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法复习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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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大-《海上保险》复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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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风险有何特点1意外性偶然性2分散性集中性3纯粹风险性4外来风险性5损失可能性法律上关于保险利益原则有何规定1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不得请求赔偿保险金2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3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海上保险的被保险人未履行告知义务有何法律后果1故意-惩罚性(保险人:/不解约—可要求相应增加保费,合同继续有效,已发生的承保损失,应负责。

/解约—未履行期间保费不退还,已发生的承保损失,不负责。

2.非故意-非惩罚性(保险人:/不解约—可要求增加保费,合同继续有效,已发生的承保损失,应负责。

/解约—未履行期间保费退还,已发生的承保损失,应负责,但有影响作用的不负责3举证责任4未告知,一包情况下,无1.2.后果1.保险人不得解约2.造成的保险损失,应负责(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船舶推定全损如何判断1不可避免灭失2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不可避免3不可能在合理时间内再归被保险人所有4预计的合理拯救费用(脱险费用+修理费用)大于保险价值货物推定全损如何判断1被保险货物遭受严重损害,完全灭失已不可避免2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不可避免3货物不可能在合理时间内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4预计的合理拯救费用(恢复,修复,继运费用)不大于保险价值5被保险货物受损后,修理费用估计要超过货物修复后的价值6被保险货物遭受严重损害后,继续抵达目的地的运费已超过残存货物的价值7被保险人失去被保险货物所有权,而收回这一所有权,其所需费用将超过收回被保险货物的价值不足额保险时按比例处理的情形全损:按保险金额赔偿分损:按比例赔偿CIF卖方如何投保1如果合同中未作具体规定,则应按照有关惯例来处理,按照2000通则,卖方只需要投保最低险别2若合同中未规定而买方要求投保战争险,一股都是应由买方自费投保,卖方代为投保时,费用由买方负担3卖方实质上是为买方利益办理投保手续因此投何种险别,双方应尽量商量而定海上货运险的附加险的种类//1普通附加险条款(1偷窃,提货不着险条款 2淡水,雨淋险条款3短量险条款 4混杂,站污险条款 5渗漏险条款 6碰损,破损险条款 7串味险条款 8受潮,受热险条款 9钩损险条款 10 包装破裂险条款 11锈损险条款//2特别附加险//3特殊附加险:战争险,罢工险船舶一切险承保的责任范围1各种自然灾害2各种还是海上灾害3火灾或焊炸4来自船外的暴力盗窃或海盗行为5抛弃货物6核装置或者核反应堆发生的故障或意外事故7本保险还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保险船舶的全损(1装卸或移动货物或燃料时发生的意外事故2船舶机件或船壳的潜在缺陷3船长,船员有意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4船长,船员,引水员,修船人员及租船人的疏忽行为5任何政府当局,为防止或减轻因承保风险造成保险酗触坏引起的污染,所采取的行动船舶一切险承的触碰责任范围1本保险负责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或触碰任何固定的,浮动的无题或者其他物体而引起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但本条对下列责任概不负责(1人身伤亡或疾病2保险船舶所载的货物或财物或其所示诺的责任3清除障碍,残骸,货物或者任何其他物品4任何财产或物体的污染或沾污包括预措施或清除的费用,但与保险船舶发生碰撞的其他船或其所载财产的污染或沾污不在此限5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以及其他物体的延迟成丧失使用的间接费用)2当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双方均有过失时,除一方或双方船东责任受法律限制外,本条项下的赔偿应按交叉责任的原则计算,当保险船舶碰撞物体时,亦适用此条原则3本条项下保险人的资任包括法律费用,是本条保险其他条款项下责任的增加部分,但对每次碰撞所负的责任不得超过船舶保险金额。

海上保险法试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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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法试题库海上保险法习题集一、单项选择题 I .从法学的角度看,保险是一种( A .合同行为 B .经济制度 2. 以下( B )保险不属于财产保险。

A .信用保险 B.人寿保险3. 保险起源于( A )。

C.风险转移机制 D .社会保障制度 C .责任保险 D .保证保险D )。

A .保证保险 B .财产保险4. 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可以将保险分为(B A .商业与社会保险B .财产与人身保险5. 在世界上影响最大的一部海上保险法是(D A .中国海商法6. 保险的前提要素是( A .损失赔付7. 保险的基本职能是( A.经济补偿8. 下列有关近代保险形式的说法中,错误的是(A .近代财产保险制度始于海上保险C.第一家火灾保险公司出现在法国9. 现实生活中,下列不能保险的危险是(A.自然灾害B.经营风险 10. 我国保险法中所说的保险是( C A .社会保险 B .劳动保险 II .下列( D )不属于风险的特性。

A. 客观性 B. 损失性 12.下列( D )不属于按来源划分出的风险。

A. 自然风险B. 社会风险11. 保险价值( B )。

A. 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保险标的的投保金额 B. 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保险标的的价值C. 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报的保险标的的价值D. 必须是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12. 保险金额( C )。

A. 可以超过保险价值 B. 是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C. 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D. 是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13. 根据我国《海商法 219》的规定,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未约定保险价值的,船舶的保险价值(A ) A. 是保险责任开始时船舶的价值 B. 是发生事故时船舶的市场价C. 是发生事故时船舶的重置价D. 是保险责任开始时船舶的价值或发生事故时船舶的市场价,两者以高者为准 14. 在保险合同中适用诚实信用原则,这就要求(B .英国海商法 D )。

