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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平等权的角度看宪法中对少数民族权利的保护

摘要:二战以后,和平与发展成为了世界共同的主题。目前,全世界共有大约2000多个民族分布在224个国家和地区,除了少数几个国家民族成分比较单一外(如日本,以色列),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为多民族国家。在近几年世界上发生的冲突之中,大部分是与民族问题相关的,如:科索沃战争,巴以冲突,南北韩问题,车臣战争。我国目前共有56个民族生活在960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上,其中除了汉族以外占人口总数不到10%的55个少数民族大部分分布在我国的广阔的边疆地区,因此,维护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对于我国的国家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而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在保护少数民族权益方面,发挥着首要作用。

关键词:民族权益、合理差别对待、善意选择、补偿、公平正义,实质性平等一、运用宪法保护少数民族权益的必要性

第一,实质意义的平等权必然要求宪法保护少数民族权利。现代宪政的基本价值是以个体、民族、种族的平等为前提假设的,因此,民族平等权是民主国家和权利政治的应有之义。目前国内有部分反对对少数民族权益进行特别保护的呼声,其中以“善意的忽略理论为代表”1,这这部分学者认为,宪法的精髓在于保护全体公民的平等权。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化、风俗习惯的生存不需要国家的资助,人们可以提出,如果一种社会文化是值得挽救的,那么,这种文化的成员就会通过自己的选择来维持它。如果这种文化正在衰败,那么,一定是有人不再认为这种文化之的追随。按照这种看法,宪法是不应该对少数民族进行特别保护的。或许这部分学者自身并未意识到中国几千年以来形成的民族分布格局(少数民族多生活在偏远的边疆地区),这种格局是2极不利于经济文化的发展的。长此

1参见威尔.金里卡:《多元文化公民权—一种有关少数族权权利的自由主义理论》杨立峰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137—138

以往,我国的少数民族与生活在中东部地区的汉族同胞之间存在着巨大的经济文化差距。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平等权,但同时,也作了在特别情况下因生理、年龄、民族风俗习惯的不同而进行合理差别对待的规定。法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实践,这要求公民的平等权不应该仅仅存在于法律条文之中,这样的平等只是表面意义的平等。更应该让平等权付诸于实践,实现实质意义的平等。因此,我国作为民主国家应该在宪法上体现民族平等权,即规定少数民族的权利。在少数民族的权利体系中,民族平等权是一种抽象性权利,是母权,是原生性权利,它暗含着少数民族的生存权、发展权和政治、经济文化平等权等权利。同时,它也是一种目的性价值的权利形式。从这个意义上说,实质意义上的平等权是少数民族权利的逻辑起点。

第二,解决民族问题,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必然要求宪法保护少数民族权利。目前,大约有2000个民族分布在世界上224个国家和地区,除了少数几个国家民族成分较为单一外(如日本、以色列),大部分都为多民族国家,民族成分较为复杂,民族问题是世界多民族国家普遍存在的问题。近几年世界上发生的冲突之中,大部分是由于民族问题造成的,例如:车臣战争、巴以冲突,科索沃战争,南北韩问题,印巴矛盾。我国作为一个多民族国家,现阶段的民族问题主要现在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的滞后性。对少数民族权利的宪法保障,其核心就是保护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和发展权。由于历史等原因,少数民族地区在经济、文化等方面与发达地区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不能和主体民族同样享受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差距在不断的扩大,经济上的差距导致少数民族与主体民族之间的矛盾和问题产生。再加上民族差距扩大给民族分裂分子和国外敌对势力提供了机会,以此制造民族矛盾,企图达到分裂国家的目的。因此,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实现各民族事实上的平等,有利于民族问题的解决,符合宪法对人权的规定。也只有通过宪法的规定,才能使对少数民族权利的保障有法律上的依据。

第三,国际社会对人权保护趋势必然要求我国宪法对少数民族权利进行保护。二战以后对人权保护成为了一个大潮流,国际社会通过一系列人权公约,宣

言对少数民族权利给予保障。我国作为签署国,应该履行在国际人权公约,宣言上的关于保护少数民族权利保护方面的承诺,以宪法形式对少数民族权利予以保障,才能使保护少数民族权利的国际公约所确认的权利在该国范围内得以实现,才能使我国的人权保护同国际人权保护相一致,才能与国际潮流相融合。目前,由于我国的少数民族相对于主体民族而言,在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各方面均处于劣势,民族同化现象较为严重,各民族语言、文化的生存面临着巨大挑战。语言文化是一个民族得以繁衍的血液,民族生存权作为人权的应有之义,要求国家对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化进行保护,使我国在实现各民族大融合的同时,各个民族的语言、风俗习惯、文化得以保留,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民族融合,而非民族统化。

二、我国宪法关于少数民族权利保护的实践

(一)我国宪法中有关民族区域自治权的有关规定

从1947年建立第一个省级的民族自治地方—内蒙古自治区开始到目前为止,我国总共建立了五个民族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4自治县(旗)。1954年新中国宪法第一次以根本法的形势确立民族自治制度的合法性,并在其后的宪法及修改条款中不断补充3。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在少数民族自治的地方,允许建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在宪法允许的范围内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及单行条例;自治机关有权管理自己的财政;根据自治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本地方的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策略。民族自治制度的建立,开启了少数民族管理自己事务的新时代。与其他多民族国家相比,我国各个民族相处融洽,这与实行少数民族地区自治制度是分不开的。这项政策为我国社会的稳定,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

(二)我国宪法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成员的规定

我国宪法规定了少数民族在全国人大中的代表名额,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照少数民族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分配给省、自治区、直辖市,并且人口特别少的少数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此外,根据宪法的相关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由

2参见苗连营:《宪法学》,郑州大学出版社,2009:214-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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