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防治对策(1)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防治对策
论贿赂犯罪的发展动向及立法完善
[刑法]第八章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九十六条对贪污贿赂罪作了有关规定。具体内容略。
目次
一、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
(一)利用职务便利作案是共同特点。
(二)犯罪不断发展蔓延,呈持续上升趋势。
(三)大案要案猛增,犯罪数额越来越大。
(四)犯罪面广,涉及各行各业,尤其是向司法行政执法部门发展。
(五)犯罪手段隐蔽且越来越高明,反侦查能力强,查处难度大。
(六)窝案、串案、共同犯罪严重。
(七)犯罪后携款潜逃的增多。
二、贪污贿赂犯罪的原因
(一)社会原因
1、思想领域中的错误思潮助长了贪污贿赂犯罪现象的产生。
2、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的矛盾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3、经济领域中的供需分配矛盾促使贪污贿赂犯罪动机的生成。
4、立法的漏洞、执法的疲软,使贪污贿赂犯罪有上升的势头。(二)个体原因
1、沦为贪污贿赂犯罪分子的个体往往具有畸形发展的世界观、人生观、道德观以及不健全的法纪观。
2、贪污贿赂犯罪分子往往具有不合理的、超常的需要,这是其进行犯罪的基本动力。
3、贪污贿赂犯罪主体大都受到重用,占据重要岗位,有条件、有机会实施犯罪。
三、贪污贿赂犯罪的防治对策
(一)在思想上,必须强化思想道德教育。
(二)在体制上,必须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三)在制约上,必须完善强化各种监督机制。(1)加强内部制约;(2)建立外部制约。
(四)在法制上,必须强化法律惩治教育的职能。
论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防治对策
贪污贿赂犯罪是一种古老的犯罪,因其社会危害性极大,历来是各国重点防范的一种犯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建设上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然而在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我国亦不能摆脱贪污贿赂犯罪这场世界性瘟疫的侵扰,贪污贿赂在我国“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广泛领域之中。”①应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和高度重视。在此,笔者仅将我国当前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防治对策作些初步探讨。
一、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
(一)利用职务便利作案是共同特点。与其他刑事犯罪不同,贪污贿赂犯罪是一种权力与贪利相结合的犯罪,是一种职务犯罪。贪污犯罪是指利用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受贿犯罪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因此,贪污的多是管钱物的,受贿的多是掌握人、财、物权力的,因此贪污贿赂犯罪其典型特征是利用职务便利作案,这就决定了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在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其发案部位及其金额均有所变化,经济越发展,诱发犯罪的因素也会增多。
(二)犯罪不断发展蔓延,呈持续上升趋势。自从改革开放以来,
①参见《深入持久反腐败》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专辑,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
我们党和国家一直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指导方针,从没放松过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打击。但是贪污贿赂犯罪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相反地呈持续上升的趋势。据统计,1979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犯罪为703件;1988年立案40679件,而1995年立案达82927件,1998年则高达108331件,这个数字相当于1979年立案数的152倍之多,而2003年仅查办厅局级干部就达160多人,其中就有13名省部级腐败高官被查处。②由此可见,一方面,司法机关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成效显著;另一方面,贪污贿赂犯罪的嚣张气焰尚未被压下去,贪污贿赂犯罪仍呈上升趋势。“你打你的,我贪我的”,边打边犯,顶风作案。如原北京市市长陈希同、副市长王宝森、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湖南省常德市原纪委书记彭晋镛、河北省国税局原局长李真等人皆因严重的贪污贿赂问题而相继被检察机关查办。可见,极少数贪污贿赂犯罪分子并不因为法律的严厉制裁而有所收敛,贪污贿赂犯罪仍持续上升。
(三)大案要案猛增,犯罪数额越来越大。现在的贪污贿赂犯罪分子利欲熏心,贪得无厌,胃口越来越大。五十年代贪污1万元就是“大老虎”,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贪污受贿1万元的也并不多见,而自1990年以来,贪污贿赂几十万元甚至几百万元的大案已屡不鲜,几千万元、几亿元的大案也时有所闻,尤其是十万元以上的大案更呈
急剧增长的趋势。如中国物华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常务副总经理及下
②参见《人民检察》1999年第3期、《检察日报》2004年廉政周刊61期。属北京物华房地产公司原总经理冀党生玩弄股权游戏,贪污2826万元、受贿50万元。③同时,自1995年以来,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案大量出现,大批县处级以上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一部分厅局级干部及少数的副省、副部级以上的领导干部因贪污受贿而受到法律的制裁。
(四)犯罪面广,涉及各行各业,尤其是向司法行政执法部门发展。从查办的案件来看,贪污贿赂犯罪涉及各行各业,几乎没有哪一个行业、哪一个部门不存在贪污贿赂犯罪的,而且呈一种由经济部门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蔓延的趋势。过去,粮食、商业、供销、金融等系统的贪污贿赂犯罪比较严重;现在,贪污贿赂犯罪的多发部门有所变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房地产、证券、期货交易市场、建筑市场以及铁路系统等都成为新兴经济领域,这些经济热点部门于是成为贪污贿赂犯罪的多发地,案值也比较大,与此同时,一向被人视为清水衙门的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其地位日益重要,作用越来越大,也容易受到腐败之风的侵蚀,其中极少数党政机关尤其是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领导干部受个人享乐主义、拜金主义、封建特权思想的侵蚀,把党和国家赋予的权力商品化,以权谋私,进行权钱交易,
卷进贪污贿赂犯罪中。虽然在检察机关查办的案件中党政机关干部只是小部分,居极少数,但是其危害却相当严重,不仅直接败坏党风,
③参见《检察日报》2004年第61期廉政周刊“京城六年多少厅局级官员被查处”。
损害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而且对社会风气有很大的不良影响。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今后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将越来越多地介入经济生活,对于社会经济生活将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一些人为了获取和保护自己既得的经济利益,就要在一些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寻求自己的靠山和保护伞,为此就不惜重金贿赂这些部门的有关人员。“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腐败是腐败中的腐败,老百姓将无公道而言”。④因此,查处司法、行政执法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是反腐败的重中之重。
(五)犯罪手段隐蔽且越来越高明,反侦查能力强,查处难度大。贪污贿赂犯罪分子一般都是有职权的人物,他们活动能量大,接触面广,社会关系网多。犯罪分子作案的手段隐蔽狡猾,以“借”、“交易”、“礼尚往来”等掩盖其实质,有的在作案前就考虑好了案发后的反侦查对策,智能犯罪多,侦查工作难度大。可以预见,随着社会经济、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境内之间以及境内与境外之间交流的日益增多,反贪肃贿工作的不断深入,贪污贿赂犯罪手段将越来越隐蔽,越来越诡秘,且日趋专业化、复杂化、智能化,会给查处带来很大的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