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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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情况报告
流浪乞讨救助管理工作是当前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基石,也是流浪乞讨救助管理的重要环节。近年来,我市流浪乞讨救助管理工作通过加强主动救助,强化街头救助,初步建立了以集中救助为主体,分散保障救助为辅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模式,促进了我市流浪乞讨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健康发展。
一、基本情况
我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由民政部门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和县区民政局福利股室承担,救助管理站对外加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牌子。除舒城县有单独的办公场所和救助设施外,其它4县3区都是由县区民政福利股室开展救助工作。六安市流浪人员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现已建成,并投入使用。2016年全市共救助受助人员5144人次,其中:生活救助2834人、医疗救治348人、返乡安置2709人、临时安置474人。在资金方面,全年共计投入救助资金288万元,其中:中央补助195万元、市级财政安排25万元、市级福彩公益金补助40万元、县级财政安排28万元。当年救助支出万元,结余万元。
二、主要工作及措施
(一)积极主动救助,实行站内站外二者并重
2016年我市救助管理工作坚持主动劝导救助对象,针对流浪乞讨人员流动性较强的特点,通过加强与公安城管等部门协作,在城区主要路段经常性地派出流动救助车开展巡查,在商业步行街等流浪乞讨人员较集中地段主动劝导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在主动劝导中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接回站内询问登记造册,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信息系统,确保主动及时救助。
(二)坚持分类救助,实行多措并举
根据全市流浪乞讨人员的乞讨性质和基本规律,我们分类型制定了保障性救助措施,因人而异制定了救助工作方案,通过多种途径与方式将其数量减少到最低。
1、联合救助。对被拐骗胁迫的流浪乞讨人员,及时通知公安机关配合查实其身份,对查清其带领人有违法行为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置,对解救出来的被骗被拐未成年人核实身份的及时送回原籍,对查不清身份的一律由政府妥善安置。
2、主动劝导救助。对职业流浪乞讨人员,我们将其带领者一同劝导入站接受救助,通过向其带领乞讨的成年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指出其行为的违规之处,对愿意接受救助回乡的提供返乡车票,特殊情况的护送回乡,2016年全市共计护送3590多人次返乡。
3、临时救助。对生活困难流浪乞讨人员,采取资
助方式救助。我市临近湖北、河南两省,有一部分湖北籍和河南籍流浪乞讨人员(含未成年人)随来六安市拾荒或做苦力,长期租住在乡村或搭建窝棚居住,其中部分儿童因家庭生活困难,利用放学或放假分时段分季节在我市城区街道跪地乞讨。对于这部分流浪乞讨人员我们通过摸底调查掌握其真实情况后,我们对其实行临时救助,对家庭出现因病、因灾等突发性临时生活困难的人员给予临时性救助。
4.监护救助。对因家庭监护不力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员在站内给予其相应救助的同时,加强与其流出地民政救助机构或村(居)委会联系,及时将其送回,并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其父母或监护人的思想工作,让他们回归家庭过上正常家庭生活,回到学校完成学业。
(三)注重属地管理,实行标本兼治
对愿意结束流浪乞讨生活的人员,我市在救助管理工作中为其提供生活救助,购买返乡车票或护送返乡等基本救助的同时,还及时将情况通报给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帮助其解决城乡低保、就医、就学等问题。从根本上解决其生存问题,减少其继续外出流浪乞讨的可能。同时加强跟踪回访,对返家的流浪未成年人,及时与其家人及所在社区或村委会联系沟通,了解生活状况,帮助解决困难,尽量减少受助回乡未成年人回流。
(四)实施联动救助,编制立体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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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主动联系公安、城管等部门共同做好街头主动救助工作,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利用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乞讨的未成年人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做好公安机关解救、护送来站的未成年人的接收救助工作。二是开展救助进社区活动,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救助管理办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引导社区居民积极参与救助工作,及时发现并报告社区内的流浪乞讨人员,同时引导市民加强对子女的爱护和教育,防止新的流浪未成年人的出现。三是与新闻媒体积极配合,跟踪报道我们救助流浪乞讨人员的工作亮点,曝光利用未成人乞讨的典型案例,提高市民的分辨能力、正确施善,从而形成一个良性的工作环境。初步形成了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及保护工作网络体系。
三、存在问题及建议
长期以来,我市各县流浪乞讨救助保护基础设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规模小、档次低、质量差、功能弱甚至空白等问题,与工作需求相比差距较大。目前,除市本级和舒城县设有救助管理站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外,其他4县3区均没有单独的救助机构和场所,随着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面临着诸多新的问题和矛盾,这些问题已经影响到了救助工作的开展,制约了流浪乞讨救助工作的发展。因而亟需加强县级流浪乞讨人员救
助保护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和救助机构人员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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