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跨国公司转让定价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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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转让定价产生的动机 • 1、税务动机 • 主要涉及降低公司所得税、预提税、关税 和增加外国税收抵免额等方面,是站在集 团的角度使公司税务最小化。
• 主要做法:利用跨国公司在不同国家间分 公司进行内部交易,将利润从高税率国家 转移至税负相对较低的国家。
• 2、非税务动机 • 打入和控制市场(占领市场的目的) • 调节子公司利润水平(化解潜在的与政府 的矛盾,消除可能带来的竞争,减轻劳资 矛盾) • 避开风险
• 5、租赁费 • 在跨国企业内部将一个公司的资产租赁给另 一个公司,可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位于高 所得税国的子公司借入资金购买一项资产, 并以较低的价格租赁给低税国的一个子公司, 后者又将此资产以尽可能高的价格租给另一 个子公司,从而达到整个企业减少纳税的目 的。
• 另外,出租企业还可以将设备出租给较难 获得融资的关联企业,一来可以达到降低 整体税收的目的,二来还能帮助企业获得 资金上的融通。
第七章 跨国公司转让定价机制
• 一、跨国公司转让定价机制概述 • (一)转让定价机制的含义 • 跨国公司的母公司与各国子公司之间,或 各国子公司之间转移产品和劳务时所采用 的定价方法,即国际转移价格。 • 又称转移定价、调拨价格、划拨价。主要 指跨国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进行内部 交易时采用的一种价格制度。
• 2、劳务费用 • 3、特许权使用费 • 专利和技术服务的定价比较复杂,其所涉 及到的相关费用的收付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据此,关联公司很容易操控内部的成本和 利润。
• 4、贷款利息 • 跨国公司可按较高的利率将款项贷给该国子 公司并收取利息,这样子公司偿还给母公司 的贷款利息,就可作为子公司的费用而在税 金中扣除。此外,如果该母公司是处于低税 率国家的话,那么它所收到的利息收入就只 要缴纳少部分的税金。这样一来就实现了集 团企业整体利润的最大化。
二、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的主要形式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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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的主要形式 1、实物定价 “高进低出”或“低进高出”。 母公司向子公司低价提供材料,以降低子公 司的产品成本,获取较高的利润。或者母公 司向子公司高价出售产品,以增加子公司的 产品成本,从而减少子公司的利润。 • 通常情况下,企业都会将收入和利润转移到 低税国或着避税港。
• 如果纳税人被认为是非本国公民则不属于 本国公民管辖权征税范围,即使其有来源 于本国境内的所得,甚至居住在本国境内, 也不征税。 • 一个自然人取得一国国籍,可以通过出生, 如血统、出生地或两者的结合而取得一国 国籍;也可以通过加入,如结婚、收养或 申请等取得一国国籍。
• 二是从源管辖权原则 • 亦称“收入来源地管辖权”。按照属地原 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它是指一国政府对 发生于本国境内的一切应税活动和来源于 或被认为是来源于其境内的全部收入行使 的征税权力。
• 2、以利润为基础的比较定价法 • (1)交易净利润法 • 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率 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净利润。利润率指标 包括资产收益率、销售利润率、完全成本 加成率、贝里比率等。 • 交易净利润法通常适用于有形资产的购销、 转让和使用,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以及 劳务提供等关联交易。
• 主要特点:该价格不受市场一般供求关系 的影响,不是独立各方在公开市场上按独 立核算原则确定的价格,而是以跨国公司 全球战略和谋求全球利益最大化为目标, 由跨国公司总部最高管理人员在综合分析 评价交易双方所在国的外汇政策、税收政 策、利率水平、经济环境、政治气候等因 素以及所属子公司的盈利能力等之后确定 的价格。
• 由此,这种定价机制在很大程度上与各个 税收管辖区域所在地的税收制度和国际间 的税收平衡产生了激烈的冲突。 • 一是对不同税收管辖区域的税法体制产生 了影响 • 转让定价机制加入,必然会使当地的税法 无法得以有效实施,影响其执行效率。
• 二是转让定价机制的出现会打破原有的税 负平衡,增加国家之间的利益矛盾。 • 受到损害一方会采取措施制裁
• 实质课税原则最早在德国确立。第一次世 界大战后,在德国,一些商人利用战争的机 会大发国难财。这种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 定而被法律认定为无效行为。民法上的效 果直接影响到其在税法上的效果,商人们的 不法行为,在民法上的无效性,直接被认为 在税法上也是无效的。这不但在纳税人之 间产生了很大的不公,而且直接减少了国家 的财政收入。
