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信用卡审查审批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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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信用卡审查审批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信用卡审查审批操作,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XX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述的信用卡审查审批系指银行卡事业部
对信用卡申请资料进行录入、初审、终审、额度调整等工作。

同一申请件的录入、复核、查证、初审、终审工作应分别由不同岗位人员办理,不得混岗操作。

第三条总行银行卡事业部负责信用卡审查审批工作,对信用卡申请人以及担保人的基本条件、职业情况、经济状况等方面进行全面调查、审核。

第四条在信用卡审查审批工作中,任何人不得抄录、拍摄、复印、拷贝、截留客户的信用卡申请件,或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客户信息,不得将信息泄露给他人。

第二章岗位设置及职责
第五条信用卡审查审批岗位设置
(一)资料录入岗:负责申请资料的录入。

(二)资料复核岗:负责对已录入的申请资料进行复核。

(三)查证岗:负责申请人公民身份信息核查、人行征信信息的采集以及单位信息查询(例如查询114登记信息、企业信用网等),并进行记录。

(四)初审岗:对客户申请资料的合理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实;负责对申请人的身份、单位以及其他信息进行核实,并根据客户
资质提出初步授信额度建议;负责现金、账单等分期产品的资料审核。

(五)终审岗:综合评定客户的资信情况,负责客户信用卡额度、信用卡额度调整、现金分期等产品的额度审批。

第六条信用卡审核终审岗实行本行审查资格准入制,即必须通过考试或考核才可获得上岗资格。

坚持专业化审批原则,从事信用卡业务终审的岗位人员,应纳入本行授信条线队伍管理,且须具备相应的准入资格。

第七条信用卡审查审批工作根据审查审批操作流程图(附件1)办理,包含以下几个环节:
(一)资料录入与复核
1.录入。

资料录入岗应如实将申请人在信用卡申请表上填写的信息录入系统,录入完资料后应在申请表的录入专用栏相应栏位签名,抄录系统生成的编号,并做好对信用卡申请材料的检查。

在录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如可疑情况、填写瑕疵、已持相同卡等),应在申请表上标注。

2.复核。

资料复核岗需根据申请人所填写的资料对所录的资料进行复核,资料复核无误的,申请件递交至查证岗;如录入资料与申请人所填不一致,退回资料录入岗进行更改,确保系统内录入资料与客户填写的资料保持一致。

(二)查证。

查证岗主要负责人行征信查询,单位在114所登记的单位信息核查,申请人是否已持有本行信用卡、是否存在逾期记录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核查等工作。

打印查询结果附在申请表后。

(三)初审。

初审岗主要负责申请人所填资料的审查工作。

初审过程中,应综合运用征信系统核查、行内信息查询、政府及各类公开网站查询、电话查访等手段开展调查,全面核实申请人相关资料,同时分析和检验申请材料中的各种疑点。

依照不同产品申请的要求、不同的客户类型对申请人资格、基本要素、收入水平、资产情况、资信状况、还款能力进行审查,根据系统信用评估出具初步的授信额度建议。

(四)系统提交。

初审完成后,应将纸质申请处理结果提交终审。

申请资料有修改的,应在系统进行修改。

拒绝的申请件需在备注栏位注明拒绝代码及拒绝原因,同时提交终审。

第八条申请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信用评估,直接拒绝审批:
(一)申请表以圆珠笔签名或签名和身份证不一致的,声明未抄录完整的;
(二)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
(三)在本行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四)在征信系统中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五)在社会有不良记录,有吸毒、赌博等不良嗜好的,被纳入全国法院被执行人名单、工商税务系统不诚信名单的;
(六)本行认为可直接拒绝发卡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终审。

终审岗根据信用评分的结果,综合分析申请人资信情况,对申请人的信用状况作出谨慎评估,结合初审人员的建议,确定信用卡最终额度。

最终审批额度超出信用评分的,
需由有权审批人批准。

同时,根据系统信用评分,对评分结果未达到要求的拒绝发卡。

第三章信用额度授予及调整
第十条信用卡授信额度系指本行授予申请人使用信用卡
最高额度的行为。

主卡和附属卡共用同一信用额度,附属卡持卡人不能单独申请信用额度调整。

本行对信用评分及授信额度的调整,应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实行逐级审批。

第十一条信用评分是根据申请人或持卡人自身情况、职业情况、财产状况、资信状况,并结合本行信用卡信用评分模型(附件2)进行综合评估,确定信用卡申请人或持卡人的信用额度的行为。

本行列入优先客户的群体,信用卡最高授信额度参照信用卡优先客户群体授信额度表(附件3)核定。

第十二条信用卡额度调整系指本行根据持卡人用卡情况
或持卡人主动拨打客服热线申请,对其名下的信用卡进行信用额度调整的行为。

信用额度包括永久额度和临时额度。

本行对持卡人的资信变化情况和授信额度的使用情况及时进行分析、监控,定期调整其信用评分及授信额度。

第十三条本行调整持卡人授信额度的主要依据是持卡人
用卡消费及还款情况。

(一)调高持卡人永久信用额度须满足以下条件:
1.持卡人使用本行信用卡6个账期(含)以上,且消费正常、还款记录良好;
2.持卡人职业稳定,收入良好,具有按时还款的能力;
3.持卡人近6个月无逾期记录,且当前无逾期;
4.本次调额申请距上次调额时间间隔大于180天。

(二)持卡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调高其信用额度:
1.当前有逾期记录的;
2.有套现行为或正处于调查期的;
3.有伪冒嫌疑或正处于调查期的;
4.有恶意透支行为的;
5.有社会不良行为的。

(三)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调低持卡人的信用额度:
1.持卡人资信状况发生变化或有不良行为倾向的;
2.持卡人有异常交易行为的;
3.持卡人自行要求降低其信用额度的;
4.本行认为有必要降低其信用额度的其它情形。

第十四条持卡人可向本行申请调高临时额度。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其原有信用卡额度基础上调高30%:(一)持卡人使用本行信用卡3个账期(含)以上,且消费正常,选择全额还款;
(二)选择最低还款额的客户,持卡人应使用本行信用卡5个账期(含)以上,且消费正常,未出现逾期现象;
(三)曾有逾期的客户要求调整临时额度,应使用本行信用卡8个账期(含)以上,且消费正常,近6期未出现逾期现象。

(四)本次调额申请距上次调额时间间隔大于120天。

第十五条本行调整信用卡永久额度、临时额度的流程
(一)信用卡持卡人拨打本行客服热线提出调高或调低信用卡永久额度、临时额度的申请。

(二)申请调高信用卡永久额度或临时额度时,客服中心坐席岗需判断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是否符合额度调整条件。

持卡人如符合本规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相关条件,客服中心坐席岗受理持卡人申请,以工单形式将持卡人申请发送至银行卡事业部终审岗,终审岗在2个工作日内反馈调额结果。

(三)持卡人申请调低信用卡永久额度的,客服中心坐席岗应受理持卡人的申请,以工单形式将持卡人申请发送至银行卡事业部终审岗,终审岗在2个工作日内反馈调额结果。

(四)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不符合额度调整条件的,客服中心坐席岗应拒绝持卡人的调额申请,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程由银行卡事业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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