海上保险复习范围

海上保险复习范围

海上保险法复习范围第2章(共3个)1、海上保险的起源说:共同海损起源说、船舶或货物抵押借款起源说共同海损起源说(少数观点):公元前2000年,航海被认为是一种冒险,后来在实践中逐步形成了损失由受益的船货各方共同分摊的做法。

公元前916年,共同海损分摊被《罗地安海商法》正式确认,以后又被罗马法加以采用。

特点:损失分摊;损失财产部分补偿(理念与现代海上保险接近)船舶或货物抵押借款起源说(多数观点):船舶或货物抵押借款源于古巴比伦国的《汉穆拉比法典》。

主要形式:1)海上借贷2)冒险借贷以上2种形式与现代海上保险既有联系也有差别3)无偿借贷、空买卖合同(已相当接近现代意义的海上保险)2、现代海上保险的起源地是:意大利;形成时间:14世纪前后;主要城市:伦巴第、威尼斯、佛罗伦萨、热那亚、比萨等3、劳合社是一个社团,一个民间组织,不是一个公司。

劳合社只提供有关服务,不参与具体的业务经营第3章(共7个)1、海上风险包括:海上自然灾害、海上意外事故、外来风险海上自然灾害:指海上发生的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界破坏力量所造成的灾害。

主要包括:恶劣天气、雷电、地震、海啸、洪水、火山爆发、浮冰等。

海上意外事故:指偶然的、难以预料的原因所造成的海上事故。

主要包括:火灾、爆炸以及船舶沉没、碰撞、触碰、触礁、搁浅、倾覆和失踪等。

外来风险:2、偷与窃的区别偷窃:指整件货物被人偷走,或包装完整的整件货物中仅一部分为人窃取。

强调:1)暗中进行的小偷小摸2)由内部人员(船员或乘客)所为3、海损按程度可分为:全部损失、部分损失4、实际全损、推定全损(与委付的关系?)的判断标准?实际全损:指保险标的因遭受承保风险而造成实际上的完全毁损或灭失。

主要包括:1 )保险标的的完全毁损或灭失2)保险标的已失去原有的性质和用途(强调完全丧失的程度)3)保险标的所有权丧失,已无法追回(如被扣押或被劫夺)4)船舶失踪(国际标准6个月,我国规定2个月)推定全损:指保险标的因遭受承保风险而造成损失以后,虽然事实上并未达到完全毁损或灭失的程度,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超过标的的保险价值,从经济上推定灭失。

海上保险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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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复习资料一、风险的概念:风险是指引致损失的事件发生的一种不确定性状态。

二、风险的特征:客观性损害性不确定性发展性可测定性三、风险的分类1、按风险的环境分类 :静态风险,动态风险2、按风险的性质分类:纯粹风险,投机风险:3、按风险的对象分类:财产风险:责任风险:信用风险:人身风险4、按风险产生的原因分类:自然风险:社会风险:政治风险:经济风险:四:风险管理1:概念:人们对各种风险进行认识,控制和处理的主动行为管理对象:风险;管理目的: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2、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风险管理三要素)1风险识别:识别主体面临的风险有哪些2风险估测(衡量):1.估测风险的发生频率和损失幅度,求出风险损失的期望值,列出需要处理的风险;2.估测处理风险的各种手段的成本3 风险处理:根据风险估测的结果选择最佳手段进行风险处理(成本效益原则)4风险管理效果评价3、风险管理的四大基本方式(一)避免:惹不起,躲得起缺陷:不是所有风险都能躲;可能丧失盈利的机会;可能产生新的风险(二)损失管理:无法避免时降低损失1.灾前预防:在风险损失发生前为消除或减少可能引发损失的各种因素而采取的处理风险的具体措施缺陷:不一定有效2.灾后抑制(施救):在损失发生时或之后为缩小损失幅度而采取的措施缺陷:损失已经发生了,只是降低损失而已经典的错误:施救在损失无法避免和转嫁时采用(三)自留:把施救后仍然存在的损失自己承担1.主动自留与被动自留:前者才是风险管理手段2.采取主动自留方法的条件:●风险所致损失频率和幅度低●损失短期内可预测●最大损失不影响企业或单位的财务稳定(四)转嫁(转移):有意识地把损失转移给其他人承担保险转嫁向保险公司投保,以交纳保险费为代价,将风险转嫁给保险人承担非保险转嫁出让转嫁:用于投机风险,如抛售股票合同转嫁:如医疗合同转嫁五、可保风险1概念:可以保险公司接受的风险2可保风险的要件风险不是投机的,风险必须是偶然的,风险必须是意外的,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风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风险的损失也不能太大一、保险:二、保险合同的订立和生效1. 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的订立,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就保险合同主要条款协商一致,签订合同的过程。

海上保险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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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法复习资料海上保险法复习资料海上保险法是指规范海上保险业务的法律法规。

它是保险法的一个重要分支,主要针对海上运输、海洋渔业、海洋旅游等领域的保险事务进行规范和监管。

本文将从海上保险法的基本概念、适用范围、保险合同、保险责任等方面进行复习资料的总结。

一、基本概念海上保险法中的基本概念包括保险合同、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

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协议,保险人承担一定的责任,被保险人支付一定的保险费。

保险人是指承担保险责任的机构或个人,被保险人是指购买保险的一方,受益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享受保险金的一方。

二、适用范围海上保险法适用于海上运输、海洋渔业、海洋旅游等与海上有关的保险事务。

其中,海上运输包括货物运输、船舶运输等,海洋渔业包括渔船保险、渔业损失等,海洋旅游包括游船保险、旅游意外保险等。

海上保险法的适用范围较广,涉及到海洋经济的多个领域。

三、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海上保险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保险合同应当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包括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等。

