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上海地区各人寿公司营销员收入、福利
中国保监会上海保监局关于开展保险营销员后续教育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

中国保监会上海保监局关于开展保险营销员后续教育
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6.08.22
•【字号】沪保监办复[2006]3号
•【施行日期】2006.08.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培训
正文
中国保监会上海保监局关于开展保险营销员后续教育工作有
关问题的批复
(沪保监办复[2006]3号)
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
你会《关于贯彻<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后续教育问题的请示》(沪保同业公会[2006]第68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1. ?/font>荨侗O罩薪榇右等嗽奔绦逃芾砉娑ā返诙惶豕娑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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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font>嘌笛庇σ耘嘌等嗽毙尥旯娑纬趟玫氖导恃蔽谰荩揖己撕细瘢娇杉迫爰绦逃保坏靡钥即怠?
《保险诚信读本》和《保险职业道德教育读本》的培训学时应按照以上原则确定。
此复。
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规范上海寿险业电话营销业务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规范上海寿险业电话营销业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字号】沪保监发[2009]91号•【施行日期】2009.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规范上海寿险业电话营销业务的通知(沪保监发[2009]91号)各人身险公司: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促进寿险公司电话营销业务规范发展的通知》(保监发[2008]38号),切实规范上海寿险市场的电话营销业务,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销售管理(一)电话营销分为线上成交和电话约访、见面签单(线下成交)两种模式,无论采取哪种模式,公司应根据业务流程制定标准销售话术,并定期监听电话录音以监督话术执行情况,如发现有录音内容与合同不符之处,应及时向投保人说明。
(二)对于先电话约访、再由销售人员当面介绍保险产品、办理投保手续的,公司应做好销售人员的培训、考核及宣传资料的管理工作,避免销售误导、代签名等违规行为的发生,确保保费的收取符合有关收付费规定。
(三)电话销售人员和见面销售的人员应当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销售投连险的还应通过保险行业协会组织的投资连结与万能保险销售资格考试。
销售人员与客户见面时应出示《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保险营销员展业证》。
(四)对于跨地区销售的,公司应做好拨打电话、递送保单、客户服务等工作的协调与分工,避免前台销售和后台管理的脱节,确保异地客户的相关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对于由外地呼叫中心销往上海的保单,上海本地的分支机构要做好售后服务和接赔案工作,不得以非承保方为由拖延或拒绝受理。
(五)公司应定期对呼出和拒保记录做清理核查,建立“禁呼”名录,避免重复呼叫对客户造成滋扰。
(六)对于期满自动续保的产品,应在保险条款中写明,并在销售话术中告知客户。
在保险合同到期续保前必须以有效方式告知客户所购买的产品即将到期、公司将自动续保及扣款。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11.17•【字号】沪保监发[2011]108号•【施行日期】2011.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保监发[2011]108号)各在沪人身保险公司、各在沪商业银行:为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联合印发的《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市场秩序,上海保监局和上海银监局联合制定了《上海市关于<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上海市关于《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实施细则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附件:上海市关于《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地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经营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指商业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代理费用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上海地区各保险公司和各商业银行双方开展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实现双方优势互补、互利共赢,为保险消费者创造价值。
