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瓦斯防治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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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放炮员,放炮员发出放炮口哨进行放 炮; 4) 放炮后三牌各归原主。 1.0.20 通风区值班人员每日必须审查调度台帐,亲自填写当日 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结果。通风区每日必须编制瓦斯检查日报,报 通风区长、总工程师、矿长审查签字。瓦斯检查日报由矿调度室、总 工程师、通风区各留一份。 1.0.21 各矿要制定“一炮三检”日报表,每日由通风区值班干部 审查签字。 1.0.22 井下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必须配置灭火器和瓦斯检查 报警仪,行驶过程中驾驶员发现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相关 规定值时,必须立即停车关闭发动机,撤出人员并及时报告。
1.0.18 “一炮三检制”就是在采掘工作面装药前、放炮前和放 炮后,放炮员、班组长和瓦斯检查员都必须在现场,由瓦斯检查员检 查瓦斯。当放炮地点附近 20m 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 1%时,不 准装药、放炮;放炮后瓦斯浓度达到 1%时,必须立即处理,否则不 准继续放炮和用电钻打眼。
1.0.19 “三人联锁放炮制”就是放炮员、班组长和瓦斯检查员三 人必须自始至终参加放炮工作的全过程,并严格执行换牌制度。 程序如下:
放瓦斯风流可直接进入回风系统,不影响其他采掘工作面时, 由通风值班干部安排瓦检工就地排放; 2) 当掘进巷道回风绕道以里 20m 范围瓦斯浓度超过 2%但不超过 3%,且排放瓦斯风流可直接进入回风系统,不影响其他采掘工
作面时,由通风区长提出措施,指定通风干部或班组长按照要 求进行排放; 3) 当掘进巷道回风绕道以里 20m 范围瓦斯浓度超过 3%或瓦斯浓 度虽低于 3%,但排放瓦斯风流不能直接进入回风系统时,由 矿通风部门编制专项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后,由矿山救护 队按措施进行排放。 3.0.6 因有计划停风导致掘进巷道瓦斯超限后,不论巷道内瓦斯 多大,都必须按照预先制定的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由救护队负责 排放,同时通风区副区长以上干部在现场指挥。 3.0.7 采区及以上范围瓦斯积聚且浓度超过 3%时,排放瓦斯措 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签字后,由矿山救护队按措施进行排 放。 3.0.8 巷道启封恢复通风必须制定专项排放瓦斯安全技术组织 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严格执行。 3.0.9 独头巷道排放瓦斯的方法和要求: 1) 临时停电停风的掘进工作面(或将要启封的盲巷内未拆除风筒 的)排放瓦斯时,在本面局部通风机至回风绕道口之间的风筒 上加“三通”进行风量调节,利用该面风筒将风流直接送入工 作面,供风量以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后不超过 1.5% 为限; 2) 无风筒的巷道(盲巷)排放瓦斯时,采用局部通风机从外向里 接风筒的方法逐段排放,用风筒延接的快慢来控制排出的瓦斯
1) 在放炮前,放炮员在检查连线工作无误后,将警戒牌交给班组 长,由班组长派人警戒;
2) 班组长接到警戒牌后,在检查顶板、支架、上下出口、风量、 设备、洒水等放炮准备工作无误,达到放炮要求条件时,负责 布置警戒,下达放炮命令,班组长将自己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 给瓦斯检查员;
3) 瓦斯检查员接到放炮命令牌后,经检查瓦斯、煤尘符合规定后,
情况增设瓦斯检查点,要做到能够全面掌握各地点的瓦斯情 况。 8) 回风流流经路线上的电气设备处。 9) 备用工作面、准备工作面、撤退工作面瓦斯检查点的设置由矿
总工程师根据工作面实际情况确定。 1.0.11 瓦斯检查员须对每个检查点的瓦斯、二氧化碳和温度等 参数进行检查,存在一氧化碳、氧气异常的测点检查频次和内容由矿 总工程师确定。 1.0.12 采掘工作面、硐室及其它检查地点都要设瓦斯检查牌板。 牌板设置的位置:回采工作面在回风巷距工作面 30~50m 处和回风 绕道口以里 10~15m 处各设一块,掘进工作面设在距工作面 60~ 80m 处,其它地点设在检查点处。 1.0.13 瓦斯检查员每检查一个地点,都要将检查的时间和内容 填写在瓦斯巡回检查图表(或手册)和牌板上,将检查结果通知该作 业点负责人并签字。 1.0.14 瓦斯检查工必须在检查范围内的指定地点交接班,严防空 班漏检。具体交接班地点在月度检查计划中明确。 1.0.15 瓦斯检查员交接班时,必须交清所负责区域的通风系统 情况、瓦斯检查情况及下一班须注意的问题,相互在瓦斯检查图表(或 手册)上签字确认。