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琵琶马家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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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琵琶马家沟

建筑用花岗闪长岩矿

采矿权评估报告

新志矿评报字[2016]第016号

新疆志诚矿业评估咨询事务所(普通合伙)接受陇南市武都区国土资源局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采矿权评估的规定,按照适当的采矿权评估方法,对“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琵琶马家沟建筑用花岗闪长岩矿采矿权”进行了评估。本公司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评估的“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琵琶马家沟建筑用花岗闪长岩矿采矿权”进行了尽职调查与评定估算,对陇南市武都区国土资源局委托评估的“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琵琶马家沟建筑用花岗闪长岩矿采矿权”于评估基准日2016年3月31日所表现的价值做出了公允反映。现将评估情况及评估结论报告如下:

1、评估机构

机构名称:新疆志诚矿业评估咨询事务所(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金银大道38号9栋1-201室;

法人代表:张美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267022875XA;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证书编号:矿权评资[2008]015号。

2、评估委托人及采矿权申请人

本次评估委托人即采矿权出让人为陇南市武都区国土资源局

采矿权申请人为:甘肃大家矿业有限公司

3、评估目的

陇南市武都区国土资源局拟有偿处置“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琵琶马家沟建筑用花岗闪长岩矿采矿权”,并收取采矿权价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对该采矿权进行评估。本次评估即是为实现上述目的而向评估委托人提供该采矿权公平、合理、真实的价值参考意见。

4、评估对象和范围

4.1评估对象

本次评估对象为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琵琶马家沟建筑用花岗闪长岩矿采矿权。

4.2评估范围

根据《矿业权评估合同书》,陇南市武都区国土资源局拟出让的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琵琶马家沟建筑用花岗闪长岩矿,矿区范围由以下8个拐点圈定(见表1)。

表1 矿区开采范围拐点坐标表

拐点1980西安坐标系1954北京坐标系

编号X Y X Y

1 3672942.00 35527119.73 3673003.78 527199.59

2 3672942.01 35528284.74 3673003.82 528364.52

3 3672204.00 35528287.7

4 3672265.87 528367.54

4 3672202.87 35527760.60 3672264.72 527840.44

5 3672343.50 35527760.60 3672405.34 527840.43

6 3672343.50 35527677.89 3672405.34 527757.73

7 3672202.87 35527677.89 3672264.72 527757.73

8 3672201.00 35527121.73 3672262.83 527201.61

拐点1980西安坐标系1954北京坐标系

编号 B L B L

1 33°10′54.2156″105°17′26.8539″33°10′54.1534″105°17′29.9192″

2 33°10′54.1086″105°18′11.8241″33°10′54.0474″105°18′14.8856″

3 33°10′30.1533″105°18′11.8574″33°10′30.0941″105°18′14.9196″

4 33°10′30.1657″105°17′51.5109″33°10′30.1061″105°17′54.5747″

5 33°10′34.7305″105°17′51.5263″33°10′34.6704″105°17′54.5900″

6 33°10′34.7381″105°17′48.3338″33°10′34.6780″105°17′51.3978″

7 33°10′30.1734″105°17′48.3184″33°10′30.1137″105°17′51.3826″

8 33°10′30.1633″105°17′26.8517″33°10′30.1032″105°17′29.9177″

开采主矿种:建筑用花岗闪长岩,开采方式:露天开采,生产规模:10万吨/年,矿区面积0.85km2,开采标高由1642~1511m。

本次评估范围即为以上范围,评估范围内采矿权权属无争议。

5、评估基准日

根据《矿业权价款评估合同书》,本项目确定的评估基准日为2016年3月31日。评估报告中一切取价标准均为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评估值为评估基准日时点有效价值。

6、评估依据

评估依据包括法律法规依据、行为依据、产权依据、地质矿产信息依据和取价依据等。

6.1法律、法规依据

6.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29日修正);

6.1.2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1998年第240号

令);

6.1.3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1998年第241号令);

6.1.4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1998年第242号令);

6.1.5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2000]309号文);

6.1.6 《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2008]174号文);

6.1.7 《国土资源部关于实施矿业权评估准则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公告2008年第6号);

6.1.8 《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公告2008年第7号);

6.1.9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2008年第5号公告);

6.1.10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二)》(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2010年第5号公告)

6.1.11 《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CMVS30800-2008)》(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2008年第6号公告);

6.1.12 《关于实施〈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的公告》及《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国土资源部公告2006年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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