在海上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应当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为其提供相应的保险责任,并明确约定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被保险人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另外,保险合同还应当明确保险事故的定义、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等。

四、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保险合同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保险责任的范围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界定,包括对货物的损失、船舶的损坏等。

保险人在履行保险责任时,应当及时支付保险金,并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保险金的计算保险金的计算是海上保险法中的重要问题之一。

保险金的计算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包括对货物的价值、船舶的价值等进行评估。

在保险金的计算过程中,应当考虑到货物的实际价值、船舶的实际价值等因素,以保证被保险人能够获得合理的赔偿。

海上保险法期末复习

海上保险法期末复习

海上保险法•单选10 10——ppt•名词解释 5 30——ppt+重点•简答 3 30——整理•论述 1 10——整理•案例 4 20——整理•注:没有重点,以上课为准,整理重点,ppt过一遍解决基本知识的问题单选名词解释1、瓦利斯库拉原则:在多因至损的情况下,即承运人因不能将两种原因(一个是承运人要负责的,一个是承运人可免责的)所造成的同一损失分开,则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驳船条款(名词解释):驳船条款是在海洋货物运输中,货物每因大型轮船无法靠岸,或因港口装卸的其他原因,而须经由驳船驳运。

因此,在货物运输条款中常列“驳船条款”。

该条款规定:保险效力及于驳运中的货物,每一驳船都可视为一单独保险。

同时,被保险人的权益并不因有驳运人免除 (损失赔偿)责任的约定而受影响。

也就是说,任何一驳船的全部损失,都可以当作全损处理(即使该保险附有单独海损免赔条款,仍可获赔)。

3、仓至仓条款(基本险的责任起讫):该条款规定,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直到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为止。

如未抵达上述目的地,则在货物于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6O天为止。

在上述6O天内如再需转运,则开始转运时保险责任终止。

4、barratry英奇马睿条款:船员疏忽或过失所致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赔。

包括:(1)装卸或移动货物或燃料时发生的意外事故;(2)船舶机件或船壳的潜在缺陷;(3)船长、船员有意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4)船长、船员和引水员、修船人员及租船人的疏忽行为;(5)任何政府当局,为防止或减轻因承保风险造成被保险船舶损坏引起的污染,所采取的行动。

5、lost or not lost条款:在保险人责任开始时,船舶或货物可能在海上或其他国家而不能肯定是否受损或灭失的,在按“无论损失与否”条件投保的情况下,保险责任照样开始,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订立前(但在保险责任开始后)已发生的损失亦负赔偿责任,相应的不退还保险费,除非当时被保险人已经知道发生损失,而保险人不知情。

《国际商法》第10章:海上保险法

《国际商法》第10章:海上保险法
海上保险法
第9章
9.1 9.2 9.4
海上保险法
海上保险法和海上保险合同 承保的风险与损失 代位权与委付
9.3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本章小结 复习思考题
第9章 海上保险法
9.1 海上保险法和海上保险合同 9.1.1国际海上运输保险法的发展概况 9.1.2海上保险合同 按照我国《海商法》的定义,海上保险合同 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 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 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按货物损失的性质,海损又可分为共同 海损和单独海损,二者在保险业务中均 属于部分损失的范畴
(1)全部损失 全部损失是指运输中的整批货物或不可分割的 一批货物的全部损失。 1)实际全损 它是指被保险货物(保险标的物)全部灭失或 指货物毁损后不能复原或完全丧失原有用途, 已不具有任何使用价值;或指货物以无法挽回 地全部被海盗劫走等。
(3)保险标的 海上保险标的物,指可能遭受海上风险的 财产。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有形标的,如 船舶和货物;另一类是无形标的,如期得 的收入(如运费、租金、佣金等)和对第 三人的责任。 按照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海上保险标 的具体包括: (1)船舶; (2)货物; (3)船舶营运收入; (4)货物预期利润;
(2)救助费用 救助费用是指保险标的遭遇保险责任范 围内的灾害事故时,依靠本身的力量无法 摆脱困境,而由第三方采取救助措施,获 救成功后,为此支付给第三方的费用。 (3)合理费用 合理费用主要包括合理的法律抗辩费用 和船舱搁浅后检验舱底的费用。
9.3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9.3.1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 输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 款》,简称CIC条款,将保险险别分为基 本险和附加险两大类。 (1)CIC的基本险别 1)平安险 2)水渍险 3)一切险

海上保险复习题

海上保险复习题

海上保险复习题海上保险复习题海上保险是一种重要的商业保险形式,它涉及到海上货物和船只的保护。

对于海上贸易来说,保险是不可或缺的,因为它可以帮助商人减少风险,保障他们的财产安全。

下面是一些关于海上保险的复习题,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这个领域。

1. 什么是海上保险?海上保险是指商业保险中涉及到海上货物和船只的保护。

它主要包括货物保险和船舶保险两个方面。

货物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货物的损失或损坏进行赔偿,而船舶保险则是指保险人对船只的损失或损坏进行赔偿。

2. 海上保险的作用是什么?海上保险的作用主要是帮助商人减少风险,保障他们的财产安全。

在海上贸易中,货物和船只往往会面临各种风险,如海盗袭击、自然灾害、货物损坏等。

海上保险可以为商人提供经济保障,一旦发生损失,保险公司会对其进行赔偿,减轻商人的经济负担。

3. 海上保险的种类有哪些?海上保险的种类主要包括全险、平安险和战争险。

全险是指保险人对货物和船只的一切损失进行赔偿,包括自然灾害、海盗袭击等。

平安险是指保险人只对货物和船只的特定风险进行赔偿,如火灾、碰撞等。

战争险是指保险人对货物和船只在战争期间的损失进行赔偿。

4. 海上保险的投保流程是什么?海上保险的投保流程包括投保申请、核保、承保和赔付。

商人在购买保险前需要填写投保申请表,提供相关信息。

保险公司会对申请进行核保,评估风险,并决定是否承保。

一旦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商人需要支付保险费用。

在保险期间,如果发生损失,商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出赔付申请,保险公司会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5. 海上保险中的重要条款有哪些?海上保险中的重要条款包括投保金额、免赔额、保险期限和赔偿方式等。