瓦斯检查工发现瓦斯超限、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 运等特殊情况,必须在工作地点或现场安全地点交接班。 1.0.16 瓦斯检查工每班应对所管辖区域内安全监控系统的甲烷 传感器数值变化情况进行检查。使用光学瓦检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 照,并记录检查结果。当两者误差大于允许误差(0~1%,±0.1%;1~ 2%,±0.2%;2~4%,±0.3%)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 全措施,并将对照检查结果及时汇报,通风部门和监测部门必须在 8h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对规范进行修改和补充之处, 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电子版发送至集团公司安监局安全体系建设办 公室,邮箱: ajjstx@。
本规范的主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同煤集团安监局 主要起草人:丁学良、康松涛、段文广、史永强、贺家伟、王 岗、李杰
1 瓦斯检查 1.0.1 必须根据瓦斯检查范围、类型、法定出勤等配备足够的专 职瓦斯检查工。瓦斯检查工必须具备相关学历,责任强,有二年以上 井下工作经验,熟悉通风瓦斯管理的基本知识和要求,能熟练使用瓦 斯检查仪器(光干涉甲烷测定器等),并取得特殊工种操作资格证。 1.0.2 建立瓦斯检查工档案,每半年对瓦斯检查工进行一次人 员核定,确保人员满足需要,并报上一级公司备案。 1.0.3 要根据矿井通风系统和检查任务的大小制定瓦斯检查计 划,确定每个区域的瓦斯检查人员、检查时间、检查地点、检查内容、 检查范围、交接班地点及方式等。 1.0.4 检查计划应每月制定一次,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当月内 原确定的瓦斯检查区域发生变化时,检查计划应及时修改,月度中检 查计划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新修订审批,临时增减检查点时可在瓦 斯日报表中备注审批或单独审批。 1.0.5 根据月度检查计划制定瓦斯巡回检查图表,瓦斯检查员 要按图表路线进行检查,每次巡检结束向通风调度汇报检查情况,如 发现问题必须及时汇报。 1.0.6 高瓦斯矿井及瓦斯矿井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异常的所有 回采、掘进、准备、撤退及均压工作面都必须设专人专职检查瓦斯, 每班至少检查三次。 1.0.7 瓦斯矿井的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二次。每个瓦斯检
的流经路线和方向图,图上标明风流方向和控制设施的位置, 各种电气设备的位置,通讯电话位置,甲烷传感器或瓦斯检测 人员位置,警戒人员位置; 5) 明确停电撤人范围。凡是排放瓦斯混合风流经过的巷道、受到 排放瓦斯混合风流影响的巷道、硐室以及被排放瓦斯混合风流 切断安全出口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撤人断电,停止作业; 6) 明确控制排放瓦斯浓度的措施,严禁一风吹; 7) 明确警戒位置及人员,禁止其他人员进入; 8) 明确停送电负责人和停送电注意事项。排放瓦斯流经的巷道内 的电气设备必须指定专人在采区变电所和配电点两处同时切 断电源,并设警示牌和设专人看管; 9) 明确通讯联络点及联络人员; 10)明确瓦斯排放现场负责人; 11)预测排放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当遇到主扇突然停电停风时的应 急措施; 12)安全技术措施和注意事项。 3.0.11 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或通风副总工程师 负责贯彻并组织实施,整个排放过程必须有安监人员在现场监督检 查。 3.0.12 排放瓦斯后,经检查证实排放巷道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 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超过 1%,氧气浓度不低于 20%,且稳定 30 分 钟瓦斯浓度没有变化,即视作恢复正常通风。
2 盲巷、窒息区管理 2.0.1 井下凡长度超过 6m 依靠扩散通风的敞口独头巷道均称 之为盲巷。 2.0.2 井下空气成分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且达到使人中 毒或窒息的区域,称为窒息区。 2.0.3 严格控制盲巷的产生,井下严禁随意留设盲巷,从设计到 施工均不得出现盲巷,人为造成盲巷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施工单位的 责任。盲巷、窒息区必须进行封闭管理。 2.0.4 盲巷、窒息区启封时,必须由通风区制定专项安全措施, 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由救护队实施。实现正常通风后,各种气体符
