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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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均衡性
• 军人权利行使与实现是以军人义务的履行为条件的, 军人只有先履行了军人义务才享有军人权利,因此, 军人的权利义务具有不均衡性。一方面,军人权利行 使受到限制。有的权利不能按照正常方式行使,如休 息权;有的权利要暂停行使,如宗教信仰、游行示威 等权利;有的权利行使受到较多限制,如婚姻自由。 另一方面,军人因为服兵役成为国家的公职人员,必 须承担军事法律规范所规定的特殊职责和义务。《国 防法》第56条规定:“现役军人必须忠于祖国,履行 职责,英勇战斗,不怕牺牲,捍卫祖国的安全、荣誉 和利益。”第57条规定:“现役军人必须模范的遵守 宪法和法律,遵守军事法规,执行命令,严守纪律。”
军人的法律地位经历了一个长期的发展 阶段,从商朝开始,军人就拥有一定的法 律地位。直到现代,军人法律地位才开始 正真的适合时代的发展。
·历代的兵役制度
中国军人都是生活在历代的兵役制度之下,每个 朝代的兵役制度不同,也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国防 法》。中国的兵役制度大致经历了六种: (一)夏、商、周时代(春秋、战国、秦汉、西汉) 主要实行民军制: 平时耕牧为民, 战时出征为兵。
三、军人义务本位的根源
(一)历史因素 我国军事法律文化中,服兵役是以一种绝对化 的义务存在的,“当兵尽义务,为国做贡献”的 观念深入人心。古代军事法对军人法律地位的 定位就是义务本位。无论是平时还是战时,军 人就是以军事利益、作战利益、整体利益、国 家利益为第一位,对于个体权利没有太多关注。 例如在大多数古代成文法中更多的规定了军人 犯罪的各种罪名及严厉的刑罚,而对军人权利 却很少涉及。
主要实行志愿兵役制:将义务兵和志愿兵结合的 兵役制度。
·历代的军人法律地位
可以总结道,每个朝代的兵役制度不一样, 军人的法律地位也完全不一样。在民军制时期, 军人不是一种职业,只是一种临时的组织,所 以法律地位几乎没有;而在府兵制时期,军人 已成为了一种职业,享有一定的权利;从宋代 以后,军队已成为国家机器,军人的职业化、 世袭制都让军人拥有更多的权利,从而享有更 多的法律地位。
·当代中国军人的法律地位内涵及特征
新中国成立以后,更早的可以追溯到八一 南昌起义,中国军队的法律地位掀开了一个新 的篇章。中国军人享有了更加民主、平等的法 律地位。
(一)军事性
维护国家军事利益是国家法律规范规定军人权利义务 的主导思想。法律规范中对军人军事权利和军事义务 的规定,都是为维护国家军事利益设定的。《宪法》 第55条、《国防法》第5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 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国 防法》第9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对在国防活动中做出 贡献的组织和个人,采取各种形式给予表彰和奖励。 违法本法和有关法律,拒绝履行国防义务或者危害国 防利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国家武装力量及其军 事活动,必须以维护国防利益作为根本使命。作为武 装力量重要组成部分的军人,由于服兵役,不仅承担 了一般公民所不必履行的特殊义务,还使得自身的一 般权益的享有与行使受到限制,这正是维护国家军事 利益原则在军人法律地位问题上体现。
(二)隋、唐时代
主要实行府兵制:主要由当地军府管理,平时 散居为农,农闲时训练,战时奉命出征。 (三)宋代
主要实行募兵制:国家定期征兵,编入现役。 (四)元、明、清时代
主要实行世袭兵役制:把士兵之家列为军户,父 死子继,兄终弟继,世代服兵役。 (五)民国初期
主要实行征兵制:主要地区任然实行抓壮丁的办 法。 (六)新中国成立以后
(二)经济因素
军队是执行政治任务的武装集团,属于非物质 生产部门,不是直接从事生产经营的经济实体。 军队建设、工资福利所需的军费开支是通过国 民收入再分配实现的,我国的经济状况直接决 定着我国的军人待遇水平。在经济发展水平提 升后,必须“返璞归真”,不断提高我国的军人 的待遇。
(三)军事因素
