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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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广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绿地公园(广场)的保护管理,美化城镇环境,根据《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园区内绿地、公园(广场)的建设和保护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绿地广场是指以植物造景为主,是指经绿化、亮化,公共设施配套齐全并具有一定规模,供市民游憩、娱乐、观赏的开放性场所。
第四条上海庙经济开发区城镇公共事业管理局主管本镇区绿地公园(广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进入城市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注意公共卫生、遵守社会公德和游园准则,自觉爱护城市广场内的花草树木和设施。
第六条城市广场的喷泉和户外灯饰应按规定开放或开启。城市广场应保持设施完好并保证安全。
第七条进入城市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广场内的社会治安秩序。广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打架斗殴、酗酒、寻衅滋事或煽动闹事;
(二)看相算命或其他封建迷信活动;
(三)非法集会、游行;
(四)赌博或变相赌博;
(五)其他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第八条第九条进入城市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爱护绿地和绿化卫生设施,自觉保护广场环境整洁、和谐,自觉维护广场内的管理秩序。广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害喷水设施、健身设施、电信设施、照明设施、公告栏、雕塑各类标志和其他公共设施,在建筑物、构筑物、雕塑或其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刻划;
(二)吊挂、晾晒物品;
(三)携犬等宠物进入;
(四)砍伐树木、攀折花木、采摘花果和种籽,踩踏观赏性草坪和进入圈围的观赏花
木区;
(五)在广场内乱丢纸屑、烟头、瓜果皮壳、废弃杂物和随地吐痰、便溺;
(六)捕捉、伤害广场鸽子;
(七)耍杂、卖艺,随地躺卧、露宿;
(八)在喷泉、水池中洗澡或洗涤、投掷物品等;
(九)店外经营、无证经营;
(十)机动车、非机动车(童车、轮椅除外)擅自在广场内行驶或停放;
(十一)其他影响广场面貌和妨碍广场管理秩序的行为。
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园林管理部门责令赔偿损失,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处以树木补偿费五倍的罚款;
第十条在广场内从事下列活动,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
(一)文娱、体育等群众性活动,商业性活动;
(二)散发、悬挂标语、条幅、充气球等宣传品、广告;
(三)设置公共服务和经营设施;
(四)其他临时性使用广场的活动。
第十一条临时使用城市广场应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应当包括使用时间、期限、面积、目的、人数等;
(二)使用城市广场开展的活动含有宣传、文艺、体育、商业等内容的,应提交文化、体育、工商等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三)参加城市广场活动的人数超过二百人的,提交公安部门的审核意见;
(四)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经同意临时使用城市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批准的内容和范围开展活动。临时使用广场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范围和有关标准支付场地使用费,所得费用全部上缴财政,专款用于城市广场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十三条经同意临时使用城市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要求临时设置收集垃圾、废弃物的容器。
第十四条绿地广场的管理单位应按照国家城市绿地养护标准进行养护管理,确保花木草坪的正常生长。逢重大节日、纪念日或有其他重要活动期间,绿地广场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市园林管理部门的要求布置临时性花坛。绿地广场内的服务设施由绿地广场管理单位按照城市规划统一建设,并负责维护管理。
第十五条擅自占用绿地广场,以及在绿地广场内修建与园林无关的建(构)筑物的,由园林管理部门会同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构)筑物,退还绿地,恢复原状,并按每平方米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