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案件管理办法》[1]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讨论稿一)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纠纷管理
第三章诉讼案件管理
第四章纠纷、诉讼案件的档案管理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规范管理,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保障公司资产安全,有效处理各类纠纷、诉讼案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诉讼案件是指公司及所属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以公司或所属公司为当事人的各类诉讼及仲裁案件,包括:民事诉讼案件、劳动争议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执行案件、申请复议案件以及各类仲裁案件等。
第三条诉讼案件直接影响公司的合法权益、股东权益及公司声誉,因此公司及所属公司应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互惠互利的原则开展经营、管理工作,尽量避免诉讼案件的发生;对发
生的诉讼案件应充分重视,及时、妥善处理,有效规避、控制风险,避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第四条办公室是公司诉讼案件的职能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一)公司诉讼案件的管理工作;
(二)协调各部门及项目部妥善处理各类诉讼案件;
(三)对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四)对公司及项目部的诉讼案件整理、汇总、报告;
(五)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诉讼案件管理工作。
第二章纠纷管理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及项目部负责人在工作过程中,如发现可能引起诉讼案件的纠纷及事项,应积极了解情况并与纠纷对方当事人协商,及时填写《纠纷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一),经部门负责人签署处理意见后,连同纠纷情况说明、相关资料等,报办公室。
第七条办公室对经办部门提报的《纠纷情况登记表》及纠纷资料进行登记备案,并报请公司领导批示处理意见,并督促项目部妥善处理纠纷。
第八条纠纷处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性文件、合同类文件,及需要公司配合提供的函、法律文书等必须按报请公司有权签字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纠纷发生后,各部门及项目部管理人员应充分重视并积极处理;杜绝隐瞒不报、推托迟延的情况,避免因纠纷处理不当、不及时而造成不必要的诉讼案件及损失。
第十条对于项目部私自与律师签署的律师协议,必须经过公司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并在办公室备案才能进行。
第十一条纠纷处理完毕后,承办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填写于《纠纷情况登记表》,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连同纠纷处理的相关资料、法律性文件等原件报办公室存档,并建立纠纷处理档案备查。
第三章诉讼案件管理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业务经办部门对需要提起诉讼或仲裁案件的时效负责,确保诉讼、仲裁案件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提起法律程序。
第十六条对于公司应诉案件,由企业管理部统一接收法院或仲裁委员会送达的起诉状、仲裁申请、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件。
第十七条办公室应于收到应诉案件的法律文件当日,通知案件所涉及的业务经办部门,业务经办部门应于收到办公室转发的法律文件后2个工作日内填写《应诉案件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三),备齐相应的证据材料、情况说明,经部门负责人签署处理意见后办公室,由办公室报请公司领导审核、法定代表人审批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案件的诉讼、仲裁程序终结,取得裁判文书后,案件承办部门应于2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的处理结果、裁判文书报办公室备案,并书面报告此案下一步的诉讼准备请公司领导批示。
第十九条
公司决定上诉、再审的案件,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应配合协
作,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
第二十条公司决定不予上诉的案件,办公室应将公司领导批示的处理意见及相关裁判文书及时转发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负责裁判文书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公司申请执行或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的审批、办理程序,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关于起诉案件,以及第十六条、十七条关于应诉案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诉讼案件的起诉、申请仲裁、应诉、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诉讼和解、执行和解、撤诉等法律程序的启动和终止以及诉讼案件的具体处理方案,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批同意后,由诉讼案件承办部门按照审批意见办理。
第二十三条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需出具的起诉状、仲裁申请书、上诉状、再审申请书、执行申请书、答辩状等法律性文件及相关合同类文件,分别按照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程》、《合同管理规程》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四条关于诉讼案件委托代理人的选聘资格及聘用审批程序,按照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诉讼案件承办部门及承办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对案件的情况作详尽的了解,有权调查、收集相应的证据材料,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公司应全力配合。
第二十六条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案件承办部门、承办人员应
随时跟踪了解、掌握案件办理的进展情况并及时通报企业管理部。
对于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项,承办部门可随时向企业管理部咨询,由企业管理部提供法律服务与支持。对于疑难法律问题或重大法律事务,由企业管理部联系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或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对于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涉及的专项问题,承办部门可向企业管理部作出书面通报,由企业管理部协调相关部门或所属公司协同处理,或报请公司领导批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案件承办部门、各所属公司对所承办的诉讼案件,应做好统计、报告工作。
各所属公司负责本公司诉讼案件的统计、报告工作,按照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程》的规定向企业管理部报送诉讼案件统计报表。
企业管理部负责公司诉讼案件的统计、报告、分析工作,按照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程》的规定,汇总公司及所属公司诉讼案件情况并分析风险,向公司领导汇报。
第二十八条企业管理部负责公司诉讼案件办理的协调、监督工作,可随时向诉讼案件的承办部门、人员了解办理的进展情况;承办部门、人员应积极配合,及时按照企业管理部的要求反映情况、提供资料。
根据诉讼案件办理的具体情况及所涉及的具体事项,企业管理部可以书面形式向承办部门提出意见或建议;承办部门应予采纳,并结合具体情况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