源,经费主要靠财政核拨,这就从经费上保证了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杜绝名目繁多的义务教育学校乱收费行为,有利于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
与公益性事业的性质相吻合,新法规定不收学费、杂费。
修订前的义务教育法只规定了“不收学费”,给“杂费”留了个口子。
如今,每年全国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收入已达上百亿元之巨!新法规定不收杂费,每年就能为百姓省下上百亿元,这无疑大大减轻了家长的经济负担。
新法特别关注义务教育的平等和公平问题。
新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近年来,教育不平等和不公平成为社会热点和焦点问题。
首先,平等问题。
义务教育是为个人平等的受教育提供的一种保证,而我国目前的义务教育却存在着严重的不平等。
一是入学机会的不平等。
主要表现在城乡和两性之间,特别是农村女童,是义务教育阶段受教育机会最小的弱势群体,尽管有各种援助计划,但整体效果甚微。
二是学校资源配置的不平等。
在物质资源和师资方面,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差异极大,其中最让民众不能容忍的是同一区域重点和非重点学校之间的差异,为了进重点学校,为了让孩子受好的教育,人们在拼权、拼钱。
而那些既无权又无钱的民众的孩子只好上普通学校,这与传统的等级制教育有惊人的相似。
其次,公平问题。
造成义务教育不公平的重要原因是义务教育资源配置失衡,其中政府的投入是主要
因素。
政府对义务教育配置不当,造成地区间不均衡。
义务教育缺少公平,将直接导致社会弱势群体子女教育平等权的丧失;直接导致社会公正信念的失落;直接伤害下一代的心灵,淡化他们对社会的感情。
因此,均衡配置义务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公平发展,迫在眉睫!新法关注教育平等和公平问题,目的就是逐渐消除义务教育所存在的不平等、不公平现象。
新法特别重视义务教育的管理和问责。
新法第七条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九条规定: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新法对义务教育的管理机制或称管理体制作了明确的规定。
以前我国由基层政府具体组织实施义务教育,在实践中,这种管理体制经常被误解为义务教育的投入职责主要由基层政府特别是县级政府承担。
考虑到这种情况,新法在坚持国务院领导下,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的同时,强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的职责,从而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的实施都有各自的职责。
新法明确规定了义务教育的“问责制”。
在新法中增加引咎辞职的条款,对敦促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认真履行职责,确保义务教育法律法规在本地区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实施,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新法特别强调学校均衡发展。
新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针对近年来义务教育发展中出现的“择校热”等新问题,新法将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方向性要求确定下来。
教育制度公平合理的第一要素是均衡。
在均衡的教育制度下,每个人都应该尽可能发挥自己的最高天赋,受到合适的教育,而不应得不到合适的发展,甚至被埋没和浪费。
造成学校不均衡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班级分为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以及“一所学校两种制度”(目前一些公办学校以改制为名,把公办学校变为民办学校或者办“校中校”,向学生高收费)。
学校的不均衡发展,使弱者愈弱,强者愈强,固化了社会分层和城乡差距、东西部差距等。
因此,新法向“重点”和“校中校”亮起红灯,遏制这些影响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问题,从而确定了义务教育发展的正确方向。
·新法非常关注校园安全。
新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一直以来,校园安全都是学校、家庭、社会共同关注的焦点,校园安全直接关系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关系到孩子的身心健康,关系到家长对学校的信任。
孩子是祖国的未来,承栽着家庭的希望,中小学生的安全关兼到千家万户的幸福。
“高高兴兴上学去,平平安安回家来”,是每个人的愿望。
近年来,我国每年都有1.6万左右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死因包括溺水、交通事故、食物中毒、校园房屋倒塌或学生拥挤踩踏、自杀、暴力侵害等。
孩子们作为弱势群体,非常容易受到来自各方面的伤害,怎么才能给他们一个安全的环境,让他们远离伤害健康成长,是教育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工作的重中之重。
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最重要的是保护他们的生命安全,学生也只有在安全情况下才能健康成长。
新法首次把学校安全写进法律,凸显了国家对校园安全的重视程度。
新法特别强调实施素质教育。
新法第三条规定: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三十四条规定: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尽管近年来素质教育的实施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从总体来看,应试教育还很有市场。
应试教育存在许多弊端,包括:造成学生片面发展,严重违背全面发展的方针;导致智育目标狭隘化;造成学生负担过重,严重影响青少年的身心发展;面向少数学生,轻视和排挤学习困难的学生;阻碍学生的个性发展,抑制人的创造力;加剧了教师队伍的不合理竞争;酿成严重的考试弊端等。
要克服应试教育的弊端,就必须推进素质教育。
新法第一次将素质教育的要求写入了法律,对贯彻实施素质教育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使素质教育从一般的政策指导转变为统一的法律规定,这必然有助于克服应试教育的弊端,促进义务教育的健康发展。
新法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新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新法的这条规定虽然简短,但意义非常久远。
循环使用教科书与落实科学发展观、可持续发展,建设环境
友好型社会的目标,是完全一致的。
借鉴发达国家的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改革我国教科书供应制度,推进中小学教材的循环使用,是今后的发展趋势,也是社会的需要,群众的期待。
推行教材循环使用,有利于减轻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有利于提高国家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有利于节约资源,减少环境污染;有利于提高中小学生的节约意识、环保意识和爱护公物的社会道德素养;有利于降低教材发行成本,提高效率,防范教材发行过程滋生腐败。
教材循环使用有着诸多益处,因此新法鼓励教科书的循环使用。
新法对经费保障作出明确规定。
新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第四十四条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
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经费保障是义务教育发展的基础。
虽然近年来我国一直在加大对义务教育的投入,但义务教育经费短缺问题仍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新法对经费保障的规定,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它使义务教育经费由先前的义务教育人民办,转向义务教育由政府财政预算来保障;它使义务教育经费体制由先前的“地方负责、以县为主”模式,逐步向“中央、地方政府共同负担,省级政府统筹落实”模式转变;它使义务教育由以前的收费义务教育转向逐步实施免费义务教育的历史新阶段,这必将极大地促进义务教育的发展。
新法对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新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法第六章的规定,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国务院或者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任何法律,如果不严格执法,不能对违反法律规定的政府和个人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那就只能是纸上谈兵,流于形式。
修订前的义务教育法,虽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创造条件,使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但对于创造什么样的条件,规定的仅仅是对其他人的管理,只字不提政府违法如何处理的问题,根本不需承担任何责任。
有义务而无违背义务的后果的法律责任是不完备和难以产生实际效果的法律责任,反而破坏法律的权威。
因此,新法明确规定了政府违反义务教育法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这必将促进义务教育法的贯彻落实。
2010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