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版海上保险法概述PPT(共-88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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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海上保险合同是一种附意合同(Contract of Adhen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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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幸合同
❖ 案情:丈夫(一审被告)的7万元奖金是单位 的年终绩效奖金,只有完成工作任务才能拿
到,丈夫在离婚诉讼提出之前拿到了该奖金。
但法院将该笔奖金认定为具有射幸性质而未 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 问题:1、什么是射幸合同?
所造成的不可避免的结果,那么,关于该保险标
的的扩大损失,同样应得到保险赔付,只要扩大 部分的损失是当时情境下自然发生的结果(a natural consequence),即使它在承保危险发 生时并不是不可避免的演示课件
❖ 3 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过失不影响上述 两个结论,不管该过失是发生在危险发生之 前,还是在危险作用期间,除非该过失本身 被约定为除外事由。

2、年终绩效奖金是否具有射幸性质?

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具有
射幸性质的财产是否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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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 1、所谓“射幸”,即“侥幸”,是碰运气的意思。射幸合 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是否履行义务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出现的一 种合同。例如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的一种,在合同的有效期 间,如发生保险标的的损失,则被保险人从保险人那里得到 的赔偿金额可能远远超出其所支出的保险费,反之,如果无 损失发生,则被保险人只能付出保费而无任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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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法律中的一些特殊规则就充分彰显了 最大诚信原则:
❖ (1)被保险人的无限告知义务; ❖ (2)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 (3)海上保险中的保证制度; ❖ (4)风险改变的通知义务; ❖ (5)被保险人诚信索赔的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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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利益原则
❖ 保险利益是海上保险法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 法律概念。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利益的定义是:
❖ 所谓“近因”是指对结果的产生最有效力的原
因,而不能从字面上理解为“时间上或空间上最近 的原因”
❖ 我国《海商法》的条文本身并没有使用“近因”
这样的措辞,但是,承保风险与被保险人的损失之
间是否存在法律上承认的因果关系,是否系保险人
要根据保险合同进行赔偿的原因,却是实践中无法
回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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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如果承保危险不可避免(inevitably)地导致了 一项除外事由的发生,进而导致保险标的发生损失, 则承保危险是近因。

8 损失如果是由被告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应其
负责的人的不法行为(unlawful misconduct)所造
成的,则损失不应得到保险人的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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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海上保险合同
❖ 与一般商业合同不同的是,海上保险合同的当 事人应当秉持较高的行为标准,“不仅仅要远离恶 意,而且还要在积极的意义上遵循最大诚信”
❖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以成文法的形式认 可了这一原则,其第17条明确规定:“海上保险合 同建立在最大诚信基础之上,如果合同任何一方不 遵守最大诚信,另一方即可宣告合同无效。”
❖ 4 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避免危险发生或 减少危险后果的合理努力,也不影响规则1与 规则2的适用,除非此类努力本身被约定为除 外事由。
❖ 5 如果根据规则1得出承保危险是近因 的结论,而该承保危险又是由某除外事由不 可避免地导致产生的,则真正的近因应是该 除外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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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如果适用规则1得出有两个近因存在的结论, 其中一个属于承保危险,而另外一个属于除外事由, 而且这两个原因是相互独立的,在不存在另外一个 原因的情况下,每个原因自身也会导致损失的发生, 那么,被保险人仅仅可索赔归因于承保危险所造成 的那部分损失。
❖ 2、绩效奖金是取决于劳动者的实际工作表现,具有射幸的 不确定因素
❖ 3、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奖金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范畴。故问题关键不在于财产是否射幸性质,而在于取得财 产时,是否仍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只要原告证明了被告 已经在婚内取得了该财产,就可以纳入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第6章 海上保险法
6.1 海上保险法和海上保险合同 6.2 承保的风险与损失 6.3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6.4 代位权与委付 本章小结 复习思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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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海上保险法基本原则 ❖ 补偿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与近
因原则共同构成了海上保险法的四大基本原则。
❖ (一)补偿原则 ❖ “海上保险合同的本质在于它是补偿合同”,
“补偿是海上保险合同的唯一目的”
❖ 第一,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被保险人 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遭受了实际损失,“无损失, 则无赔偿”;
❖ 第二,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理想结果是,不使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盈利”,也不使保 险人的赔偿低于被保险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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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大Fra Baidu bibliotek信原则
❖ 最大诚信(Utmost Good Faith)是一个古老的 海上保险法原则。海上保险合同的本质“在于遵守 最纯粹的诚信及正直”
❖ 1、海上保险合同是一种赔偿合同(Contract of Indemnity) ————赔偿原则
❖ 2、海上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Contract upon Speculation)————保险利益原则
❖ 3、海上保险合同是一种对人合同(Contract on Morality)————诚实信用原则
知识扩充:
❖ 近因的确定并不是一个哲学问题,而本质上
是一个常识(Common Sense)问题。根据英 国判例,确定海上保险的近因可总结为如下八条 具体规则:
❖ 1 近因是指在当时环境下处于优势地位的事 由,其“不可避免”(inevitably)地导致损失 发生
❖ 2 如果保险标的的一部分损失是承保危险
❖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 保险利益概念的提出,根本目的是为了证明 被保险人确因保险事故的发生遭受了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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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近因原则
❖ 海上保险法中近因原则(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的含义是:只有当承保危险是造成保险标
的损失的“近因”时,保险人才需要对被保险人进 行保险赔付。
❖ 按照我国《海商法》的定义,海上保险 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 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 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 同。”
❖ 所谓保险事故,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 约定的任何海上事故,包括与海上航行有关 的发生于内河或陆上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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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上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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