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应急管理工作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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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属企业及中央企业驻粤分支机构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属企业及中央企业驻粤分支机构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属企业及中央企业驻粤分支机构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1.17•【字号】粤府办[2005]7号•【施行日期】2005.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属企业及中央企业驻粤分支机构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5]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属企业及中央企业驻粤分支机构安全生产监管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一月十七日广东省属企业及中央企业驻粤分支机构安全生产监管办法为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最近视察我省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在广东设立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等分支机构和省属企业(以下均简称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监管办法。

一、明确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职责(一)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

(二)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和完善本单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规范、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标准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4.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本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速公路2015年至2017年建设计划及中远期规划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速公路2015年至2017年建设计划及中远期规划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速公路2015年至2017年建设计划及中远期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1.23•【字号】粤办函〔2015〕581号•【施行日期】2015.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速公路2015年至2017年建设计划及中远期规划的通知粤办函〔2015〕58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高速公路2015年至2017年建设计划及中远期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办公室(省交通运输厅)反映。

省府办公厅2015年11月23日广东省高速公路2015年至2017年建设计划及中远期规划为进一步加快高速公路外通内连工程、省内干线工程和区内联网及疏港工程建设,完善全省高速公路网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13年至2017年高速公路建设计划>的通知》(粤府办〔2013〕18号)和我省高速公路建设实际,现对2015至2017年全省高速公路建设计划及中远期规划作如下调整。

一、2015-2017年建设计划2015年至2017年全省共建设高速公路项目72项、81个路段,共计5617公里,总投资约8391亿元。

2015年全省新建成高速公路604公里(扣除改扩建项目,下同)。

2015年底,全省高速公路通车总里程达到6884公里,与陆路相邻省份各开通3条以上高速公路省际通道;新增8个县通高速公路,实现“县县通高速”的目标,粤东西北地区直通珠江三角洲及横贯全省的省内高速公路干线全面启动建设。

2016年至2017年全省新建成高速公路1300公里。

2017年底,全省高速公路通车总里程超过8100公里,原规划的20条省际高速公路通道全面建成,与陆路相邻省份各开通4条以上高速公路省际通道。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4.28•【字号】粤府办〔2016〕31号•【施行日期】2016.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16〕3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4月28日广东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设立广东省农业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资格认定。

2.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审查。

3.兽药GMP检验验收初审。

4.因教学、科研需要在非疫区进行农业部或省规定的植物检疫对象研究审批。

5.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划转的职责。

1.将生猪定点屠宰管理职责划入省农业厅。

2.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划转的其他职责。

(三)转移的职责。

1.《广东省拖拉机教练员证》核发。

2.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评价。

3.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转移的其他职责。

(四)下放的职责。

1.进口兽药通关单开具。

2.受理向广东从化无规定马属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申报。

3.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

4.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兽药经营许可。

5.省际调运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6.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核发。

7.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检疫审批。

8.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原种、祖代种禽场和原种畜场)。

9.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14•【字号】粤府办[2009]113号•【施行日期】2009.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9〕11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月十四日广东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9〕8号),设立广东省水利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和调整的职责。

1.取消和调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拟订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3.将编制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水资源保护、治涝、供水等与水利有关的专业规划,核定干流及其三角洲河道和其他河道水域的纳污能力,审核干流及其三角洲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等职责交给相关事业单位。

4.将行政审批受理、电子政务、政务公开、档案管理以及系统内教育培训、技术工人技能考核与鉴定、水利水电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交给相关事业单位。

5.将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行业准入审核、等级评定、公信证明、业务咨询、行业调研、资产项目评估、行业领域学术和科技成果推广等职责逐步交给社会组织。

6.将城市涉水事务的具体管理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

(二)划入和加强的职责。

1.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口支援三峡库区工作办公室的职责以及原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的省属电厂水库移民工作职责划入省水利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4.01.17•【字号】粤府办〔2004〕10号•【施行日期】2004.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4〕1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四年一月十七日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3〕17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挂省粮食局牌子)改组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省粮食局牌子),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负责研究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政策,进行总量平衡、结构调整,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负责粮食行政管理和粮食安全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的农产品(粮食、棉花除外)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能,交给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二)划入的职能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制定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

