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病历书写新规范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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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麻醉同意 书、病危(重)通知书、输血治疗知情同 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
主要删除内容
要删除内容:原第三章第三十二条:护理 记录分为一般患者护理记录和危重患者记 录。针对一般患者的护理记录大量被删减。
新《规范》颁布后,护士需要填写或书写 的护理文书只有体温单、医嘱单、病程记 录中的手术清点记录和病危、病重患者护 理记录。
门急诊病历记录内容:
内容: 就诊时间、就诊科室、 主诉、现病史、既往史、 体格检查,辅助检查、 初步印象或诊断, 处理意见,医师签名。
2、急诊病历书写及要求:
A、就诊时间应具体到分钟;就诊科室; B、主诉;简要病史(对意识不清的病人可由亲属或
陪伴者代诉,但要注明关系); C、体格检查 体温、脉搏、呼吸、血压、意识情
修订背景
在总结全国各地《规范》实施情况的基础 上,卫生部结合当前医疗机构管理和医疗 质量管理面临的新形势和新特点,对《规 范》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制定了2010年版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起止时限
《规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2002年颁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试行)》(卫医发〔2002〕190号) 同时废止。
新增第十五条
D. 急诊留观记录是急诊患者因病情 需要留院观察期间的记录,重点 记录观察期间病情变化和诊疗措 施,记录简明扼要,并注明患者 去向
4、急诊监护病历书写要求:
内容包括:
监护时间具体到分钟
监护情况(体温、脉搏、心率、呼吸、血压、 意识、心电图、出入量等); 修正诊断情况;处理意见;监护者签全名。 格式要求: 与日常病程记录格式相同
7、 择期中等以上手术无术前讨论; 8、 无手术记录或未在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 9、 无麻醉记录; 10、缺出院(或死亡)记录或未在患者出院(或死
亡)后24小时内完成;
11、手术、麻醉、输血及有创操作病例无患 者签名的知情同意书;
12、有涂改或源自文库造行为;
住院病历质量考评标准中采取单项 否决的项目
强调 规范使用医学术语。
4. 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 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 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 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
的病历责任。
5. 新增: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
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
13、病历系拷贝行为导致的严重错误。
病历书写基本要求及注意事项
基本要求
1. 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 整、规范。
2. 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 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 珠笔。 删除了门诊病使历用圆珠笔的规定。 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3. 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 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统一了使用日期和时间的书写方法。
6. 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 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 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 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 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 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 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1、门诊病历内容及要求:
要求: 1> 门诊病历书写合格率>90%。 2> 认真执行首科、首诊医师负责制,
连续二次未能确诊或治疗无效及危 重病人,应及时请上级医师复诊并 签字。
完善门急诊病历首页内容:
患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 族、婚姻状况、执业、工作单位、 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要求具体到出生年月日
修订前后主要变化
2002《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四章 三十六条。 2010年修订后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五章 三十八条 。删 除了试行,增加了一章 两条
主要修订内容
主要修订内容:急诊留观记录、入院记录、 病程记录(重点)。
主要增加内容: 第四章打印病历内容及要求共三条; 第三章 中 麻醉术前访视记录、麻醉术后
病历书写的重要性
病案不仅反映患者病情,而且也反映医 疗质量和医院管理的水平。它不但为科研、 教学提供基础资料,也为医院领导进行有 关部门的决策提供依据;在涉及医疗纠纷 时,病案信息有助于判定法律责任;在社 会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中,病案还是支付医 疗费用的重要依据。
住院病历质量考评标准中采取单项扣分 项目:
5、急诊抢救病历书写要求:
A、时间具体到分钟; B、病情变化情况,T、P、R、BR、意识、瞳孔、尿量等; C、抢救措施,气管插管、心脏按压、呼吸机、除颤等; D、重要的检查结果,血气分析、心电图、X线检查、CT; E、上级医师诊治意见。有关科室会诊意见; F、转归按急危症抢救成功标准判定,并记录抢救结果; G、应在抢救结束6小时内如实补记。
况;(全面且要有重点,并记录阳性体征); D、初步印象或诊断;处理意见及医师签名。
3、急诊留观病历书写要求:
A、急诊观察病人应建立病历。各项记录内容同门 诊病历。
B、留观病人须在48小时内收住院。危重病人院内 外转运须有医护人员陪护。
C、出留观室应有出室小结,格式同出院小结,并 记录入出留观室的时间、去向(入院、出院、转 院)及注意事项。
实习生病历书写新规范 ppt课件
2010版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修订背景
为规范我国医疗机构病历书写行为,提高 病历质量,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 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2002年 卫生部印发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 行)》。
《规范》实施7年多来,在各级卫生行政部 门和医疗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医疗机 构病历质量有了很大提高。
1、首页医疗信息未填写; 2、无入院记录,或未在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或
非执医师书写的入院记录; 3、无首次病程记录或未在患者入院后8小时内完
成; 4、无上级医师首次查房记录或未在患者入院后48
小时内完成;
5、 无有创检查(治疗)操作记录或未在操作结束后 24小时内完成;