• 转让价格是企业国际化,公司交易内部化 的产物,是国际上通常使用的避税、避险 的方法。它一方面是跨国公司组织管理内 部市场,实施资源配臵的必要工具,另一 方面又是跨国公司利用国际税收差异及其 它政策差异,追求全球利润最大化的一种 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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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价格的构成: 可变成本转移价格 总成本转移价格 市场转移价格 议定转移价格
• 为了应付这种不合理的现象,1919年,贝克尔起 草了德国的《帝国租税通则》,确立了实质课 税原则。 • “纳税义务,不得藉民法上之形式及其形成可 能性之滥用而规避或减少之,如有滥用情形,应 依相当于该经济事件、经济事实及经济关系之 法律状态,课征相同之捐税。”
• 即使在法律行为无效的场合或法律行为失 去效力的场合,只要当事者使该法律行为的 经济成果发生了或成立了,则无碍课税。 • 这些规定构成了德国实质课税原则的主要 内容。
• 3、跨国公司实现组织利润最大化的要求 • 资本、技术、人力、物力在全球有效配臵。 • 利用各国税率、利率、外汇管制等经济环 境及政治文化差异,谋求公司利润最大化。
• (四)转让定价机制产生的法律条件 • 1、国际税收 • 跨国公司从企业所有者角度出发,利用不 同税收管辖区域之间的税负和税率的不同, 制定转让价格,实现不同经营主体之间的 利润转移,调节跨国公司作为一个营业实 体整体承担的税负,进而达到所有者权益 最大化的终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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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转让定价的原则 (1)公平独立核算原则 一是公民管辖权原则 亦称“国籍管辖权”。按照属人原则确立 的税收管辖权。它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公 民来自世界范围的全部所得行使的征税权 力。
• 它强调按纳税人的公民身份,即国籍来行 使税收管辖权。 • 确定自然人居民身份的标准是看此人是否 具有该国国籍,如果某纳税人被确认为具 有本国国籍,就属于该国公民,则属于本 国公民管辖权的实施范围,可对其来源于 境内外的一切所得征税,而不论他是否居 住在本国。。
• 残值分析是通过计算综合净利,检验关联 企业在关联交易中的功能,按贡献分割残 值,如对关联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的分割问 题。运用利润分割法通常是分割净利,在 不可能确定受控交易的费用分摊时,才分 割毛利然后分摊费用。
• 利润分割法分为一般利润分割法和剩余利 润分割法。 • 一般利润分割法根据关联交易各参与方所 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以及使用的资产, 确定各自应取得的利润。 • 剩余利润分割法将关联交易各参与方的合 并利润减去分配给各方的常规利润的余额 作为剩余利润,再根据各方对剩余利润的 贡献程度进行分配。
• (2)实质课税原则 • 实质课税原则又称实质课税法、实质课税 主义、经济观察法, 是指税法上确立的应 遵循依据纳税人经营活动的实质而非表面 形式予以征税的准则。该原则的目的是为 了约束各种避税行为而确立的。
• 指对于某种情况不能仅根据其外表和形式 确定是否应予课税,而应该根据实际情况, 尤其应当根据其经济目的和经济生活的实 质,判断是否符合课税的要素,以求公平、 合理、有效地进行课税。
• (2)转售价格法 • 此方法是在比较非受控价格无法取得的情 形下,按联属企业一方在购进有关货物后 再出售给无关联的第三方的价格(即转售价 格),扣除转售方适当的毛利润额(进销差 价)后的价格,作为确定联属企业之间这类 货物交易的公平市场价格标准。
• (3)成本加成法 • 成本加成法就是在各中源自文库产品的成本基础 上加上一定比例的内部利润作为内部转让 价格的方法。
• 它具体包括以下三个原则: • 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课税要素明确原则和 依法稽征原则。 • 其中,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要求课税要素必 须且只能在法律中加以规定,即只能由狭 义上的法律来规定税收的构成要件,并以 此确定主体纳税义务的有无及大小。
• 课税要素明确原则是指由在法律中加以规 定的课税要素必须做到尽量明确,以避免 行政机关在税收要素的确定方面拥有自由 裁量权。 • 依法稽征原则则是在前面两个原则的前提 下,税收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 稽核征收,而不得随意变动法定的课税要 素和征收程序。