把投资宏观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

进一步缩小审批范围,对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制,扩大企业的投资决策权。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广东省政府督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粤办函〔2021〕7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广东省政府督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粤办函〔2021〕7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广东省政府督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广东省政府督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粤办函〔2021〕7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检查考核工作,保障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省政府决定建立督查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职责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统筹协调组织省政府督查工作,研究拟定省政府督查工作制度;研究拟定政府系统省级督查检查考核年度计划,统筹规范全省性督查检查考核事项;统筹协调配合国务院大督查对我省督查工作;统筹协调组织国务院督查激励相关工作;协调组织做好国务院和省政府“互联网+督查”平台留言办理工作;完成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组成人员召集人:林克庆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副召集人:叶牛平省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谈静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成员:黄恕明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那佳省教育厅副厅长李旭东省科技厅副厅长吴红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副厅长郭向阳省公安厅副厅长曾凡瑞省民政厅副厅长胡建斌省财政厅行业党委副书记葛国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洪伟东省自然资源厅副厅长赖海滨省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办公室主任刘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杨俊波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潘游省水利厅副厅长陈宗云省农业农村厅副厅长符永革省商务厅副厅长周紫霄省卫生健康委副主任周永庆省应急管理厅副厅长贺宇省国资委党委副书记、副主任钱永成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童士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副局长三、工作机制(一)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政府督查室,由省政府督查室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定期通报工作推进情况,完成召集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能力建设的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能力建设的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能力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08•【字号】粤府办[2011]80号•【施行日期】2011.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能力建设的意见(粤府办〔2011〕8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应急管理是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保障。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17号)精神,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充分发挥应急管理在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能力建设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建设,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水平和能力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应急管理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应急系统在社会管理和服务中的“统筹、协调、补不足”作用。

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关于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的规定,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推行设立现场指挥部,派出或者指定现场指挥官,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快捷、有效的应急指挥协同机制,确保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组织和指挥。

推进扁平化应急管理模式,提高应急管理机构的权威性和协调性,共同构建“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反应机制,实现“有急能应”的目标。

二、加强应急避险和应急救助教育,提高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认真研究掌握应急工作规律和公众的应急需求,积极创新应急工作方式,为公众提供更好的应急教育和指导服务,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助能力。

借鉴先进经验,研究在全省范围内开通“统一号码”的报平安应急电话,加强使用指引。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6〕5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6〕5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6〕5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2日广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保障城市安全运行,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提升城镇化发展质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

──坚持规划先行,适度超前,科学编制和实施专项规划,统筹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满足基本公共服务要求。

──坚持因地制宜,因城施策,分类确定入廊管线,切实提高建设和管理水平。

──坚持试点带动,选择条件成熟的区域开展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试点,总结示范经验,分步推广实施。

──坚持政府主导,加大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广泛参与。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省建成不少于1000公里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运营规范化,管线安全水平和防灾抗灾能力明显提升,充分发挥规模效益和社会效益,基本解决反复开挖地面的“马路拉链”问题,城市地面景观明显好转。

二、加强统筹规划(三)抓紧编制完善专项规划。

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主管部门要加快完成地下管线普查工作,于2016年8月底前编制完成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26•【字号】粤府办[2011]89号•【施行日期】2011.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1〕8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水利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广东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粤发〔2011〕9号)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省水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强化我省水资源节约保护工作,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突出抓好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

现制定以下方案: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省水利工作会议和中发〔2011〕1号文、粤发〔2011〕9号文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核心任务,把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举措,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主线,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等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体系和监控体系。

严格执行水资源管理责任制,逐步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体系,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指导原则。