6、 抢救记录,抢救医嘱未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 完成;
内容及要求:按照住院病历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执行。
主要删除内容
要删除内容:原第三章第三十二条:护理 记录分为一般患者护理记录和危重患者记 录。针对一般患者的护理记录大量被删减。
新《规范》颁布后,护士需要填写或书写 的护理文书只有体温单、医嘱单、病程记 录中的手术清点记录和病危、病重患者护 理记录。
门急诊病历记录内容:
内容: 就诊时间、就诊科室、 主诉、现病史、既往史、 体格检查,辅助检查、 初步印象或诊断, 处理意见,医师签名。
2、急诊病历书写及要求:
A、就诊时间应具体到分钟;就诊科室; B、主诉;简要病史(对意识不清的病人可由亲属或
陪伴者代诉,但要注明关系); C、体格检查 体温、脉搏、呼吸、血压、意识情
修订背景
在总结全国各地《规范》实施情况的基础 上,卫生部结合当前医疗机构管理和医疗 质量管理面临的新形势和新特点,对《规 范》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制定了2010年版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起止时限
《规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2002年颁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试行)》(卫医发〔2002〕190号) 同时废止。
新增第十五条
D. 急诊留观记录是急诊患者因病情 需要留院观察期间的记录,重点 记录观察期间病情变化和诊疗措 施,记录简明扼要,并注明患者 去向
4、急诊监护病历书写要求:
内容包括:
监护时间具体到分钟
监护情况(体温、脉搏、心率、呼吸、血压、 意识、心电图、出入量等); 修正诊断情况;处理意见;监护者签全名。 格式要求: 与日常病程记录格式相同
7、 择期中等以上手术无术前讨论; 8、 无手术记录或未在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 9、 无麻醉记录; 10、缺出院(或死亡)记录或未在患者出院(或死
亡)后24小时内完成;
11、手术、麻醉、输血及有创操作病例无患 者签名的知情同意书;
12、有涂改或源自文库造行为;
住院病历质量考评标准中采取单项 否决的项目
强调 规范使用医学术语。
4. 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 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 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 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
的病历责任。
5. 新增: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
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
13、病历系拷贝行为导致的严重错误。
病历书写基本要求及注意事项
基本要求
1. 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 整、规范。
2. 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 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 珠笔。 删除了门诊病使历用圆珠笔的规定。 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3. 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 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统一了使用日期和时间的书写方法。
6. 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 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 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 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 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 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 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1、门诊病历内容及要求:
要求: 1> 门诊病历书写合格率>90%。 2> 认真执行首科、首诊医师负责制,
连续二次未能确诊或治疗无效及危 重病人,应及时请上级医师复诊并 签字。
完善门急诊病历首页内容:
患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 族、婚姻状况、执业、工作单位、 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要求具体到出生年月日
修订前后主要变化
2002《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四章 三十六条。 2010年修订后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五章 三十八条 。删 除了试行,增加了一章 两条
主要修订内容
主要修订内容:急诊留观记录、入院记录、 病程记录(重点)。
主要增加内容: 第四章打印病历内容及要求共三条; 第三章 中 麻醉术前访视记录、麻醉术后
病历书写的重要性
病案不仅反映患者病情,而且也反映医 疗质量和医院管理的水平。它不但为科研、 教学提供基础资料,也为医院领导进行有 关部门的决策提供依据;在涉及医疗纠纷 时,病案信息有助于判定法律责任;在社 会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中,病案还是支付医 疗费用的重要依据。
住院病历质量考评标准中采取单项扣分 项目:
5、急诊抢救病历书写要求:
A、时间具体到分钟; B、病情变化情况,T、P、R、BR、意识、瞳孔、尿量等; C、抢救措施,气管插管、心脏按压、呼吸机、除颤等; D、重要的检查结果,血气分析、心电图、X线检查、CT; E、上级医师诊治意见。有关科室会诊意见; F、转归按急危症抢救成功标准判定,并记录抢救结果; G、应在抢救结束6小时内如实补记。
况;(全面且要有重点,并记录阳性体征); D、初步印象或诊断;处理意见及医师签名。
3、急诊留观病历书写要求:
A、急诊观察病人应建立病历。各项记录内容同门 诊病历。
B、留观病人须在48小时内收住院。危重病人院内 外转运须有医护人员陪护。
C、出留观室应有出室小结,格式同出院小结,并 记录入出留观室的时间、去向(入院、出院、转 院)及注意事项。
实习生病历书写新规范 ppt课件
2010版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修订背景
为规范我国医疗机构病历书写行为,提高 病历质量,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 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2002年 卫生部印发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 行)》。
《规范》实施7年多来,在各级卫生行政部 门和医疗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医疗机 构病历质量有了很大提高。
1、首页医疗信息未填写; 2、无入院记录,或未在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或
非执医师书写的入院记录; 3、无首次病程记录或未在患者入院后8小时内完
成; 4、无上级医师首次查房记录或未在患者入院后48
小时内完成;
5、 无有创检查(治疗)操作记录或未在操作结束后 24小时内完成;
6、 抢救记录,抢救医嘱未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 完成;
内容及要求:按照住院病历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