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透明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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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透明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
[摘要]公平正义的社会,首先是一个法治社会,是一个民主社会,是一个立法、司法、行政权力都暴晒于阳光之下的公开透明社会。只有从思想上彻底摒弃封建的人治思维,科学完善立法,将司法权与行政权公开透明,才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美好蓝图。
温家宝在2011年9月15日第五届夏季达沃斯论坛上强调:“坚持依法治国,从制度上改变权力过分集中而又得不到制约的状况,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温家宝在2011年3月14日两会期间也曾提出:“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也是社会稳定的基础。”由此可见,“依法治国”“公平正义”是我国政府及政府首脑一再反复强调的治国方略与执政目标。笔者认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前提与基础便是公开透明,只有将一切立法、司法、执法、行政及社会管理都充分置于公开透明的阳光之下,依法治国的方略才会真正落到实处,社会的公平正义也才会真正实现。
法律的本质属性之一就是公开透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司法审判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些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都是以公开透明为适用前提的。
然而,在具体的立法、司法、执法过程中,法律的公开透明性却往往不尽如人意。这一方面是源自我国数千年的集权专制封建思想,即人治思维,君主言出即是法,“法不可知,威不可测,则民实畏之也。”被奉为封建统治者治国治民的圭臬;另一方面是源于法律自身的不严密,同时一些配套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不到位,使法律无法充分体现公开透明;第三方面是法律执行与法律监督存在缺位,个别执法者将法律权力化、利益化、部门化,法律在个别人手中就变成了敛财与贪腐的工具。法律的暗箱操作、不公开不透明的做法仍有潜在市场。可以说,任何一起司法不公与执法不公所引起民怨沸腾的典型案件,都存在执行法律不公开不透明的问题。
下面对以上三点影响法律公开透明的原因进行分析:
第一、传统的人治思维是造成法律不公开透明的思想原因。2011
年7月23日发生的震惊世界的温州高铁事故,其处理过程与处理方式天怒人愤。当记者提出抢险还在进行中,为什么要对事故车体进行切割并掩埋进行质疑时,新闻发言人竟说是为了平整场地的需要,又说了一句:“至于你们信与不信,由你,我反正是信了!”当记者提问:你们已经宣布救援结束之后,为什么又奇迹般地找到一个幸存的小女孩时,新闻发言人回答:“这是生命的奇迹!”铁道部官员的冷血与不负责任在这里没有必要过多讨论,媒体与网络上已经炒翻了天,这位新闻发言人王勇平先生也因言获“罪”,被免了职务。需要探讨的是这其中的深层次原因,深层次原因在于个别行政官员的传统人治思维,遇到敏感问题时总是试图采用堵塞言路、新闻管制,采用高压强制的手法处理问题,而结果适得其反。有时,暂时的事态可以平息,而民心受到的戕害、民怨的积聚却日益形成奔腾的洪水,稍有溃坝风险便会危及整个社会。这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一个重要原因。
第二、法律本身的漏洞与不完善是造成不公开透明的制度原因。最近引起社会各界热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就充分聚焦于此。刑事诉讼法是打击犯罪保护人权的一部基本法律,而要做到准确打击犯罪保护人权就需要有最大公开透明的制度设计。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制度存在很多缺陷。虽然法律规定了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三司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监督,而实际操作中却不能完全落到实处。几年前某地法院审理一起律师伪证罪案件时,法院不顾辩护人的强烈请求,拒绝通知本案的几位重要证人出庭作证,仅仅对证人在公安机关所做的证词进行书面质证。需要说明的是,当时本案的数位证人都被公安局抓到看守所,完全可以出庭接受质证。最后,法院仅依据书面证词便作出律师有罪的判决,这种判决不免让人生疑。虽然法院的开庭审判过程是公开透明的,也没有明确违反《刑事诉讼法》法定程序,但是法院审判的关键内容——证人证词不进行当面质证,这无疑是相当于法院对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进行书面复核,谈不到相互监督。这就无法保证案件客观事实的查明与认定,更无从维护公平正义。该案所涉及的刑事诉讼公开透明的问题在法律界反响极大。该案所暴露出的也许仅仅是冰山一角。只是现代信息科技能够同步客观地向广大受众提供详实的资讯。在这种网络社会、信息社会的大背景下,
法律自身及法律适用的公开透明必然是人心所向、大势所趋。
第三、法律执行与监督的缺位是造成法律不公开透明的体制原因。这一问题不仅关系公平公正,更关系到社会稳定和谐。任何一次司法活动及执法活动都具有定纷止争、具有划分与确定社会财富与利益的分配及再分配的作用。一个廉洁高效的国家机器运转需要具备以下条件:法院的审判与执行要公开透明,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要公开透明,公安机关的侦查、治安案件处理、交通事故处理要公开透明,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要公开透明……只有真正做到公开透明,才能公正司法、公正执法,才能去除腐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笔者认为,温家宝所说的:“从制度上改变权力过分集中而又得不到制约的状况”就是指要建立公开透明的法律制度与政治制度,真正实现依法治国的方略。
有法律谚语说得好:“法律应当像阳光一样,既照耀达官贵人,也照耀贫困弱者。如果法律的阳光不能照耀到贫困弱者时,那么达官贵人也随时可能会失去法律阳光的照耀。”文革时的刘少奇同志就是这种情况,当他遭受非法迫害时,他手持《宪法》主张自己的国家主席权力与公民权利,而当时的法律已经变为虚无,已经是处于无法无天的状态,贵为国家主席的刘少奇也不能幸免被迫害致死的悲惨命运。现在被法律追究的那些高官要员也是同样,当他们身居高位、权倾一方时,他们可以视法律于不顾甚至公然违反法律践踏法律,而当他们一旦翻船落马时,却又想起用法律的挡箭牌来保护自己的身家性命。重庆的文强就是这样一个例子。
历史经验告诉我们,社会的文明与进步并不仅仅是经济的发展与物资的丰富,关键是对法治的追求、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对人权的保障与宪政民主的实现。
*本文是应中共大连金州新区委统战部约稿,汇编《民主党派参政议政文集》所撰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