--民生优先,人水和谐。

坚持以人为本,以建设现代化民生水利为目标,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资源问题。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宣教培训工作的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宣教培训工作的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宣教培训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8•【字号】粤府办[2008]24号•【施行日期】2008.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宣教培训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8〕2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加强应急管理宣教培训工作,是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处理突发事件能力的需要,是增强公众公共安全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的需要,是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损害的需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粤府〔2006〕16号)和全省应急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认真组织实施《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粤府办〔2007〕89号),进一步提升全省应急管理水平,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广东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党的十七大和省委十届二次全会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应急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对应急管理宣教培训工作的组织指导,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作用,深入开展应急管理宣教培训活动,普及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等防护知识,增强公众应急意识,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和各级组织、各基层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总体目标从2008年开始,用3年时间,初步在全社会树立公共安全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宣传“尊重生命,热爱生活”的理念,普及基本的防灾、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等技能,逐步在公众中推广应急识别系统,倡导通过科学合理的生产方式、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妥善应对突发事件,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省直部门安全生产职责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省直部门安全生产职责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省直部门安全生产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8.29•【字号】粤府办[2001]73号•【施行日期】2001.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省直部门安全生产职责的通知(粤府办〔2001〕73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省直部门安全生产职责》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安委办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八月二十九日广东省省直部门安全生产职责为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明确各部门对安全生产管理监督的责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各部门“三定”规定的职责范围,制定省直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一、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一)负责将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列入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对新建、改建、扩建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设施)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必须将安全生产专项内容列入。

二、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拟订全省安全生产综合性的地方法规、规章、政策;制定工矿商贸业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安全技术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对重大技改工程项目(设施)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必须将安全生产专项内容列入。

(三)综合管理全省安全生产工作。

分析和预测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拟订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规划;检查、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

(四)对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监察职权。

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职业危害、设备设施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情况;指导、协调和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察、监督工作;指导、监督“三同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工作;对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实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2011年公报目录索引

2011年公报目录索引

经 济 管理 扶贫
… … … … … … … … … … … … … 4 0
… … … … … … … … … … 4 1 … … … … …体
公 安 ・司法 ・ 察 监
行政 ・ 构 机 工交 ・ 源 能
… … … …… … … 4 8
广东省人 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落实十件民生实事实施方案的通知
( 府 办 [ 0 1 2 ) … … … … … …… … … … … … … … … … … … … … 1 —8 粤 2 13 1号 3
广东省人 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 个五年规划 纲要 的通知
( 粤府 [ 0 1 4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2 2 1 ] 7号 5 广 东省 人 民政 府 关 于 2 1 度 实施 《 江三 角 洲 地 区 改 革发 展 规 划 纲要 0 0年 珠 (0 8 0 0年 ) 评估 考 核情 况 的通 报 ( 2 0 —2 2 》 粤府 [0 1 7号 ) … … … … 1 —5 2 13 5 6 广 东 省 人 民政 府 关 于 深 圳 世界 大 学生 夏 季 运 动 会举 办期 间加 强 小 型航 空 器
广东省人 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实施 《 珠江三角洲地 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
(0 8 2 2 ) 20 - 0 0年 》评 估 考 核 办法 的通 知 ( 粤府 办 [0 1 1 ) …… … 9 7 2 1 ] 2号 —1
省政 府部 门规 范 性 文件 人事 任 免
… … … …… 4 9
旅 游 ・ 乡建 设 ・ 保 ・ 土 城 环 国
农 ・ ・ 林 水
… … 4 1
… … … … … … … … …… … 5 6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6.27•【字号】穗府办规〔2017〕9号•【施行日期】2017.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突发事件应对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5届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办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6月27日广州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应急抢险救灾机制,规范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确定、建设、管理、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因突发事件引发,正在产生严重危害或者即将产生严重危害,必须迅速采取应对措施的工程,或者因应对突发事件发生必须在短期内完成的工程,包括建设工程和其他处置措施。

