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鉴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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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恒集团印鉴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印鉴管理工作,规范印鉴使用程序,保证印鉴使用的合规性、严肃性和可靠性,有效维护企业利益,杜绝各类违规现象和不法行为的发生,现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印鉴主要有北恒集团公章以及下属企业公章、合同章及法人章,工会章,钢印。

第三条印鉴实行分类管理、区别对待。

第二章印章的使用范围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印鉴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

1、以企业名义上报的文件、报表;

2、以企业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

3、以企业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

4、以企业名义颁发的各种聘书、证书、奖状;

5、以企业名义出具的各种委托书、证明、介绍信、便函;

6、以企业名义制发的各种证件;

7、以部门名义代表单位上报的报表、出具的各种证明、介绍信、制发的证件、颁发的各种聘书、证书、奖状等各类印证材料。

8、人事调令等。

第五条法人印章可用于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发布文件、上报报表资料、出具委托书、信(文)函、介绍信、证书、证明等。

第六条专用章的使用,合同专用章、结算章用于单位对外签订合同、业务结算等。财务专用章用于单位收付款、与银行业务往来、财政地勘项目预决算。

劳资部门、其他职能部门、非法人(包括驻外机构)的印鉴、其负责人名章及其他业务专用章只能用于相关业务活动。

报送局以外的业务主管部门的报表、资料必须加盖本单位行政印鉴和法定代表人名章。

第七条钢印主要用于特殊证书、证照的制作等。

第三章印鉴的管理

第八条行政印鉴、钢印、法人章、合同专用章、资质印鉴等由总裁办管理。

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门管理,报办公室备案。新材料合同章(1-5号)由销售一公司使用和管理,报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党委、工会印鉴由总裁办管理。

第四章用印批准权限和使用要求

第十条使用或借出印鉴必须填写《施印申请表》及《印信借用申请表》。

第十一条使用必须经部门领导签字批准,借出印鉴必须经部门主管副总以上领导签字批准。

第十二条财务专用章用于单位收付款、与银行业务往来等事宜,由财务负责人监督使用,其他业务需要加盖行政印鉴的,由财务领导审核后,填写“用印申请单”后用印。

第十三条对于一般事务性、临时性的事项,如介绍信、证明、便函、各类奖状、事务性函件等,需加盖单位党政工团印鉴的,由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印鉴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用印。

第十四条各类用印申请单由总裁办保管,用印人用印时,需到总裁办领取申请表,按照用申请表中列出的部门主管或部门主管副总签字后方可用印。

第十五条任何印鉴的使用必须履行批准,监印人方可用印,并做好用印记录。《施印申请表》及《印信借用申请表》的登记内容由总裁办负责设计和打印。

第五章印鉴使用纪律

第十六条监印人员在用印前必须认真审核用印件内容。对于用印件存在内容有误,或因字迹不清、书写潦草、涂改、错别字等易产生岐义的,监印人员必须要求用印申请单位重新履行审批手续方可用印。

第十七条合同类文件页内修改处应加盖印鉴,两页以上的必须加盖骑缝章。

第十八条监印人员加盖印鉴时,加盖位置必须符合要求,印鉴要与用印件的落款保持一致,做到不漏盖、不多盖。

第十九条各类印鉴不得带离印鉴管理部门,如因特殊情况需带离印鉴管理部门的,必须经印鉴管理部门负责人和用印部门主管批准。

第二十条监印人员必须妥善保管好印鉴,保持印鉴整洁、安全。

第二十一条按本办法规定必须履行审批手续而未履行的,监印人员不得用印。不需要履行审批手续的,必须经总经理授权批准,监印人员方可用印。监印人员必须及时做好用印登记,随时接受总经理对用印记录检查、监督。

第二十二条经检查或抽查,监印人未经审批用印和用印后不履行登记手续的,印鉴管理部门必须要求监印人立即改正错误,责令其按审批用印和履行用印登记手续,否则必须更换监印人。

第二十三条因岗位调整,监印人应及时办理好交接手续,并编制交接清单,部门负责人监交确认。

第六章印鉴的刻制和销毁

第二十四条各个职能部门因工作需要并经批准需刻印鉴的,由印鉴申请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领导批准后,由总裁办负责刻制。因部门或单位名称变更需重新刻制印章或原印章变形磨损需刻制新印章的,按上款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印鉴刻好后,由总裁办留存,或留下印模一份,由使用部门

签字确认并保存印鉴。

第二十六条作废或停用的法人章、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至少保存15年方可销毁。其他作废或停用的印鉴至少保存10年方可销毁。印鉴的销毁由总裁办负责。

第二十七条新刻制印鉴启用前,由总裁办下发印鉴启用通知。印鉴撤销时,由总裁办下发印鉴撤销通知,总裁办负责撤消印鉴的回收与保管工作。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监印人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或私自加盖印鉴的,不论是否给单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都将追究监印人和部门负责人的全部经济责任、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作废或停用的印鉴原管理部门不及时交回总裁办的,总裁办应当及时催交,印鉴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不交回或继续使用该印鉴的,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由监印人和该部门负责人负全部责任。

第三十条监印人超过印鉴批准的使用范围用印的,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的,由监印人负全部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实施前由原印鉴管理部门管理时发生印鉴违规、违纪使用而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的,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总裁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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