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CH2保险原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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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反保证义务的法律后果
由于保险约定保证的事项均为重要事项, 是订立保险合同的条件和基础,因而各国 立法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遵守保证事项的 要求极为严格,凡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 反保证,不论其是否有过失,亦不论是否 对保险人造成损害,保险人均有权解除合 同,不予承担责任。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
4.保险人未尽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未履行责任免除条款的明确说 明义务,该责任免除条款无效
• 保险人如果在保险业务活动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 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方,或者拒不履行保险赔付 义务,或者阻碍投保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 导投保方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承诺给投保方以 非法保险费回扣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金融监管部门对保 险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工 作人员给予处分,并处以1万以下的罚款
•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情 况下,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 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赔付责任
3.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表现
• 未尽“责任免除条款”明确说明的义务 • 保险人在保险业务活动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
要情况,欺骗投保方 • 拒不履行保险赔付义务 • 阻碍投保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 诱导投保方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 承诺给投保方以非法保险费回扣或其他利益
•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 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 • 在某种情况下,违反保证条件只部分地损害了
保险人的利益,保险人只应就违反保证部分拒 绝承担履行赔偿义务 • 被保险人破坏保证而使合同无效时,除人寿保 险以外,保险人无须退还保费
2.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破坏保证为由使合 同无效或解除合同的几种情况
2.投保方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告知义务,保险人有 权解除保险合同;若在保险人解约之前发生保险事 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可不承担赔偿或给付 责任,同时也不退还保险费
• 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行为是因过失、疏忽而致, 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对在合同解除之前发生 保险事故所致损失,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但可以 退还保险费
• 默示保证与明示保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默示保证在海上保险中运用较多
• 海上保险的默示保证一般有三项:即船舶 的适航、适货保证;不改变航道的保证; 航行合法的保证
保证与告知的区别
告知强调的是诚实,对有关保险标的的重 要事实如实申报;而保证则强调守信,恪 守诺言,言行一致,承诺的事项与事实一 致。所以,保证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 求比告知更为严格。 此外,告知的目的在于使保险人能够正确 估计其所承担的危险;而保证则在于控制 危险,减少危险事故的发生。
而最近据媒体报道:在2002年梅艳芳得知子宫颈长出 肿瘤后,情况虽未致恶化,但受到姐姐梅爱芳死于子宫 癌的影响,担心自己亦会步其后尘。顾家孝顺的梅艳芳 为免母亲日后顿失依靠,便找了保险界朋友又买了一份 保额高达1000万港元的保险,连同她事业如日中天时购 买的那份2000万港元保额的保险,总保额达到3000万 港元,梅艳芳已为梅妈日后的生活作出双重保障。
• 因环境变化使被保险人无法履行保证事项
• 因国家法律、法令、行政规定等变更,使被保险 人不能履行保证事项,或履行保证事项就会违法时
• 被保险方破坏保证由保险人事先弃权所致,或保 险人发现破坏保证仍保持沉默,亦视为弃权
案例分析
梅艳芳:隐瞒实情遭拒赔 千万保金付东流 演艺人员在其演艺生涯Baidu Nhomakorabea峰时期,也是演艺收入的高峰时 期而买下各种保险,是海外演艺人员的通常所为。一是 为防不测,二是为未来收入锐减时或年老退休后能获得 必要的保障。梅艳芳也不例外,在其演艺事业高峰时期 的1990年前后,便买下了一份2000万港元的高额保险。
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一)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1.在保险实务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 务的情形主要有: (1)由于疏忽而未告知,或者对重要事实误认为不 重要而未告知。 (2)误告,指由于对重要事实认识的局限,包括不 知道、了解不全面或不准确而导致误告,但并非故 意欺骗。 (3)隐瞒,即明知某些事实会影响保险人承保的决 定或承保的条件而故意不告知。 (4)欺诈,即怀有不良的企图,捏造事实,故意作 不实告知。
• 当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危险增加时,被保险人应及 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 解除合同;并对由此而致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可以 不承担赔偿责任
• 投保方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 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 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 险费
•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 编造虚假证明、资料、事故原因、夸大损失、保 险人对弄虚作假部分不承担赔付义务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
(二)保证
所谓保证,是指保险人在签发保险单或承担保险 责任之前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 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的承诺或确认。
1.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已存在可分为确认保证与承诺 保证
2.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可分为明示保证与默示保证
确认保证事项涉及过去与现在,它是投 保人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存在或不存 在的保证
承诺保证是指投保人对将来某一特定事项 的作为或不作为,其保证事项涉及现在与将 来,但不包括过去
明示保证通常用文字或书面形式载于 保险合同中,成为保险合同的条款
默示保证则是指一些重要保证并未在 保单中订明,但却为订约双方在订约时都 清楚并遵守的一些通行的准则
关于默示保证
• 默示保证实际上是法庭判例影响的结果, 也是某行业习惯的合法化
• 无限告知:又称客观告知,如法律或保险 人对告知的内容没有确定性的规定,投保 人或被保险人应将所有保险标的的危险状 况及相关重要事实如实全部告知给保险人。
告知不仅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 订立保险合同时把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 事实告知保险人;而且要求在保险合同 有效期内,若保险标的的危险情况发生 变化,也应及时告知保险人;在保险事 故发生后向保险人索赔时,应如实申报 保险标的受损情况,提供各项有关损失 的真实资料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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