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TM A484-2011 不锈钢棒材、钢坯及锻件通用要求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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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引用文件
2.1 ASTM 标准
A 262
奥氏体不锈钢晶间腐蚀检测规程;
A314
锻造用不锈钢钢坯及棒材规范
A 370
钢产品力学性能试验的试验方法和定义;
A 458
高温下具有高强度的热加工、热冷加工和冷加工合金钢棒材规范;
A 473
不锈钢锻件规范;
A 477
高温下具有高强度的热加工、热冷加工和冷加工合金钢锻件和锻坯规范;
4、订货内容
4.1 在订单中规定订购本规范材料的所有要求是采购方的责任,这些要求应被认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 容: 4.1.1 数量(重量或件数); 4.1.2 尺寸,包括形状或式样(含直径)、宽度和厚度、长度、适用的图纸; 4.1.3 类型或 UNS 牌号; 4.1.4 ASTM 规范名称和版本号(如果不是最新版本); 4.1.5 状态; 4.1.6 光洁度; 4.1.7 必要的补充要求; 4.1.8 如需要,注明棒材是否为轧制而成或从带材、中厚板切割而成; 4.1.9 交货前的准备; 4.1.10 标志要求; 4.1.11 型材的表面制备; 4.1.12 特殊要求。
A 582/A582M
易切削不锈钢棒规范;
A 638/A638M
高温用沉淀硬化铁基超合金棒材、锻件及锻坯。
A 700
钢产品运输过程中的包装、标志和装载方法规程。
A 705/A705M
时效硬化不锈钢锻件规范;
A 751
钢产品化学分析的试验方法、操作和术语;
A 831/A831M
堆芯部件用奥氏体和马氏体不锈钢棒材、钢坯和锻件用规范;
E 112
平均晶粒度测定试验方法;
E 139
金属材料蠕变、蠕变断裂和应力断裂试验方法。
2.2 联邦标准
FED.Std.NO.123 运输标志(民用机构);
FED.Std.NO.183 钢铁产品的连续标志
2.3 军用标准
MIL-STD-129
运输和贮存标志;
MIL-STD-163
2.4 其它标准
钢产品运输防护(贮存和国外运输)
>0.45
0.03
0.07
≤1.00
0.10
>1.00~2.00
0.15
钨
>2.00~5.00
0.20
>5.00~10.00
0.25
>10.00~20.00
0.30
0.03
0.05
0.10
钒
0.15
0.20
0.05
0.07
硒
0.10
≤0.50 >0.50~1.50
全部
偏差 ±
0.01 0.02 0.05 0.10 0.15 0.20 0.25
ASTM 标准 名称:A 484/484M-11
不锈钢棒材、钢坯及锻件通用要求标准规范
本规范以固定名称 A484/484M 颁发;紧接该名称后的数字表明其首次采用的年份,或其最近一次修改 的年份。括号里的数字,表明其最近一次重新审批的年份。上标号(ε)则表明其最近一次修改或重新审 批以来所作的编辑修改。
A 479/A479M
锅炉及其它压力容器用不锈钢棒材和型材规范;
A 480/A480M
不锈和耐热钢轧制中厚板、薄板及带材通用要求规范。
1
A 555/A555M
不锈钢线材和盘条的通用要求规范;
A 564/A564M
热轧和冷精整时效硬化不锈钢棒材和型材规范;
A 565/A565M
高温用马氏体不锈钢棒材、锻件和锻坯
钴 铌+钽
>0.05~0.50 >0.50~2.00 >2.00~5.00 >5.00~10.00 >10.00~15.00 >15.00~22.00 >22.00~30.00
≤1.50 >1.50~5.00
>5.00
0.005
钽
0.010
0.005
0.010
铜
0.020
0.05
0.10
铝
0.15
0.10
本标准由美国国防部相关机构批准使用。
1、范围*
1.1 本规范包括不锈钢锻制棒材、型材、锻件和用于锻造的钢坯或其它半成品材料(线材除外)的通用 要求。这些材料分别属于下列最新版本的 ASTM 标准:
A 276、A314、A458、A473、A477、A479/A479M、A564/A564M、A565/A565M、A582/A582M、A638/A638M、 A705/A705M 和 A831/A831M。 1.2 如果产品规范的技术要求与本规范的技术要求存在冲突,应以产品规范为准;如果产品规范的要求 或本规范的要求与订单中更为严格的要求存在冲突,应以订单要求为准。但是,如果订单的要求与产品要 求或本规范的要求相违背,比如违背试验要求或制订的试验要求更为宽松时,则不应以其为准。 1.3 有关将新材料纳入到引用本规范的要求见附录 A1。 1.4 有关不同于棒材的不锈钢轧制扁钢产品的通用要求见规范 A480/480M。 1.5 成卷线材产品的一般要求见规范 A555/A555M。 1.6 以 SI 单位制或英寸-磅单位制表示的值都应分别视为标准值。两种单位制的数值不可能精确相等, 因此应分别独立采用,如果两种单位制可能会导致与本标准不一致。 1.7 除非订单中的名称有“M”字样,否则材料应以英寸-磅制单位供货。
注 1—厚度小于 0.1875in.(5mm)且宽度不小于 0.375in(9.50mm)的所有冷轧扁材归为带材类。
3.1.1.2 小钢坯——通常由轧制、锻造或连铸方法生产,并要求随后进行轧制、锻造或挤压等热加工的半 成品,其横截面积通常不超过 36in.2(230cm2)且形状为方形或矩形,宽度小于 2 倍厚度。宽度不小于 2 倍 厚度的矩形截面归为板坯或薄板。 3.1.1.3 大钢坯——通常由轧制或连铸方法生产,并要求随后进行轧制或锻造等热加工的半成品,其横截 面积通常不超过 36in.2(230cm2)且形状为方形或矩形,宽度小于 2 倍厚度。宽度不小于 2 倍厚度的矩形截 面归为板坯或薄板。 3.1.1.4 锻件——使用锻锤、压机和锻造设备进行热机械加工生产的零件,包括棒材、钢坯、半成品或复 杂形状的型材。 3.1.1.5 型材——截面不同于环形、矩形或六角形的棒材。
0.05 0.10 0.15
0.02
0.03 0.05 0.10 0.15 0.20
-0.005 +0.01 0.05 0.10 0.20 0.35
0.005 0.01 0.02 0.03 0.04 0.05
0.03 0.05 0.07 0.10 0.15
注 2—典型的订货描述如下:5000lb[2000kg];圆棒 1.000in.[25mm]×10~12ft[3~4m];牌号 304 或 S30400;规范 A479/479M;退火,无心研磨;任选要求,比如特殊标志说明。
3
5、材料和制造
5.1 材料可按任何工艺生产。 5.2 材料应按适用产品标准规定的状态之一交货,即热加工;热加工并退火;热加工,退火并冷加工;热 加工,退火并热处理。 5.3 材料应以第 8 节或适用产品规范另行规定的一种光洁度交货,比如热精整或冷精整。
0.15
氮
0.20
0.25
≤0.10
≤0.50 >0.50~1.00 >1.00~3.00 >3.00~5.00 >5.00~10.00
≤0.15
>0.15~0.50 >0.50~2.00 >2.00~5.00 >5.00~10.00
≤0.02 >0.02~0.19 >0.19~0.25 >0.25~0.35 >0.35~0.45
4
元素 规定范围的上限或最大值%
≤0.010
>0.010~0.030
碳
>0.030~0.20
>0.20~0.60
>0.60~1.20
≤1.00
>1.00~3.00
锰
>3.00~6.00 >6.00~10.00
>10.00~15.00
>15.00~20.00
磷
≤0.040 >0.040~0.20
≤0.040
硫
>0.040~0.20
>0.20~0.50
≤1.00
硅
>1.00~3.00
>3.00~6.00
>4.00~10.00
铬
>10.00~15.00 >15.00~20.00
>20.00~30.00
≤1.00
>1.00~5.0
>5.00~10.00
镍
>10.00~20.00
>20.00~30.00
>30.00~40.00
2