第四条上海保监局、上海银监局在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授权范围内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代理关系第一节合作对象第五条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相互合作开展保险代理业务时应持审慎的态度,对合作对象进行充分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合作对象的范围和数量。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建立“上海市保险营销员个人执业信用信息系统”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建立“上海市保险营销员个人执业信用信息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04.04.15•【字号】沪保监发[2004]49号•【施行日期】2004.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建立“上海市保险营销员个人执业信用信息系统”的通知(沪保监发[2004]49号)各寿险公司、市保险同业公会:为实现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面向个人和企业,覆盖社会经济生活各个方面的社会诚信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经济环境”总目标,强化保险诚实守信的社会形象,经研究,决定建立“上海保险营销员个人执业信用信息系统”。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上海市保险营销员个人执业信用信息系统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指导思想:以上海市保险营销员个人执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为契机,强化全市保险行业的信用意识,探索建立全面的保险行业信用体系,树立上海保险行业诚实守信社会形象,建立“一处失信,处处制约”的惩戒机制。
工作原则:总体规划,逐步推进。
首先将本市寿险营销员纳入该系统,以后逐步扩大到产险、中介、高管人员、投保人等,从而建立全面的上海市保险行业信用体系。
二、组织领导为全面推进上海市保险营销员个人执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成立“上海市保险营销员个人执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市保险同业公会秘书处。
为便于开展工作,由保险同业公会、有关寿险公司及上海保监局共同组成工作小组,研究落实具体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工作小组人员名单见附件)三、工作要求:建立保险营销员个人执业信用信息系统,是事关强化上海保险业诚实守信社会形象的一件大事。
各公司应高度重视,积极配合。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密切与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各寿险公司的沟通联系,统筹规划,统一协调,积极推进。
具体要做好以下工作:(一)制订上海市保险营销员个人执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计划,报领导小组审议;(二)制订上海市保险营销员个人执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方案,明确保险营销员个人执业信用信息的具体内容,报领导小组审议;(三)负责与上海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上海资信有限公司的联系。
保险公司营销管理岗薪资待遇

保险公司营销管理岗薪资待遇
根据保险公司营销管理岗职责的不同,其薪资待遇也会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保险公司营销管理岗的月薪待遇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基本工资。
一般来说,保险公司营销管理岗的基本工资会随
着工作经验和能力等因素有所波动,一般在2500-4500元/月之间。
二是奖金分红。
保险公司营销管理岗的月薪待遇中一定会有可观
的奖金或分红,这可以增加员工的收入。
三是绩效福利。
一般的,根据保险公司的年度销售业绩,营销管
理岗的月薪待遇中会有相应的绩效奖励或补贴。
四是其他福利。
保险公司营销管理岗的月薪待遇通常还包括市场
补贴、津贴、假期、补充保险等其他福利。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上海人身保险公司实施监管联系人制度(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上海人身保险公司实施监管联系人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字号】沪保监发[2009]112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上海人身保险公司实施监管联系人制度(试行)的通知(沪保监发[2009]112号)各人身保险公司:为更加及时、准确、全面地了解上海人身险市场的运行情况,促进监管部门与寿险经营主体之间的沟通和联络,提高监管效率和反应速度,我局试行监管联系人制度。
监管联系人负责与其联系公司的日常联络和风险监测,其主要工作职责包括了解公司基本情况、掌握公司最新动态、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协助进行审批、验收、高管档案维护、收集有关数据和报告、处理信访投诉等。
请各公司对联系人的工作予以支持、配合和监督;在收到本通知后,做好以下工作:一、指定责任人和责任部门配合此项工作。
