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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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垄断与行政垄断的异同
摘要:我国正在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真正意义上的经济垄断正在培育中,而政府由于各种原因并没有将原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对资源的控制权和调配权让渡给市场,形成的行政垄断已经严重危害市场对资源的配置效率。
文章主要论述这两种不同形式的垄断在我国市场经济中的异同。
关键词:经济垄断行政垄断市场经济异同
一、经济垄断与行政垄断的基本概念
1、经济垄断基本概念
经济垄断是经济行为主体在市场竞争过程中形成的较强力控制或可以采取的排他性行为。
经济垄断所导致的市场准入的限制,主要表现为独占进入市场的机会。
而一旦出现了经济垄断,进入市场的机会就被个别(或少数)经营者独占了。
经济垄断的行为者不仅不同他人分享进入市场的机会,而且也不与其他经营者分享新的进入市场的机会。
经济垄断则不单是个别主体的、私人的非行政垄断,它也包括国家和国有主体的行政性的经济垄断。
从中国的实际情况看,国有主体在经济生活中占主导地位,无论其是否具有自然垄断或法律特许垄断的性质,抑或完全和私人企业一样参与市场竞争,分割、支配市场,滥用交易实力,采取不公正交易方法等“经济性”垄断行为,都不是西方国家所谓的私人垄断,多有“行政”在背后支持。
2、行政垄断基本概念
“行政垄断”是中国特有的一个概念。
“行政垄断”最早出现在上个世纪的80年代,一位经济学者在讨论社会经济现象的时候,使用了“行政垄断”的概念。
后来法学界一些学者感觉中国的社会经济现象有别于西方国家的经济垄断,于是借用了行政垄断的概念,将行业壁垒、地区壁垒、政府限制交易或者强制交易、政府专有交易看作是行政垄断。
其实在计划经济时代,条块分割不仅具有合法性,而且具有必然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宪政体制不同,各个国家都或多或少地都存在着行业壁垒、地区壁垒、政府限制交易的情形。
解决这些问题主要依靠完善民主宪政体制,通过建立更加有序合理的宪政关系,解决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乃至不同部门之间的贸易障碍问题。
在上个世纪的50年代之前,美国各个州的商事法律规则并不一致,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美国朝野设立了一系列商事法律规则统一机构,通过起草并且向美国各个州推销统一的商法典,来消除贸易规则障碍。
换句话说,美国联邦国会并不因为各州存在着阻碍贸易发展的不同规则,便用反垄断法(或者反托拉斯法)来代替各个州的商业规则。
各州都有权根据联邦宪法的规定制定贸易规则,不能因为各个地方制定不同的贸易规则,便用反垄断法加以制裁。
二、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的共同点
1、主观要件的一致性———滥用优势
滥用优势是垄断构成的主观要件。
这一点,既表现在经济垄断上,也表现在行政垄断上。
换言之,垄断行为或垄断状态的形成,无不来自一定的优势占有者,或经济力的优势占有者,或行政权力
优势的占有者。
但是,优势并不一定使垄断产生,而只有滥用优势才使垄断产生。
滥用优势的特征是,将优势用于分割市场,以攫取垄断利润。
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其行为的外观都呈现这种滥用状态。
2、客观要件的一致性———市场准入的限制
对于竞争的实质限制,是一切垄断形式的客观要件。
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都是针对社会公众竞争者的,而不是针对特定竞争者。
并且,其效果都表现为对社会公众竞争者市场准入的限制。
无论就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来说,还是就市场经济发展的经验分析而言,市场机制都表现为一定交易领域的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
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则都逆流而动,表现为对建立竞争关系的直接或间接的拒绝。
不仅如此,更表现为窒息一定交易领域的竞争。
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的共同点表明,它们的本质是相同的,因而有着共同的危害,即破坏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因此,把它们一起作为反垄断法规制对象,是理所当然的。
并且,鉴于它们都是限制竞争的一种,不必在反垄断立法中特别标明某些垄断的经济性和某些垄断的行政性,只需在一定的条文中以列举的方式集中规定性质相同的限制竞争行为,即可在技术上解决了。
三、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的共同点
1、主体要件完全不同
前已述及,行政垄断的实施者是政府和政府部门。
而经济垄断的实施者则是经营者(主要是企业)、经营者联合体组织或者经营者组
成的社会团体。
它们或是营利性经济组织或是营利者的团体。
这两种主体的组成方式和利益追求目标都是不同的。
2、主观要件———滥用优势的形式迥异
就主观要件而言,虽然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都滥用优势以抑制竞争,但是它们滥用优势的形态不完全相同。
经济垄断源于滥用经济力的优势(包括联合优势) ,并且,其滥用者应是经营者、或经营者的联合体。
实践表明,经济力的优势并不必然属于某一个经营者或经营者联合体。
相反,它可以属于甲经营者,也可以属于乙经营者。
甚至,属于本来并没有经济优势的若干经营者组成的联合体。
换言之,经济力的优势并非具有永久的独占性。
它是在竞争中形成的。
问题在于,经济力优势的占有者为了保持自己的优势而采用非竞争的手段,不允许他人再与之进行竞争。
经济力优势滥用的根本特征,是以集中的经济力或联合的经济力支配市场,从而有使他人成为经济从属者的可能⒅。
行政垄断不同于经济垄断,其优势滥用表现为行政权力滥用。
行政权力的优势不同于经济力的优势,它不为经营者所占有,而为政府和政府部门所独占。
这不仅表现于实践中,也实际上为法律所确认。
换言之,行政权力的优势不是在竞争中形成的,而是因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而占有。
就行政权的享有而言,它是具有永久的独占性的。
问题在于,行政权力优势的占有者未依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借行使行政权制造所辖企业的虚假优势,设置屏障以拒绝他地区企业同本辖区企业进行竞争。
行政权力优势滥用的根本特征,
是以政府部门特有的行政权力分割市场,使一定交易领域的市场的统一性成为不可能。
3、客观要件———市场准入限制的形态不同
固然,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都导致市场准入限制的后果,但其形态有较大差异。
从一定意义而言,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就是为夺取进入市场机会而进行的竞争,垄断意味着不给他人以进入市场的机会。
因此,市场准入限制形态实际上就是排斥他人进入市场机会的形式。
经济垄断所导致的市场准入的限制,主要表现为独占进入市场的机会。
而一旦出现了经济垄断,进入市场的机会就被个别(或少数)经营者独占了。
经济垄断的行为者不仅不同他人分享进入市场的机会,而且也不与其他经营者分享新的进入市场的机会。
行政垄断所导致的市场准入的限制,主要表现为占有客观存在的进入市场和进行竞争的机会,并在其“给予”经营者这些机会时施以不平等。
实施行政垄断的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不是经营者,本来就不应占有因而也不应该独占进入市场的机会。
它们滥用市场秩序维护者的地位,扭曲了经营者获得进入市场机会的方式,即将经营者通过竞争取得进入市场的机会变为经营者被“给予”进入市场的机会。
并且,只将进入市场的机会给予所辖区的经营者,而不给本辖区以外的经营者以进入市场的机会。
当本辖区的经营者和本辖区以外的经营者为进入市场而进行竞争时,它们可以施优惠以本辖区的经营者。
就此意义而言,这种市场准入限制比经济垄断所导致的市场准入限制还要危险。
参考文献:
[1] 王晓晔.反垄断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
[2] 孟雁北.反垄断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
[3] 史际春等.反垄断法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
[4] 刘伟.反垄断的经济分析.2005
[5] 单向前.我国行业垄断问题的经济学分析.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