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推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二类支行改革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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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推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二类支行改革
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
【发文字号】银监办发[2010]316号
【失效依据】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10.15
【实施日期】2010.10.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推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二类支行改革的指导意见
(银监办发〔2010〕316号)
各银监局,邮政储蓄银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二类支行是我国邮政储蓄管理体制改革的特殊产物。所谓二类支行是指由邮银双方共管,即邮储银行负责业务指导,邮政企业负责具体业务经营并拥有人财物控制权的支行。为深化邮储银行改革,加快理顺二类支行管理体制,提高“三农”服务水平,现就二类支行改革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目标。通过适当迁址、保留和变更为代理营业机构等方式,积极稳妥推进邮储银行二类支行改革,实现邮储银行二类支行与邮政企业之间人财物分开,理顺管理体
制,优化网点布局,明确归属关系,划清风险和管理责任。二类支行改革后将基本保持现有同业竞争格局不变,并明显提高“三农”服务水平和覆盖面,进一步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支持力度,增强支行可持续发展后劲。
(二)基本原则。一是理顺管理关系,明确风险责任。按照国务院邮政体制改革方案邮银分开的思路,解决邮储银行与邮政企业人员业务相互交叉、混合管理、职责不清的问题,明确管理责任,有效管控风险。二是规范邮银代理关系,统一代理费用结算和支付。邮储银行总行应建立健全代理营业费用支付核算制度,集中核算所有二类支行和代理营业机构的储蓄业务收入,在此基础上统一与邮政集团公司进行结算支付,停止现行由各省、市横向交叉支付结算的方式。三是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农村地区倾斜。根据“风险可控、成本可算、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改革应重点向县城和农村地区倾斜,向城乡结合部和郊区倾斜,以避免加剧同业竞争。四是全面制定规划,均衡推进实施。二类支行改革应按照审慎原则制定分年度规划,稳步推进实施。邮储银行总行应当与邮政集团公司协商制订二类支行改革总体规划方案,同时组织和指导一级分行与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公司协商制订分行辖内二类支行改革具体实施方案。
针对各地网点不同情形,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用3到5年时间,通过年度均衡安排,稳步推进二类支行改革和调整。
(一)机构迁址的方式。即通过迁址将部分符合条件的二类支行迁出变更为一类支行(即邮储银行自营网点),营业原址符合监管条件的,经批准可同步增设代理营业机构。
1.基本条件和要求。二类支行迁址和新设代理营业机构应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科学选址,合理布局,不得与现有邮政储蓄网点直接竞争,不得冲击其他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同时应避免“新设即撤”。二类支行迁入新址营业需符合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中关
于支行开业的条件和要求(拨付营运资金的条件要求除外)。
2.严格控制迁址总量和比例。邮储银行应对全国二类支行迁址实施总量控制。未来3到5年内,全国二类支行迁址数量不得超过现有二类支行总数的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辖内二类支行迁址的数量原则上应控制在这一比例之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辖内二类支行向县城、城乡结合部、郊区和农村地区迁址的数量不得低于辖内迁址总数的60%。
3.允许适当就近和向下迁址。邮储银行应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优先将县城和乡镇的现有二类支行通过迁址在当地县域内调整为一类支行。通过上述方式,仍未能满足迁址规划和布局要求的,可按照“向下迁址”的原则,允许城市二类支行向辖内城乡结合部、郊区、县城和农村地区迁址。二类支行不得由县域向城市迁址。
4.需要优先迁址的情形。二类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