监管联系人制度是我局风险防范工作的重要举措,请你公司高度重视,指定一名总经理室成员为责任人,指定一个部门具体负责这项工作,并将该部门的负责人作为联系人,负责配合我局监管联系人开展各项工作。
二、配合监管联系人做好各项日常监管工作。
我局针对人身险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将由监管联系人协助开展,你公司应配合做好现场检查、非现场风险评估、业务风险监测、行政审批和验收、信访调查、调研等各项监管工作。
三、及时主动向监管联系人报告重大和突发事件。
监管联系人可采用巡视、约谈、调阅资料和数据等形式了解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必要时监管联系人可列席旁听公司重要会议。
请根据联系人的要求,提供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组织架构、业务发展计划、经营情况等。
应及时、主动地向联系人报告有关重大事项,包括重大经营决策、重大信访事件、重大风险隐患以及突发事件等,如有故意迟报或隐瞒的情形,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当监管联系人发生变动时,我局会将变动情况书面通知公司。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报送保险营销员管理情况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报送保险营销员管理情况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8.01.07
•【字号】沪保监中介函[2008]1号
•【施行日期】2008.01.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
正文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报送保险营销员管理情况的通知
(沪保监中介函[2008]1号)
各保险公司:
为了解2007年全国保险中介市场发展情况,根据保监会的要求,请提供以下材料:
1.保险营销员业务数据表和保险营销员人员情况数据表,上述两张表格可于上海保监局网站“公告通知”栏下载;
2.你司保险营销员管理模式和待遇情况;
3.近两年你司保险营销市场的新问题及对策研究。
请你司于08年1月18日前将填妥的两张表格和两份文字材料直接发送到邮箱:****************.cn,并在邮件落款中留下公司名称、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联系人:杜刚,联系电话:38656681
二零零八年一月七日
另:每季常规报送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统计表》请于每季结束的次月10日前报送,表样请和上述两张表格同时下载。
附件:1.保险营销员业务数据表和保险营销员人员情况数据表(略)
2.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统计报表(略)。
上海保监局关于加强上海地区人身保险年长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

上海保监局关于加强上海地区人身保险年长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13.07.24•【字号】沪保监发[2013]81号•【施行日期】2013.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上海保监局关于加强上海地区人身保险年长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沪保监发[2013]81号)各人身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近年来,上海人身险市场上通过销售误导等行为损害老年保险消费者权益的情况屡有发生,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有效遏制销售误导行为,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上海保监局指导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组织行业力量制定了《上海地区人身保险年长消费者投保指引》(以下简称《投保指引》,附件一),并已向行业征求了意见。
下面就贯彻落实此项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实施推进时间1.2013年8月至2013年9月,由各公司组织对各销售渠道和销售人员宣导培训。
2.2013年10月起进入试行阶段,凡60周岁及以上的客户投保人身保险新型产品,需填写“年长客户投保意愿和经济承受能力测评表”和“年长客户购买保险特别提示”(附件二、三),在承保时应与各公司投保资料一并审核、归档。
3.2013年8月至2013年12月,各公司按照《投保指引》的关键要素,与总公司积极沟通,完善核保控制程序。
4.从2014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各家公司应完全按《投保指引》规定执行新的核保流程和政策。
二、客户回访特别规定对属于《投保指引》范围内的客户,除了按照监管部门要求电话回访的规定内容外,应增加专项回访话术,详见回访话术要求(附件四)。
保险公司应本着为年长客户服务的态度,在遵守话术指引要求的前提下,结合自身情况设计适合年长客户特点、便于理解的话术,重要信息应逐条询问,尽量做到主动陈述告知。