投保金额是指商人在购买保险时所确定的货物或船只的价值,它决定了保险费用的多少。

免赔额是指在保险合同中商定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的金额,商人需要自行承担。

保险期限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商人需要在保险期限内及时续保。

赔偿方式是指保险公司对损失进行赔付的方式,可以是现金赔付或修复货物等。

海上保险法习题目集

海上保险法习题目集

适用标准文案海上保险法习题集一、单项选择题1.从法学的角度看,保险是一种()。

A.合同行为B.经济制度 C .风险转移体制 D .社会保障制度2.以下()保险不属于财富保险。

A.信誉保险B.人寿保险 C .责任保险D.保证保险3.保险发源于()。

A.保证保险B.财富保险 C .责任保险D.海上保险4.依据保险标的的不一样,能够将保险分为()。

A.商业与社会保险 B .财富与人身保险 C .责任与保证保险D .A+B+C 5.在世界上影响最大的一部海上保险法是()。

A.中国海商法 B .英国海商法 C .中国海上保险法 D .英国 1906 年海上保险法6.保险的前概因素是()。

A.损失赔付B.大家合力 C .防灾防损D.危险存在7.保险的基本职能是()。

A.经济赔偿B.防灾防损 C .发展经济D.稳固生产8.以下有关近代保险形式的说法中,错误的选项是()。

A.近代财富保险制度始于海上保险B.18世纪后半叶英国成为世界海上保险中心C.第一家火灾保险企业出此刻法国D.比较完好的近代人身保险始于英国9.现实生活中,以下不可以保险的危险是()。

A.自然灾祸B.经营风险 C .道德风险D.不测事故10.我国保险法中所说的保险是()。

A.社会保险B.劳动保险 C .商业保险D.合作保险11.以下()不属于风险的特征。

A. 客观性B.损失性C.不确立性D.确立性12.以下()不属于按根源区分出的风险。

A. 自然风险B.社会风险C.经济风险D.人身风险11.保险价值()。

A.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商定的保险标的的投保金额B.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商定的保险标的的价值C.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报的保险标的的价值D.一定是保险标的的实质价值12.保险金额()。

A. 能够超出保险价值B.是保险标的的实质价值C.不得超出保险价值,超出部分无效D.是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13.依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未商定保险价值的,船舶的保险价值A.是保险责任开始时船舶的价值B.是发惹祸故时船舶的市场价C.是发惹祸故时船舶的重置价D.是保险责任开始时船舶的价值或发惹祸故时船舶的市场价,二者以高者为准14.在保险合同中合用诚实信誉原则,这就要求()。

海上保险法 习题集

海上保险法 习题集

海上保险法习题集1. 什么是海上保险法?海上保险法是指针对海上运输中的风险、损失和索赔等问题进行规范和处理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和条款。

海上运输作为国际贸易中最主要的运输方式之一,面临着海盗袭击、自然灾害、货物损失等风险。

海上保险法旨在保护参与海上运输的各方的权益,确保货物能够安全、及时地到达目的地,并为损失产生时的索赔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

2. 海上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海上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点:•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合同的申请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

如果申请人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保险合同可能会被宣告无效,保险公司有权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大诚实原则:保险合同的双方应当在订立合同时对各自的权益和责任进行充分沟通和交流,确保双方对保险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避免在事后发生争议。

•诉讼时效原则:根据海上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对保险索赔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二年。

也就是说,被保险人必须在损失发生后的两年内向保险公司提起索赔,否则将无法获得赔偿。

3. 什么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是指在海上运输货物的过程中,由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

该保险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货物安全运输,在货物损失或损坏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将为被保险人提供相应的赔偿。

4. 海上保险合同中的常见条款有哪些?海上保险合同中的常见条款包括以下几点:•保险标的:明确被保险的货物种类、数量和价值等信息。

•保险费率:确定保费的计算方式和比例。

•保险责任:明确保险公司对被保险物的损失或损坏承担的责任范围。

•终止合同:规定保险合同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索赔程序:规定被保险人在发生损失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程序和要求。

•附加条款:针对特定情况的额外保险条款,如海盗袭击险、战争险等。

5. 海上保险索赔的程序是怎样的?海上保险索赔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损失发生: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或损失的情况。

南开15春《海上保险》复习资料【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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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15春《海上保险》复习资料一、海上保险学期末考试复习的重点为讲义中每章小结中的内容,要求同学们了解、掌握和熟练掌握其相关概念和知识要点。

第一章海上保险概述[ 需熟练掌握知识点]1. 海上保险的概念:又称“水险”。

指以海上的财产及其利益、运费和责任作为承保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海上保险的特点:(一)承保的空间范围广大(二)承保的风险面广(三)承保的标的经常流动(四)致损因素复杂(五)保障的对象多变不定(仅限于海上货运险)(六)险种险别多样(七)适用相关的国际法规和惯例[ 需重点掌握知识点]1. 海上保险的分类:按保险标的分类:海上货物运输保险(Marine Cargo Transportation Insurance);船舶保险(Hull Insurance);运费保险(Freight Insurance);保赔保险(Protection and Indemnity Insurance);海上石油开发保险(Insurance for Offshore Oil Production)λ按保险价值分类:定值保险;不定值保险λ按保险期限分类:航次保险;定期保险;混合保险;停泊保险;船舶建造保险λ按承包方式分类:逐笔保险;总括保险;流动保险;预约保险λ[ 需了解的知识点]1. 海上保险的起源:共同海损的分摊是海上保险的萌芽;船舶或货物抵押贷款是海上保险的雏形。

