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用摩托车管理规定

警用摩托车管理规定
警用摩托车管理规定

综治队执勤摩托车管理规定

执勤摩托车是XX局配发给综治部门使用的制式装备,为规范管理和妥善使用,确保车辆的完好率和交通安全,切实加强对执勤摩托车的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警用摩托车在治安防范、护林保胶,维护土地权益中的作用,根据XX 函字[2020]13号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本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车辆使用管理

(一)综治办、综治队配备的执勤摩托车必须实行专人专管确保车辆整洁和完好率,主要用于辖区范围内执勤巡逻、检查使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能作它用。

(二)综治办负责车辆的管理、调度和使用。使用人为管理第一责任人。

(三)执勤摩托车必须到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登记注册上牌,标识有“公安”改为“执勤”。入户车辆要按期检验,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过期未检、无保险的摩托车一律不得上路行驶。

(四)驾驶员必须具备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驾驶证件。(五)车辆发生小故障时,由责任人负责维修。如果有大的故障,需报上级领导审批,方能维修。

(六)驾驶执勤摩托车执勤时要警容严整,佩戴执勤证,遵守交通规则和道路行驶规定。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事故的,后果自负。

(七)车辆驾驶员必须妥善保管使用车辆,停车时要上好防盗锁,造成执勤摩托车损坏、丢失的,由使用人照价赔偿,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八)执勤摩托车的使用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符合使用规定,落实专人专车专用,不得随意转借(让)他人使用。使用执勤摩托车时,后座不准乘载之外的非工作人员,严禁车辆后座人员有侧坐、搂抱等损坏综治队形象的行为,严禁将车辆牌照卸下或遮挡。

(九)执勤摩托车专门用于日常治安防范、护林保胶,维护土地权益,用于业务外的或其它工作用途必须经过单位主要领导批准。严禁公车私用或作为上下班的代步工具。(十)治安巡逻摩托车不执行巡逻勤务时一律由使用部门集中停放、统一保管。

(十一)执勤摩托车仅限于辖区范围内行驶,如遇特殊情况(追捕犯罪嫌疑人或办理紧急事务)需要驶出辖区外,要经上一级领导审批,并将驾驶人员、外出时间和归队时间,行驶路程,车辆状况登记备案。私自驾车出辖区,造成事故或不良影响的,后果自负。

(十二)驾驶执勤摩托车执行巡逻勤务时必须遵守《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和其它有关交通管理规定。

二、车辆的维修保养

(一)综治办负责执勤摩托车的管理,督促车辆使用责任人必须保持车辆日常清洗、定期保养、检修等工作,每日上岗前要进行擦拭,保持车容车貌整洁,油量充足。

(二)车辆一般维修、保养由使用人自己负责,大型维修报请分管领导审批,送定点修理厂维修。并将车辆报修时间、报修理由、更换配件、维护费用等情况详细记录在《执勤摩托车管理使用台帐》。

(三)执勤摩托车因驾驶员人为非正常损坏,维修自己负责。

三、执勤摩托车辆的管理使用责任

(一)综治办将执勤摩托车使用管理情况纳入督察内容。发现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执勤摩托车的,可以当场扣留执勤摩托车或警告当事人;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或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1、不按规定使用执勤摩托车,滥用警灯、警报器,不按规定悬挂牌证或者挪用、转借牌证的;

2、非工作需要将执勤摩托车停放在宾馆酒店、娱乐场所或风景旅游区;

3、驾驶执勤摩托车违章、违规行为,不服从交巡警部门处理的;

4、私自喷涂执勤摩托车外观标志,以及伪造、涂改执勤摩托车牌证的;

5、驾乘执勤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的;

6、车辆维护保养不及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7、车辆逾期未参加检审或超过保险期限仍上路行驶的;

8、发生交通事故未及时向主管领导或逃逸的;

对违反上述管理规定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执勤摩托车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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