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关系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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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关系的思考

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关系的思考

陈远璋

【提要】文章对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存在的分歧与问题、原因进行了分析,指出两者间存在互相协调、共赢共利、共同发展的条件和基础,以及良好的合作空间,并对共同构筑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和谐发展的平台提出了明确的意见。【关键词】文物保护旅游开发相互协调共同基础和谐发展

【作者】陈远璋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物馆研究馆员南宁530022

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各历史时期、各民族保存下来的文化遗产不仅极为丰富,而且具有深厚的文化内涵。内容丰富的各类文物、文化遗迹,以其深厚的文化底蕴,构成了中华文化的精髓,使中华文明成为世界文明的风范,也因此而成为文化旅游的热门。陕西的秦始皇陵、秦兵马俑坑、北京的故宫、颐和园、八达岭长城、承德避暑山庄、山东曲阜的孔庙、湖南的岳阳楼、江西南昌黄鹤楼等,无一不是闻名中外的旅游胜地。就广西而言,目前已发现不可移动文物点10000余处,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刻造像、岩画、近现代纪念建筑、代表性建筑以及少数民族文物等,其中兴安县灵渠、宁明县花山岩画、桂林石刻、靖江王府、靖江王陵、忻城县莫土司衙署、容县真武阁、恭城瑶族自治县文庙、武庙、周渭祠、湖南会馆、灵川县江头村及爱莲家祠、凭祥市友谊关、三江侗族自治县程阳永济桥、鼓楼等,也都是久负盛名的旅游热点。正因为这些历史文化古迹所具有的深沉历史积淀,所产生的独特韵味及其个性和唯一性,吸引着广大的游客群体,使其与旅游业的发展产生了越来越紧密的联系,依托文物古迹的文化旅游活动日渐兴旺,以文物为主体的景点、景区旅游、开发、建设项目也越来越多。

文物的旅游开发(以下均专指文物旅游开发)的迅速发展,使文物的保护面临新的形势及挑战,围绕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的碰撞,产生了“保护”与“开发”矛盾。这一矛盾的存在与发展,影响着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和谐发展,不利于文物的保护与合理利用。因此,妥善解决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存在的矛盾,达到保护与开发的和谐发展,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双赢”的最佳效果。是亟须研究、探讨、解决的向题。

一、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存在的矛盾与问题

不言而喻,旅游开发的结果,使大批文物的作用得以发挥,提高了文物景点、景区的知名度,增强了群众热爱文物、保护文物的意识。同时也拓宽了文物保护资金的来源渠道。

但是,不可否认,在旅游开发的过程中,的确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矛盾和问题:旅游开发的过分商业化超出了文物“合理利用”原则所能承受的范围;不规范的旅游开发行为,超出了法律框架所能允许的范围;对文物的过度使用,使文物的生存造成极大的威胁;而破坏性的开发、建设,会给文物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等等。一些所谓旅游开发实质上是在对文物“竭泽而渔”,或者违反“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对文物本体、附属建筑或环境大兴土木,结果“旧貌换新颜”,给文物及周边环境带来灭顶之灾,同时也给旅游带来不利的影响;

因此只有在法律框架内的旅游开发,才可能最大限度的避免因开发而导致的矛盾。即使在开发的过程中产生了矛盾,只要各有关方面都减少人为因素,树立法律共识,依法办事,就可以找到适当的解决矛盾的办法和措施。当然,对于以权代法,视法律为无物,造成文物损失的当事人要依法予以严惩。

2.旅游开发应立足于文物保护的前提。

《文物保护法》已经明确了文物“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任何对于文物的旅游开发都必须严格遵循这一方针。这是减少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矛盾的有效保证,也是两者和谐发展的基本保证。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资源,从旅游的角度言之,文物则是一种不可再生的旅游资源。因此,无论是从文物保护的角度,还是从旅游开发的角度,都必须重视文物的保护。文物的珍贵在于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在于它的不可再生性、唯一性。文物同时也是脆弱的、易于损坏的,破坏一件就永远消失一件,毁掉一处就无法再拥有它,也无法再利用它。因此,需要精心的维护。文物的这些属性,决定了有关文物的任何决策都不允许失误,包括旅游开发在内。因此,任何有关文物的旅游开发特别是在文物密集的区域,在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村镇的旅游开发、建设项目都必须认真、周全地考虑文物保护的问题,不允许开发性破坏文物及其环境的现象存在。否则,就容易产生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之间的矛盾,造成文物部门与开发者之间的冲突,造成文物及经济损失。因此,在旅游开发涉及文物时,必须把文物保护放在重要的位置进行考虑。要正确认识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之间的关系,正确执行文物保护“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在这个方针下,文物的有效保护、抢救是放在首位的,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才能够对文物进行合理利用。合理利用,就是要掌握一个“度”,于旅游开发而言,也就是适度开发,而不是盲目开发,超度利用。加强管理,就是既要管“保护”,又要管“利用”,是指要按照国家的法律对文物及涉及文物的活动进行管理,而不能随心所欲。根据国家保护文物的方针,旅游开发是不能以文物损失作为代价的,而是必须在保证文物的安全,不改变文物及其环境原貌的前提下合理进行。否则,连文物及其环境都保不住了,破坏了,怎么谈得上利用呢?这恐怕也与开发的初衷相违背了吧。因此,笔者认为,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之间和谐的关系应该是:文物保护是旅游开发的前提和基础,“开发”必须接受“保护”的制约,而旅游开发的目的和结果,必须确保文物得到更好的保护。

3.文物、旅游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合作、形成合力。

首先要明白,对于文物的旅游开发,需要规划、建设、土地、环保等多部门合作,尤其是文物、旅游部门的密切配合,而不仅仅是哪一个部门自己的事情。《文物保护法》第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文物作为旅游资源进行开发利用,各地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引导、协调各方精诚合作,依法办事,共同创造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和谐发展的平台,不能为了政绩,不顾实际情况,违法强行开发,或者以牺牲文物保护而追求眼前经济利益。《文物保护法》第九条还规定:基本建设、旅游发展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所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各相关部门对于自己的本职工作,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指导和约束,依法履行所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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