在回访中发现投保人对保险责任、缴费方式、投资风险、费用扣除、犹豫期权益等重要信息未完全了解的,如无法通过电话解释清楚并得到投保人肯定回答,必须按照《投保指引》第七条要求进行契约调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分级分类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分级分类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14.04.21•【字号】沪保监发[2014]55号•【施行日期】2014.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分级分类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保监发〔2014〕55号发)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现将《上海市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分级分类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分级分类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第2号)和《关于贯彻实施<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中介[2013]320号)、《关于贯彻落实<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13]352号),结合上海市实际,制定《上海市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分级分类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上海市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分级分类管理的指导思想是“大专导向、资格分级、两证分离、分类管理”。
在保持现有保险销售从业队伍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审慎稳妥、分步推进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分级分类管理。
第二章资格管理第三条在上海市销售保险产品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取得由保险监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取得上海《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A 证)》的人员,从业区域为全国。
取得上海《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B证)》的人员,从业区域为上海市。
第四条自2014年5月1日起,符合原《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二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范围的人员,以及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从事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应当按要求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A证)》或上海《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B证)》。
2015年度上海地区寿险公司营销员收入、福利情况调研报告(选编)

2015年度上海地区寿险公司营销员收入、福利情况调研报告(选编)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作为“十二五”的收官之年,2015年上海市保险业迎来爆发式增长,取得历史性的突破。
保险业增加值从2010年的152.59亿元,增长到2015年的272.29亿元。
保险业纳税金额从2010年的43.54亿元增长至2015年的137.44亿元。
保险就业人数从2010年末的215万人增加到2015年末的514万人。
新常态下,营销员队伍依然是保险业发展的中坚力量,仍是目前最主要的保险业务开拓渠道。
截至2015年底,上海地区保险营销员有3.3万人。
这一群体为上海就业及服务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税收等作出了重大贡献。
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国际保险中心建设离不开保险营销员的推动和服务。
保险营销员群体的发展状况一直是上海保险行业研究的重要课题。
上海保险业曾于2010—2015年期间四次组织撰写《上海寿险公司营销员收入、福利情况调研报告》,分析上海市营销员的生存状况,对营销员收入情况、影响因素进行研究,同时,在新的市场环境下,对营销员队伍普遍存在的问题和瓶颈,从行业和管理角度,形成相关建议。
一、上海营销员总体情况2015年上海保险营销员数量较2014年增加了4419人,同比正增长15%。
其中,平安、国寿、友邦、中宏的营销员人数仍名列前四。
(一)年龄分布从构成上看,30岁以下的年轻营销员人数最多,30到40岁年龄段人数次之。
在年龄段份2016年7月·上海保险调研报告ResearchReport25SHANGHAI INSURANCE MONTHLY ·JUL 2016额占比方面,30岁以下、30到40岁年龄段营销员同比均有提升,其余年龄段人员同比出现不同幅度的负增长。
从数量上看,2015年,60岁以上人群相对稳定,而50到60岁年龄段人群有所下降,降幅14%,其余各年龄段营销员数量均呈现较明显的上升趋势,升幅与年龄呈反比。
2018年度上海地区寿险公司营销员收入、福利情况调研报告(摘编)

SHANGHAI INSURANCEMONTHLY·AUG 2019▶图22010—2018年上海保险营销员性别分布一、上海保险营销员总体情况截至2018年末,上海地区的保险营销员人数突破6万人,较2017年增长21%(见图1)。
平安、国寿、太保、友邦的营销员人数排名前四位。
(一)年龄分布从各年龄段人数来看,40岁以下的人员是营销员队伍主力,其中30—40岁(含)年龄段的营销员占比最高,较2017年提升了4.3个百分点,其次为25—30岁(含)年龄段的营销员,占比为22.2%(见表1)。
(二)性别分布截至2018年末,女性营销员人数超过3.5万名,与男性营销员的比例继续保持在6:4的水平;2018年女性营销员人数高于男性营销员50%(见图2)。