意大利是现代海上保险的发源地λ英国是现代海上保险的中心λ劳合社---世界保险业海洋上的“旗舰”λ第二章国际贸易术语、海上货物运输和信用证[ 需熟练掌握的知识点]1. 国际贸易术语及其含义:FOB、CIF、CFR2. 单信用证基本知识:“单证一致,单单相符”原则,UCP500及UCP600的相关规定[ 需重点掌握的知识点]1. 海上运输的特点:载运量大;具有极大的通过能力;运输成本低廉航速慢、运输时间长2. 提单的概念:提单(Bill of Lading,B/L),是指在班轮运输中,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的,规定双方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权利、义务、责任和免责的合同。

海上保险法复习相关

海上保险法复习相关

第一讲绪论一、海上保险与贸易、运输、海事法的关系从典型案例入手——【案例】·卖方CIF到买方,卖方负责找保险商和承运人。

当发生了货损,买方拒绝收货,卖方无法结汇。

问卖方此时应当找谁负责?·若找承运人:将面临承运人免责、责任限制、原告举证等问题。

·找保险人:只需要证明在其承保范围之内就行。

·但问题在于——保险人赔付后再找承运人,承运人定会狡辩称,我只向提单持有人负责,现在买方是提单持有人,保险人是为卖方的利益,不是为买方,不应当向承运人索赔。

以上是海上保险中遇到的最基本最常见的问题。

二、保险所“保”的内容——风险“无风险,无保险”,“无损失,无保险。

”由上述话语中可以看出:保险不保“投机”的东西,即有收益也有损失的东西(股票、投资等),保险只保“纯损失”的东西。

关于风险,风险管理有四种主要形式:(1)躲避(2)控制风险(e.g.共同海损、适航义务等)(3)风险分配(e.g.海商法中承运人和托运人的责任分担)(4)转移风险第二讲海上保险合同一、定义简单说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立这样一种合同:被保险人支付保费,保险人负责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务予以保险的义务。

对比一下各法条的定义:《保险法》“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海商法》“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前款所称保险事故,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任何海上事故,包括与海上航行有关的发生于内河或者陆上的事故。

”MIA1906:“A contract of marine insurance is a contract whereby the insurer undertakes to indemnify the assured, in manner and to the extent thereby by agreed, against marine losses, that is to say, the losses incident to marine adventure.海上保险合同是一种合同,根据这种合同,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方式和范围,对被保险人遭受的与航海有关的海上损失承担责任。

海上保险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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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上风险可分为海难和外来风险两种,海南又分为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2、海难是指海上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3、一般是指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自然力量所引起的灾难4、海上保险是以海上货物运输有关的财产、利益或责任作为保险标的,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包括船舶、货物、运费及船东责任等。

5、海上保险特征承保风险的综合性;保险种类的多样性;保障对象的多变性;保险关系的国际性;确定责任的复杂性;6、海上保险的作用对保险人而言增加或平衡外汇收入与支出扩大对外联系,引起先进保险技术对被保险人而言提高资金运用能力确保资金运用安全保证企业正常经营保障贸易的正常利润7、1)根据承保标的的分类货物运输保险船舶保险运费保险责任保险保障与赔偿保险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保险2)根据保险价值分类定值保险不定值保险3)按保险期限分类航程保险定值保险混合保险4)按承保方式分类逐笔保险预约保险流动保险总括保险8、可保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合法的经济利益9、可保利益的特点:海上保险的可保利益是用货币计算的经济利益;是合法的利益;是确定的利益;是变动的关系。

10、可保利益的作用:海上保险可保利益能限制保险赔偿的范围;可以防止赌博行为的发生;11、海上保险的可保利益:船舶,运费,货物,相关责任。

12、最大诚信,又称最高诚信原则。

他要求签订保险合同当事人均必须最大限度地按照诚实与信用精神协商签约。

“诚信”就是各方当事人都必须把各自知道的有关事实告知对方,如实陈述,不得隐瞒、误报或欺骗。

如果有一方当事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另一方有权解除保险合同13、最大诚信原则内容:告知:也称“披露”是指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该将其知道的货推定应该知道的有关保险标的物的重要事实如实向保险人进行说明,因为如实告知是保险人判断是否接受承保和确定保险费率的重要依据。

告知是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之一。

陈述不同于告知,具体在洽谈合同签约过程中,被保险人对保险人提出的问题进行如实答复。

海上保险复习归纳

海上保险复习归纳

海上保险复习归纳第一章绪论一、海上保险定义1、保险(Insurance):是指多数人或经济单位共同交纳的费用建立起来的基金,对该多数人或经济单位因一定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或在其发生人身伤亡,丧失工作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等情况给付一定金额的制度。

财产保险:是共同分担不确定的经济损失。

人身保险:是共同分担不确定的经济困难。

财产保险(Property insurance)是指大数法则的数理基础,即把处于可能发生等同机会同等危险的多数个人或单位集中起来,测出事故的发生率,即概率,然后根据概率计算保险费率,作为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的依据。