具体包括:(一)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园林绿化、林业、防火等的抢险整治工程;(二)水利、排水、供水等公共水务设施的抢险加固以及应对紧急防洪、排涝、疏浚、水污染事故等的抢险整治工程;(三)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抢险治理工程;(四)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环卫、交通、通信、供电、供气、人防等公共设施的抢险修复工程;(五)危险化学品引起的火灾、爆炸、中毒等的抢险救灾工程;(六)其他因突发事件引发或者为应对突发事件必须采取措施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14]1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14]1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14〕1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公安消防总队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3月6日广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提高自防自救能力,预防火灾事故,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容易发生造成群死群伤、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的单位或场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确定为火灾高危单位:(一)建筑面积超过15000平方米的下列场所:1.商场、市场、会堂、展览馆;2.综合经营购物、餐饮、休闲、娱乐、会议、展览等3个以上项目的公众聚集场所;(二)看台座位数量超过25000个的体育场,看台座位数量超过8000个的体育馆;(三)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四)床位数超过500个的宾馆、饭店,床位数超过500个的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床位数超过10000个的寄宿制高等学校,床位数超过1000个的寄宿制中、小学校,床位数超过300个的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五)单个生产车间建筑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且同一时间同一建筑物内从业人员数量超过1000人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六)采用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七)生产、储存甲、乙类液体总储量超过30000立方米,生产、储存甲、乙类气体总储量超过2500立方米,生产、储存甲、乙类固体、纤维总储量超过5000吨的单位,或者占地面积超过30000平方米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经营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易燃易爆物品经营单位;(八)民用机场,候车室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火车站,候车(船)厅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客运车站及客运码头;(九)其他容易发生造成群死群伤、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的单位或场所。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上搜救应急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上搜救应急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上搜救应急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0.10•【字号】粤办函〔2023〕282号•【施行日期】2023.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上搜救应急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3〕28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上搜救应急能力建设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广东海事局)反映。

省政府办公厅2023年10月10日广东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上搜救应急能力建设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等二十三个部门和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海上搜救应急能力建设的意见》(交搜救发〔2022〕94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水上搜救应急能力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底线思维、系统观念,统筹发展和安全,聚焦水上搜救应急能力提升,推进水上搜救高质量发展,着力构建决策科学、指挥有力,全面覆盖、布局合理,专常兼备、本领高强,反应灵敏、快速高效的水上搜救应急能力体系,最大程度减少水上人员伤亡、水域环境污染和财产损失,为广东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走在前列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摆在首要位置,筑牢水上安全最后一道防线,让人民群众安全更有保障。

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

发挥省海上搜救中心协调机制作用,落实地方政府预防与应对水上突发事件的属地责任,强化部门联动、军地协同、社会参与,全面提升水上搜救应急能力。

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和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和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和《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粤府办〔2015〕55号【颁布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颁布日期】2015-10-21 【生效日期】2015-10-21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我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事故隐患按照危害和整改难度分为以下两个级别:(一)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消除的隐患。

(二)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隐患。

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根据本办法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分级及判定标准制定具体办法。

第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中,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判定存在异议的,可以组织专家组或委托依法设立的技术管理服务机构进行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评定结果依法进行治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13•【字号】粤府函〔2013〕92号•【施行日期】2013.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的通知粤府函〔2013〕82号各有关单位: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意见,现将新修订的《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决策和专家决策相结合的应急管理科学决策机制,大力支持专家组工作,充分发挥应急管理专家在科学预防和有效应对突发事件中的作用,共同推动全省应急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3年5月1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作内容第三章人员组成第四章工作制度第五章保障措施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2013年4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应急管理专家在科学预防和有效应对突发事件中的作用,进一步健全行政决策和专家决策相结合的应急管理科学决策机制,提高应急管理科学化水平,根据《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修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成员资格认定、入选及专家组管理活动。