3.1.1.6 板坯或薄板坯——通常经初轧、板坯轧制或薄板坯轧机或连铸生产的产品,不再进一步热加工而 直接发货,用于后续中厚板、薄板或带材加工。允许进行热处理,切割至板坯或薄板要求的形状或表面状 态。 3.1.2 术语“不定尺长度”、“倍尺长度”、“定尺长度”的定义如下: 3.1.2.1 定尺长度——通常指机械矫直后热剪、热锯或机械切割的棒材,其长度允许偏差符合本规范公差 表的要求。 3.1.2.2 倍尺长度——用来生产特殊零件的,包含预定长度数量单元长度的材料,每个单元通常留有 1/4in.(6.5mm)切割余量,以保证得到需要的根数。 3.1.2.3 不 定 尺 长 度 — — 长 度 范 围 不 小 于 24in.(1m) ; 例 如 : 10-12ft(3-4m) , 14-17ft(4-5m) 或 15-20ft(5-6m)。 3.1.3 术语“状态”“光洁度”的定义如下: 3.1.3.1 状态——识别最终工序或热机械加工工序以描述交货材料冶金状况。例如:热加工;热加工加退 火;热加工,退火加冷加工以改善力学性能;热加工,淬火加回火。 3.1.3.2 光洁度——对交货产品的表面光洁度和适用的尺寸公差的一种描述,通常以产品的生产工艺以及 适用的产品尺寸公差种类表示。例如:抛丸、酰洗、粗车、机械矫直、无心研磨、抛光以及为改善表面光 洁度和力学性能所进行的轻度冷拔。热精整棒材见 8.1.1,冷精整棒材见 8.1.3。
初级金属棒材编码标准
3、术语
3.1 本标准的专用术语定义
3.1.1 本规范中的棒材、型材、锻件、钢坯或其它半成品材料的定义如下: 3.1.1.1 棒材——直长形材料,以轧制、锻造或挤压等热变形方法生产。允许的截面包括圆形、矩形和复 杂形状。棒 材应包括所有 规格小 于 5in.(125mm) 的型 材及宽 度不超 过 10in.(250mm) 、厚度 不 小于 0.125in(3.0mm)的热轧扁钢。棒材应包括从带材或中厚板上切取的宽度不超过 10in.(250mm)、厚度不小于 0.125in(3.0mm)的扁钢,条件是所切割棒材的长度方向与带材或中厚板的最终轧制方向平行。
6、化学成分
6.1 熔炼或铸样分析——每一炉钢的化学成分都应按适用的材料规范和 A751《试验方法、操作和术语》的 规定进行。 6.1.1 每一炉钢的化学成分都应在浇注时或后续生产流程中的在制品上所取的样品上进行。 6.1.2 熔炼成分应符合适用产品规范中所列的订货钢种规定元素的化学成分要求。 6.1.3 所有商品金属都含有规定之外的少量元素。不管是有意添加的未规定元素,还是可能存在的残余元 素或痕量元素,对未规定元素规定一个范围既不现实也无必要。允许生产厂对未规定元素进行分析并提供 报告。未规定元素的存在及其成分报告不应作为拒收的依据,除非该元素的存在对订货牌号金属的期望性 能会造成损伤。 6.1.4 买方允许在订单中对单个未规定元素的最大值做出规定。如果订单要求,对产品规范中未列元素的 这种要求应视同规定元素对待,要求对化学成分进行分析和报告。 6.1.5 允许买方对任何元素做出更为严格的要求,即对要求最小值或最小范围值的元素规定更高的最小 值,对要求最大值或最大范围值的元素规定更低的最大值。不允许买方对化学成分提出更宽松的要求。 6.1.6 成分范围应尽量针对具体的元素而不是元素组,除非元素组的的所有元素的技术效果相似并伴随化 学分析的典型方法,元素组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其它元素”、“稀土元素”和“余量”。 6.2 成品分析—有要求时,应按照 A751《试验方法、操作和术语》的规定进行成品分析。按上述方法测得 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 1 所示的公差要求。 6.3 对于订货级别的钢,钢中未规定元素的含量不应使该钢符合所引用的产品规范以及本通用要求范围内 对该元素有最小值规定的任何产品规范中另一级别的要求。
>40.00
>0.20~0.60
>0.60~2.00
钼
>2.00~7.00
>7.00~15.00
>15.00~30.00
≤1.00
钛
>1.00~3.00
>3.00
表 1 成品分析偏差
偏差 ±
元素 规定范围的上限或最大值%
0.002 0.005 0.01 0.02 0.03
0.03 0.04 0.05 0.06 0.10 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