海上保险(Marine Insurance)是属于财产保险的一种。

2、保险合同(Insurance Contract)是双方当事人就保险权利义务关系达成的协议。

保险人(Insurer)是当事人的一方,按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赔付或给付的义务。

被保险人(投保人Insured Assured)是当事人的另一方,按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Premium)的义务。

承保范围(Cover):保险赔偿或给付的约定,包括对保险标的所遭受损失种类和损失原因的约定。

保险标的(Subject matter Insured)又称保险对象。

承保危险(Perils Insured Against):是在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标的损失原因的约定。

承保损失(Losses Covered):是有关保险标的所遭受损失种类的约定。

保险合同一般都要求以某种书面形式出现。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背面或另纸附有保险人事先拟就并公开的标准保险合同条款,一般简称保险条款,保险条款与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的记载一起,构成保险合同的内容。

3、海上保险合同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定义:海上保险合同是保险人承诺以约定的方式和范围向被保险人赔偿与海上冒险有关的灭失和损害的合同。

美国对海上保险的定义:海上保险是被保险人按照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当被保险人所处在海上危险中的特定利益受到损失时承担赔偿的合同。

海上保险复习归纳讲解

海上保险复习归纳讲解

第一章绪论一、海上保险定义1、保险(Insurance):是指多数人或经济单位共同交纳的费用建立起来的基金,对该多数人或经济单位因一定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或在其发生人身伤亡,丧失工作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等情况给付一定金额的制度。

财产保险:是共同分担不确定的经济损失。

人身保险:是共同分担不确定的经济困难。

财产保险(Property insurance)是指大数法则的数理基础,即把处于可能发生等同机会同等危险的多数个人或单位集中起来,测出事故的发生率,即概率,然后根据概率计算保险费率,作为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的依据。

海上保险(Marine Insurance)是属于财产保险的一种。

2、保险合同(Insurance Contract)是双方当事人就保险权利义务关系达成的协议。

保险人(Insurer)是当事人的一方,按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赔付或给付的义务。

被保险人(投保人Insured Assured)是当事人的另一方,按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Premium)的义务。

承保范围(Cover):保险赔偿或给付的约定,包括对保险标的所遭受损失种类和损失原因的约定。

保险标的(Subject matter Insured)又称保险对象。

承保危险(Perils Insured Against):是在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标的损失原因的约定。

承保损失(Losses Covered):是有关保险标的所遭受损失种类的约定。

保险合同一般都要求以某种书面形式出现。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背面或另纸附有保险人事先拟就并公开的标准保险合同条款,一般简称保险条款,保险条款与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的记载一起,构成保险合同的内容。

3、海上保险合同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定义:海上保险合同是保险人承诺以约定的方式和范围向被保险人赔偿与海上冒险有关的灭失和损害的合同。

美国对海上保险的定义:海上保险是被保险人按照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当被保险人所处在海上危险中的特定利益受到损失时承担赔偿的合同。

海上保险复习提纲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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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复习提纲《新编海上保险学》应世昌同济大学出版社ISBN 978-7-5608-3300-2)题型:名词解释(言能及意即可)、单选、多选、简答、案例分析;时间:100分钟;形式:闭卷上篇★★★第三章(必考!)第一节风险与损失分类P31-P38:海难(不可抗力、意外海难)、外来(一般、特殊)第二节海上损失(必考!)定义、分类(按程度分):全(实、推<各分4种情况、二者区别>)、部其中只有推定全损时会发生一种情况:委付:定义、注意的问题(别忘了齐老师课上讲的那条运石油的船,银行最后接没接受委付,当时还有问为什么)补充知识:1. 保函是什么;2. 担保的分类3. 我国海损处理部门的名称单独海损(定义P46、条件P47)和共同海损(必考!)及理算共同海损:定义P47、条件P47、分类(刚刚讲过分摊牺牲费用)、范围、和单损的区别补充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北京规则、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第四章(必考!)第一节第二节标的和费用第三节救助及公约船舶定义(注意不是我们平常意义上的船)(船舶分类不要求)货物定义和分类(要求掌握按形式分。

