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金融融资租赁收益权受让及转让业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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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金融融资租赁收益权受让及转让
业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与金融租赁公司的合作,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我行相关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融资租赁收益权受让及转让业务是指我行受让或转让金融租赁公司的应收租金收益权的业务。

(以下简称融资租赁收益权受让及转让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四条办理融资租赁收益权受让及转让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合法注册并开展金融租赁业务;
(二)以其性质符合《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要求;
(三)持有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
(四)正常经营,没有面临整顿、关闭或破产清算的风险;未参与可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诉讼;没有任何不良信用记录;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在近两年内未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

第五条融资租赁收益权受让及转让业务的应收租金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正常租赁业务中产生且属金融租赁业务机构所有;
(二)处于正常,尚未到期,未来分期实现;
(三)可以转让,且未被质押给任何第三方。

第六条融资租赁收益权受让及转让业务中承租人的信用风险纳入我行客户风险评审管理。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七条融资租赁收益权受让及转让业务涉及的相关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理财中心牵头负责融资租赁收益权受让及转让业务的信息收集、租赁公司准入及相关合同签订。

(二)公司金融业务部负责前期业务选择、营销、经办行的确定及指导经办行开展业务准入调查工作。

(三)经办行负责对所管理的客户进行融资租赁收益权受让及转让业务的调查及项目存续期间的管理。

(四)授信评审部负责对融资租赁收益权受让及转让业务中涉及项目的风险评审。

(五)风险管理部负责对项目中涉及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和其他协议文本审查并提出符合我行规定、保障我行利益的修改要求。

(六)运营管理部负责融资租赁收益权受让及转让业务的账务处理。

(七)计划财务部负责融资租赁收益权受让业务的资金划拨。

(八)公司部、风险部负责将业务纳入日常的管理检查与监督。

第三章业务流程
第八条融资租赁收益权受让及转让业务的业务流程,包括受理、调查与评估、审查、审议与审批、签订合同、资金交付、项目存续期间管理、资金收回。

第九条金融租赁公司和承租人已协商确定的业务,应由租赁公司和承租人共同向我行的具体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融资租赁收益权受让及转让业务。

第十条承租人在我行有存量信贷业务,信贷业务办理行为融资租赁收益权受让及转让业务经办行,承租人在我行没有存量信贷业务的,由总行公司部指定经办行并协助经办行做好对企业的调查工作。

第十一条经办行受理融资租赁收益权受让及转让业务,应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和承租人提供符合我行客户准入要求的相关材料。

(一)承租人需提供下列基本资料:
1.书面申请:
(1)企业基本情况;
(2)企业的历史发展沿革,历史信用状况,在其他金融机构业务开展情况;
(3)主要经营产品及市场情况;
(4)上年度及近期经营财务状况;
(5)法定代表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股权结构、主要股东等情况;
(6)担保(单位、物、权利)基本情况;
2.基本资料:
(1)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并年检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
(2)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应提供公司章程、验资证明或验资报告;集体企业应确认职工代表;事业单位应提供主管单位情况;合伙企业应提供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合伙协议。

(3)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提供企业成立批准证书、投资方(出资人)合作合同;
(4)前两年度及当期财务报表和主要财务指标及变动说明;
(5)客户的开户证明;
(6)中国人民银行颁发,且年审有效的贷款卡;
(7)关联企业名单及基本情况;
(8)或有负债情况;
(9)其他我行需要的相关资料。

3.担保单位资料同上;
4.抵、质押物及其价值等基本情况;
5.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金融租赁公司需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基础资料。

第十二条经办行为融资租赁收益权受让及转让业务调查主责任人,公司金融业务部负责指导经办行对承租人进行业务调查。

1.客户经理对承租人进行调查时,应对承租人申报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严格审查,客户经理对承租人调查和基础资料的验证应以现场调查为主,非现场调查为辅。