浓度。在排放时必须控制好风量,严禁一风吹; 3) 当巷道有积水时,应先排瓦斯后排水,然后再排瓦斯,交替作
业逐段进行,严禁同时平行作业。排水时风筒出风口要超前水 泵 20m,排水期间水泵以里 5 米处要设甲烷传感器,并与水 泵实现瓦电闭锁: 4) 每一次延接风筒都必须继续严格执行初期制定的排放瓦斯安 全技术措施,按规定撤人停电,排放瓦斯和延接风筒工作由救 护队负责; 5) 排放前要检查局扇及其开关地点附近 10m 以内风流中的瓦斯 浓度,不超过 0.5%时方可开动局扇控制风量排除瓦斯,排放 过程中要设专人检查局扇附近的瓦斯和风流方向,严禁局扇发 生循环风; 6) 排放时要有专人在排放巷道排出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检 查瓦斯,该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 1.5%,并悬挂 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或安装甲烷传感器,连续监测瓦斯变化,及 时提示排放人员减少或增加向独头巷道的供风量,确保风流混 合处瓦斯不超限。 3.0.10 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瓦斯排放地点、排放日期、班次、时间; 2) 造成瓦斯超限的原因、浓度、范围、瓦斯积存量预计; 3) 确定排放瓦斯的方法,确定供风量和排放时间; 4) 确定排放影响区域,明确排放瓦斯的流经路线,绘制排放瓦斯
查员最多检查一个采煤工作面(或一个掘进工作面)和就近的 1~2 个硐室或其它地点。
1.0.8 无人作业的采、掘工作面,采区层别回风巷、各类硐室执 行巡回检查制,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1.0.9 矿井的主要回风巷、盲巷、窒息区密闭每旬至少一次检查; 回风井每月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有变化或可能积聚有 害气体的硐室、巷道和特殊地点(如高冒区)的瓦斯检查次数和方法由 矿总工程师决定。
1.0.10 瓦斯检查点的设置和要求: 1) 回采工作面设五个点:中部、尾部、上隅角、工作面、回风流
(绕道口以里 10~15m 处)。 2) 掘进工作面设三个点:工作面、回风流(绕道口以里 10~15m
处)、风机吸风流。 3) 硐室设一个点:回风口处。 4) 封闭的盲巷、窒息区设两个点:孔内、墙外。 5) 矿井主要回风、采区回风检查点设在该巷道下风侧。 6) 回风井设一个点:井筒与风硐交点以下 15m 处。 7) 对有异常涌出、气体变化较大的地点及角联区域,要根据实际
之内将两种仪器校准。 1.0.17 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点,在放炮时必须按规定使用水
炮泥和炮泥,严禁裸露爆破或放明炮、糊炮;在处理大块煤(矸)和 煤仓(眼)堵塞时,,必须在工作面前方未采动区域进行,严禁在工作面 架间(后)爆破;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 制度。
矿井瓦斯防治安全标准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防治煤与瓦斯 突出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 及《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以及国家、山西省相关规定,由集团 公司安监局编制。
本标准共分七部分。内容包括:瓦斯检查;盲巷、窒息区管理; 瓦斯排放;抽排瓦斯风机的使用;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 定;瓦斯抽采一般规定;抽采系统及管理;
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其他人员方可进入。
3 瓦斯排放 3.0.1 矿井因故造成瓦斯超限时,必须严格按排放瓦斯规定进行 排放。 3.0.2 全矿性的停电停风检修前,必须制定通风瓦斯专项安全技 术措施,报上一级公司审批。 3.0.3 矿井主要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受该通风机影响的停风区 域必须全部断电撤人,并安排专人在通向影响区的各巷(井)口设警拦 人。 3.0.4 矿井主要通风机恢复运转或利用主要通风机排放矿井瓦 斯时,主要通风机出口处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 2%,否则必须采取加 大短路风量的措施。在恢复矿井或采区通风系统后,当主要通风机出 口处的瓦斯浓度不超过 1%时,通风救护人员方可入井检查通风瓦斯 情况。矿井总回风流瓦斯浓度不超过 0.75%时,其他人员方可入井。 3.0.5 因无计划停风导致掘进巷道瓦斯超限后,排放瓦斯实行以 下分级管理制度: 1) 当掘进巷道回风绕道以里 20m 范围瓦斯浓度不超过 2%,且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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