还记得上学期的溢短装条款否,就有涉及到,那个玩具案例!)施救和救助:1. 施救及其费用、条款性质与赔偿;2. 救助及其费用、成立要件、合同与形式(含No Cure, No Pay)、例外:、、实例:共损救助费和单损的区别P69 3. 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的区别补充知识:LOF历史演进第六章本章绝大部分是基础的保险知识,建议掌握第一节海上保险法一定要知道《1906年海上保险法》[英],具体的见第十二章;《海商法》[中]成立和生效第二节海上保险单海保合同主体的分法(汪老师刚讲过,不再累述)客体(每个保险老师都讲过如何区分寿险和财险的客体,不再累述)保险合同形式和种类★货运险性质,包括定值(汪老师刚讲过,不再累述)中篇★第八章第一节第二节运输险和贸易术语(忘了贸易术语的去看崔莹老师的课件)贸易术语的含义三个关键的贸易术语:为什么鼓励……课上提问过的那道题★★★★第九章(必考!必考!必考!)运输及公约第一节第二节运输合同及提单海上运输的特点:大量、便宜、耗时;方式:班轮(定义和特点)、租船(定义、分类,光租不属海运租赁范畴);提单(必考!):定义、性质和种类(重3. 按收货人抬头分;4. 按有无不良批注分;6. 中的倒签提单;7. 舱面提单);跟单信用证定义和8流程(P208图9-1)、提单8流程(P210图9-2)承兑交单D/A和付款交单D/P(必考!必考!必考!必考!必考!必考!必考!必考!必考!必考!必考!)第三节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历史(严格责任、“契约自由”、Harter Act规定承运人最低限度责任)《海规》明确托承运人间的责任划分 1. 责任:合适的船(包括适航、适货)、管货责任;2. 期间:“舷至舷”(停靠)或“钩至钩”(非停靠);3.免责条款:过失免责(管船)、无过失免责;4. 责任限制:(1) 普遍高于100英镑(COSCO¥700);(2) 期限:①提货期限:交付之日起3天;②赔偿期限:交付之日起1年《维规》部分平衡托承运人间所要承担的责任(我国海商法依次) 1. 限额改动:30金法郎/kg或10000金法郎/件或666.67SDR/件;2. 期限改动:不一定;3.适用范围改动:扩大到所有《汉堡》平衡托承运人间责任:1. 责任:改不完全过失责任制为推定过失或疏忽原则;2. 期间:改“舷至舷”或“钩至钩”为“港至港”;3. 责任限制:(1) 限额改动:①改“每件每单位”为“每装运单位”;②统一为SDR;③改666.67SDR为835SDR、改2SDR/kg为2.5SDR/kg;(2) 期限:①提货期限:改交付之日起3天为15天;②赔偿期限:改交付之日起1年为2年第四节货运责任及交叉P241三★★★第十章(必考!)CIC(列明式)第一节CIC基本险平安险(“不赔单独海损”)责任范围(第8条涉及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更是重点)及其特点和适用范围P242水渍险(“负责赔单独海损”)多承保的这部分是指“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碰锈碎除外)P252一切险(注意不是所有都保)在水渍险上多保了一般外来风险造成的损失;并参见P254图P253第二节CIC附加险一般附加险定义P255第四节CIC保险责任期间“仓至仓”定义及“起”、“讫”时点的判定P270及60天的时段★★★第十二章(必考!)ICC 第一节英国伦敦保险协会货物条款产生和发展:《1906》附件S.G.的附件ICC(注意此时的ICC是1963年ICC),后在1982年修改,尘埃落定P303 ICC的4个特点P303ICC(A)承保范围注意一是说自然,二是说人为,三和CIC的FPA一样是谈船舶互撞责任条款P306ICC(A)除外责任注意ICC(A)是除外式,除外责任之外,再除去不适航(货)、战争、罢工和恐怖活动,剩下的都保P306 ICC保险责任期间:运输条款类似CIC,也是“仓至仓”、运输合同终止条款、航程变更条款P309ICC(B)不赔的比ICC(A)多了恶意损害、海盗和部分装卸货落海,剩下的包括保险责任期间都和ICC(A)是一样的P310 ICC(C) 不赔的比ICC(B)又多了特殊风险、水渍风险和部分或全部装卸货落海,剩下的一样P313下篇(刚刚开始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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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绪论一、海上保险与贸易、运输、海事法的关系从典型案例入手——【案例】·卖方CIF到买方,卖方负责找保险商和承运人。

当发生了货损,买方拒绝收货,卖方无法结汇。

问卖方此时应当找谁负责?·若找承运人:将面临承运人免责、责任限制、原告举证等问题。

·找保险人:只需要证明在其承保范围之内就行。

·但问题在于——保险人赔付后再找承运人,承运人定会狡辩称,我只向提单持有人负责,现在买方是提单持有人,保险人是为卖方的利益,不是为买方,不应当向承运人索赔。

以上是海上保险中遇到的最基本最常见的问题。

二、保险所“保”的内容——风险“无风险,无保险”,“无损失,无保险。

”由上述话语中可以看出:保险不保“投机”的东西,即有收益也有损失的东西(股票、投资等),保险只保“纯损失”的东西。

关于风险,风险管理有四种主要形式:(1)躲避(2)控制风险(e.g.共同海损、适航义务等)(3)风险分配(e.g.海商法中承运人和托运人的责任分担)(4)转移风险第二讲海上保险合同一、定义简单说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立这样一种合同:被保险人支付保费,保险人负责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务予以保险的义务。

对比一下各法条的定义:《保险法》“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海商法》“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前款所称保险事故,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任何海上事故,包括与海上航行有关的发生于内河或者陆上的事故。

”MIA1906:“A contract of marine insurance is a contract whereby the insurer undertakes to indemnify the assured, in manner and to the extent thereby by agreed, against marine losses, that is to say, the losses incident to marine adventure.海上保险合同是一种合同,根据这种合同,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方式和范围,对被保险人遭受的与航海有关的海上损失承担责任。

”从以上定义中区别出来两点:(1)MIA1906突出了“海上特色”:marine losses的概念。

而CMC的规定与《保险法》有关财产合同规定几乎一模一样,没有突出海上特色。

(2)保险标的与责任:CMC218(6)有关第三人的责任规定为“标的”,而A216中表述中说“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和产生的责任”责任与标的是并列关系,发生了矛盾。

2009年2月26日第二周二、特征——有限制、有条件的赔偿合同1,有偿性:·假如投保人投5元钱保费能换得100元的赔偿——看似不等价,但从另一种角度来看,5元钱投进去换来的是少数的机会和可能,从这个角度来说,5元钱换来100元的机会,是等价的。

2,限制性、有条件:(1)损失发生在保险期间(2)必须有保险利益案例——·卖方FOB买方。

·买方发现货到少了几件货,遂找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经调查,发现货物被盗是在装货港的仓库里被盗。

·于是保险人抗辩投保人(买方)没有保险利益,因为FOB下是在过船舷风险转移,货灭失是在未过船舷的时候,货还是卖家的,买方没有保险利益。

·澳大利亚法院判保险人应当赔付,法院确认买方确实没有保险利益,但依据lost or lost条款,因为买卖双方都不知道货物灭失的情况出于第三人控制下,此时发生了法律空白,此时需要由被保险人来承担。