必要时可通过外部征信机构、税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承租人主管部门等对客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2. 客户经理应认真评估承租人的财务报表,对影响承租人财务状况的各项因素进行分析评价,预测其未来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资金营运能力、现金流量、资本结构、企业发展能力以及获取
现金的能力等。

对承租人财务指标分析,既包括财务指标静态分析,分析客户资产负债、收入成本、现金流量等结构,也包括各期的纵向比较动态分析,分析其一定时期财务指标的变化和发展趋势,同时,也包括与同行业相比较的横向分析,分析承租人在同行业中所处的位置和水平。

3.客户经理应对承租人的非财务因素进行分析评价,对客户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所在行业状况,履约记录,生产装备和技术能力,产品和市场竞争力,质量管理水平,宏观经济环境,集团客户关联企业,或有负债,法律纠纷等方面的风险进行识别。

4.客户经理应根据对承租人分析评价的结果,形成书面的调查分析评价报告。

调查分析评价报告应详细载明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承租人的经营、管理、财务、行业和环境、市场竞争力、发展趋势、信用、担保、关联企业及或有负债基本情况、风险因素及防范措施及客户经理和经办行对该笔业务的意见等。

评价报告内容应全面、真实、简洁、准确、明晰。

第十三条公司金融业务部对经办行上报的融资租赁收益权受让及转让业务进行初步审查。

(一)资料审查
1.客户基本资料完整性、合法性审查;
2.业务材料完整性审查;
3.担保材料完整性审查。

(二)行业准入审查
业务是否符合我行行业准入标准。

第十四条公司金融业务部风险审查后,需将业务传递至授信评审部进行风险审查,授信评审部审查后提交至总行贷款审查委员会进行项目审议。

第十五条总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理财中心将融资租赁收益权受让及转让业务的整体方案提交总行理财业务评审小组审议。

第十六条理财小组审议通过后,由理财中心根据审批内容与租赁公司、承租人等签订书面合同,实施项目。

第十七条合同签订后,理财中心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交付融资租赁收益权转让业务款项。

(一)承租人已在我行开设监管账户;
(二)所约定的各项担保与风险控制措施已经落实;
第十八条经办行负责对租赁项目、承租人等实施项目后期管理,定期向理财中心报送报表。

第十九条项目后期管理包括风险检查、风险预警等内容。

第二十条经办行在项目后期管理工作中应及时了解和掌握承租人的经营管理状况。

第二十一条项目后期管理风险检查包括经办行检查和总行检查。

经办行应对承租人进行不间断监控和分析,及时发现风险预警信号,并积极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总行相关部门应定期开展项目全面检查和不定期开展项目的专项检查。

第二十二条经办行检查分为首次检查、常规检查和重点检查三个部分。

检查可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两种方式。

检查内容应包括承租人的基本情况和担保情况,并撰写书面检查报告,由经办行行长签署意见后存档并上报理财中心、公司金融业务部、授信评审部、风险管理部。

第二十三条经办行应至少每季度对承租人进行一次全面常规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及担保单位经营状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抵、质押物质
量、价值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合作意向是否得到落实。

第二十四条经办行在得知或应当得知承租人发生重大事项,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后,三个工作日内应对承租人进行重点检查,检查方式为现场检查。

重点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承租人生产经营是否正常进行;
2. 承租人的法律地位是否发生变化;
3. 承租人的财务状况是否发生变化;
4.偿还能力是否发生变化;
5.承租人管理层人员组成、主要股东、经营策略及其与银行合作态度的变化情况及改革、改组、改制等情况;
6.承租人从其他金融机构的融资情况及与债权人合作关系情况、或负债情况、母公司及主要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等;
7.保证人的保证能力及其变化情况,是否发生对代偿能力有较大影响的变化;抵、质押物质量、价值变化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经办行检查人员应认真分析各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初步的管理意见。

出现风险预警信号的,经办行应及时进行预警并报送风险预警报告。

第二十六条风险预警报告报送至理财中心,理财中心召集公司金融业务部、授信评审部、风险管理部根据风险情况会商后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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