从年龄构成上看,2018年女性营销员40岁以下占比为64.7%,比2017年65%的比例略微下降,其中30—40岁(含)年龄段女性营销员比例最高,高达40.5%。
2018年男性营销员40岁以下年龄段占比达到76.5%,与2017年72%的比例相比有所增加,其中比例最高的仍为30—40岁(含)年龄段,占比34.6%。
从不同性别营销员的年龄构成中可以发现,18—30岁(含)年龄段的男性营销员占全部男性营销员的比例远高于同年龄段女性营销员在全部女性营销员中的占比,而与之相反,在30岁(不含)以上年龄段,则呈现出女性营销员相对占比高于同年龄段男性营销员占比的特点。
(三)学历分布1.整体学历分布2018年大专以下学历保险营销员占比53%,同比下降1.65个百分点,这已是连续第五年呈现下降趋势(见图3)。
2018年高学历保险营销员(含本科、研究生及以上)合计占比20%,高于2017年2▶图12010—2018年上海保险营销员人数36▶图42010—2018年上海保险营销员户籍分布▶图32010—2018年上海保险营销员学历分布大专以下大专本科18—25岁(不含)10.3%9.0%6.0%25—30岁(含)19.5%25.3%25.8%30—40岁(含)32.2%40.3%50.4%40—50岁(含)22.5%18.1%14.4%50—60岁(含)12.3%5.4%2.9%60岁以上3.2%1.9%0.5%▶表22018年上海保险营销员各年龄段学历分布情况年龄学历SHANGHAI INSURANCEMONTHLY·AUG 2019▶图72018年上海各区域保险营销员占比情况根据参与调研的34家保险企业反馈数据显示,上海保险营销员年资在1年以内的新人占比最高,为61%。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批转《上海市保险营销员个人执业信用信息系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批转《上海市保险营销员个人执业信用信息系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06.12.29•【字号】沪保监发[2006]147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批转《上海市保险营销员个人执业信用信息系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保监发[2006]147号)各保险公司:上海市保险营销员个人执业信用信息系统自2004年7月1日建立以来,运行顺利,取得较好的效果。
为继续做好这项工作,经认真研究并充分听取业内外意见建议,市保险同业公会制订了《上海市保险营销员个人执业信用信息系统管理暂行规定》。
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上海市保险营销员个人执业信用信息系统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上海市保险营销员个人执业信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用信息系统)运行管理,保障信用信息系统客观、公正地提供保险营销员个人执业信用信息,保证保险营销员个人执业信用信息的准确、安全以及正当使用,促进保险营销员诚信服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营销员和信用信息系统定义)本规定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经考试合格并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本规定所称信用信息系统,是指由保险监管部门协调推动,委托专业信用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在本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平台上建立、记录保险营销员个人基本信息及执业信用信息,并根据用户要求提供信息查询服务的信息数据库。
第三条(适用范围)信用信息系统的运行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系统运行原则)信用信息系统的运行,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尊重个人隐私,维护保险营销员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制定依据)本规定制定依据为《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
2019年度上海地区寿险公司营销员收入、福利情况调研报告(摘编)

2019 年度上海地区寿险公司 营销员收入、福利情况调研报告(摘编)
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市保险学会专项课题组
上海是全国保险业的“排头兵”,肩负着 建成国际保险中心的重任。2019 年上海已 经进入建成国际保险中心的冲刺期,“回归 保险保障本源,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仍是上 海保险行业提质增效的方向。营销员队伍 发展为保险业的发展贡献了稳固的基础。 个险营销模式作为推动行业进入高速发展 最重要的驱动力,对行业发展功不可没,今 后一段时间内也仍将是行业的中流砥柱。
31.8%
19.2%
2015
33.6%
28.6%
19.5%
2014
28.2%
26.0%
21.7%
2013
32.0%
25.0%
21.8%
2012
35.9%
23.1%
22.8%
2011
35.1%
22.8%
23.3%
2010
33.0%
23.3%
24.7%
50—60(含) 8.3% 8.5% 10.3% 11.3% 14.8% 19.8% 18.0% 15.8% 16.4% 16.8%