第二章工作内容第三条专家组为全省应急管理工作出谋献策,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

主要包括:(一)积极申报国家、省级应急管理研究重大课题,参加各类应急管理学术交流活动,开展深层次应急管理理论研究。

(二)参与突发事件风险隐患评估与防范对策会商及重大项目、重大行政决策社会安全风险评估,推动健全行政决策社会安全风险评价机制。

(三)应邀参与对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事件进行分析、研判,必要时参加处置,提供决策建议;参与突发事件事后评估工作,总结应对工作经验。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2011年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计划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2011年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计划的通知
作 的优 良传统 ,认 真 履 行 职责 ,为 我省 “ 科 技 应 急管 理 之路 ” 发 挥 重要 作 用 。 走


专 业 咨 询
( )参 与起 草 《 一 广东 省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体 系 建 设 “ 二 五 ” 规 划 》及 其 实 施 意 十
见 、修订 《 广东 省 突发 事 件 总体 应 急 预 案 》和 各 专 项 预 案 ;参 与 全 省 应 急 管 理 工 作 评 估考 核 ;参 与 《 广东 省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条 例 》 贯 彻 落 实 情 况 督 查 及 其 各 项 配 套 政 策
三 、理 论研 究
( ) 主动 承 担 或 参 与 应 急 管 理 研究 课 题 的 申报 、研 究 、评 估 和 课 题 成 果 推 广 应 一
用 等 工作 。
( )按 类 别 组 织 召开 学 术 研 讨 会 或 座谈 会 ,提 高本 类 别 专 家 理 论 研 究 水 平 。 二 ( )依 托 省 应 急 管 理 学 会 平 台 ,开 展跨 区域 应 急 管理 合 作 研 究 。 三 ( 四)依 托 与 德 国 、加 拿 大 、新 加 坡 等 国 家 建 立 的 国 际应 急 管 理 合 作 平 台 ,粤 港 澳 台 、泛珠 三 角 区域 内地 9省 ( ) 应 急 合 作 交 流 平 台 ,推 进 建 设 若 干 个 具 有 国 际 区 影 响 力 的应 急领 域 大 型综 合 实 验 室 ,着 力 建设 模 拟应 急平 台 。
发 事 件 中 的重要 作 用 。
广东 省 人 民 政 府
二 。 一一 年 三 月二 十三 日
2 年广 东 省突发 事件 应急 管理 0 1 1 专家 组工作 计 划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21•【字号】穗府办[2011]38号•【施行日期】2011.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1〕38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应急委成员单位:《广州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应急办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广州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应急管理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全面提升我市应急管理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一)区(县级市)人民政府。

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萝岗区人民政府,从化市、增城市人民政府。

(二)市应急委成员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教育局、科技和信息化局、民族宗教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房管局、环保局、建委、交委、水务局、农业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卫生局、外办、国资委、城管委、体育局、物价局、工商局、林业和园林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安全监管局、旅游局、金融办、民防办、公安消防局、气象局、地震办,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广州海事局、广州供电局、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市地铁总公司。

二、考核内容(一)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考核内容。

1.应急准备。

主要包括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建设、应急预案及演练、值守应急、监测预警、应急保障、宣教培训等。

2.应急处置。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2015年全省消防安全工作实施方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2015年全省消防安全工作实施方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2015年全省消防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消防管理【发文字号】粤办函[2014]283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14.06.09【实施日期】2014.06.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2015年全省消防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4〕28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2014-2015年全省消防安全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广东省府办公厅2014年6月9日2014-2015年全省消防安全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消防工作,全面提升社会火灾防控能力和公共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切实遏制火灾多发易发势头,确保完成我省消防工作“十二五”规划目标任务,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坚持标本兼治,积极探索破解制约我省消防安全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难题,强化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长效机制,加强消防队伍和消防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消防法规标准体系,进一步提升群众消防安全素质和全社会抗御火灾能力,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二、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一)加强组织领导。

进一步完善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切实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

完善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机制,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查督办。

2014年底前,制定全省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政府、职能部门、社会单位及公民的消防安全责任。

(二)落实部门责任。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细化各部门消防安全职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切实加强对本行业消防工作的管理。

定期组织行业消防安全检查考评,探索实行行业主管部门将本行业容易发生火灾的单位作为监管重点加强日常管理,提高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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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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