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学课件——我国的证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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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民党时期颁布了“特别刑事案件”诉讼法 律,对劳动人民、革命人士和共产党人采取 极其野蛮的手段进行逼供。沿袭了封建的刑 讯逼供,又披上了资产阶级民主的外衣。
❖ 封建的、法西斯的和虚伪的混合型证据制度, 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证据制度特点。
第三节 新中国刑事 证据制度的 创立与发展
一、新中国刑事证据制度创立与发展
❖ 关于拷打的部位,为防止滥用刑具和滥施拷 打,在《狱官令》中明确规定:“决笞者, 腿、臀分受。决杖者,背、腿、臀分受。拷 讯者亦同。笞以下,愿背、腿分受者,听。” 决罚如不依此令者,即是“不如法”,依法 要对行刑的官吏轻重不等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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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国时期,刑事诉讼法中也明确载入了自由 心证制度,如民国时期的刑诉法第269条规定: “证据之证明力,由法院自由判断之。”当 时,吸纳了西方证据制度中先进之处,如无 罪推定、言词辩论、禁止刑讯逼供等。
但由于长期战乱和国民 党政府的统治,中国近 代立法上的证据制度与 司法实践中的做法,相
去甚远。
审讯时可依法刑讯
❖ 刑讯是获得口供的法定手段。法律对刑讯的 条件、方法、用具和程度有明确规定。这是 我国封建社会证据制度的一大特点,即“适 度刑讯”。
❖
❖ 《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制的集大成者,是中 国封建社会最完备的法典。在《断狱篇》中, 规定了有关证据制度和刑讯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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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囚, ,
重视勘查检验
❖ 汉唐以后,勘验制度有了重大发展。特别是 在宋代,勘验制度更加完善,宋孝宗发布 《检验格目》,使勘验制度法规化,检验的 内容和程序更加规范。
❖ 最值得一提的是,宋朝伟大的法医学家宋慈。 他长期担任司法官吏,他的《洗冤集录》是 世界上第一部法医学著作。其中对如何检验、 取证和审查证据有不少真知灼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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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刑讯的方法,《唐律》规定:“诸拷囚 不得过三度,总数不得过二百,杖罪以下不 得过所犯之数。拷满不承,取保放之。若拷 过三度及杖外以他法拷掠者,杖一百;杖过 数者,反坐所剩;以故致死者,徒二年。” 这条规定的要示拷讯应有节制,以防拷掠过 猛而使人立毙杖下。
二、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特点和基本规则
❖ 刑事诉讼第五章,对证据作了专门之规定, 规定了收集、审查判断、适用证据的规则。
二、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特点和基本规则
❖ 1.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 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二、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特点和基本规则
❖ 《尚书.大禹漠》曰:与其杀不辜,宁失 不经。
二、封建社会证据制度
❖
据 制 度 。
“ 罪 从 供 定 ” 的 证
成 了 独 具 特 色 的
渐 在 定 型 化 , 并 形
讼 的 法 律 规 范 也 逐
日 益 完 备 , 有 关 诉
中 国 的 封 建 法 制 也
集 权 的 不 断 强 化 ,
的 迅 速 发 展 和 中 央
第三章 我国的证 据制度
第一节 古代证据制度
❖ 一、奴隶社会证据制度 ❖ 二、封建社会证据制度
一、奴隶社会证据制度
❖ 奴隶社会的法律是奴隶主阶级为了维护其经 济利益和政治特权而制定的。各个王朝的证 据制度主要是根据审判的实践经验形成的, 比较重视与案情有关的客观材料,要求审判 官依据证据推断。
一、奴隶社会证据制度
二、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特点和基本规则
❖ 7.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 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 的法律责任。
二、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特点和基本规则
❖ 8.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 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 判决。
❖ 近年来,我国在刑事证据制度的研究与创新 有了长足的进步,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刑事 诉讼证据立法的步伐大大加快,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事证据法专家拟定稿已经问世,在沉 默权、首次讯问告知与律师在场、非法证据 排除、鉴定程序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争鸣与 探索。
第二节 半殖民地 半封建社会的刑事
证据制度
❖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社会的对经济结 构和政治结构逐渐发生了重大变化,中国的 司法制度半殖民化。二十世纪的清未,发生 了预备立宪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大规模的 修律运动。
❖ 在诉讼证据方面,吸收了西方自由心证制度 的观念,《刑事诉讼律》中规定:“以定事 实应依证据。证据证明力任推事自由判断”。
二、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特点和基本规则
❖ 上个世纪的70年代和90年代,我国进行一系 列重大的诉讼和证据制度的改革。1996年刑 事诉讼法的修订,使我国的刑事证据制度得 到发展和完善。
二、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特点和基本规则
❖ 坚持无罪推定,严禁刑讯逼供,追求客观真 实,是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主要特点。从司 法证明模式而言,我国的证据制度基本上属 于自由证明的范畴,司法人员在运用证据认 定案件事实时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证明 的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经 济 、 政 治 、 文 化
国 。 随 着 中 国 社 会
权 的 大 一 统 封 建 帝
了 专 制 主 义 中 央 集
在 中 华 大 地 上 建 立
国 而 定 一 统 ” 之 后 ,
自 从 秦 始 皇 “ 灭 六
公元前475年,我 国由春秋进入战国时 代,封建社会开始漫 长的旅途。
二、封建社会证据制度
❖ 夏“作禹刑”,商“作汤刑”,周“作礼 刑”,吕侯制“吕刑”。其中都多少包含着 证据制度的内容。据《周礼·秋官·小司寇》 和《尚书·吕刑》等史书记载:古时办案,须 “以五声听狱诉,求民情”。
五听实际上是要求司法 官吏审案时应当注意受 审人的举止,注意讲得 话是否有理,讲话时神 色否从容,气息是否平 和,精神是否清醒,眼 睛是否有神,以此推断
据众证定罪 重视勘验定罪
断罪必取输服供词