• (2)最优法原则 • 1994年前,美国对调整转让定价的具体方 法规定了优先顺序 •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转售价格法 、成本 加成法、利润分割法 • 1994年开始,在确定关联企业交易是否公 平独立核算时,可自由选择任何一种方法 •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实质上也存在基本一 致的法规。
• (3)可比性原则 • 要以非受控交易数据为客观基础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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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跨国公司定价的主要方法 1、以交易为基础的比较定价法 (1)可比非控制价格法 是在可比条件下将一项受控交易中转让的 资产或劳务的价格与一项非受控交易中转 让的资产或劳务的价格进行比较的方法。
• 如果发现两种价格有差异,说明关联企业的 受控交易价格有问题,这时就可以用非受控 交易中的价格来代替受控交易中的价格。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要求两种交易中转让的 资产或劳务具有高度的可比性。
• (2)销售净利润法 • 净利润率=净利润/销售收入净额 • 转移价格=非受控销售价格-销售净利润-相 关费用
• (3)成本净利润法 • 成本净利润率=净利润/总成本 • 转移价格=总成本+成本净利润
• (4)利润分割法 • 是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 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 • 应用利润分割法一般应进行贡献分析或残值分析。 • 贡献分析是通过计算综合净利,检验关联企业在 关联交易中的功能,通过分析财务数据资料来规 定利润分割的百分比,然后进行转让定价的调整。
• 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前提条件是, 作为征税对象的纳税人的所得与征税国之 间存在着经济上的源泉关系。所以,关于 所得来源地识别认定,就成为各国所得来 源地税收管辖权的重要内容。 • 通常,在所得税法上,纳税人的各项所得 或收益一般可划分为四类:营业所得、劳 务所得、投资所得和财产收益。
• 跨国公司有双重纳税的压力 • 跨国公司避免这一问题的做法: • 按独立法人实体原则,在海外设立经营点, 并根据各国之间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中所规定的条款和机制,尽可能消除双重 征税的影响
• 一国对跨国公司转让定价避税行为的法律 干预,不仅要考虑本国的利益,还要考虑 相关国家的利益和国际经济发展的需要。 • 转让定价税法控制不是一项单纯的本国税 务问题,而是一项国际经济、政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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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相关税收的原则 (1)税收法定原则 是最高原则 强制性、合法性、权威性
• 税收法定原则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 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 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征纳 主体的权利义务只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没 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减免税 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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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节利润 转移资金 逃避税收 规避风险 (避免或减缓外汇风险、避免通货膨胀的 影响、避免东道国政治动荡的风险)
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给东道国所带来的影响 (以我国为例) • • • • • 中方合资、合作者的利润被侵吞 减少了我国的税收收入 使我国的国际收支恶化 在我国市场进行变相倾销 降低外商直接投资的关联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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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让定价产生的客观基础 1、跨国公司雄厚的实力 生存空间优势 业务流程的动作优势 有效规避风险的能力 超前的战略眼光
• 2、跨国公司组织管理的控制手段 • 转让定价机制作为一种对跨国公司庞大的 资源进行合理配臵的有效途径的作用更加 明显。 • 一方面可以使子公司更有效地创造利润 • 另一方面也使跨国公司整体得到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