维护国家军事利益是军事法的根本目的和核心 内容。[2]为了维护军事利益,军事法可以 介入到军人的私生活,将管理范围扩大到道德 领域,如对军人恋爱的规定,军人恋爱需要打 申请;对一般的道德性问题也可以上升为法律, 如对军婚的保护,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 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在古代,军人的法律地位较为崇高,但这种崇 高的地位带来的是军人骄纵蛮横,经常冲击政 权。
进入近代,军人的法律地位渐渐与世界接 轨。在军阀混战之后,国民政府时期,军人的 法律地位得到很大的提高。但这个时候的军人 是战争的巨大牺牲者,享有的法律地位也是带 有浓厚的军权影响。
1935年4月,国民政府实施陆海空《平战时 抚恤暂行条例》,标志的军人法律地位巨大提 升的一个标志。尽管在抗战初期,受恤人员比 例极为低下,但在抗战中后期,抚恤力度的提 升也促进了军队士气的提升。抚恤中值得一提 的是:如果在战争中受伤残疾丧失劳动力,退 役军人是可以享受政府的终身补贴。这是前面 历朝历代的所未曾有的。
浅谈军人的法律地位
军人法律地位的意义
军人法律地位是指军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之 间的关系,它决定着军人的政治地位、经济地位 和社会地位,影响军队的吸引力、凝聚力、和战 斗力,关系到 社会的和谐和 国家的富强。
军人法律地位是指军人依法所享有的权 利和承担的义务的综合表现。军人法律地 位决定了军人在社会中所处的阶层位置, 制约着军人的政治待遇和生活质量,影响 到军队的吸引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关系 着社会和谐、国家富强乃至长治久安。
·外国军人的法律地位
外国的建军史普遍比较长,特别是当今世 界的一些军事强国。正是保证了军人良好的法 律地位,才能使军队的战斗力强大。
以美国为例:
美国的军人享有同公民一样的法定假日权,其中 还有两个特别为军人设置的假日,是每年5月底 阵亡将士日和11月的退伍老兵日。
美国政府还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来保护军人的权 利和其家属的利益,对于一些特别的领域,法 律还规定了军人享有的特殊的权益,例如高危 职业军人可以免税。
(四)法理依据
军事法以秩序为其本位价值,这就决定了军事 法所设定的军人权利义务关系必然是以义务为 本位。军事秩序是军人整体利益的体现和保障, 没有良好的军事秩序,军队不仅难以存在、不 能胜任其职责和发挥其作用,甚至无法保障作 为其组成单位的军人的利益。因此,在个人自 由和军事秩序的权衡下,应当倾向于保障军事 秩序,这也是军事法的核心价值取向。在军人 的个人自由同军事秩序发生冲突的时候,应当 从军队的整体利益出发,对军人的某些权利进 行限制。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二)权利义务平衡说
该说认为,强调义务本位忽视军人权利的保障, 主张权利本位不利于部队的管理指挥,因此应 当超越义务本位和权利本位两种观念的束缚, 主张权利义务对应平衡。对应指有权利就有义 务,有义务就有权利;平衡指要求有多大义务 就享有多大权利。规定军人的一项义务就要相 应的规定军人的一项权利,规定军人的义务越 多越重,就要相应的赋予军人更多的权利,这 样使军人的权益保障更具有操作性和指标性, 也避免了某些人漫天要价、讨价还价的现象发 生。
(三)补偿性
• 军人以付出青春年华、甚至鲜血和生命的形式来捍卫 国家和人民利益。因此,军人因履行军事义务而暂时 停止享有或行使的某些公民权利应当给予必要补偿。
当前学术界关于军人法律地位的主要 观点
(一)权利本位说
权利本位说认为,在军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中,不能以强 调军人服从,牺牲和奉献来否定军人的权利本位,进 而得出军事义务是军事法的出发点,军人义务本位的 观点。作为军人,为了国家政治和人民的安全利益, 流血牺牲,道德上是值得称颂的,但是从法律角度而 言,对军人的付出,应当予以相应的补偿。无论是在 战时还是平时军人都难以享受到普通公民所享受的许 多权利,在这种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的状况下,仍强调 军人义务本位,理论上有违公平原则,实践中也会影 响军人参与国防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