❖ 封建时代,由于科学技术极不发达,司法官 吏没有可靠的手段去获取能够证明犯罪的客 观证据。于是每当被告人拒不认罪之时,唯 一有效的办法就是实行刑讯逼供 。
❖ 《资治通鉴》对此解释说:“狱词之于囚口 者为款。款.诚也,言所吐者皆诚实也。” 因此,中国封建社会确认了“罪从供定”的 原则,认为“犯供最关紧要”,“断罪必取 输服供词”,并由此而形成了“无供不录案” 的惯例。
❖ 2.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 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 3.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 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刑事 责任。
二、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特点和基本规则
❖ 4.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 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 1942年2月公布的《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 权条例》第8条规定:“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 逮捕人犯应有充分证据”,第10条又规定: “逮捕人犯不准施以侮辱殴打及刑讯逼供, 强迫自首,审判采取证据主义,不重口供。”
一、新中国刑事证据制度创立与发展
❖ 在抗日战争时期,各解放区的人民司法工作, 根据人民政府的立法文件和毛泽东同志的指 示,按照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原理,从当 时各解放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创造了携卷下 乡、深入群众,依靠群众进行实地调查研究 和在人民群众中实事求是地办案的“马锡五 式的审判方式”。
❖ 在4000年的岁月中,诉讼是纠问式的。 刑事被告人在诉讼中处于无权地位。审 判案件,必须得到口供,如果被告人不 招供,就可拷讯。
❖ 于是,证据制度也大陆法系国家有许多 相同之处。
二、封建社会证据制度
断罪必取输服供词 审讯可以依法刑讯 诬告者反坐,伪证者受罚 疑罪惟轻,有罪推定
二、封建社会证据制度
一、新中国刑事证据制度创立与发展
❖ 在解放战争中,华北人民政府于1948年11月 20日通过了《关于县市公安机关与司法机关 处理刑事案件权责的规定》,其中明确规定: “若被告人仅有嫌疑,没有积极的证据可以 证明被告人确有犯罪时,即不能论罪判刑”。
一、新中国刑事证据制度创立与发展
❖ (二)发展时期 ❖ 从1949年至1966年,是第一阶段。这一阶
二、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特点和基本规则
❖ 5.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 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 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 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二、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特点和基本规则
❖ 6.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 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 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 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 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一、新中国刑事证据制度创立与发展
(三)完善时期 ❖ 1976年至今,以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
会为标志,我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历史阶段。 这一时期,我国在立法方面进行了不断的改 革与创新,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 诉讼法都有了关于证据的规定。
❖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发展社会主
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要求 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 法必究”。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七部重 要的法律,它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 建设重新起步,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 新中国的刑事证据制度被称之为客观真实的 证据制度。它不法定证据制度,也不同自由 心证证据制度。其创立与发展经历了漫长的 过程。
一、新中国刑事证据制度创立与发展
❖ (一)创立时期 ❖ 从1931年至1949年,在革命根据地的法律
中,就确定了先进的证据原则和制度。如重 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严禁刑讯逼供,重证 据,不轻信口供;证据必须确实充分,否则 应判无罪等。
一、新中国刑事证据制度创立与发展
❖ 1940年12月25日,毛泽东同志在《论政策》 一文中,明确提出:“对任何犯人,应坚决 废止肉刑,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1941年 5月1日公布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又明 确规定:“改进司法制度,坚决废止肉刑, 重证据,不重口供。”
一、新中国刑事证据制度创立与发展
其陈述是不属实。
五听
❖ 办案时“五听”之具体内容:
❖ 一曰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 ❖ 二曰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变 ❖ 三曰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 ❖ 四曰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 ❖ 五曰目听:观其瞻视,不进则乱
罪疑从赦
❖ 《礼记.王制》曰:疑狱,泛与众共之, 众疑赦之。
❖ 《尚书.吕刑》曰:五刑之疑有赦,五罚 之疑有赦,其克审之
段,是证据制度进一步发展的阶段,它以 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为标志。
一、新中国刑事证据制度创立与发展
❖ 50年代,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新中国刑事诉 讼的一系列基本原则和制度,包括人民法院 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的原则、对公民适用法 律一律平等的原则、公检法三机关既有分工 又有合作并互相制约的原则、公开审判制度、 辩护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合议制度等等。
一、新中国刑事证据制度创立与发展
❖ 1966年至1976年,是第二阶段。这一时期, 受“文革”的影响,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发 展进程,受到了严重的阻碍,基本上处于停 滞状态。
一、新中国刑事证据制度创立与发展
❖ 这一时期,民主与法制受到破坏,建国初期 已经初步建立起来的刑事诉讼程序和实事求 是的刑事证据制度,受到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