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的制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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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的制约机制探讨

行政权力滥用是当前我国社会生活中的一个突出问题,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我们方方面面的努力。我们可以从很多方面对行政权力的运用进行规制,本文主要选取了四个方面的内容对行政权力的制约机制进行探讨:首先应当完善权力制约的法律体系,我国的行政权力制约的法律体系仍然不完善,我们首先应当建立完善的权力制约的法律体系,做到对行政权力的控制有法可依。其次,应在行政权力的运行中贯彻相关的原则,使这些原则贯穿行政法运用的始终,在运用行政权力时,应当始终贯彻这些原则,使得行政机关在这些原则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活动,从而保障行政权的行使在一定的范围内。再次,应当加快对行政程序法的指定,以程序来约束行政权力的实施,以行政权力的有限度的实施来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最后,应当加强行政权力的监督体制,建立完善的行政权力内外监督体制,权利如果缺乏监督,则会背离人民授予的初衷,只有加强对权力的监督,才能使权力的运作在相应的范围之类。

(一)完善权力制约的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颁布和实施了《行政诉讼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等。从法律所发挥的作用上分类,行政权力制约法律体系主要分为行政组织法和行政行为法和行政救济法三大类,行政权力是由行政机关所行使的,行政组织法的完善是行政权力运转的首要条件。我国关于行政组织方面的法律主要有: 《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对行政组织的控制机制主要从两个方面考虑:首先,机构设置应当合理,科学。根据政府所发挥的作用来决定政府机构的设置。其次,应当根据组织法的规定来设定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内部设置,设定程序和运作都应当符合组织法的规定,让行政组织从建立到运作都在法律的规范下进行。

《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为行政行为法,现有的法律仍然有缺失,不能完全做到有法可依。行政行为的运行是指有行政权的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法律所赋予的行政权的行为,一切行政职权必须来自于法律的授权,所以行政行为法首先应当从行为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力方面开始规制,将行政主体所享有的权力进行说明和规定,行政主体不能自我设定自己的职权,从源头上控制行政权力的滥用。对于行政权力的行使的规定应当具体,具有可操作性,而不能只做抽象的规定,应当缩小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的空间,对行政权力的运行做出具体的规定。同时对行使权力的重要环节,容易滋生腐败的权钱交易的环节进行分权和制约,改变一个人说了算的权力行使机制,防止一言堂,防止个人或小团体的大权独揽。用行政权制约行政权,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当的行政行为。以法治权,以权治权。

《国家赔偿法》为行政救济法,无救济则无法律,救济是法律实施的一道屏障,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我国仍然无法律,法规统一规定行政补偿范围,没有相应的行政补偿法,行政补偿仍然处于无

法可依的状态,在实际生活中行政机关以合法行为侵害公民权利的现象仍然存在,制定《行政补偿法》。建立相应的补偿制度迫在眉睫。

(二)在行政权力的应用中贯彻相关的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为行政法上的一个重要的原则,信赖保护对于行政机关来讲,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后,不得随意变动这种行为,如果变动必须补偿相对方的信赖损失。政府的活动应当保护民众对政府的信任为该原则的核心,防止权力滥用,必须在行政行为中贯彻该原则,防止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后朝令夕改,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手中的权力,使行政机关的权力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类。

另一个行政法的重要的原则是依法行政原则,在行政活动中应当贯彻依法行政原则,依法行政原则为行政法上的一个重要原则,要做到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必须做到依法行政原则,依法行政原则包括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两大原则,即行政机关必须要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较好的做到依法行政的前提是有较为完善的行政法体系的存在,在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之后,行政机关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不能超越职权,不能违反法定的程序。同时做到有法必依,不能让行政法成为闲法,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管理和活动。依法行政原则是制约行政权力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则,做到了依法行政,就可以做到控制行政机关的权力。

(三)制定行政程序法,贯彻程序正当原则

程序正义是保障实体正义的重要的手段,若是想保障行政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必须制定相应的配套的程序法以保障实体法的实施,以程序来控制行政法的实施。行政程序法制定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方面,立法机关通过制定《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程序,法院则可以通过行政程序法对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防止行政机关行政权独大,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规制,用立法权和司法权对行政权进行制约。同时,程序法中规定了公民在行政程序中的相关权利,从而制约行政权力的滥用。制约权力的手段主要有两种,一个是用权力来制约权力,即用立法权和司法权来制约行政权的运用,令一方面是用公民的权利来制约权力。制定行政程序法,能够从这两个方面来制约行政权力,防止行政权力的扩张和滥用。

防止行政权力滥用,必须推进行政程序的法制化,以法律来规制程序,以程序来规制行政权。长期以来我国都有着重实体轻程序的习惯,行政程序的法制化必须从立法思想上得到矫正,所以制定行政程序法是防止权力滥用的重要的举措。同时,在行政程序法未出台的情况下,完善有关的行政法律法规是必要的,以便于更好的规范行政程序的运行,从而规范行政权的运行。

( 四)完善行政权力监督机制

权力如果缺乏监督,可能会背离人们授予的初衷。保障人们权利的重点是约束行政权力,所以完善行政权力监督机制也是制约行政权力的重要方面,监督的有效性对权力的滥用的产生有着直接的影响,我国行政权力监督体制仍然不能很好的发挥这其应有的作用,这是导致权力的滥用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要想使监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必须做到各种监督要素相互配合,形成内外结合的监督体制。

人民监督是最好的防腐剂。我国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国家行政权等一切权力由它产生,受它监督。但是在实践中,却经常出现人民监督的“力度不够”的情况。首先,应从立法上,制度上保障人民的监督权,保障人大具有监督同级政府的权力,其次,从立法上确立公民参与监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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