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系客体的结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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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客体的结构分析

张 华

(甘肃政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摘 要:按照法理学传统的观点,法律关系客体是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之一。本文针对法律关系客体理论上的多种表述,在对原有理论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法律关系客体的结构进行分析,从而强调了双重客体的普遍存在。

关键词:法律关系;客体;结构

中图分类号:DF0-0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88X(2009)04 0082 04

Analysis on the Structure of Legal Relationship Object

ZH ANG H ua

(Gansu Po 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Lanzhou730070)

Abstract:In acco rdance w ith the traditio nal view of jurisprudence,the leg al relatio nship object is the main o bject of the r ig hts and obligatio ns of the subjects,o ne of the constituent elements.In this article, aim ing at the m any kinds o f expressions of"object of leg al relation",on the basis o f the analysis to the o r ig inal theories,it analyzes the structure of the o bject,thus em phasizies the prevalence of a double ob ject.

Key words:Leg al relationship;Object;Structure

一、法律关系客体理论

法律关系是人们同法打交道的直接路径,其在法律生活中的地位不言而喻。法律关系的观念最早来源于罗马法之法锁观念,按照罗马法的解释,债!的意义有二:债权人得请求他人为一定的给付,债务人应请求为一定的给付。简单地说,法律关系就如一个将人与人联结在一起的锁链,被套住的人之间相互要作出行为,以满足对方的权利和利益。首次在理论上系统使用法律关系概念的是萨维尼,它将法律关系界定为由法律规定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他的这一经典表述,成为后世关于法律关系定义的起点。通说认为法律关系是法律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法律关系主体为人或组织!,包括自然人(公民),法人(国家或国家机关、企业或事业单位法人)、其他组织以及利益共同体等等;法律关系的内容为权利和义务!;法律关系客体是由法律关系概念衍生出来的,法律关系理论用抽象的概念涵盖了社会生活中各种各样具体的关系。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表述也呈现出多样性。

客体在法学理论上往往以对象!名之。对象(object)在西文中源自拉丁文Objectum,意为∀迎面丢来之物#,原指某物对人的关系。最广义的对象是一个主体的意识行动所指向的一切、或者是一种官能,一种持久的心理态度或习惯,以及一门学问所能指向的一切。![1]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客体是客观存在的物,但并不是任何客观存在的物都是客体,客体是人类认识和实践活动所指向的对象,即可能成为现实的客体,并不是指潜在的客体。自然界在人类出现之后,随着人类实践活动的发展,逐渐纳入人的活动范围,由自在之物成为为我之物而获得客体的规定性,即客体是主体实践活动、认识活动所指向的对象,是主体活动的结果。客体有自己的特性,客体不是凝固不变的,而

收稿日期:2009-04-23

资助项目::甘肃政法学院科研资助青年项目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张华(1976 ),女,甘肃靖远人,甘肃政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理学、经济法学。

∃西部法学评论% 2009年第4期

是不断变化的,它随着实践活动的深入而不断扩展。简单而言,唯物主义的客体观是:客体是进入主体活动领域并和主体发生联系的客观事物,是主体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所指向的对象。马克思给主客体下了定义:主体是人,客体是自然,![2]但法律上的客体当然不完全等同于哲学上的客体。法律关系的客体和哲学上的客体相比,其内涵更具明晰性,范围当然也要窄于哲学上的客体。

通说认为,法律关系客体又称权利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或法律关系主体所要实现的目标性事物。对这样给法律关系客体下概念,不同的学者给出了不同的解释:张文显教授认为法律关系客体是构成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一切东西都具有三个最低限度的特征:第一,它必须是对主体的有用之物!,第二,它必须是人类能够控制或部分控制的为我之物!。第三,它必须是独立于主体(在认识上可以与主体分离)的自在之物!。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类:物,人身,精神产品和行为结果。[3]但张文显在另外一部∃法理学%中又把法律关系客体的典型形态概括为: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4]

关于哲学上的客体与法律关系的客体二者之间的关系,沈宗灵教授主编的∃法理学%作了如下表述:客体是相对于主体而言的,是指处于主体之外,不依主体意识而转移的客观现象,是主体的认识与活动所作用的对象。在法学上,法律关系的客体,一方面具有哲学意义上的客体的一般属性,不依主体的意识为转移,具有客观性,是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并能为人的意识所感知和人的行为所支配的客观世界中各种各样的现象。它不仅包括客观物质世界中的各种各样的现象,如土地、森林、水源、矿藏、工厂、机器等等,而且包括客观物质世界的各种现象,如国家制度、所有制、休息、劳动、名誉、人格等等。另一方面,法律关系客体又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它能够满足主体的精神利益和物质需要,是满足权利人利益的各种各样的物质和非物质的财富,它得到法律规范的确认和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基本上可以分为以下几大类:第一,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基本经济、政治和精神文化财富;第二,物;第三,非物质财富,它包括创作活动的产品和其他与人身相联系的非财产性财富;第四,行为结果。![5]

可见,在法理学上,人们普遍认为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构成,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这一观点长期以来广为流传,可以说已经成为定论,现在的法理学教科书无一例外地采用这一观点。然而,人们用这一理论解释有关的法律现象时,却往往出现截然不同的结果,出现很大的分歧。

二、法律关系客体结构分析

从各种法理学著作中可以看出,论者对法律关系的客体均认为是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这是理论界的通说,但是却舍弃了具体的各个不同种类的法律关系的特殊性。我们现在所拟定的法律关系客体往往和现实中存在的法律关系有着不一致的问题。例如,从通说的定义中可以看出,法律关系的客体均是单一的客体,这里就存在着理论与现实相脱节的地方,在现实生活中,社会关系是相当复杂的,当复杂的社会关系受法律调整时,其客体就有可能不只是单一的,它可能是双重或多重的客体。实际上,不管理论上如何抽象,法律概念都仍然需要置放于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才有现实的意义。

(一)单一客体结构

在某一法律关系中,法律所设定的体现主体权利义务内容的客观事物通常是同一的,有时也是唯一的,但也不绝对如此。由于法律关系主体一般为双方,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会因法律关系的不同而不同,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客体的情况也就有所不同。在单向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义务是相对分离的,作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具有同一性,并且是单一的。例如,在赠与法律关系中甲作为权利人在行使赠与时,处分权所针对的对象是该自行车,在与乙达成接受赠与时,甲之交付义务所针对的对象同样是该自行车。乙作为权利人接受赠与的对象也同是该自行车,即物。这样看来,在单向法律关系中,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事物往往是同一的,并且是唯一的。

然而,对于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来说,其客体指的是什么,长期以来都是一个存在争论的话题。有人认为是物,有人认为是支付行为,那我们也来具体分析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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