本报告将对上海寿险公司寿险营销员 的 整 体 发 展 状 况 、收 入 和 福 利 情 况 进 行 研 究,从行业和管理角度,通过分析调研数据, 从提高寿险营销员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进 一步完善营销员管理制度、提高营销员的收 入和福利待遇等方面对寿险营销员队伍的 未来发展提出了建议。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报送保险营销员管理情况的通知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中国人寿营销员管理办法

中国人寿营销员管理办法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D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组织架构 (1)第三章人员招募 (2)第四章职级与职责 (3)第五章管辖关系与培育关系 (4)第六章委托报酬 (8)第七章品质管理 (16)第八章考核 (17)第九章法律责任和解约处理 (24)第十章附则 (2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的保险营销员进行统一、规范、科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符合保险监管部门制定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具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与公司签订《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A类),向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的个人。
本办法中所称“津贴”、“奖”、“奖励”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相应的委托代理标准时,公司支付的委托报酬。
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级”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规定的委托代理标准时所对应的代理级别。
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责”是指达到一定代理级别所应履行的相应职责。
本办法中相关用语简称如下:“代理职级”简称为“职级”,“代理职责”简称为“职责”,“代理职级评估和认定”简称为“考核”,“代理职级提升”简称为“晋升”,“代理职级下降”简称为“降级”。
第三条保险营销员从事的一切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公司与保险营销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依据。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各级分公司设立的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为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接受上级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市级公司下设分支机构(市、县公司营销服务部或支公司)为保险营销员管理的基本单位,依次下设营销区、营销处和营销组。
分别由区域总监职级、处经理职级和组经理职级主管履行管理职责。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保险公司资金结算情况的调研通知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保险公司资金结算情况的调研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08.06.05•【字号】•【施行日期】2008.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保险公司资金结算情况的调研通知各寿险公司:为进一步加强寿险公司资金结算管理,保证客户的资金安全,提升行业服务质量,我局拟针对寿险公司保费收取,理赔、给付、退保涉及的资金支付等环节采取相关措施,实现在上述环节中减少乃至取消现金收付的目标。
为摸清现状,了解情况,现针对有关事项征求意见,并对相关情况进行书面调研。
各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认真填写调研问卷(调研问卷可通过中国保监会网站首页进入我局外网“公告通知”栏目下载),并于2008年6月13日前以书面和电子文档形式上报我局。
我局将根据反馈情况,对部分公司进行实地调研、组织部分公司进行座谈。
联系人:陈政文联系电话:38656652联系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合欢路39号401室电子邮箱:**********************.cn特此通知。
二○○八年六月五日上海保监局关于寿险公司资金结算有关情况的调研问卷第一部分:一、我局拟针对寿险公司保费收取,理赔、给付、退保涉及的资金支付等环节采取相关措施,加强寿险公司资金结算管理,实现在上述环节中减少乃至取消现金收付的目标,对此,公司在内部控制和管理、费用成本控制等方面是否存在困难?请具体说明。
二、对于如何加强保费收取,理赔、给付、退保涉及的资金支付等方面的管理,减少乃至取消现金收付,公司有何具体建议?第二部分:本部分问题仅针对寿险公司个人营销渠道、直销业务渠道(不包括团险业务)。
在回答保费收取相关问题时,应分新单保费和续期保费回答。
一、公司目前对于保费资金采取哪些方式收取,资金收取流程如何?二、公司是否存在以现金方式收取保费的情况?如果存在,公司是基于何种考虑允许以现金方式收取保费的?公司采取哪些管控措施以保证资金的安全性?三、公司以现金方式收取保费的,发生在哪些保险产品上?发生在哪些销售渠道或销售环节上?四、对于以现金方式收取保费,是否有最高额度方面的限制?制定有最高额度限制的,公司确定最高额度的标准和依据是什么?五、公司是否允许营销员收取客户缴纳的现金?允许的,具体管控措施有哪些?六、公司是否存在与银行、银联等第三方机构合作,以实现非现金方式收取保费的情况?如有,请详细介绍具体情况,包括合作对象、合作方式、合作内容、涉及的相关费用支出(服务费用如何确定、一年的总支出、每笔保费发生的服务费用支出)等。