被保险人(买方)于是拥有保险利益,需要(3)必须是因为承保风险所造成的损失A216所提“保险事故”即承保风险。

保险事故是可以约定的,很多案件的纠纷就在于“保险事故”的内涵界定。

【举例1】保险事故范围问题·两船发生船舶碰撞引起责任分担,保险公司可以为投保船方负责一部分的损失。

·但如果发生这种情况:两船没有实际碰撞而一船把另一船的货撞到了,问题在于——船舶碰撞是船舶之间的碰撞,可否延伸到船舶与货物的碰撞?·在实务中,法院认定船和货的碰撞也属于承保范围。

【举例2】保险事故的概念不同问题·英国保险中有偷窃险,但什么是“偷窃”,内涵不尽相同。

·英国保险法中对偷窃险只保“因暴力”而偷窃。

·问题在于,英国人对“暴力”的理解必须有因“暴力”发生的实际结果,如门被撬坏,并且此行为是发生在控制财产之前。

·如果小偷已控制了财产并以暴力相威胁以逃跑,不算保险法中的暴力偷窃。

【举例3】全损&部分损失的界限·保险法下的船损保险,保险公司只保全损和一切损,不保部分损失。

·一船触礁沉没,视为全损。

·推定全损问题:当保险人估算出所偶的打捞费、修理费等加起来不超过保险金额,则不视为全损。

·但问题在于这个标准是什么:船方可以找其他部门估计出所有损失和补救都会超过保险金额,应当视为全损。

于是引起了很多争议。

【举例4】近因问题·当一事故是由多种原因引起,有些原因是保险承保范围内,有些不是,因此发生许多争议。

·一船投保了水险并约定战争险除外。

·这艘船被鱼雷击中,遂只得停泊在防波堤,由于海水涨落,船沉没。

·但此船没有完全“沉没”,如下图所示——·对于“沉没”Sunk,有不同的理解。

一种理解认为必须船舶全部沉没在水平面下,但通说是“沉没”的含义是船舶“沉到不能再沉的地步”算沉没。

·确认船舶沉没——全损的事实后,再看导致沉没的原因——直接原因:沉没,属于水险承保范围;再进一步调查,是事先受到炮击,属战争险,不属于承保范围。

·法院认为:损失近因不能以时间的远近认定,而应当以对损失作用大小来认定。

·船舶停在防波堤是不会沉没的,真正的原因是遭到炮击,非水险,不承保。

(4)告知——必须由投保人主动告知(5)陈述——必须如实陈述(告知的进一步要求)(6)保证——严格遵守:违反保证,保险人可以以被保险人以违反保证为名解除合同满足以上6点保险人才同意订立保险合同。

3,总结思路——从保险定义引起的需要解决的问题(1)是否应当赔付?(2)赔多少?有没有限额?【案例1】是否该赔偿?·卖方FOB买方;·装船时承运人损坏卖方的货物;·承运人以H/R责任限制只赔付100£;·而卖方抗辩说这是在运输合同下,是买方与承运人的运输合同(FOB 的条件之一),卖家与承运人没有合同关系,属于侵权,应当全赔。

·引起争议【案例2】赔偿怎么计算?·一船装砂糖从英国到德国;·保险金额是每桶30£;·货物到港发生部分货损。

受损每桶价格降为20£,好的每桶市价是22£。

·保险人愿意赔付但计算标准发生争议:保险人认为应该是好货价值-坏货价值=22£-20£=2£,只赔付2£每桶;被保险人认为应当是保险金额-坏货价值=30£-20£=10£。

·发生争议(3)保险公司赔了以后怎么办?保险合同会涉及三方——保险人、被保险人、第三人;引起代位权问题:如保险人承保货损,而货损是第三人造成,保险人应当向第三人追偿。

问题是如果保险人追回的钱多余他赔偿被保险人的钱应当如何处理?【案例】代位权的多得利益如何分配?·一艘船保险金额是60,000,000$,发生船损,保险人以60,000,000$赔付了与被保险人。

·保险人遂向第三人追偿。

而此时这种船船价上涨到90,000,000$(升值了1/3),按照保险条款规定,保险人以90,000,000$的船价基数从第三方获得了57,000,000$的赔付。

·那么被保险人能否再向保险人要求返还因船价上涨而多得的赔偿费?2009年3月6日第三周三、保险合同的订立、内容、解除、转让2,内容注意对比:“主要包括”和“应当包括”的区别。

(1)保险人、被保险人名称(2)保险标的-Subject Matter在MIA06下,可保财产必须在"maritime perils"下才能成为可保标的(3)保险价值·在海上保险中,一般是固定价值。

保险价值可以双方约定保险标的的一种价值。

注意在船舶中,买船价值、投保价值、出事时价值是三种不同的价值,需要约定。

·在CMC-A219下,保险价值需要双方约定,没有约定的,依照CMC-A219处理。

·注意一点:这里的保险价值的前提是在保险责任开始时。

·CMC-A219(1)有关船舶保险价值,注意区别两个法条:"·CMC-A219(2)有关货物价值是按照CIF价计算·CMC-A219(3)有关运费的价值·CMC-A219(4)兜底条款(4)保险金额·保险人支付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保险价值·如价值100万保80万——不足额;保100万——足额;不可能保101万。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的部分无效。

(5)保险责任&除外责任·“承保风险”(Maritime Perils)即保险责任:因为承保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付责任。

(6)保险期间(7)保险费Premium3,解除4,转让*保险单MIA-A22到A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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