寿险营销业务人员福利待遇管理办法

附件八:寿险营销业务人员福利待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业务人员的展业活动,增强业务人员安全感及归属感,提高业务人员的长期留存率,特制定《寿险营销业务人员福利待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寿险营销业务人员(以下简称业务员)福利待遇由短期保障和长期服务津贴组成,其中,短期保障包括意外身故、意外医疗、疾病身故及住院费用四部分内容。
第三条公司对业务员福利制度可根据情况进行阶段性调整,调整内容将及时通知各在职业务员。
第二章业务员短期保障第四条为保障业务员短期利益,公司为在职业务员遭遇意外事故时提供保险保障。
第五条公司为业务员办理投保、理赔手续时应遵循公司相关规定,对不符合投保、理赔规定的按公司规定办理,不得特殊处理。
第六条业务员投保、理赔资格确定以业务员出险时系统中正式职级确定其投保资格及理赔资格。
不符投保、理赔条件的,不给予特殊处理,也不给予相应补贴。
第七条业务员短期保障项目及保额注:业务员住院费用保险暂定投保住院安心,若有调整则以公司下发正式文件为准。
第八条投保费用的承担业务员意外身故、意外医疗及疾病身故由公司按要求统一办理投保手续,投保费用由公司承担。
住院费用则由业务员自行办理,公司制订考核办法,达成考核要求的业务员,其医疗保险的投保费用由公司予以报销。
总公司分别按业务员10%和3%的投保比例承担意外险和疾病身故投保费用,分公司投保比例不得低于此比例,超出费用由各机构自行承担。
住院费用保险的投保费用由总公司按应发FYC的0.5%向机构进行核定。
各分公司可在总公司核拨费用额度内设定考核办法,对优秀业务员按比例承担投保费用。
其中,应发FYC是指将全体人员的初年度业务按100%佣金率计算所得的结果。
第九条投保时点意外身故、意外医疗及疾病身故保险由总公司于每年末根据分公司各职级业务员人数统一组织办理。
住院费用保险由各分公司于每季度考核结束后组织达到购买条件的人员进行投保操作。
第十条投保事项业务员首次投保未到期又晋升至新职级,不再根据新职级办理住院医疗保险投保,直至其保险期满方可根据考核后职级进行二次投保操作。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营销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营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06.08.22•【字号】沪保监发[2006]90号•【施行日期】2006.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营销工作的通知(沪保监发[2006]90号)寿险公司、健康险公司:1992年以来,保险营销在拓宽寿险服务领域,传播和普及寿险知识,提高消费者保险意识,促进寿险公司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以及形成和巩固寿险行业核心竞争力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随着营销市场的不断发展,保险营销工作中也暴露出一系列不容忽视的内在困难和问题。
为了进一步加强保险营销工作,确保保险营销业务能够持续平稳健康地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保险营销员的招聘工作(一)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
辨证地认识保险营销队伍规模和产能的关系,逐步提高保险营销员招聘工作的计划性、准确性和有效性,以免浪费公司的培训资源。
保持保险营销员招聘条件和福利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努力防止保险营销员队伍大起大落。
(二)建立统一规范的保险营销员招聘制度,明确招聘标准、渠道和流程,统一招聘宣传资料和招聘工作语言,准确地向应聘人员介绍保险营销员的岗位性质、工作内容以及福利待遇情况。
坚决杜绝片面夸大公司培训能力和公司成长性的错误做法。
严禁以招聘“储备干部、后备经理、勤杂工”等名义或采取其他各种不实承诺诱招保险营销员。
(三)加强对保险营销员招聘广告的管理。
营销员的招聘是公司的行为,招聘保险营销员的广告应当由保险公司统一制作和发布。
保险营销员在各种人才招聘会上设摊招聘营销员应当向所在公司报告并征得公司同意。
严禁保险营销员个人擅自通过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对外发布各种招聘保险营销员的广告。
(四)加强对保险营销员增员过程的管控。
保险营销员在增员过程中主要是发挥引荐人的作用。
矿产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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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上海地区各人寿公司营销员收
入、福利情况进行调研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9.05.19
【实施日期】2009.05.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上海地区各人寿公司营销员收入、福利情况进行调研的通
知
各人寿保险公司:
为了全面了解上海地区各人寿公司营销员收入、福利情况,我处拟对各人寿公司进行调研。
为了更好地开展调研工作,请各公司就以下问题准备书面材料,同时填好相关调研表格,并于6月5日前将书面材料及其电子版本报送我处。
问题及表格详见附件。
另:请公司收到通知后与我处确认并于5月20日前上报联系人。
通知中的附件可在我局外网公告通知栏目中下载。
特此通知。
联系人:宣芳芳联系电话:38656653
E-mail: fangfang_xuan@
附件一:寿险公司营销员收入福利情况调研提纲附件二: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